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诺齐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罗伯特·诺齐克
一、诺齐克简介:
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20世纪最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诺齐克是二战战后至今最重要的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生前是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大致上以密尔(John l)为界而区分为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对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前者主张政府只应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不宜逾越消极性的功能;后者则认为政府不应局限于消极的角色,而应积极地谋求社会正义之实现;特别是在财富的分配方面不宜放任市场机制之自然运作,而应谋所以调节之道。以此为标准,罗尔斯是现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而诺齐克则是古典自由主义代表人物。
二、《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
这是诺齐克第一部出版的学术著作,也是其成名作和影响力最大,最广为人知的著作。它是继罗尔斯《正义论》之后出现的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总的来说,这部著作就是一种国家理论,全书分为三编,讨论三大问题一是探讨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是否能够以一种不侵犯个人权利的方式从无政府状态中自然而然地产生,其结论是肯定的,国家因而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二是探讨国家即上述最弱意义的、“守夜人”式的国家是否能够管更多的事,其结论是“功能更多”的国家必侵犯人们的权利,是不正当的;三是探讨最弱意义国家的魅力,认为它是“权利的理想国”。
本书以个人权利为核心,归结于“最低限度的国家”乃是真正能在道德上被证成之理想的乌托邦架构。诺齐克在本书中的论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根据洛克式的论证,指出国家的形成源自自然状态中个人权利的维护。个人权利的维护如需由个人自己来执行,难免有诸多不便。国家就是在解决这诸多不便的过程中形成的。此一国家形成之说明,使其将国家角色定位在个人权利之保障。他的最低限度国家,基本上沿循古典自由主义“守夜人国家”的基线,将国家功能定位在防止暴力、偷窃、诈欺,以及保障契约之履行等等。他认为此种最低限度的国家,为保障个人权利所必须,却不会造成无政府主义者所担心的侵犯个人权利之结果。不过,任何逾越此一最低限度功能之国家则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对个人权利侵犯之后果。
第二部分,主要在揭示他的“赋予权利理论”,据以批判超越最低限度国家的各种观点。他认为探讨资源应如何分配才合乎正义的问题,应该考量资源是怎样形成的历史过程。根据此一历史的正义观,他的赋予权利理论包含三项原则:一、占取原则,即对于无主物的占取,来自我们的劳动力(属于人身的一部份)对无主物的改良,使我们对该无主物取得独占的所有权。二、转移原则,即资源之所有权的转移,无论是交换或赠与,皆必须基于彼此自愿的同意。三、矫正原则,如果对于所有物的占取或转移未依据上述二原则,即不合乎正义,而必须加以矫正,使其合乎此二原则。透过这些批判,诺齐克接续第一部分唯有最低限度国家才是道德上合法的论题,指出任何逾越最低限度的国家,皆无法在道德上被证成,并且无可避免地将侵犯了个人的权利。【持有正义三原则附后】第三部分,则在提出一个乌托邦的架构。诺齐克认为在最低限度国家之中,
我们是以不容侵犯的个人被看待。任何个人不会被他人以某种方式做为手段或工具,而是被视为拥有权利与尊严的个人。最低限度国家,容许我们个别地或与我们自己选择的人们,在彼此皆为拥有同样尊严的个人自愿的协调合作之下,去选择我们的生活,实现我们的价值目标。要之,他认为最低限度国家,才是一个真正理想的乌托邦架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诺齐克的最低限度国家,乃是一个尊重多元价值的自由国家。
三、诺齐克和罗尔斯争锋
罗尔斯和诺齐克是西方当代最重要的两位政治哲学家,《正义论》和《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是对当代政治哲学影响最大的两部经典。两者同为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但是其观点却是对立的。罗尔斯是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者,诺齐克属于极端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如果说解读罗尔斯的关键词是正义,那么解读诺齐克的关键词则是权利。对罗尔斯而言,正义意味着平等,任何不平等都是应该而且能够加以纠正的。诺齐克则认为,正义意味着权利,而权利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自由与平等是最重要的两种政治价值,而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张力。在当代自由主义中,罗尔斯靠近平等的一端,诺齐克靠近自由的一端,其他自由主义理论家通常只能在两者之间寻找自己的理论位置。
自由主义与权利
维护人的权利是自由主义的传统,从洛克到罗尔斯的自由主义者都承认权利的重要性。诺齐克与其他自由主义理论家不同的地方在于,他不仅使权利成为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赋予权利以至高无上的意义,而且把自由主义奠基在权利理论之上。诺齐克建立了一种以权利理论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并且使权利话语在当代政治哲学讨论中处于霸权地位。
对于罗尔斯,正义原则是在先的东西,是确定社会基本结构的东西,而权利(以及义务)的分配则是由社会基本结构规定的。关于正义的命题都必须建立在两个正义原则的基础之上,都是由两个正义原则推论出来的。对于诺齐克,权利是在先的东西,是确定不移的东西,是已有明确归属的东西,无论是他人、群体或国家都不能加以侵犯。关于正义的任何命题都必须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之上,都必须纳入权利的话语体系。
罗尔斯赋予正义原则以首要性,试图从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上解决历史延续下来并存在于现实中的不平等,而解决分配正义问题的方式是再分配。诺齐克强调权利的首要性,认为由再分配所维持的平等将不可避免地侵犯个人权利,从而主张一种功能最少、权力最小的国家。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的“前言”里便开宗明义: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
诺齐克所坚决捍卫的权利是指个人所拥有的各种具体权利,特别是指洛克所说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诺齐克主张每一个人都毫无疑问地拥有这些权利,而且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需要指出,这些权利仅仅具有否定的意义。例如,一个无家可归者具有生命权,为此他需要食物和住房。那么他是不是有权可以强行要求任何一个有多余食物和住房的人为他提供食物和住房呢?对于诺齐克来说,不是这样的,人们没有这种强行的权利。那么他是否有权要求国家给他提供食物和住房呢?在诺齐克看来,他也没有这个权利,国家可以对他的这种要求无动于衷。从这种意义上说,人们拥有的仅仅是不受伤害和不被干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