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和

合集下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2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2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2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十三次党代会、全市“两会”精神,推动《政府工作报告》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市政府确定了2017年八个方面的工作任务,并进行了责任分解。

八个方面的工作由市长负总责,分管副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同时,将八个方面的工作作为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进行专题督查,实行一季度一通报,各部门、各单位要分季度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八个方面工作落实情况。

现将《2017年市政府重点责任分解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9日2017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意见根据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现对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具体安排如下:一、围绕产业提升价值链、产品迈向中高端,着力振兴黄石制造(一)提升产业质效1.以构建产业价值链为重点,制定出台八大主导产业发展办法,建立产业和企业联动发展机制,加快西普电子、东贝新能源、宝钢黄石新港项目、汉龙汽车零部件等项目建设,培育壮大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等产业。

(牵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主要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市开发区。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0•【字号】黄政办函[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函〔2008〕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确保政府机关高效运转和政令畅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再次强调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政务值班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值班工作,完善值班工作制度和规程,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要明确值班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充实值班工作力量,提高值班人员素质,所有值班人员必须懂政策,熟悉业务。

值班室不得雇请临时人员和工人值班,不得以传达室、总机代替值班室。

要积极改进值班室工作条件,为值班室配备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等各种必需的办公设施。

二、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限。

在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3小时,属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除特殊情况外,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上报。

同时,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地方。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者遇到特殊情况时,县(市)区政府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送信息。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责任制。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责任,政府办公室主任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部门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突发事件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和水平,切实树立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健全规范全市各级各部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信息研判,切实提高信息报送质量(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根据《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规定的突发事件处置标准,重点加强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类典型突发事件综合研判,确保敏感性、热点性或可能诱发突发事件升级发酵类信息及时上报。

(二)增强信息报送准确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扼要、表述准确,上报内容主要包括: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对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总结评估和终报。

(三)提升信息报送时效性,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相关专项指挥部要明确专人,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要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间要求,书面报送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书面报告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涉密信息的报送要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坚决杜绝信息误报和敏感信息泄密。

二、明确责任主体,压实应急工作责任(四)各级各部门办公室是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责任主体,本级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职尽责,认真研究和部署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亲自过问、亲自参与、亲自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黄石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黄石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符合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条件的而改乘低于相应等级的交通工具,据实报销。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黄政办函〔2017〕34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黄政办函〔2017〕34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34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市政协委员及各民主党派和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并交由市政府系统办理的提案(以下统称政协提案)共235件。

为切实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办理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和部门接受监督、改进工作的基本要求。

市政府将继续把办理市政协提案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对每件提案都明确一名分管副市长和副秘书长分别作为督办领导和协调责任人。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办理工作的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办理机制,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责任科室具体抓的工作格局,确保办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规范办理程序(一)明确办理责任。

政协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主办、会办两种方式。

对会办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认真履行牵头办理责任;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在收到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汇总各会办单位的意见,提出办理意见后统一答复提案者。

(二)规范答复程序。

各承办单位务必于2017年8月底之前完成政协提案书面和网上回复工作,并向提案者寄送答复函。

答复单位应是市政府、市政协直接交办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交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向提案者答复;答复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并分A、B、C、D四类注明办理结果。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黄发〔2015〕1号文件工作任务的通知-黄政办函〔2015〕27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黄发〔2015〕1号文件工作任务的通知-黄政办函〔2015〕27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黄发〔2015〕1号文件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黄发〔2015〕1号文件工作任务的通知黄政办函〔2015〕27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黄发〔2015〕1号)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工作分工(一)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业产业链建设。

1.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市人保财险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加快农业三个百亿元产业链建设。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参与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粮食局、市招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大力发展特色品牌农业。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参与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粮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参与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5.加大农业科技服务。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6.积极引导工商资本发展现代农业。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显著。

针对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断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审查与发布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和严格把关,形成畅通、及时、高效、透明、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

(一)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充实更新本级、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及时处理依申请公开诉求。

对于接受到来自群众或者团体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对属于依申请公开事项,明确办理机构、办理人员和办理要求,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报送政务信息公开年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当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须于次年3月以前报送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备案。

今年尚未上报上年度本级、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部门须在6月底前完成报送工作。

通过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四)实施考核制度。

按照《通知》要求,对未能完成当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级、各部门将进行全市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和恶劣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黄政办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52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和管理职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160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非税收入。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污水处理费等。

纳入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等。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的全口径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的范围、口径准确核算界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范围。

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政府性基金收入缴入一般公共预算;不得将按规定属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国有企业利润、股息、股利、产权转让收入等缴入一般公共预算;不得将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缴入一般公共预算;不得采取任何手段违规混库、串库、滞库、调库。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黄政办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43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2020年11月27日修订)文件要求,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主体及时限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部门)冠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备案工作由市司法局配合市政府办完成。

市政府部门冠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所需材料。

(二)县(市、区)政府制发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市、区)政府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

(三)除冠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市政府部门制发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部门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

(四)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所需材料(一)市政府部门报送冠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时,应当提供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七份)及Word格式文件:文件正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二)县(市、区)政府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及Word格式文件:备案报告、文件正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等,备案报告文号为:报备机关简称+文备+﹝年份﹞+发文顺序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61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61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6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17年7月4日,市政协召开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对“推进黄石全域一体化发展”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形成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将市政协召开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进行分解,请你们结合工作职能认真吸纳,将有价值的内容纳入日常工作,抓好贯彻落实,以实际行动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

附件: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分解清单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1日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分解清单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围绕“推进黄石全域一体化发展”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意见建议清单如下:一、加强统筹规划,引领一体化发展1、制定全域一体化发展规划。

以国务院批复的黄石总规为遵循,围绕黄石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性中心城市、长江航运中心、休闲度假之都的发展定位,加快编制全市一体化发展规划,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实现全域发展管控一张图。

按照一体化规划要求,整合全市各类专项规划,尽快实现“多规合一”。

建立分级审批管理体制,对涉及各地一体化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对一般性建设规划和项目报市规划委员会备案,确保规划管控目标、措施落地。

保持规划的权威性和连续性,研究制定针对随意变更规划行为的终身问责机制,坚决杜绝不按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的行为。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精神,市政府确定了2021年九个方面重点工作。

现将《2021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5日2021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1%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2%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外贸出口总额增长10%;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8%;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3.5%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全面完成省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一、全面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拓展地缘优势新空间(一)主动对接长江经济带。

1.发挥好商会、友城、驻外机构作用,推动与沪苏浙皖产业、科创、港口、园区、人才等合作。

[牵头单位:市制造业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创新发展中心、市港口物流发展中心、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各县(市、区)政府]2.筹建黄石(上海)离岸科创中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创新发展中心、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市交投集团)3.延伸拓展苏黄合作成果,着力打造承接长三角产业转移示范区。

抢抓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机遇,加强与长江中游城市群产业和资源链接,打造中三角融合发展先行区。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制造业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4.紧盯大湾区产业转移合作,瞄准成渝经济圈,谋划推进沿江重载铁路,畅通拓展西部陆路通道。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提高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根据《条例》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一是要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指定负责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是要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要完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必须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公开;不予提供信息的,要告知理由。

四是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通报执行情况。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断完善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一是全面清理政府信息。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年份由近及远的原则全面清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开。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黄石政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黄石政规〔2010〕7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产权集中、处置公开、使用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黄办发〔2006〕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使用、日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黄政办发〔2007〕34号)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一)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房产等国有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财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实行集中管理。

与所有权相关的资产处置、划转、抵押、核销等行为,根据(黄政办发〔2007〕34号)文规定的权限划分,分别由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或市政府审批;与使用权相关的资产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仍由原单位负责。

(二)划转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等融资平台的国有资产,其产权仍由财政部门管理。

(三)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尚未划转的土地、房产等国有资产由国土、房产等部门继续登记至市财政局名下。

(四)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增的土地、房产等国有资产,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由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国土、房产部门将房产证、土地证变更登记至市财政局名下。

(五)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严格考核。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的规定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的规定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的规定、黄石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公文处理【发文字号】黄政发[2010]18号【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13【实施日期】2010.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的规定、黄石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黄政发〔2010〕18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的规定》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的规定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黄政发〔2008〕22 号)、《加强市政府例会管理提高会议质量的意见》(黄政办发〔2008〕39 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规程,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结合实际,适应形势,对过去有关制度予以完善,作如下规定。

一、会议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半月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一下午或周五上午召开,如有需要,经请示市长批准,可临时召开。

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以下简称总值班室)负责。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副秘书长、议题涉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黄石日报社、市广电局、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湖北日报社黄石分社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主要汇报单位工作人员(1名)作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二、议题确定(一)提出议题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3.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4.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5.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市政府成立的少数非常设机构,因诸多因素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酿成由市政府承担法律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政府非常设机构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政府成立的非常设机构加强管理和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严格控制非常设机构设立。

凡已明确属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可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一律不设立非常设机构,由相应部门承担;工作任务虽涉及多个部门,但可由政府主管职能部门协调解决问题的,不设立非常设机构。

对政府原有的非常设机构进行清理,重新登记发文,未登记发文的一律废止。

二、严格履行非常设机构设立审批程序。

对某项工作在一段时间内确需设立非常设机构的,有关部门应专题请示,明确拟设立非常设机构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同意后设立。

非常设机构设立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登记备案。

三、加强对非常设机构行为的管理。

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不得用非常设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通知》(黄政办发〔2001〕104号)的规定,明确非常设机构的职责只能进行协调服务,不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有关部门认为需要以市级非常设机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先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规范非常设机构善后管理。

非常设机构的工作任务基本完成或工作告一段落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按上述审批程序办理非常设机构撤销手续。

对决定撤销的非常设机构,公章交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登记封存,其财务、文件、档案等移交挂靠部门、牵头部门或成员单位封存。

黄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黄办发〔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黄办发〔2016〕59号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总体位于全省前列,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收费清单公开制度,实现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负面清单制度依法积极稳妥实行,公开能力、体系迈上新台阶。

二、深入推进阳光政务(一)推进决策公开。

认真落实《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黄政发〔2015〕15号)(市政府办公室)。

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方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市改革办、市发改委)。

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等有关会议制度。

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市政府办公室)。

(二)推进执行公开。

推进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及监督方式、建议渠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要新闻媒体等权威平台,以专栏、专题等适宜形式主动公开(市政府办公室、市改革办、市发改委)。

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审计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努力建设法治、责任、效能、廉洁、服务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政发〔2013〕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包括下列事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二)市政府工作报告;(三)编制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四)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变更;(五)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六)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投资项目等的确定和调整;(七)土地、水、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调整;(八)国企改革、市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九)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住房保障、公共交通、棚户区改造等重大民生项目的确定和调整;(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公共卫生、人口计生等重大社会事业建设方案的确定和调整;(十一)政府公共职能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等重大政策的制定;(十二)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十三)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十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年7月1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黄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市政府工作要切实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步调,坚决维护市委的核心领导,坚决服从市委的统一部署,把市委的决策部署化为政府的自觉行动,创造性地加以落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

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副市长、秘书长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全民动员、教育优先,建管并重、依法治理”原则,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水平,全力服务黄石高质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治理工作目标通过综合治理重点解决“交通违法行为多、道路隐患存量大、农村道路管控力度差、交通安全管理能力弱”等四大问题,实现“三升一降”工作目标,即:路面交通秩序有提升,全市国道省道路、县乡村道、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文明有序;协同共治能力有提升,上下协作更加顺畅,职能部门联动更加密切,群防群治氛围更加浓厚,真正凝聚交通安全整治合力,实现协同共治;群众交通安全守法意识有提升,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氛围逐步形成;交通违法行为有下降,超速超员、酒驾醉驾、无牌无证、非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二、层层压实治理责任,建立联动共治体系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将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纳入本地本部门工作重点;各责任单位要紧盯“人、车、路”等交通要素,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着力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深层次、根本性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对口联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黄政办函[2017]52号
【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05
【实施日期】2017.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对口联系工
作的通知
(黄政办函〔2017〕5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和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广泛联系,更加有力地推动我市多党合作事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口联系工作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

做好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工作,有利于民主党派、工商联知情明政,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工
作透明度,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意识;有利于凝聚各方面力量,为全面推进“十三五”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广泛支持。

我市自2003年开展政府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工作以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支持,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多党合作事业的发展。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工作安排
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共同联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对口联系民革市委会: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市粮食局;
对口联系民盟市委会:市人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