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省级操作手册一、系统首页进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在网站主页的左上角访问“网上办公----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进入系统主页。
二、用户登录登录用户分为两类:投资主管部门登录和企业登录。
1、投资主管部门登录在主页面“投资主管部门登录”中,投资主管部门的用户输入用户名、口令,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相应的页面(页面内容将在下面描述)。
投资主管部门登录的用户分为管理员和一般用户。
(1)一般用户:能够查看管理员分发给本处室待复核的项目(现一般用户仅有“服务大厅”)。
(2)管理员:具有分发、复核、统计汇总、备案表打印和系统维护(口令修改投资主管部门名称修改)的权限。
系统为省设置了一个管理员,用户名为hn,初始口令设为123。
一般用户名为省名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加处室名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初始口令设为123(如:服务大厅hnfwdt 口令123)。
为了系统安全,建议用户首次进入该系统后,进行口令修改。
2、企业登录企业用户必须在所属市(县)注册备案后,才能进行项目申报。
企业用户输入企业名称、工商注册编码和法人代表,点击“企业登录”,进入企业系统页面。
在该页面中,企业可以查询自己申报的项目,录入本企业申报项目的备案表。
三、管理员手册管理员具有分发、复核、统计汇总、备案表打印和系统维护(口令修改)的权限。
管理员系统页面如下:管理员首次使用该系统要进入系统维护栏目作如下的工作:修改口令管理员首次进入必须进行口令修改(将系统默认的口令“123”改成自己的口令),以免自己的权限被盗用。
1、备案项目分发管理员把市(县)上报的待复核的备案项目分发给各个专业处办理。
选择分发处室(现为“服务大厅”)。
后,点击“提交”即可。
项目分发页面如下:2、备案项目复核(1)复核意见分为六种:选择其中的一种(不选择默认为同意备案)。
如为不同意备案,则选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应报审批、应报复核、属产业政策禁止类项目”。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修订)欧阳歌谷(2021.0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变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简化备案内容,规范备案行为,提高备案效率,主动适应部分地区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备案项目类别增多、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比较执行,以下统称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活动。
第三条合适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令律例和国家财产政策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宣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的特年夜型企业集团中长期成长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变革的决定》(国发[]20号);(二)《国务院关于宣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本)的通知》(国发[]47号)(以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三)《国家成长变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656号);(四)《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变革决定的通知》(豫政[]59号);(五)《人民政府关于宣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本)的通知》(豫政[]50号)(以省政府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六)国家和省公布的财产政策。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成长和变革委员会、财产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
财产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辨别担任本辖区内的项目备案,其余项目依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成长和变革委员会担任备案。
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若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可以担任其辖区内全部项目备案,其辖区内的其他备案机关不再担任项目备案。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申请人:XXXXXXXXXX
项目名称:XXXXXXXXXX
项目总投资额:XXXXXXXXXX
项目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XXXXXXXXXX
一、项目背景和必要性分析
(请简要说明项目的背景和该项目的必要性,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企业战略等方面的分析)
二、项目建设条件
(请简要说明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如土地使用情况,交通状况,水电供应等)
三、项目区位及交通情况
(请简要说明项目所处地理位置,交通情况及其对项目投资和经营的影响)
四、项目投资计划
五、项目经济效益预测
(请简要说明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包括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销售收入,利润等方面的预测)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措施
(请简要说明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以及项目建设和运营中所采取的环保措施)
七、项目工期及阶段进度计划
(请列明项目的建设工期及阶段进度计划)
八、项目财务状况及资金筹措情况
(请说明申请人的财务状况,以及资金筹措情况)
九、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请简要说明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请说明本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简化备案内容,规范备案行为,提高备案效率,主动适应部分地区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备案项目类别增多、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现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比照执行,以下统称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以省政府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六)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若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全部项目备案,其辖区内的其他备案机关不再负责项目备案。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省级操作手册一、系统首页进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在网站主页的左上角访问“网上办公----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进入系统主页。
二、用户登录登录用户分为两类:投资主管部门登录和企业登录。
1、投资主管部门登录在主页面“投资主管部门登录”中,投资主管部门的用户输入用户名、口令,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相应的页面(页面内容将在下面描述)。
投资主管部门登录的用户分为管理员和一般用户。
(1)一般用户:能够查看管理员分发给本处室待复核的项目(现一般用户仅有“服务大厅”)。
(2)管理员:具有分发、复核、统计汇总、备案表打印和系统维护(口令修改投资主管部门名称修改)的权限。
系统为省设置了一个管理员,用户名为hn,初始口令设为123。
一般用户名为省名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加处室名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初始口令设为123(如:服务大厅hnfwdt 口令123)。
为了系统安全,建议用户首次进入该系统后,进行口令修改。
2、企业登录企业用户必须在所属市(县)注册备案后,才能进行项目申报。
企业用户输入企业名称、工商注册编码和法人代表,点击“企业登录”,进入企业系统页面。
在该页面中,企业可以查询自己申报的项目,录入本企业申报项目的备案表。
三、管理员手册管理员具有分发、复核、统计汇总、备案表打印和系统维护(口令修改)的权限。
管理员系统页面如下:管理员首次使用该系统要进入系统维护栏目作如下的工作:修改口令管理员首次进入必须进行口令修改(将系统默认的口令“123”改成自己的口令),以免自己的权限被盗用。
1、备案项目分发管理员把市(县)上报的待复核的备案项目分发给各个专业处办理。
选择分发处室(现为“服务大厅”)。
后,点击“提交”即可。
项目分发页面如下:2、备案项目复核(1)复核意见分为六种:选择其中的一种(不选择默认为同意备案)。
如为不同意备案,则选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应报审批、应报复核、属产业政策禁止类项目”。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x年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简化备案内容,规范备案行为,提高备案效率,主动适应部分地区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备案项目类别增多、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现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比照执行,以下统称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以省政府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六)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简化备案内容,规范备案行为,提高备案效率,主动适应部分地区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备案项目类别增多、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现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比照执行,以下统称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以省政府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六)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市、县级操作手册一、系统首页进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在网站主页的左上角访问“网上办公----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进入系统主页。
二、用户登录登录用户分为两类:投资主管部门登录和企业登录。
1、资主管部门登录在主页面“投资主管部门登录”中,投资主管部门的用户输入用户名、口令,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相应的页面(页面内容将在下面描述)。
投资主管部门登录的用户分为管理员和一般用户。
(1)一般用户:能够查看管理员分发给本科室待审核的项目(现仅为:办公室)。
(2)管理员:定义进行项目申报的企业(企业注册),修改本市(县)投资主管部门的单位名称、口令修改。
能够录入、修改、分发、审核等所有申报项目。
系统为每个市(县)设置了一个管理员,用户名为xxxxxx,省辖市是由市名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成,初始口令设为123(如:郑州市zzs 口令123);县(包括县级市)是由其所属省辖市名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加县(市)名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成,初始口令设为123(如:巩义市,所属省辖市为郑州市,用户名:zzsgys 口令123)。
每个市、县只有一个管理员。
系统为每个市、县设置了一个一般用户,现指定为办公室。
一般用户的用户名是在其管理员用户名后再加上办公室拼音的第一个字母(bgs),初始口令设为123(如:郑州市办公室zzsbgs 口令123;巩义市办公室,所属省辖市为郑州市,用户名:zzsgysbgs 口令123)。
目前系统仅定义了一个一般用户,将来若要进行网上项目分发,系统可按科室定义多个一般用户。
管理员和一般用户的用户名由系统统一设定,市、县不能设定和修改,仅能修改其口令。
为了系统安全,建议用户首次进入该系统后,进行口令修改。
在启用系统前,管理员用户还要进行本市(县)企业注册。
2、企业登录企业用户必须在所属市(县)注册后,才能通过Internet网进行网上自主申报项目。
企业用户输入企业名称、工商注册编码和法人代表,点击“企业登录”,进入企业系统页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豫政办〔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0〕2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8日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四章项目备案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当在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者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精神,为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提高项目备案效率,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前印发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三)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三)《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四)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第四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和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
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产业集聚区外项目的备案。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的备案,若产业集聚区未设立投资主管部门,其项目仍由所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备案。
项目备案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核机关)是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洛阳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分别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进行复核。
项目备案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精神,为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改进投资宏观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企业投资的引导,为社会提供全面、真实的投资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拟建项目,均应办理备案手续。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项目;(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使用政府投资、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家产业政策未禁止的项目;(四)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的项目;(五)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除上述外,其他项目不属于备案范围。
第三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04]20号);(二)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四)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五)《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1101号);(六)《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
国家及省新颁布的政策规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时公示,有关备案项目范围等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由企业(含中央驻豫企业,下同)按照属地原则,在省辖市(含管理权限扩大的35个县、市,下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过网络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跨省辖市的项目,由企业在项目所在区域自主选择备案机关。
同一个项目省内只备案一次。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简化备案内容,规范备案行为,提高备案效率,主动适应部分地区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备案项目类别增多、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现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比照执行,以下统称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以省政府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六)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河南国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坦桑尼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河南国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坦桑尼亚投资项目备案通
知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6.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资利用
正文
河南国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坦桑尼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河南国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河南国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新设鼎卓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坦桑尼亚国际商贸物流园一期项目的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对河南国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新设鼎卓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坦桑尼亚国际商贸物流园一期项目(具体情况见背页)予以备案。
本通知书有效期2年。
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定需要履行变更、延期等手续的,请及时向我委提出;发生重大不利情况的,请按规定向我委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不得违反我国和东道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遵守有关条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惯例,依法经营、合规发展。
项目完成的,请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如对本通知书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日
抄送:省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郑州海关,郑州市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项目编号:豫xxxx[xxxx]xxxxx ,申请项目备案的企业名称,:
经核查~你单位申请备案的,项目名称,~符合,填写依据的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准予备案。
备案内容如下:
一、建设地点: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主要设备:
三、计划建设起止年限: 年月至年月
四、总投资: 万元~其中:企业自筹万元~国内银行贷款万元~其它资金万元
备案机关盖章
年月日
备注:1、企业持本备案确认书办理土地、规划、环评、节能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所需的全部手续。
2、备案内容系企业自行填写~备案机关未作实质性审查~相关机关应该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3、备案内容在项目开工前若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应从新备案。
4、此备案确认书自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若项目在有效期内已开工建
设~备案确认书在两年后继续有效,~经备案机关同意可延长一年
5、此表必须打印~不得涂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本)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精神,为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提高项目备案效率,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前印发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三)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三)《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四)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第四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和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
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产业集聚区外项目的备案。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的备案,若产业集聚区未设立投资主管部门,其项目仍由所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备案。
项目备案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核机关)是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洛阳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分别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进行复核。
项目备案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修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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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投资…2006‟169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扩权县发展改革委、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精神,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针对我省投资体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委对豫发改投资[2004]1838号印发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原备案办法)作了补充修改,现通知如下:一、原备案办法第三条修改为:—1 —第三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国发[2004]20号);(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1101号);(六)《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
国家和省今后新颁布的政策规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及时公示,涉及备案项目管理的内容应按新规定执行。
二、原备案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备案项目涉及的土地、环评、城市规划等相关手续,在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分别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查办理;投资主管部门未予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土地、环评等相关手续。
”三、《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中要求登记企业工商注册编码,如果建设项目为原有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应填写原有—2 —企业的工商注册编码。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简化备案内容,规范备案行为,提高备案效率,主动适应部分地区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备案项目类别增多、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现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比照执行,以下统称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以省政府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六)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精神,为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提高项目备案效率,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前印发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三)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三)《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四)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第四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和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
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产业集聚区外项目的备案。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的备案,若产业集聚区未设立投资主管部门,其项目仍由所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汴西新区、新乡平原新区、焦作新区、许昌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备案。
项目备案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核机关)是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洛阳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分别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进行复核。
项目备案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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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项目编号:豫汴尉氏房地[2014]第0336号
企业名称:尉氏县同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申请备案的尉氏县同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融泰家园建设项目(重新备案)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版)和(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修订)准予备案。
备案内容如下:
一、建设地点:尉氏县尉州大道东段南侧
二、建设主要内容:融泰家园项目占地2945.9平方米,建筑面积14358.6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住宅、商业,共计102户(其中125.82平方米34套,135.26平方米34套,143.44平方米34套)。
绿化面积480平方米,容积率4.8。
三、建设起止年限:2014年2月16日至2015年8月16日。
四、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企业自筹2500万元,国内银行贷款0万元,其它资金0万元。
备案机关盖章
2014年2月16日
备注:
1、企业持本备案确认书办理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项目开工前依法规所需的全部手续。
2、备案内容系企业自行填写,备案机关仅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进行了审查,对其他内容应由相关机关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3、符合备案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此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
4、此备案确认书自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若项目在有效期内已开工建设,备案确认书在两年后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经备案机关同意可延长一年。
5、此备杂确认书必须打印制作,不得人工填写,不得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