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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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规范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依据《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

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也是文化企事业单位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

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它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实行院(团、馆)务公开,依法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推行民主管理。

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文化企事业单位管理活动,发挥职工在参与审议文化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监督行政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

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党组织要定期研究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定期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汇报,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行

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业务活动的职权。

董事会、经理层要积极推进职代会制度和职代会决议的落实。

第六条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

展民主管理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条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本单

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发展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收入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等;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五)民主评议和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的意见;

(六)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推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其它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第九条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但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

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文化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会议期间的相关事项。主席团成员在职工代表中产生。主席团成员应当有领导人员、演职人员(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主席团成员半数。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本单位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本单位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提案组、职工保险福利组、财务审查组、规章制度监督组、平等协商组、民主评议组等若干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须经领导同意,方可享受正常出勤同样的待遇。

第十四条首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应当成立筹备机构,由单位党组织、行政、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筹备机构主要任务

是:起草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细则);组织选举职工代表;起草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研究确定本次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议题和议程;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等等。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选举大会主席团;

(二)听取关于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四)通过大会议程;

(五)决定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正式会议时,会议主持人必须向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出席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落实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讨论相关事宜。大会主席团成员分别参加本代表团(组)的讨论。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及表决通过决议、重要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到全体职工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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