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诺齐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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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诺齐克
一、诺齐克简介:
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20世纪最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诺齐克是二战战后至今最重要的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生前是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大致上以密尔(John l)为界而区分为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

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对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前者主张政府只应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不宜逾越消极性的功能;后者则认为政府不应局限于消极的角色,而应积极地谋求社会正义之实现;特别是在财富的分配方面不宜放任市场机制之自然运作,而应谋所以调节之道。

以此为标准,罗尔斯是现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而诺齐克则是古典自由主义代表人物。

二、《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
这是诺齐克第一部出版的学术著作,也是其成名作和影响力最大,最广为人知的著作。

它是继罗尔斯《正义论》之后出现的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总的来说,这部著作就是一种国家理论,全书分为三编,讨论三大问题一是探讨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是否能够以一种不侵犯个人权利的方式从无政府状态中自然而然地产生,其结论是肯定的,国家因而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二是探讨国家即上述最弱意义的、“守夜人”式的国家是否能够管更多的事,其结论是“功能更多”的国家必侵犯人们的权利,是不正当的;三是探讨最弱意义国家的魅力,认为它是“权利的理想国”。

本书以个人权利为核心,归结于“最低限度的国家”乃是真正能在道德上被证成之理想的乌托邦架构。

诺齐克在本书中的论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根据洛克式的论证,指出国家的形成源自自然状态中个人权利的维护。

个人权利的维护如需由个人自己来执行,难免有诸多不便。

国家就是在解决这诸多不便的过程中形成的。

此一国家形成之说明,使其将国家角色定位在个人权利之保障。

他的最低限度国家,基本上沿循古典自由主义“守夜人国家”的基线,将国家功能定位在防止暴力、偷窃、诈欺,以及保障契约之履行等等。

他认为此种最低限度的国家,为保障个人权利所必须,却不会造成无政府主义者所担心的侵犯个人权利之结果。

不过,任何逾越此一最低限度功能之国家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对个人权利侵犯之后果。

第二部分,主要在揭示他的“赋予权利理论”,据以批判超越最低限度国家的各种观点。

他认为探讨资源应如何分配才合乎正义的问题,应该考量资源是怎样形成的历史过程。

根据此一历史的正义观,他的赋予权利理论包含三项原则:一、占取原则,即对于无主物的占取,来自我们的劳动力(属于人身的一部份)对无主物的改良,使我们对该无主物取得独占的所有权。

二、转移原则,即资源之所有权的转移,无论是交换或赠与,皆必须基于彼此自愿的同意。

三、矫正原则,如果对于所有物的占取或转移未依据上述二原则,即不合乎正义,而必须加以矫正,使其合乎此二原则。

透过这些批判,诺齐克接续第一部分唯有最低限度国家才是道德上合法的论题,指出任何逾越最低限度的国家,皆无法在道德上被证成,并且无可避免地将侵犯了个人的权利。

【持有正义三原则附后】第三部分,则在提出一个乌托邦的架构。

诺齐克认为在最低限度国家之中,
我们是以不容侵犯的个人被看待。

任何个人不会被他人以某种方式做为手段或工具,而是被视为拥有权利与尊严的个人。

最低限度国家,容许我们个别地或与我们自己选择的人们,在彼此皆为拥有同样尊严的个人自愿的协调合作之下,去选择我们的生活,实现我们的价值目标。

要之,他认为最低限度国家,才是一个真正理想的乌托邦架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诺齐克的最低限度国家,乃是一个尊重多元价值的自由国家。

三、诺齐克和罗尔斯争锋
罗尔斯和诺齐克是西方当代最重要的两位政治哲学家,《正义论》和《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是对当代政治哲学影响最大的两部经典。

两者同为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但是其观点却是对立的。

罗尔斯是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者,诺齐克属于极端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

如果说解读罗尔斯的关键词是正义,那么解读诺齐克的关键词则是权利。

对罗尔斯而言,正义意味着平等,任何不平等都是应该而且能够加以纠正的。

诺齐克则认为,正义意味着权利,而权利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自由与平等是最重要的两种政治价值,而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张力。

在当代自由主义中,罗尔斯靠近平等的一端,诺齐克靠近自由的一端,其他自由主义理论家通常只能在两者之间寻找自己的理论位置。

自由主义与权利
维护人的权利是自由主义的传统,从洛克到罗尔斯的自由主义者都承认权利的重要性。

诺齐克与其他自由主义理论家不同的地方在于,他不仅使权利成为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赋予权利以至高无上的意义,而且把自由主义奠基在权利理论之上。

诺齐克建立了一种以权利理论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并且使权利话语在当代政治哲学讨论中处于霸权地位。

对于罗尔斯,正义原则是在先的东西,是确定社会基本结构的东西,而权利(以及义务)的分配则是由社会基本结构规定的。

关于正义的命题都必须建立在两个正义原则的基础之上,都是由两个正义原则推论出来的。

对于诺齐克,权利是在先的东西,是确定不移的东西,是已有明确归属的东西,无论是他人、群体或国家都不能加以侵犯。

关于正义的任何命题都必须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之上,都必须纳入权利的话语体系。

罗尔斯赋予正义原则以首要性,试图从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上解决历史延续下来并存在于现实中的不平等,而解决分配正义问题的方式是再分配。

诺齐克强调权利的首要性,认为由再分配所维持的平等将不可避免地侵犯个人权利,从而主张一种功能最少、权力最小的国家。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的“前言”里便开宗明义: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

诺齐克所坚决捍卫的权利是指个人所拥有的各种具体权利,特别是指洛克所说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诺齐克主张每一个人都毫无疑问地拥有这些权利,而且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但是需要指出,这些权利仅仅具有否定的意义。

例如,一个无家可归者具有生命权,为此他需要食物和住房。

那么他是不是有权可以强行要求任何一个有多余食物和住房的人为他提供食物和住房呢?对于诺齐克来说,不是这样的,人们没有这种强行的权利。

那么他是否有权要求国家给他提供食物和住房呢?在诺齐克看来,他也没有这个权利,国家可以对他的这种要求无动于衷。

从这种意义上说,人们拥有的仅仅是不受伤害和不被干涉的权利。

就此而言,个人对于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上面无家可归者的例子表明,人们的权利之间存在着冲突。

当一个穷人的生命权同一个富人的财产权之间发生了冲突的时候,而且这个穷人由于缺乏食物和住房面临饿死和冻死的危险,为什么他没有权利强行要求这个富人为他提供食物和住房呢?诺齐克认为,因为存在着一种对人的行为的道德约束。

他把这种道德约束称为“边界约束”(sideconstraints)。

对于诺齐克式的自由主义来说,个人是惟一的实体,个人的生命和存在具有不可超越的价值,而社会或国家既不是实体,也没有生命。

所以,要求为了国家或社会的利益而牺牲某些个人的利益,实质上这是为了一些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些人的利益。

机会平等
无论罗尔斯还是诺齐克都提倡机会平等,但二者对于机会平等的理解是不同的。

积极的机会平等论者认为公正就是给每个人同样的机会得以满足其基本的需要。

积极的机会平等论的基本观点是,由于出身、社会地位、自然禀赋所造成的不平等是不应当存在的,社会应当纠正这一不平等,改善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不平等境遇。

罗尔斯是积极的机会平等论的代表人物。

诺齐克所持的是消极的机会平等观,消极的机会平等不主张采取积极行动消除实现平等机会的障碍,而是尊重人们选择的权利。

消极的机会平等是形式的机会平等,是更重视人们的自由权利的平等。

诺齐克反对积极的机会平等的理论,认为提倡这种机会平等会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他认为社会校正社会成员的不利境遇就会剥夺其他成员财产的拥有权。

罗尔斯认为其两个正义原则提供了对社会成员自尊的支持,这体现了康德的“人作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的观念。

由于罗尔斯坚持积极的机会平等观,提倡积极的平等,提出惠顾最少受惠者的原则,这使得它的正义原则有着内在的逻辑困境。

从自由主义传统来看,权利本身是自由的内涵,如果将自由主义坚持到底,则任何对权利的侵犯就是对自由的侵犯,诺齐克正是从这个角度挑战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洛克式的传统自由主义把自由看得高于一切,政府不应该为了达到平等而干预人们的生活。

罗尔斯抛弃了政府不干预经济生活的主张,提出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机会不平等给予纠正。

这与传统自由主义的主张背道而驰,诺齐克正是从传统自由主义意义上解释康德的理念诠释他的正义观。

自启蒙运动以来,西方哲学追求自由与平等两大目标,在启蒙运动开始时自由和平等没有矛盾,自由包含着平等,但是到了现代二者之间出现了矛盾。

平等的含义既包括思想精神与政治内涵,也包括物质财富方面的内涵,前者包括思想与良心的平等,选举与被选择的平等权利、言论集会和结社的平等自由,平等的人身自由以及法治原则下的其他自由;后者包括收入与财富,以及影响收入与财富的社会机会的平等。

这正是罗尔斯概括的“社会基本善”的两个方面的内容,所谓“社会基本善”包括自由与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

但是,实现物质方面的基本善有可能要侵犯到某些人的权利,罗尔斯认为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在此时不平等才具有合理性。

罗尔斯的这种差别原则,可能要触犯社会中富有的人的占有权利。

因此,平等与财产占有权利就发生了冲突,诺齐克将这种占有权的侵犯看成是对自由的侵犯,他将财产权等同于自由。

罗尔斯在财产占有权和平等之间选择了平等,强调的是平等的优先性,认为正义原则是社会基本结构的主题,国家有责任实现平等。

国家的功能
罗尔斯主张,国家有责任纠正社会的不平等,改善最差者的处境。

诺齐克认为国家的功能只能是保卫人们的安全,只要人们合法占有的财产,任何人都不能侵犯。

与罗尔斯强调平等相反,诺齐克强调自由的权利,认为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是选择制度时的最基本的考虑,这就证明市场是最好的制度选择。

罗尔斯将自己的理论建立在差别原则的基础上,就是选择一种最有利的最坏可能结果。

他的目的在于差别原则应当仅仅被应用于社会基本制度所产生的主要的不平等,而不是纠正所有的不平等。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分配中的地位,那么所有的人的特性都是社会环境造成的,这会导致所有的社会报酬的制度都应当纠正,这非常不公平。

另外一方面,担心纠正不平等的社会环境会导致平均主义。

诺齐克基于这两点原因提出了最弱意义的国家的概念。

诺齐克理论的出发点是洛克、卢梭式的自然状态,他认为人类脱离自然状态是人类进化的方式,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拥有一些自然的权利,国家的职能是守夜人式的职能,它只能针对暴力、偷盗、欺诈等违反自然权利的事情进行干预,除此之外,国家没有权利对它的成员提出要求或强迫他们做事情。

诺齐克认为只有这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才具有道德合理性。

诺齐克把个人权利看作对任何行为的道德边际约束。

对所有人的权利保护,而不对他人权利进行侵犯的观点,是把权利看作是道德的边际约束,他人的权利确定了对称的行动的约束,对行为的边际约束反映了其根本的康德式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使用来达到其它的目的。

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诺齐克从边际约束的观点对人是目的的解释,比康德还彻底。

康德所说的是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

这种说法本身还承认人的手段性的一面,但诺齐克认为任何时候都存在着边际约束。

他认为边际约束表明了他人的神圣不可侵犯。

诺齐克认为为了别人的利益而利用某个人为别人谋利,就是没有尊重这个人,国家、政府无权要求任何人为别人做这些牺牲。

国家必须小心谨慎地在其公民中保持中立。

诺齐克认为国家的职能与权限仅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任何比最低限度的国家更有权力或管事更多的国家都不合理,都不能得到辩护。

对于分配的理解
罗尔斯主张政府通过“分配”来纠正社会的不平等。

诺齐克认为“分配”不是一个中性概念,谈到“分配”就涉及到国家的干预,他反对国家干预,强调个人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诺齐克认为,只有当政府的行动在保护其公民们的基本权利或基本价值时,才能得到辩护。

诺齐克认为个人权利不可侵犯、个人负责任是选择分配制度的基础,因此在分配中建立了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原则,它提出一些特殊过程、程序或机制,以保证个人权利在社会实践中得以承认。

这些规则和程序承认每个人按照自我利益行动,分配制度应该使行为者享有自由的权利。

市场机制满足这些条件,分配应该由自由市场决定,对于诺齐克来说,个人权利不限于对物质方面的资源占有权还包括个人的人身权利和对其任何占有物的财产权,这些占有物如果是正当渠道获得的,那么个人的权利就是不可侵犯的,只要个人没有违反持有的正义就不应该干预。

诺齐克认为持有的正义由三个观点组成:一是获取的正义原则,一个人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而获得无人占有物的财产权;二是转让的正义原则,如果人们是通过自愿交换、馈赠、拍卖获得的财产就是正义的;三是对持有不正义的矫正。

如通过偷窃、欺骗、奴役、抢夺获得的财物是不正当所得,应该矫正。

诺齐克依据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然权利传统,反对国家进行再分配,因为
财产都是有主的,国家只能纠正那些非法所得,但怎样去判别和纠正,诺齐克语焉不详。

按照诺齐克的观点,分配正义的权利理论是历史的,分配是否正义依赖于它是如何演变过来的。

诺齐克认为人们过去的环境或行为能创造对事物的不同权利或应得资格,这一权利和资格不可侵犯,持有的正义原则是正义的历史原则。

因此诺齐克反对一切财富的再分配,无论是通过根本取消市场来再分配,还是一方面让市场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实行劫富济贫政策对富人征税帮助弱势群体的再分配政策,诺齐克都反对。

诺齐克认为如果某种分配符合某一模式化的原则,这就是模式化的分配。

诺齐克指出这种模式化的分配,就仿佛是把物品当作来自乌有之乡、当作是从虚无中产生的东西,应当用权利的观念代替这种模式化的分配,应当“按其所择给出,按其所选给予”。

诺齐克认为如果不去不断干涉人们的生活,任何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就都不能持久地实现。

所以诺齐克反对模式化的分配,认为任何模式要么是不稳固的,要么是被权利体系满足的。

模式化要求对个人行为和选择不断进行干涉。

模式化原则忽视了给予者和转让者及其权利,也就等于忽视了生产者及其权利。

诺齐克通过这个例子为自己的自由市场理论进行辩护。

按照持有正义的权利观念国家是否改变某种分配,依赖于分配是怎么来的。

如果这些分配事实确实是由一个合法过程产生的,那么它们本身就是合法的。

诺齐克认为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使再分配的活动成为必需,再分配严重地侵犯了个人权利,个人所得税等于强制劳动,模式化分配原则涉及到对他人劳动的擅自利用。

诺齐克批评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认为罗尔斯所谓的社会合作创造了一种特殊的、若无合作就不会产生的分配问题的观点,即便不是神秘的,也是很不清楚的。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种特别强的模式化分配原则。

罗尔斯认为自然资质从道德观点看是任意的,不允许持有的份额受自然资质的影响。

在这个意义上机会的平等不仅是实践意义上的,罗尔斯所依赖的是一种假设,正义要求对市场自愿交换的累积结果所带来的社会出发点不平等的范围施加某种限制。

诺齐克通过不幸和不公平的区别反对这种假设。

他认为人们在自由市场中的不平等的出发点是不幸的,但不是不公平,只要没有侵犯到别人的权利就不应该干预。

他认为罗尔斯正义论的基础是嫉妒。

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论证通过把人的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完全归因于某种“外在”的因素而主张分配,但是人们对来自自然资质的东西是有权利的。

国家只能矫正不公正,人们不能谴责任何转让支付制度。

诺齐克主张的公正是人们相互协商和同意的公平程序的产物,是一种没有具体的内容的程序性的公正。

这一理论的特点是建立在民主的程序和尊重人们的自由选择基础上,这两个因素是正义的构成要素。

但这种公正会导致巨大的结果不平等,诺齐克要求社会和市场作为自由的体系向所有人开放,但实际上由于无法保证起点上的平等,所以最终只能向有资源有能力的人开放,分配也总是有利于这一社会阶层,这必然导致在自由市场中弱势群体被剥夺。

正义是国家制度建设的核心理念,诺齐克和罗尔斯揭示了正义的两个性质,正义包括程序的公正和实质的公正。

我们的社会制度要做到公正需要建立民主协商的程序尊重人们的选择,同时不能对弱势群体坐视不管。

资格理论
诺齐克为自己设立了两个靶子。

一个靶子是无政府主义。

通过反驳无政府主义,展示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无需侵犯任何人的权利,诺齐克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是合法的和正当的。

所谓“最低限度的国家”就是管事最少的国家,其基本功能是保护人们安全和强制履行契约。

另一个靶子是罗尔斯。

通过对他的批评,诺齐克试图表明任何比“最低限度的国家”功能更多的国家都不可避免地侵犯人
们的权利,从而失去道德根据。

前一个靶子是虚的,今天西方社会几乎无人在理论和实践上认真坚持无政府主义。

后一个靶子是实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各国普遍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各种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理论(如“福利经济学”和“正义理论”等)的兴起,都在理论和实践上不约而同地扩大着国家的功能。

国家功能的扩大主要体现在社会经济方面,特别表现于罗尔斯所说的“分配正义”之中。

罗尔斯认为,任何初次分配都必定是非常不平等的,而非常不平等的分配则是不正义的,所以需要国家通过再分配来改变初次分配的不平等,来改善那些社会处境最差者,以达到更大程度的平等。

诺齐克反对“分配正义”的观念。

在他看来,“分配”一词意味着由一种社会制度按照某些原则来集中地提供某些东西,但是,在西方社会中,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没有任何人或群体有权控制所有的资源,并共同决定如何将它们分发出去。

诺齐克认为,在一个自由主义的社会中,任何决定都是分别做出的,生产、交换和资源的控制是由不同的人分散进行的,所有人的合力形成了总的结果。

这里没有统一意志、统一目的和统一结果。

分配在市场资本主义里没有任何位置,也不是自由主义的应有之义。

“分配正义”的关键是“再分配”,而“再分配”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将一部分资源转移给社会处境最差者。

这是一种倾向于社会底层群体的理论。

诺齐克批评这种理论不是中立的:分配正义只考虑接受者的利益,而没有考虑给予者的利益;只关心财富往哪里去,而不关心财富从哪里来;只维护天赋较低者的权益,而没有维护天赋较高者的权益;只把处境最差者当作目的,而将处境更好者当作手段。

诺齐克与罗尔斯
罗尔斯和诺齐克是当代自由主义的最重要代表,他们之间的分歧支配了西方政治哲学近四分之一世纪以来的发展,确定了西方政治思想的主线。

他们都是名符其实的自由主义者。

他们的思想在许多方面则是共同的。

但是,他们给人印象深刻的不是共同点,而是不同点。

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尽管诺齐克几乎在所有地方都或明显或隐含地以罗尔斯为靶子,然而还是单独辟出一节专门批评罗尔斯。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不仅在理论上是一部经典,而且它所表达出来的政治哲学为20世纪80年代西方各国的保守主义转向提供了思想基础。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西方各国开始朝福利国家的目标前进。

一直到60年代末,西方各国经历了一段辉煌的社会发展时期。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这一历史时代的完美的哲学表达。

到了80年代,以美国里根总统和英国撒切尔首相的上台为标志,西方的政治思想潮流发生了变化,保守主义开始流行。

这种保守主义也是一种自由主义,即洛克式的古典自由主义,而诺齐克的极端自由主义是这种政治潮流的思想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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