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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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的规定、黄石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黄政发[2010]18号

【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3

【实施日期】2010.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的规定、黄石市人民政府

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黄政发〔2010〕18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的规定》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的规定

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黄政发〔2008〕22 号)、《加强市政府例会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的意见》(黄政办发〔2008〕39 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规程,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结合实际,适应形势,对过去有关制度予以完善,作如下规定。

一、会议安排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半月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一下午或周五上午召开,如有需要,经请示市长批准,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以下简称总值班室)负责。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副秘书长、议题涉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黄石日报社、市广电局、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湖北日报社黄石分社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主要汇报单位工作人员(1名)作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二、议题确定

(一)提出议题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3.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4.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5.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报送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

同意后提出;其他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同意后提出。

(二)议题协调

1.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与相关单位和县(市)区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列明各方理由,主办部门提出倾向性意见。

2.市政府办公室在组织议题协调时,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力争形成共识;经协商后仍不一致的,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3.市政府副秘书长通过召开协调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在提交议题前进行协调。召开协调会时,部门负责人要代表本部门充分发表意见,并对协调会讨论意见负责,会后要及时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办单位要对协调情况及时形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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