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摘要]要解决我国的水问题,关键在于应当建立起通过市场配置的水权交易制度。很多其他国家已建立起了以水权交易制度作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发展了成熟的水市场,而在我国,水权制度改革处于萌芽阶段,没有形成完整的水权交易制度。因此,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关键词]水权;水权交易;水权交易制度

一、我国水权相关制度概述

我国的水权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定义明确的法律概念,《水法》没有规定什么是水权,而以前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2006年新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也没规范“水权”概念,只规定了“取水权”。在我国学术理论界,对水权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以崔建远、裴丽萍等为代表的“一权说”。裴丽萍认为水权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

①二是水权的“二权说”,认为水权主要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三是水权的“多权说”,认为水权主要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使用权派生出来的一些其他的权利。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们发现各国通说都主张水权不包含水资源所有权。我国《宪法》第9条以及《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法》第3条更对水资源国家所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称:“水权转让指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可见我们探讨的有意义的水权可以说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这也是可交易的水权。

二、我国水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水权交易及制度存在的问题有:

(一)水资源所有权制度不完善,水权概念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上仅明确规定了所有权和取水权,没有使用权的概念。水资源所有权授权行使的主体不明确。

(二)民法对水权的保护方面不足,没有确立水权的准物权属性

现行的《民法通则》对水权的保护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首先,关于个人水权问题,虽然新《水法》赋予公民个人以水权并规定国家负有保障的义务,但《民法通则》却未明确公民个人的水权;其次,关于水权的流转问题,《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绝对禁止国家所有的水流以“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是与市场经济基本精神相违背的;再次,水权的性质问题,从立法上确立水权的准物权实质,这样才能使水资源配置纳入市场体系提供法律依据。

(三)水权转让和交易制度的缺失

我国目前的法规对取得用水权后,关于用水权的性质,权利的内容、能否转让及转让的条件等,都缺乏明确规定。这导致了我国水权转让交易难以操作,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具有公益性的特点,进入市场难度相对较大,在全国水市场发育比较缓慢,而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条件下的水权交易鲜为人知。②随著社会经济和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以市场方式配置水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摘要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告人通过委托辩护律师同检察官之间就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及相应的量刑进行私下的协商,从而达成交易的刑事司法制度。当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运用于美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之中,为高效审理案件,及时完结审判提供了有利的帮助。但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因此我国在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适合于“中国特色”的形式予以合理地适用。 关键词:辩诉交易;评价;借鉴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况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念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指检察官同被告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幅度和范围,经由控辩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交易,最终达成定罪和量刑的一致意见,进而快速审结案件的制度。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运作模式 一方面,辩护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罪名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被告人认轻罪的前提下,将其中较重的罪名替换成较轻的罪名。或者就监察官所指控的多项罪名进行协商,就其中指控的某项或者某几项罪名有条件地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当辩护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对于定罪没有协商的空间时,可以与检察官进行量刑上的交易,通过由被告人直接认罪以此来获得较为宽缓的量刑幅度。 (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 1.交易主体的特殊性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辩护律师结合检察官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基于其辩护策略,对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议。其实质上是被告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当被告人选择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则会向检察官提出要求进行辩诉交易的请求。从而使得案件无需进入繁琐复杂的审判程序,而直接通过辩护人和检察官之间的私下交易来提前协商定罪罪名或者量刑范围,而后向法官提出,并经由法官向被告人说明和确认,最终完成刑事案件的审判。 2.交易内容的可选择性 检察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可以结合特定的案情,提出相应的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然而当相关案件对

对我国水权交易存在问题的探究论文

《水权交易》小论文 对我国水权交易存在问题的探究

对我国水权交易存在问题的探究 摘要:我国可利用水资源短缺,而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发展方向是实行水权制度,在中国实行水权制度势在必行,但在实施过程中不能急功近利。文章通过对我国近几年水权交易一些实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来我国水权交易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结合我国国情,总结出对于我国实行水权制度的一些构想。 关键词:水权交易;存在问题;应对措施 Study on problems of water right transaction, China YU Xiao College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Southwest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China Abstract: the shortage of available water resources in our country, and realize the optimal alloc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is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shall practise a system of water right, water right system in China shall is imperative, but can't get rich quick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Article through to our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the water rights trading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some examples, put forward problems existing in water right trading and system in China, and aimed at problems in bination with our national condition, summarizes some of the ideas to practice the water right system in China. Key words: Water rights trading;Problems;Response 我国是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从南到北几大流域两岸的城市对水资源的渴求、城市之间关于水资源的竞争日益明显。【1】水权管理作为水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所以分析和明确我国现阶段水权交易及其制度的发展现状是十分必要的。【2】 1水权交易基础理论 1.1水权 在我国学术理论界,对水权内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主流观点:第一,是以X

我国水权交易实践及其分析

我国水权交易实践及其分析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近几年的水权交易实践,指出实际水权交易中在产权、水权初始分配机制及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机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完整。为此需要从初始水权分配、价格确定机制、交易机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改革与实验。 关键词:水权,交易,实践,制度 近些年来,我国很多地方出现了学术上称之为“水权交易”的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表明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雏形已经在实践中开展起来。具有代表性的有2000年的东阳一义乌“水权交易”案例、2002年甘肃张掖市推行的“水票”转让制、黄河水权转换等。 1 我国近年来的水权交易 1.1东阳市—义乌市水权交易 2000年11月24日,浙江省义乌市和东阳市签订有偿转让横锦水库的部分用水权的 协议,开创了我国首例水权交易的先河。协议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是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 亿元购买东阳市横锦水库每年的4999.9万立方米水的使用权;二是转让用水权后水库原所有权不变,水库运行管理、工程维护仍由东阳市负责,义乌市按当年实际供水量0.1元/m3支付综合管理费(包括水资源费)。三是从横锦水库到义乌市引水管道工程由义乌市负责规划设计和投资建设,其中东阳市境内段引水工程的有关政策处理和管道工程施工由东阳市负责,费用由义乌市承担。义乌市购买用水权的2亿元资金,根据引水工程进程分期付清。2005 年元月, 东阳--义乌横锦水库引水工程正式通水, 标志着这一交易实践获得了实质性的成功。 东阳—义乌水权交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有专家认为,这是一则通过市场经济手段,寻求水资源跨区域配置的成功案例,是对行政配置的有效补充甚至是重要突破(张香萍,2003)。还有专家认为,此次水权交易中购买的是水库中的水,凝结了人工劳动和物 化劳动,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交换价值,完全具备了商品的属性,因此这次交易的实质是“水商品的买卖,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水权交易”(曹明德,2004)。也有一部分人持否定态度: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客体是横锦水库每年4999.9万立方米水的永久使用权,实质上是水商品,而东阳市并不真的是该水商品的所有人。我国明确规定水资源归国家,国务院和各级政府代表行使所有权。政府仅仅是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代表者、管理者、保护者,并不能对水资源进行买卖。也就是说,他们有权对水资源进行宏观调控、微观调整和成本分配,无权利用市场来对水资源进行有效配置。 东阳义乌水权转让,还没有处理好与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之后,它相邻的地市就对这起水权转让提出了异议。由于水文系统的相连性,东阳向义乌所卖出的水权,实际上是侵害了它的部分用水并且在东阳向义乌转让水权之后,它的水量明显减少。 1.2张掖市推行的水票转让制

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的构建

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的构建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和发展,水权也逐步走向市场。现阶段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水权转让制度和水权交易市场,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的水权转让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的市场经济需求,因此,健全和完善水权转让制度势在必行。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水资源的使用量占全国总用水量的大部分,因此农村水权交易将会成为我国未来水资源的最大市场。本文从什么是水权转让制度入手,分析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在进行节水型社会工作中对水权转让制度的创新和先进经验,从而对我国农村完善水权转让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水权转让农村水权转让制度 Completing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rural area of China [abstract]Along with the perpetual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in China , water rights is trending towards the markets . at the present stage , our country have established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and the market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 however in practice there have many problems in this system . It can’t be suit the require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completely . So It is required by circumstances to complete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 China is an agriculture country , the majority of the whole volume of use of the water is the agricultural water consumption , so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rural area will be the biggest market of water resources .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what is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the first place , and analyzes the defects in the system in practice . Through we have been get the advantaged experiences in our social task for saving on water , the writer will table some proposals to complete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rural area of China . [keyword]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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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水权交易管理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灌溉用水户,取水权 【颁布单位】水利部 【文 号】水政法[2016]156号 【发文日期】2016-04-19 【实施时间】2016-04-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自然资源法规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指导水权交易实践,我部制定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6年4月19日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

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 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第二章 区域水权交易 第八条 区域水权交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之间进行。 第九条 开展区域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受让意向,寻求确定交易对象,明确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事项。 第十条 交易各方一般应当以水权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为基准价格,进行协商定价或者竞价;也可以直接协商定价。

国外水权交易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p其他p 国外水权交易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王金霞黄季火昆(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100101)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形势的日益严重,农业、工业、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之间竞争加剧。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合理分配水资源是目前国际社会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解决水事冲突、促进水资源持续有效利用和管理等问题中十分重视的政策和战略举措。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智利、墨西哥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简称加州)等国家或地区在发展水权交易方面的实践,得出一些对我国建立合理的水权制度、适时开展水权交易的有益的政策启示。 一、水权和水权交易的基本含义及类型 (一)水权的含义及类型水权就是水资源的产权。水权可以按照所有权,也可以按照使用权的不同获取方式进行分类。将产权的所有权界定给不同的行动团体就会形成不同的产权制度(王金霞,2000)。自然资源的产权一般分为自由进出的产权、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共同产权和私有产权。从世界范围来看,以上几种产权制度在水资源中都是同时存在的,并且随着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然而由于水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战略资源,大部分国家都由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国有或人民所有的性质,因而水权转让探讨更多的是除了所有权之外水资源的其他权利,一般指水资源的使用权及相关的转让、收入享用等权利。从我国的现状来看,除了一小部分水资源的产权属于集体产权之外,其他水资源(地表和地下水)的产权都属于国有性质。 从使用权的获取方式(或初始水权的确定)来看,目前水资源(主要是地表水资源)的产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体系: 11滨岸权体系。滨岸权体系指合理使用与滨岸土地相连的水体但又不影响其他滨岸土地所有者合理用水的权利(Singh,1991)。为了能够运用滨岸权,必须拥有滨岸土地的所有权。滨岸权只针对某一水道内的天然水流。滨岸权必须在流域内滨岸土地上运用,而且这些滨岸土地必须在水体所属流域内。这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反映了在英格兰和欧洲以及美国一些地区多雨的气候特点。 21优先占用体系。优先占用体系是在干旱和半干旱的美国西部各州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些缺水地区的用水问题(Singh,1991)。优先占用体系的核心是优先权。占用的日期决定了用水户用水的优先权。最早占用者拥有最高级别的权利,最晚占有者拥有最低级别的权利。与滨岸权不同,占用权仅仅针对水的利用,该体系允许在有水的时候将其储存起来,以便用于那些无法获得水的地方,还允许将水从有水的地方向需要的地方进行输送。 31混合或双重水权体系。混合或双重水权体系既包括象加州那样最初由习惯作法演变成 *感谢国际水资源管理研究所(IWM I)、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79725001)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003011)的资助) 56 )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浅析辩诉交易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 关键词;检察院,被告人,法院,交易,自由裁量权,减少诉讼成本,诉讼的相对公平, 判例法国家. 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国内首次借鉴“诉辩交易”方式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该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孟广虎纠集他人行凶而导致被害人重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仅抓获了被告人孟广虎,而其余他人均在逃。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看,没有证据证明到底是哪一个被告人使用何种凶器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由于其他被告人均在逃,继续追逃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继续侦破案件收集证据也将困难重重,如果因此放弃或减少对被告人罪行的起诉,被害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护。正基于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与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协商,希望这个案件。能够作为对诉辩交易的一种尝试。经协商,控辩双方均认为: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既可以使孟广虎免于因侦破困难而带来的超期羁押,又能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为此,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接到诉辩交易的申请后,公开审理了这起全国第一例诉辩交易的案件,案件从开庭到宣判,仅仅用了25分钟,宣判后,被告人孟广虎表示不上诉,而被害人对判决结果也非常满意。该案的处理,使“诉辩交易”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笔者试就这一制度谈谈一点个人的粗浅认识辩诉交易制度是二十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诉讼模式,是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同时也是司法实践迫不得已的选择。虽然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争议,但它却在一片反对声中迅猛发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很好地解决了西方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大矛盾——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一、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

新时期我国水权交易的时代特征及制度供给

2018.19中国水利 自2014年水利部实行水权试点 以来,我国已形成多种行之有效的水 权交易模式。2016年,中国水权交易 所正式挂牌成立,截至2017年年底, 已促成交易42单,累计交易水量14.68亿m3。各试点积极探索因地制宜不同形式的水权交易,较为充分地 发挥市场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 用,促进水资源向高效益领域的流 转。然而,水权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 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难度大、 任务重,试点只是第一步,下一阶段 改革任务更加艰巨。当前,我国水资 源时空分布不均为水权交易提供了宽阔的市场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 手发力”的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要求 我们必须要重新表达水权交易的时 代特征,摸清水权交易制度的现实需 求,才能给出恰当的水权交易制度供 给,从而达到新时期市场调节水资源 配置、缓解空间水紧缺的目的。 一、我国水权交易制度创 新的演进与实践 从2000年浙江东阳义乌水权转 让案例首次实现地方层面的水权交 易,到2016年国家级水权交易所成 立,直至2018年7个水权试点逐个 通过验收,中国水权改革以渐进式和 试点方式逐步推进,在实践探索中不 断提升。表1是我国水权改革和水权 制度建设近二十年的时序创新进程 表。随着水权改革加强,水权制度的 不断完善,水权交易行为已开始由小 范围的个别案例向全国范围的普遍 行为转变,由偶发事件向必然趋势迈 进,水权交易的深入人心将促使我国 水权交易、节水补偿等由顶层设计向 民间自觉节水成为可能。 目前,我国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下,严守“三条红线”,基本明确 新时期我国水权交易的 时代特征及制度供给 佟金萍1,2,王慧敏2,马剑锋1,2 (1.常州大学商学院,213164,常州;2.河海大学管理科学研究所,210098,南京) 摘要:回顾2000年至2018年国家对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及水权改革的创新进程,诠释新时期水权交易的时代 特征,即交易理念人本化、交易行为生态化、交易规则灵活化、交易过程全景化和交易监管全民化,并从适应性、 服务性、协调性、法制性和共治性五个方面提出新时期水权交易制度建设的现实需求,最后给出完善水权交易制 度供给的建议。 关键词:水权交易;时代特征;制度供给 Epochal characteristics and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China’s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Tong Jinping,Wang Huimin,Ma Jianfeng Abstract:Reviewing the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and the innovation process of water rights reform from2000to2018,this paper interprets the epochal characteristics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the humanization of trading concepts,the ecologicalization of trading behavior,the flexibility of trading rules,the panorama of trading process and the universalization of trading supervision.Then,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practical needs of the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 from the five aspects of adaptability,service,coordination,legality and co-governance.Finally,this paper gives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China’s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Key words:water rights transaction;epochal characteristics;institutional supply 中图分类号:TV213.4+D92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0-1123(2018)19-0027-04 收稿日期:2018-08-14 作者简介:佟金萍,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水资源配置与政策。 基金项目:“十三五”国家重点研究计划项目(2017YFC040460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4BGL0970,15BGL12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71433003),2016年江苏省“333工程”第三层次人才培养项目,2018年江苏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项目。 专家论述 27 水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摘要]要解决我国的水问题,关键在于应当建立起通过市场配置的水权交易制度。很多其他国家已建立起了以水权交易制度作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发展了成熟的水市场,而在我国,水权制度改革处于萌芽阶段,没有形成完整的水权交易制度。因此,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关键词]水权;水权交易;水权交易制度 一、我国水权相关制度概述 我国的水权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定义明确的法律概念,《水法》没有规定什么是水权,而以前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2006年新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也没规范“水权”概念,只规定了“取水权”。在我国学术理论界,对水权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以崔建远、裴丽萍等为代表的“一权说”。裴丽萍认为水权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 ①二是水权的“二权说”,认为水权主要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三是水权的“多权说”,认为水权主要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使用权派生出来的一些其他的权利。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们发现各国通说都主张水权不包含水资源所有权。我国《宪法》第9条以及《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法》第3条更对水资源国家所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称:“水权转让指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可见我们探讨的有意义的水权可以说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这也是可交易的水权。 二、我国水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水权交易及制度存在的问题有: (一)水资源所有权制度不完善,水权概念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上仅明确规定了所有权和取水权,没有使用权的概念。水资源所有权授权行使的主体不明确。 (二)民法对水权的保护方面不足,没有确立水权的准物权属性 现行的《民法通则》对水权的保护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首先,关于个人水权问题,虽然新《水法》赋予公民个人以水权并规定国家负有保障的义务,但《民法通则》却未明确公民个人的水权;其次,关于水权的流转问题,《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绝对禁止国家所有的水流以“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是与市场经济基本精神相违背的;再次,水权的性质问题,从立法上确立水权的准物权实质,这样才能使水资源配置纳入市场体系提供法律依据。 (三)水权转让和交易制度的缺失 我国目前的法规对取得用水权后,关于用水权的性质,权利的内容、能否转让及转让的条件等,都缺乏明确规定。这导致了我国水权转让交易难以操作,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具有公益性的特点,进入市场难度相对较大,在全国水市场发育比较缓慢,而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条件下的水权交易鲜为人知。②随著社会经济和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以市场方式配置水

中国水资源管理制度研究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1(2) Journal of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 ocial Sciences Edition) 中国水资源管理制度研究 曲福田 冯淑怡 (南京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经济研究所,南京 210095) 摘 要:中国水资源国情非常严峻,文章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提出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命题在分析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可以借鉴的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这一目标,着重对现有水资源产权、水资源价格与水资源利用进行了分析,并相应提出了有关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水资源 管理制度 中国 一、问题的提出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涵义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保持一个不变或者增加的资源环境存量,尤其是关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替代的资源。水作为人类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基础,其数量和质量的特征决定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之一,缺水、水资源分布严重不平衡、水资源污染以及相应的生态环境等问题非常严重。首先,中国水资源严重缺少。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2260立方米,低于世界人均水量的四分之一。其次,中国水资源分布极不均匀。长江及其以南地区的流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3615%,水资源却占全国的8019%;西北内陆地区及额尔齐斯河流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315%,水资源仅占全国的416%[1],除此以外,水资源年际内变化也很大。最后,中国水资源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据水利部门的检测,中国现有河流近二分之一的河段受到污染,十分之一的河长污染严重。 当今世界人口、资源、粮食、能源、环境五大问题已日益成为全球性普遍关注的主题,所有这些主题都与水资源问题息息相关。中国严峻的水资源国情必将制约21世纪中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因此,对水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和保护,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非常紧迫。众所周知,任何资源的配置和持续利用都是一定制度安排及其机制运行的结果,所以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水资源优化配置以及持续利用中的关键问题。本文仅从经济、管理方面对水资源进行研究,以探索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制度安排。 收稿日期: 2000211203 作者简介: 曲福田(1962-),男,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冯淑怡(1973-),女,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博士生。

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辩诉交易制度.doc

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是二十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诉讼模式,是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同时也是司法实践迫不得已的选择。虽然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争议,但它却在一片反对声中迅猛发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很好地解决了西方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大矛盾——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一、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 辩诉交易,依《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为:辩诉交易是指在司法审查的前提下,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和被告双方达成满意的倾向性意见的程序。它通常包括被告人为得到比可能受到的指控相对较轻的量刑,而作出的承认一个较轻的犯罪或数个指控中的一个或几个的有罪答辩。这一制度于19世纪80年代产生于美国,并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莱德诉美国一案中得到了正式确认。1974年,美国修订的《联邦地区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及其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以成文的形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现在,美国80%—90%的刑事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形式结案。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内涵

辩诉交易作为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在这一制度的施行过程中产生了一种有别于传统诉讼的新型的法律关系,具体来说其特殊之处在于:(一)、辩诉交易的主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二)、交易的内容就控方而言是指自由裁量权内的“有利指控”、就辩方而言则是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三)、交易是双方当事人合议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法官不得干涉;(四)、交易的后果是不进入正式审判而是直接进入量刑程序。 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并且1974年美国《联邦地区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制度下的交易方式并没有做具体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的交易方式是多样的。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类:其一、罪数交易。当被告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取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许诺减少指控的罪数而与被告人交易。其二、罪名交易。即检察官许诺以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量刑要轻的另有罪名指控犯罪,或者当被告人犯有在社会上对其声誉影响极大的罪名时,检察官允许以其他罪名指控,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其三、量刑交易。即被告人认罪以换取检察官同意,请求法官判处较轻的刑罚。“一种制度必然产生一种法律关系。综上,可以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就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意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① 三、辩诉交易制度建立的价值基础

论物权法中的水权制度

论物权法中的水权制度 [摘要]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最根本的是要明晰水权概念和性质。水权是指可供人类社会利用,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质量,并能满足一定地区,一定用途,可持续利用的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转让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总称,主要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水资源利用权。由于水资源所有权比较简单,没有多大争议,水资源利用权在民法上的意义反而比水资源所有权更加重要。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水资源利用权的概念、性质,认为水资源利用权是一种准用益物权。正基于其准用益物权的性质,应当将其规定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的最后一章,但是水资源利用权的主要内容规定在特别法即水法里面。; [关键词]水权水资源利用权准用益物权 ;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众所周知,水是生命支援,人们生活、生产中时刻都需要水,特别是中国正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水资源重要性更加突出。据新华社报道,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平均因旱受灾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而全国六百多座成红就有四百多座城市缺水。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的四分之一,水资源时空分布严重不均。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进程的加速,农业用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争水问题、工业用水无偿即对农业用水,生产用水大量激战环境和生态用水等现象日趋严重。去年九月,北京启动“引拒入京”工程,拟用一组机井群

将拒马河浅层地下水引至燕山石化,但下游河北居民已修好的众多水利工程将报废,100多万亩水浇地将变为旱地。北京将河北省9个县市300多万人造成巨大影响,因此此事引起河北省政府与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京冀拒马河水权之争”由此引起[1].拒马河流经北京和河北省,这对于缺水的两个省区而言意义都是十分重大的。我国水资源既患贫又患不均,僧多粥少,不打架才怪呢。都是缺水惹的祸,全国类似这样的纠纷何止一例。如何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缓解和解决日趋严重的水资源供需矛盾,支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水权制度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然而,在理论上我国法学界对水权制度的研究很薄弱,很多问题处于探索之中;在立法上,对水权规定的较为集中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它虽然对水权的取得、分配、管理进行了一系列原则性规定,但很多是具有行政色彩的管理制度,真正水权制度的规定是很粗略的。我认为,加快水权制度建设,首要也是最根本的就是如何界定水权及其性质。 ; 一、水权的概念 ; 水权是可供人类经济社会利用,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质量,并能满足一定地区、一定用途可持续利用的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转让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总称。而以崔建远教授、裴丽萍教授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水权是依法对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种权利[2].崔建远教授认为有四点理由:第一,前者观点违反了财产权体系的内部位阶关系。水权属于财产权,而在财产权体系中,水资源所

浅析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浅析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中央党校,北京100091) 【摘要】?q诉交易制度产生于美国,其在美国刑事诉讼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如何更好地利用国家刑事司法资源,从而追诉犯罪,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就需要充分发挥辩诉交易制度的作用。笔者从辩诉交易的理论基础和我国国情角度入手,希望对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有所帮助。 【关键词】辩诉交易;理论基础;引入 一、辩诉交易的理论基础 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这是控诉方与被告人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的一种司法制度。任何制度都是在一定的理论土壤中才能生根发芽的,我们讨论辩诉交易制度也要从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才能对其适用性有更客观的认知。 (一)实用主义哲学 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伴随着这种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且诉讼效率高的结案方式,越来越

多的国家在本国的司法实践中予以确认,纷纷采用辩诉交易制度。美国作为一个年轻的移民国家,由于没有历史和传统的羁绊,勇于创新成为这个新的国家和民族的基本特征。在美国,衡量一切事物的好坏是以是否有创新意识为标准的。这种实用主义哲学观念,深深地影响了美国的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司法的目的不在于追求所谓的理想和绝对的公正,而在于解纷止争,息讼安民,只有在现实中实现的公正才是有意义的。 (二)契约观念 在法文化学的意义上,制度本身是作为文化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它在受到文化孕育、滋养的同时,必然也会对文化产生依赖性。就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践运作而言,它要求在文化观念方面获得相应的背景支撑。在这方面,西方法治国家的契约文化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从本质上说,近代以来的西方文明就是一种契约文明,“契约”及其蕴含的自由、平等理念是近现代西方文明最重要的理念。这种契约文化对诉讼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一点就是尊重当事人对诉讼的处分权,这种诉权的处分性直接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契约平等、自由的理念奠定了辩诉交易存在的制度环境,同时也只有在强调契约自由的文化环境中,辩诉交易才能获得合法性的基础。 (三)证据开示制度和沉默权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4月19日水利部水政法[2016]15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第二章区域水权交易 第八条区域水权交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之间进行。 第九条开展区域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受让意向,寻求确定交易对象,明确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事项。 第十条交易各方一般应当以水权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为基准价格,进行协商定价或者竞价;也可以直接协商定价。 第十一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后,应当将协议报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交易但属同一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报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不属同一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在交易期限内,区域水权交易转让方转让水量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受让方实收水量不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 第三章取水权交易 第十三条取水权交易在取水权人之间进行,或者在取水权人与符合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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