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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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摘要]要解决我国的水问题,关键在于应当建立起通过市场配置的水权交易制度。很多其他国家已建立起了以水权交易制度作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发展了成熟的水市场,而在我国,水权制度改革处于萌芽阶段,没有形成完整的水权交易制度。因此,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关键词]水权;水权交易;水权交易制度
一、我国水权相关制度概述
我国的水权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定义明确的法律概念,《水法》没有规定什么是水权,而以前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2006年新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也没规范“水权”概念,只规定了“取水权”。在我国学术理论界,对水权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以崔建远、裴丽萍等为代表的“一权说”。裴丽萍认为水权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
①二是水权的“二权说”,认为水权主要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三是水权的“多权说”,认为水权主要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使用权派生出来的一些其他的权利。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们发现各国通说都主张水权不包含水资源所有权。我国《宪法》第9条以及《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法》第3条更对水资源国家所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称:“水权转让指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可见我们探讨的有意义的水权可以说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这也是可交易的水权。
二、我国水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水权交易及制度存在的问题有:
(一)水资源所有权制度不完善,水权概念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上仅明确规定了所有权和取水权,没有使用权的概念。水资源所有权授权行使的主体不明确。
(二)民法对水权的保护方面不足,没有确立水权的准物权属性
现行的《民法通则》对水权的保护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首先,关于个人水权问题,虽然新《水法》赋予公民个人以水权并规定国家负有保障的义务,但《民法通则》却未明确公民个人的水权;其次,关于水权的流转问题,《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绝对禁止国家所有的水流以“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是与市场经济基本精神相违背的;再次,水权的性质问题,从立法上确立水权的准物权实质,这样才能使水资源配置纳入市场体系提供法律依据。
(三)水权转让和交易制度的缺失
我国目前的法规对取得用水权后,关于用水权的性质,权利的内容、能否转让及转让的条件等,都缺乏明确规定。这导致了我国水权转让交易难以操作,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具有公益性的特点,进入市场难度相对较大,在全国水市场发育比较缓慢,而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条件下的水权交易鲜为人知。②随著社会经济和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以市场方式配置水
资源的要求日趋增强,但是我国相应的调解、规制手段尚未建立,更体现了构建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三、对建设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构想
2011年开始,中央推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水的重要性进一步被提升了。国务院也于近日下发《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意见提出,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下面笔者从几个方面对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水权交易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
机制的建立只是保障措施,在根本上必须完善现有法律,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水权交易。完善现有四部涉及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将四部法律协调且成呼应之势,在法律上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通过法律规范其相应程序。
(二)水权交易基本原则
水权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除了应当符合传统的市场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之外,还应当具有其他一些原则:(1)合法交易原则。必须为水权的合法持有以及可交易水权合法流转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和创造法律条件。(2)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由于水资源有双重属性,所以在水权交易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市场与政府的关系。(3)公平优先原则。水资源的公共性和不可替代性及在生态系统中至关重要的地位,使得水权交易制度的建立不能弃公平原则而仅仅以效率为标准。在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上以及具体的程序上,均应当综合考虑,体现公平优先。③
(三)建立规范的水权交易市场
一是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按流域设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管理和水权出让的有关职能。二是供水公司的设立。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克服目前体制上存在的弊端,实现供水和管理的私有化。三是要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
四、结语
我国水资源日益紧缺和水资源
利用方面矛盾的加剧,使得建立起一套有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支持的水权交易制度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和可持续利用,而怎样建立起一套合理的水权交易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注释]
①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中国法学,2001,(2):91.
②孙六平、罗建华、张健:《论我国水权制度体系的完善》[J],《西北水利发电》2005年12月第21卷第4期。
③黄锡生:《水权制度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65-67。
[参考文献]
[1]裴丽萍.可交易水权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肖乾刚.自然资源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3]蔡守秋.论水权和水市场[J].中国法学2001(增刊).
[4]王亚华.水权解释.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5]黄锡生.水权制度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