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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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途径
摘要: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反映,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公安机关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立警、执法的准则,力量的源泉,是公安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生命线。文章首先从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含义及思想内涵出发,论证公安民警实践执法为民思想的重要性,剖析公安机关在执法为民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公安机关执法为民思想的新途径、新措施。公安机关只有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才能更好的实践执法为民。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为民、实现途径
一、执法为民的含义及思想“执法”,顾名思义,就是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体到公安机关包括行政执法和行使执法,为民为的就是人民的利益。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具体针对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来说就是牢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人民掌好执法权,用好执法权,在执法过程中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安机关要做到立足本职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直接表现为执法为民。
(一)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只有深刻理解以人为本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才能切实做到执法为民。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坚持把人作为执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取向,突出人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目的,一切依靠人民是执法方式,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二)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重要内容。执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宪法观念和法律观念,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执法为民的应有之义,而且是执法为民的起码标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庄严承诺,也是执法机关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执法工作首先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到人权领域,就是要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执法工作中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对特殊群体给予更多关爱,使他们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依据,以文明的方式去执行法律,以高度的热情服务社会,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影响社会而体现出的执法文明进步状态。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的统一。
二、公安机关实践执法为民的重要性
(一)公安机关执法为民思想来自于我们党执政为民的理论,而党的执政为民的理论则是对我国传统民本思想的提炼和升华。民本思想是我国封建社会中把以农民为主体的人民群众视为国家根本和社会基础的思想,是封建统治思想中的一种开明思想。民本思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治国思想的精华,在我国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也必须看到,民本思想毕竟从属于封建统治思想,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对民众施以恩惠的一种策略,人民大众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当家作主
(二)公安机关执法为民思想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群众。公安民警作为警务活动的实际承担者,民警执法能力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公安执法工作质量的优劣,而且关系到国家形象和公安机关的声誉,关系到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落实。人民警察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在执法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全心全意为人服务的宗旨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也就真正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三)公安机关执法为民思想是公安机关政治责任在社会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庞大的公安队伍和繁重的工作任务,决定了公安执法水平将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劣,影响到法制环境的好差,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可以说,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公安机关在执法为民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公安机关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执法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主业。目前,公安基层还存在着执法思想不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不强,内部执法监督机制未形成,执法监督落实不到位,执法标准不具体,执法责任不明确,部分基层单位领导对执法工作研究、指导、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一)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公安机关的期望不仅仅是侦查破案、维护治安,更重要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然而,当前公安队伍中尚有部分民警不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没有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信念,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淡漠,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办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还有部分民警法律意识不强,人权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案,执法办案受个人好恶、感情与利益左右。
(二)执法的基础能力薄弱。一是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较差。部分民警缺乏对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对案件的准确推理与判断的能力,对所办的案件不知如何下手,往往导致错案的发生。二是口头表达能力与公安文书制作能力不高。口头表达能力对清楚、全面反映执法经过起着重要的作用。民警无论是在汇报工作,了解案情,或是开展各项警务工作,都需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部分民警在这些方面表现出或是阐述不清,或是断章取义,给工作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困难。公安文书是国家的司法文书,要求客观、全面地反映民警执法的过程和执法的结果。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对公安文书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但有的民警其所制作的公安文书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要求,有的甚至根本不懂,损害了警察的形象。三是协调能力不足。民警执法工作很大一部分是与人打交道,尤其是基层派出所更是经常与各行各业、各种各样的人员发生联系,同时民警之间由于工作联系也需要进行协调,但目前很多民警,协调能力较差、语言粗俗、态度生硬、方法简单,导致警民关系紧张,群众意见很大。(三)执法中的法律适用能力不强一是执法过程中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由于民警的公务活动最大量、最基本、最经常的是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民警要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正确、合法地开展各项工作。但有些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理解把握,结果不免张冠李戴。表现在执法活动中不能正确区别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民警办案不注重按法定程序进行,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于是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自己喜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