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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黄政发[2011]12号

【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9

【实施日期】2011.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规划

(2011-2015年)》的通知

(黄政发〔2011〕1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黄石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规划(2011-2015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为全面加快黄石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黄石实际,切实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家庭住房困难,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的定义

城市棚户区(旧城)是指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居住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外、不能通过商业开发解决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独立工矿居住区。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已经被城市建设用地包围,但在土地权属、户籍等管理体制上仍保留农村模式的居住区域。

第三条规划期限

本次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规划的时间期限为2011-2015年。

第四条规划范围

重点分析黄石市区(含开发区),对下辖大冶市、阳新县提出规划目标。

凡在规划区范围内为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计划,其相关的政策规定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五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

3.《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6.《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10号)

8.《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

9.《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10.《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2007]162号)

1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12.《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13.《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

1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0]21号)

1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0]15号)

1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0]20号)

1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六条规划原则

1.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2.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

3.棚户区改造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

4.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

5.棚户区改造与国有企业改制相结合。

6.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

7.以人为本与依法搬迁相结合。

8.棚户区改造与就业安置相结合。

第二章总体要求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十二五”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改造城市中心区;要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做到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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