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之
93747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环字(93)474号各盟市旗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处(局、委)、物价工商处(局)、财政处(局):为贯彻落实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88)环监字第085号文“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员、一起设备和技术力量,为社会注意经济建设多做贡献的精神。
为了加强有偿服务工作的领导,把我区环境保护事业服务收费工作做好,经过几年试行后又反复研究,认真核算,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现予公布,请遵照实行。
附件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附件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九九三九月十八日附件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环境监测站和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各类指令性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可允许调动现有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专业有偿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各级环境保护事业单位开展环境保护有偿服务的项目。
第四条:有偿服务范围1、各类环境要素的分析化验和测试。
2、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及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的监测。
3、污染源年度检测。
4、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效果与竣工验收监测5、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和污染事故监测。
6、环境保护新产品检测及新技术坚定。
7、现状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现状监测、环境影响证件性评价。
8、环保科研、监测、环境调查、数据、资料及其它技术转让。
9、环境工程技术设计。
10、环境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实验。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一、申报对象1.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单位。
2.政府部门: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等。
3.研究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等。
4.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机构等。
二、申报项目1.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大气污染监测系统建设等。
2.水污染治理项目:包括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饮用水源保护、水环境修复等。
3.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包括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农田环境保护等。
4.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包括生态保护区建设、草原恢复、湿地保护等。
5.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包括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资源化利用技术开发等。
三、申报条件1.完备合规的环境管理体系:申报单位应具备完备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环境管理责任制度、环境管理人员、环境检测设备等。
2.工艺和技术水平达标:申报项目应采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工艺和技术,确保治理效果达到相关标准。
3.治理方案合理可行:申报项目应提供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包括项目规划、工程设计、设备选型等,确保项目可行性。
4.资金和资源保障能力: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自有资金或资源保障能力,用于项目实施和后续运营。
5.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申报项目。
四、申报流程1.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准备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初审评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初审。
3.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进行技术和经济评估。
4.资金拨付:符合评审结果的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拨付专项资金给申报单位。
5.项目实施:申报单位根据批准的资金,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实施。
6.项目验收: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确认项目符合相关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内环办〔2018〕408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18〕408号各盟市环境保护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有效防控环境风险,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摸清底数,建全台账各盟市环保部门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18〕330号)要求,对辖区涉固废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工作,摸清涉固废企业数量、申报情况,以及产生种类、数量、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等基本情况(填报附件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基本情况统计表》,每年按填表要求按时上报统计情况,9月15日前上报截至2018年6月30日统计情况),重点对辖区内尾矿、冶炼废渣、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情况进行排查,进一步摸清企业现有存量底数及处置、利用等情况。
同时,要督促企业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台账,完善档案资料,强化管理。
二、严格执行申报登记制度各盟市环保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涉固废企业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每年3月15日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1年3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草原、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开展殡葬火化设施污染物排放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开展殡葬火化设施污染物排放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内民政发〔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开展殡葬火化设施污染物排放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26号各盟市民政局、环保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环保局: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开局之年。
按照十九大报告关于“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总体要求,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全力解决我区殡葬火化设施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突出问题,自治区民政厅、环保厅决定在全区开展对殡葬火化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查内容(一)殡葬火化设施的基本情况。
包括殡仪馆名称,火化机基本情况(详见附件1);(二)殡葬火化设施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情况(详见附件2);(三)各地殡葬火化设施更新改造措施、计划方案。
二、调查方法调查摸底工作应以民政部、环保部发布的《火葬场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8015)为依据,结合本行政区域日常执法监管、污染源在线监控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对每个殡仪馆火化设施在火化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精准监测,确保监测全覆盖。
三、工作要求(一)各地民政、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科学制定调查方案、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如实填报,确保调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联合环保部门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工作,对殡葬火化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排查作出准确评估,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梳理调查评估结果,并会同环保部门联合形成摸底排查报告,连同盟市调查统计汇总表于2018年4月20日前报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内政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27号2012年2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二〇一二年一月)第一条为规范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与审批,提高行政效率,明确环评管理工作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以及在自治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本意见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盟市及主管部门审批的资源开发类、煤化工、盐化工等产业发展规划以及风电基地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盟市及有关部门审批的各类规划及旗县(市、区)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物流园区等)总体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盟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各类园区管委会下设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专业技术收费标准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有关科研及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精神,使其能够尽快适应技术市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谋求生存与发展,既能充分发挥为政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职能,又能满足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了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活动,维护服务与接受服务双方的责任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我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物价局、财政厅[1993]474号文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进行了修改并予以公布。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环境监测站和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所以及其他部门凡是从事环保专项服务的,均可按此细则执行。
第三条各项服务收费严格按见附件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当地物价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监督,对违反本规定和乱收费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第四条有偿服务范围1、受委托各类环境要素分析化验和监测。
2、受委托各类污染源与室内空气监测。
3、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核定监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污染源限期治理验收监测、有机食品或绿色食品基地环境质量评价。
4、受委托污染事故监测、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5、环境保护新产品检测及新技术鉴定。
6、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影响验证性评价7、监测数据、资料、技术成果转让及技术咨询。
8、环境工程可行性研究及设计。
9、监测人员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环保计量认证、环境管理体系咨询与认证、实验室认证。
第五条环境监测数据等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的转让均指本单位监测、科研产生的资料。
第六条凡委托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监督,但不得找借口拒绝缴费。
凡拒缴或拖欠五个月以内者,加收总费用10%的滞纳金,五个月以上者加收15%的滞纳金,。
第七条委托方和服务方在达成协议或签定合同时至少要支付总费用的40%~60%,工作完成时全部付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内发改环资字〔2020〕653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塑料污染问题,将塑料污染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制定“白色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列为重点改革任务。
各盟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安排,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承担起本地区塑料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制定具体推进工作方案,实化细化政策措施,统筹做好辖区内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强化相关任务落实,加强督导协调。
三、自治区建立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各盟市要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部门合力,统筹推动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0年6月28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要求,切实加强全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2009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1.08•【字号】内环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内环发[2009]2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原来有关规章和制度,办公室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试行)》,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二○○九年一月八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环境保护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职能机构,应突出职能转变,提高效能,强化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功能的行使。
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开展环境质量监测评估,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等。
环境保护部关于内蒙古霍林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兆瓦机组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内蒙古霍林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兆瓦机组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08•【文号】环验[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内蒙古霍林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兆瓦机组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4]35号)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自备电厂:你厂关于《内蒙古霍林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兆瓦机组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自备电厂〔2013〕6号)及附送的《内蒙古霍林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兆瓦机组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3〕第42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收悉。
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月7-8日对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属霍林郭勒市。
新建2台300兆瓦直接空冷机组,配置2台1060吨/小时燃煤锅炉及其配套的公辅设施。
总投资29.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4.18亿元,占工程总投资的14.3%。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2月批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5〕18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8月核准该工程(内发改基础字〔2004〕1438号),经内蒙古自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内环字〔2012〕224号),两台机组于2012年11月投入试生产,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75%。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建设内容发生以下变更:(一)燃煤锅炉由2×1056吨/小时变更为2×1060吨/小时;(二)除尘方式由静电除尘器变为静电+布袋除尘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保护优先:重点保护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2. 纵向联动:加强与国家和其他自治区、市、县(市、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与合作;3. 治理源头:优先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4. 强化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5. 倾斜扶持:加大对环境保护技术研发和环保企业的支持和扶持力度。
第二章环境监测第四条监测范围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应包括空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监测。
第五条监测计划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应每年制定环境监测计划,明确监测任务、监测指标和监测方法,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六条监测报告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并及时向环境保护厅提交监测报告。
第七条监测数据公开环境保护厅应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并定期进行数据解读和分析。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凡涉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较大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九条评价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接受环境保护厅的评价审查。
第十条评价报告公开环境保护厅应将评价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第四章污染源治理第十一条排污许可对于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进行排污许可,并加强对其排污情况的监管。
第十二条污染物减排内蒙古自治区应制定污染物减排目标,实施减排措施,限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三条污染治理设施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和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并定期进行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调研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我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方案安排和环保工作实际,拟于近期集中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调研工作。
实施方案如下:一、调研对象(由各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调研对象)(一)盟市和旗县两级环保机构的领导和群众(二)企业干部群众和其他服务对象。
(三)对口帮扶地区的干部群众。
二、调研内容(一)了解对我厅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以下简称“四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了解我厅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项具体规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了解对环保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群众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四)了解对防治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三、调研方法(一)填写我厅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四风”情况民主评议表;(二)发放我厅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工作和作风调查问卷。
(三)召开座谈会。
(四)个别谈话。
(五)形成调研报告,汇报交流调研情况。
四、时间安排(一)7月18日—7月23日,印发调研方案,调研工作分组,筹备调研工作。
(二)7月23日—7月31日,分组开展调研工作。
(三)8月1日—8月10日,汇总研究情况,撰写调研报告,汇报调研情况。
五、机构分工(一)分别由有关厅领导任调研组组长,厅机关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调研。
(二)每个调研组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组调研工作的筹备、联络、日程安排、资料汇总等工作。
(三)各调研组组长在本调研组指定一名处级干部负责起草调研报告。
(四)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研报告汇编上报、简报编发和建立调研档案等工作。
(五)环保宣教中心负责调研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典型案例及进展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有关要求(一)遵守纪律。
调研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28项具体规定要求,认真执行“不干扰基层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搞迎来送往层层陪同,不吃请受礼,不在基层单位报销费用,不在工作期间饮酒,不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活动”的“六不”规定,树立各级干部亲民、爱民、为民、利民的良好形象。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项目库应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03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项目库动态管理
01
实时更新
项目库应进行实时更新,确保项目信 息准确、及时。
02
定期审查
项目库应定期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 求的项目进行清理和淘汰。
03
动态调整
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 整,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
05
附则
解释权和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对于本 办法的条款、细则和政策,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具有最终的解释权。
修订权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有权在必要时对本办法进行 修订,以确保其与当前环境和相关政策保持一致。修 订后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实施时间和过渡期安排
实施时间
科学合理原则
项目库的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注重项 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项目实施的效果。
3
公开透明原则
项目库的建设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项目的 选择和实施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入库审核
严格审核程序
项目入库应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 态环境保护的政策要求。
审核标准
项目信息公示与公开
信息公示
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应向社会公 示,接受社会监督。
信息公开
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应按照相关 规定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意见征集
在项目库管理中,应广泛征集社 会意见和建议,提高项目库的科 学性和公正性。
项目库数据安全保障
数据加密
项目库中的数据应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数据安全。
数据备份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12.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为认真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确保规范正确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发〔2017〕32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
请根据工作实际实施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赵奇
联系电话:(0471)4632170
附件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doc 附件二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docx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国北部的一个自治区,拥有广阔的土地和丰富的资源。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内蒙古自治区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
一、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在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
首先,加强了对能源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促进能源的高效利用和清洁能源的发展。
其次,加大了对水资源的保护力度,加强了水土保持工作,打击违法占用水域和乱采乱挖现象。
此外,内蒙古还加强了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行了畜牧业生态修复,禁止过度放牧和草原火灾等现象。
二、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政策大气污染是内蒙古面临的一大环境问题。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内蒙古自治区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排污管控,提高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行清洁生产技术。
其次,加大了对燃煤污染的治理力度,推广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减少燃煤发电厂的污染排放。
此外,内蒙古还注重加强对车辆的尾气排放管理,推行汽车尾气净化技术,减少机动车对大气的污染。
三、水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内蒙古自治区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保护水环境。
首先,加大了对水污染的治理力度,加强了对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的管理,推行了污水处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
其次,加强了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了一些受损湿地,禁止污染物排放进入河流湖泊等水体。
此外,内蒙古还加大了对地下水的保护力度,设立了一些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污染物排放和乱采乱挖。
四、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方面的政策内蒙古自治区还注重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工作。
首先,加大了对矿山和采石场的修复力度,整治了一些废弃矿山和采石场,促进了土地的恢复和植被的恢复。
其次,加强了对生态脆弱区域的保护,划定了一些生态红线,禁止开发破坏。
此外,内蒙古还加大了对生态移民的扶持力度,保护了部分生态环境脆弱的居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主体部门意见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主体部门意见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0.29
•【文号】环办函[2015]1751号
•【施行日期】2015.10.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主体部门意见的
复函
环办函[2015]1751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明确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主体部门的请示》(内环发〔2015〕160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七条均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了规划编制机关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主体,既包括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也包括组织进行报送。
我部与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其审查意见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进一步明确规划编制机关是取得审查意见的主体。
因此,应由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
报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29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内蒙古丰泰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2台350兆瓦机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内蒙古丰泰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2台350兆瓦机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22•【文号】环验[2014]218号•【施行日期】2014.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内蒙古丰泰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2台350兆瓦机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4]218号)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内蒙古丰泰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2台350兆瓦机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华能科环函〔2014〕361号)及附送的《内蒙古丰泰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和《内蒙古丰泰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复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复测报告》)等材料收悉。
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8月27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
扩建2×350兆瓦供热发电机组和2×1140吨/小时煤粉锅炉,配套建设2套电袋复合除尘器、脱硝系统、脱硫系统、除灰渣系统、输灰系统、贮煤场、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及相应生产辅助附属设施。
工程总投资29.9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08亿元,占总投资的10.3%。
我部分别于2005年10月、2011年3月批复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审〔2005〕780号、环审变办字〔2011〕7号)。
2011年7月,工程经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环字〔2011〕112号)同意投入试生产。
验收监测期间机组负荷达到了75%以上,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一)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方式,烟气经过SCR脱硝、高效电袋除尘器和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通过一座210米高烟囱排放。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包头华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包头华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06.19
•【字号】内环办〔2018〕263号
•【施行日期】2018.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包头华鼎铜业发展有限公
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通知
内环办〔2018〕263号
包头华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我厅商请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已复函(甘环函〔2018〕319号)同意你公司将300吨阳极泥HW48(321-019-48)转移至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移期限截止2018年12月31日,请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尽快办理转移有关事宜。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甘肃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GS620302014,有效期至2020年9月26日,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含HW48(321-019-48),核准经营规模4200吨/年。
运输单位为金昌市昌平仓储物流
有限责任公司,证书编号:甘交管许可金字620300000061,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9日。
你公司接此通知后,应在转移的3天前通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同时,你公司要与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并确保启动及时有效;运输过程中必须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我厅委托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做好转移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转移情况及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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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之
——固体管理中心
1、环保厅简介
1、1单位组成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4号)精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是全区环境保护的综合单位,其机构设置为:1、内蒙古环保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4、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5、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6、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7、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评估中心;8、内蒙古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环境信息中心;9、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西部督查中心;10、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东部督查中心。
1、2职责相关
1、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三)将环境标志认证初审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以及环境监管职责;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
(五)承担环境保护部下放的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2、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
负责起草全区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自治区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和重大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自治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自治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盟市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工作,协调解决跨盟市的环境污染纠纷;监督落实自治区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保行政稽查工作。
(三)承担落实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责任。
制订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盟市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承担全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自治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审查自治区各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自治区重大区域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拟订自治区各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区生态保护工作。
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和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自治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牵头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拟订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全区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质量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
制定全区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
(十)负责自治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组织全区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固废管理中心简介
2、1单位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属的处级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是一个对全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事业单位。
2、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同时参与拟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地方法规、管理办法和污染防治规划等。
2、负责全区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申报登记和专项调查,建立和管理全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3、对全区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交换、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负责对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参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集中处置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及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跟踪监督管理;参与固体废物有关限期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
5、负责全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复核工作;负责全区进出口废物的环境风险评价及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6、实施区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监督管理及跨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初审工作。
7、在自治区环保厅的指导下执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制度。
8、参与全区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对违反固体废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9、负责对下一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10、组织开展全区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有关调研工作;开展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等工作;承担环境风险评价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11、完成自治区环保厅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3、实习总结
3、1实习内容
经学院马老师的力荐,我和另外5名学生很荣幸的来到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属的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来实习工作。
到单位的第一天我们先参观了单位的相关部门,了解各个部门的分布情况,接着参加了管理部门的主任主持召开的小型会议,以对单位有一定的初步认识。
紧接着我们各司其职,首先我着手学习了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及部门的各自工作职责,接着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手册》(分上、下两册),及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编辑的《北方环境》和《中国环境报》等。
3、2实习心得
通过在内蒙古自治区固废管理中心的学习和工作,让我清楚的知道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也让我认识到了固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任务的艰巨性,它需要每一名工作人员认真及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不怕辛苦、任劳任干的的工作精神。
也许因为你一丁点的疏忽,可能会造成对环境的潜在危害。
它需要你不但要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很好的传达下去,也需要你对下面的环保工作者给予技术上的支持和帮助,更需要你把好监督管理的这一大关。
总之,随着固体废物垃圾带给人们和社会越来越大的危害,固体废物的治理工作迫在眉睫,因此更加需要固废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兢兢业业和一丝不苟。
所以在这里实习让我学会了怎样更加科学严谨,我也会在这里努力工作学习,学到更多的东西,希望在环保工作上能够尽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