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依申请救助经办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依申请救助经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0.12•【字号】鄂医保发〔2022〕64号•【施行日期】202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依申请救助经办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64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和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1〕68号),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现将依申请救助经办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依申请救助条件(一)适用情形。
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对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剩余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经本人申请可给予医疗救助。
已享受医疗救助、民政部门临时救助、慈善机构救助、社会捐助和商业保险报销等保障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其中。
(二)追溯时长。
2022年9月1日后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未享受医疗救助报销的高额医疗费用可依申请享受医疗救助;2022年9月1日前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依申请救助追溯时长按其身份确定时各市(州)的规定执行。
(三)身份时效。
医疗救助对象信息数据由省级交换获取的,按照身份认定部门推送的认定时间追溯;未实现数据省级交换的,按照身份认定部门出具的身份认定时间确认函追溯。
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需在确定身份后1年内申请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已死亡,对其进行依申请救助的追溯时长不得超过死亡时间12个月。
追溯时长跨年度,且救助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费用发生时间分年度计算救助费用,执行申请年度支付限额。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鄂办文[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08〕13号2008年2月27日)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发〔2008〕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继续推进优势农产品板块建设1、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主产区建设优质稻板块达到2000万亩(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专项资金)。
落实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加大对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省粮食局、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
2、大力发展经济特产作物。
继续巩固和加强优质棉花、双低油菜、果茶、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优势和特色农产品板块建设,推进规模化连片种植。
突出重点区域和产品,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质量的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省农业厅、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
继续筹措资金用于烟叶基本烟田“千村千亩”工程建设,开展现代烟草农业试点(省委农办会同省烟草专卖局、湖北中烟公司、省财政厅落实资金并组织实施)。
3、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
开展畜牧大县创建工作,加快转变畜禽养殖方式,落实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和对畜禽养殖业的各项补贴政策。
2008年省里筹措资金对新建经过验收的万头养猪场每个补贴100万元(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落实有关专项资金)。
加大与中粮集团的战略合作,支持中粮集团在我省投资建设大型现代化养猪场和屠宰厂,带动农民标准化生猪养殖,同等享受国家和省里的优惠政策。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14年9月10日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第五章医疗救助第六章教育救助第七章住房救助第八章就业救助第九章临时救助第十章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制定、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保障标准,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
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鄂政办函〔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0日“健康湖北2030”行动纲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一、开展“十大行动”,全面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一)健康素养提升行动。
1.完善全民健康教育体系。
健全省、市、县三级健康教育体系。
以中小学为重点,建立学校健康教育推进机制。
加强健康教育师资培养,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师职前和职后教育内容。
充分发挥全媒体的重要作用,完善新型公众健康教育平台,传播健康生活方式和保健知识。
到2030年,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学生基本健康知识掌握率达到90%。
(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协负责。
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协助配合单位,下同)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健康素养和生活方式监测体系。
开发推广促进健康生活的适宜技术和用品。
到2030年,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高到35%。
(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协负责)2.倡导全民健康生活方式。
制定实施全民营养计划,开展食物(农产品、食品)营养功能评价研究,全面普及科学膳食及营养知识,推进健康饮食文化建设。
建立健全居民营养监测制度,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实施营养干预。
实施临床营养干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配备营养师。
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等机构营养健康工作的指导。
到2030年,居民营养知识素养明显提高,营养缺乏疾病发生率显著下降,居民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降低20%,居民超重、肥胖的增长速度明显放缓。
湖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湖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湖北省作为新冠肺炎疫情的重灾区,医疗资源一度面临严重压力。
为了有效应对疫情,保障患者的医疗救助,湖北省制定了一系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以确保疫情期间医疗救助工作的有序进行。
本文将对湖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湖北省加强了医疗资源的调配。
在疫情期间,湖北省各地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为了更好地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湖北省对医疗资源进行了统一调配和合理分配,确保各地医疗资源的充分利用,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
其次,湖北省建立了医疗救助工作的快速响应机制。
在疫情期间,医疗救助工作需要快速响应,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患者造成的影响。
湖北省建立了医疗救助工作的快速响应机制,对患者的医疗需求能够及时得到满足,有效缓解了医疗资源紧张的局面。
此外,湖北省还加强了医疗救助工作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在疫情期间,患者和社会公众对医疗救助工作的信息需求较大,为了满足他们的需求,湖北省加强了医疗救助工作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医疗救助工作的最新进展和相关政策,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医疗救助工作的信任度。
最后,湖北省提出了医疗救助工作的长期规划和措施。
疫情期间的医疗救助工作只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湖北省提出了医疗救助工作的长期规划和措施,为今后的医疗救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湖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出台,为疫情期间的医疗救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有效缓解了医疗资源紧张的局面,保障了患者的医疗需求。
湖北省将继续加强医疗救助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6•【字号】鄂政办函〔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6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修订后的《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1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16年7月6日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 1编制目的1 2编制依据1 3适用范围1 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2 1省减灾委员会及职责2 2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2 3专家委员会及职责3灾害预警响应4灾情信息管理5应急响应5 1Ⅰ级响应5 2Ⅱ级响应5 3Ⅲ级响应5 4Ⅳ级响应5 5启动条件调整5 6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 1过渡期生活救助6 2冬春救助6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保障措施7 1资金保障7 2物资保障7 3通信和信息保障7 4装备和设施保障7 5人力资源保障7 6社会动员保障7 7科技保障7 8宣传、培训和演练8责任追究9附则91术语解释92预案管理93预案解释与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5]3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5.29【实施日期】2015.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湖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9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湖北保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坚持托住底线原则,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统筹衔接原则,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对于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促改革、保稳定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07年以来,我省逐步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为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救助水平不高、覆盖面不广、不够及时等问题。
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履行职责,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临时救助制度的功能,使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得到及时、有效保障。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出发,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临时救助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
各地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制定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一、背景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突发传染病的爆发频率有所增加,如新冠病毒、埃博拉病毒等。
这些疾病给国家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因此,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迫在眉睫。
二、目标建立一套完善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以最大程度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有效应对突发传染病的爆发和扩散,降低疾病对社会和经济的危害。
三、政策建议1.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为了有效应对疾病应急,建议国家设立专门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收集来自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际机构的资金。
该基金将用于对疾病应急救助的各项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包括疫情监测、防控物资采购、医疗救治等。
2.建立疫情监测与预警机制加强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实验室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疫情监测与预警机制。
实施早期疾病监测、信息共享和预警,及时发现、报告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增加应急物资储备通过建立统一的国家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保证面临传染病疫情时的应急需求。
针对不同类型的疾病,储备一定数量的医疗设备、防护物资和急救药品等,确保应急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4.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科学研究在应急救助制度中,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科学研究的力度,加强中国和国际合作,提高疾病防控能力。
同时,推动相关科研机构开展疫苗研发和药物研究,积极寻找新的应对策略。
5.组建应急救助队伍成立专业的疾病应急救助队伍,培养和选拔熟悉应急救助工作的专业人员。
他们将承担应对突发疾病疫情的任务,提供医疗救治、应急物资配送、社会心理援助等多方面支持。
6.健全信息公开与应对机制建立流程规范的信息公开与应对机制,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发布,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
同时,建立健全的社会媒体管理体系,遏制谣言的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7.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共同应对全球性的传染病威胁。
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救灾机构、国际合作项目,共同研究和应对疾病应急救助方案。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解放军、武警驻鄂医疗卫生单位:现将《湖北省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湖北省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人员伤病及救治情况,加强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信息报告管理,确保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有效开展,有效控制和减轻突发事件健康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一、组织机构职责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规范、准确快速”的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在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是责任报告主体负责收集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制定管辖区域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报告制度,建立报告机制。
对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各级 120急救中心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责任单位(120急救中心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章
总
则
条
t
为进 步 规范临时救
一
或者个人 给予 的应 急 性 第 五条
、
过 渡性 的 救助
一
。
《
湖
:I
#社会 救助 实施办法 》
省政府 令第
3 74
有 下 列 情 形之
:
的 家 庭或 者 个人 可
号 和 《省 人 民政 府关 于全面实施 临 时救助制度 的 以 申 请临 时救助
乡 镇 人 民 政府
(
街 道伤事故
。
、
溺水
、
触电
矿难
,
、
食 物 中毒
突发 重
办 事处
(
)
是受 理
、
审 核 临 时 救 助 的 责 任 主体
村 大疾病或者其 他特 殊 困 难
,
暂 时无法得 到 家庭支
。
居
、
)
民 委员 会协 助 做好 临 时 救 助 对 象 的 发 现 报持
麟 困难 的 雜 个人 申 请
(
济状况核 对授权书
,
。
第 三章
—
_ _ _
非本地 户籍 人 员 申 请临 时救 助 的 需 户 籍 所 在地县 市 区 人 民 政府 民政部 门 提供 申 请 人
串 请受 理
(
、
)
第六 条
的家庭或 个人
依 申 请受 理 凡 认 为 符 合 救 助条件享受社会 救助 情况 的相 关 证 明 材料
通知 》 鄂政 发
(
C 20 1
3 28
号
)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健康湖北行动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健康湖北行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30•【字号】鄂政办发〔2019〕55•【施行日期】201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健康湖北行动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精神,加快健康湖北建设,推进健康湖北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部署,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聚焦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影响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和突出问题,实施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的中长期行动,强化政府、社会、个人责任,加快推动卫生健康工作理念、服务方式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建设健康湖北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2年,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致残和死亡风险逐步降低,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到2030年,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一)针对健康影响因素干预实施六大行动。
1.普及健康知识。
到2022年和2030年,实现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不低于27%和35%。
开展健康进万家活动,面向家庭和个人普及预防疾病、早期发现、紧急救援、及时就医、合理用药等维护健康的知识与技能。
建立并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构建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
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激励约束机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修目录、工作程序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修目录、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0•【字号】鄂政办发[2005]112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修目录、工作程序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12号)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省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力量研究制订了《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修目录》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工作要求,组织力量迅速开展预案编制、修订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修目录一、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办公室二、专项应急预案(一) 自然灾害类1、《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民政厅协办单位:省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交通厅、卫生厅、建设厅、商务厅、地震局、气象局、粮食局2、《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水利厅协办单位:省公安厅、民政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省军区、武警总队3、《湖北省地震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地震局协办单位:省公安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厅、交通厅,省军区、武警总队4、《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协办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水利厅、交通厅、地矿局、气象局5、《湖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林业局协办单位:省公安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气象局,省军区、武警总队(二)事故灾难类1、《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安监局协办单位:省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水利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农业厅、国资委、质监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国防科工办、三峡办、地矿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地方海事局,省政府新闻办,武汉铁路局、长航管理局、长江海事局、民航湖北监管办,各保险公司,省委宣传部,省军区、武警总队2、《湖北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承办单位:武汉铁路局协办单位:省公安厅、卫生厅、安监局、国资委,省政府新闻办,省委宣传部,省军区、武警总队3、《湖北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承办单位:民航湖北监管办协办单位:省公安厅、卫生厅、交通厅、安监局、环保局、通信管理局、地方海事局,省政府新闻办,长江海事局、武汉铁路局,省委宣传部4、《湖北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电力公司协办单位:省发改委、经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厅、商务厅、安监局,省政府新闻办,武汉铁路局、国家电力华中公司,省委宣传部5、《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环保局协办单位:省发改委、交通厅、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信息产业厅、商务厅、林业局、安监局、三峡办、气象局、地方海事局,省政府新闻办,武汉铁路局、民航湖北监管办、长江海事局,省委宣传部6、《湖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通信管理局协办单位:省信息产业厅、安监局,各电信运营企业,省委宣传部7、《湖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承办单位:长江海事局协办单位:省公安厅、交通厅、卫生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农业厅、信息产业厅、环保局、安监局、旅游局、三峡办、气象局、地方海事局,省政府新闻办,长航管理局,省委宣传部,省军区、武警总队(三)公共卫生事件类1、《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卫生厅协办单位:省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农业厅、商务厅、质监局、环保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外侨办、检验检疫局、红十字会,省政府新闻办,民航湖北监管办、武汉铁路局,省委宣传部,省军区、武警总队2、《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卫生厅协办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公安厅、科技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红十字会,武汉海关,省军区、武警总队3、《湖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农业厅协办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商务厅、卫生厅、质监局、工商局、林业局、检验检疫局、外侨办,省政府新闻办,民航湖北监管办、武汉铁路局,省委宣传部,省军区、武警总队4、《湖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办单位:省卫生厅、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教育厅、监察厅、财政厅、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检验检疫局,省政府新闻办,武汉海关(四)社会安全事件类1、《湖北省粮食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粮食局协办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公安厅、商务厅、农业厅、审计厅、教育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农发行、电力公司,省政府新闻办,武汉铁路局2、《湖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协办单位:省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省政府新闻办,人行武汉分行3、《湖北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外侨办协办单位:省发改委、民宗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安全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旅游局,民航湖北监管办、武汉铁路局,省委宣传部4、《湖北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公安厅协办单位:省发改委、民宗委、教育厅、安全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外侨办、信访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总工会,省政府法制办、新闻办,民航湖北监管办、武汉铁路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委宣传部,省军区、武警总队5、《湖北省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公安厅协办单位:省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安全厅、建设厅、交通厅、卫生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农业厅、教育厅、文化厅、科技厅、环保局、质监局、外侨办、国防科工办,民航湖北监管办、武汉海关、武汉铁路局,省委宣传部,省军区、武警总队6、《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委宣传部协办单位:省公安厅、信息产业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外侨办,湖北日报社、湖北电台、湖北电视台、荆楚新闻网7、《湖北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承办单位:省旅游局协办单位:省卫生厅、公安厅、交通厅、外侨办,省委宣传部三、部门应急预案(一)自然灾害事件类1、《湖北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省建设厅制定)2、《武汉铁路局防洪应急预案》(由武汉铁路局制定)3、《武汉铁路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武汉铁路局制定)4、《武汉铁路局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武汉铁路局制定)5、《湖北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农业厅制定)6、《湖北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农业厅制定)7、《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农业厅制定)8、《湖北省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由省林业局制定)9、《湖北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由省气象局制定)10、《湖北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省红十字会制定)11、《湖北省分蓄洪区防洪预案》(由省水利厅制定)12、《湖北省长江三峡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由省地震局制定)(二)事故灾难事件类1、《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省国防科工办制定)2、《湖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省建设厅制定)3、《湖北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由省建设厅制定)4、《湖北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由省建设厅制定)5、《湖北省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由省建设厅制定)6、《武汉铁路局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由武汉铁路局制定)7、《武汉铁路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武汉铁路局制定)8、《武汉铁路局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由武汉铁路局制定)9、《武汉铁路局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武汉铁路局制定)10、《湖北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省交通厅制定)11、《湖北省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省交通厅制定)12、《湖北省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由省信息产业厅制定)13、《湖北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农业厅制定)14、《湖北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农业厅制定)15、《湖北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由省质监局制定)16、《湖北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由省林业局制定)17、《湖北省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省安监局制定)18、《湖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省安监局制定)19、《湖北省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省安监局制定)20、《湖北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省安监局制定)21、《湖北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省国防科工办制定)22、《湖北省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省教育厅制定)23、《湖北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省安监局制定)24、《湖北省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省公安厅制定)25、《湖北省地方铁路事故应急预案》(由省铁路办制定)(三)公共卫生事件类1、《湖北省医药储备应急预案》(由省物资储备局制定)2、《武汉铁路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武汉铁路局制定)3、《湖北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由省农业厅制定)4、《湖北省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处置预案》(由省检验检疫局制定)5、《湖北省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由省检验检疫局制定)6、《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民用航空应急控制预案》(由民航湖北监管办制定)7、《湖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8、《湖北省旅游行业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工作预案》(由省旅游局制定)9、《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由省交通厅制定)10、《湖北省车船交通工具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由省交通厅制定)11、《湖北省学生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流行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由省教育厅制定)12、《湖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由省卫生厅制定)13、《湖北省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由省卫生厅制定)14、《湖北省血吸虫急性感染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由省卫生厅制定)15、《湖北省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由省卫生厅制定)16、《湖北省霍乱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由省卫生厅制定)17、《湖北省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学应急预案》(由省卫生厅制定)18、《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预防和处置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急预案》(由省工商局制定)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1、《湖北省外侨办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外侨办制定)2、《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由省发改委制定)3、《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由省发改委制定)4、《湖北省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由省物资储备局制定)5、《湖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省教育厅制定)6、《湖北省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由省民宗委制定)7、《湖北省国家安全厅应对突发事件情报信息工作应急预案》(由省安全厅制定)8、《湖北省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司法厅制定)9、《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由省财政厅制定)10、《湖北省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应急预案》(由省财政厅制定)11、《湖北省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12、《武汉铁路局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由武汉铁路局制定)13、《湖北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商务厅制定)14、《湖北省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文化厅制定)15、《湖北省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人行武汉分行制定)16、《湖北省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由人行武汉分行制定)17、《湖北省海关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武汉海关制定)18、《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由省工商局制定)19、《湖北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由省广电局制定)20、《湖北省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省体育局制定)21、《湖北省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由省民宗委制定)22、《湖北省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外侨办制定)23、《湖北省涉港、涉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外侨办制定)24、《湖北省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外侨办制定)25、《湖北省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银监局制定)26、《湖北省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证监局制定)27、《湖北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保监局制定)28、《湖北省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由省信访局制定)29、《湖北省邮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省邮政局制定)30、《湖北省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的预案》(由省公安厅制定)31、《湖北省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的预案》(由省公安厅制定)32、《湖北省防空袭应急预案》(由省人防办制定)33、《湖北省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由省移民局制定)34、《湖北省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由省物价局制定)35、《湖北省科技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省科技厅制定)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程序为了规范预案编修工作程序,保证编修工作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特提出如下预案编修工作程序,供组织、指导、协调、督办预案编修工作时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鄂政办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日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目录一、现状和形势(一)取得的成效(二)问题和挑战(三)发展的机遇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主要目标三、主要任务(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二)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健全应急管理法治体系(三)集聚创新发展要素,完善人才科技支撑体系(四)强化采供储运管理,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六)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七)强化救援力量建设,提升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八)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城乡社区基层应急能力(九)推进共建共治共享,打造全社会应急管理共同体四、重点工程(一)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程(二)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工程(三)应急物资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四)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工程(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程(六)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工程(七)应急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工程(八)“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建设工程(九)应急装备现代化提升工程(十)城乡综合风险监测预警中心建设工程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强经费保障(三)加强考核评估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推进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根据《“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框架和湖北省县乡两级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3]7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7.15【实施日期】2003.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框架和湖北省县乡两级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7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框架》和《湖北省县乡两级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心系广大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危、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作出的战略决策,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
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要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确保顺利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框架(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2003年6月5日)一、指导思想贯彻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精神,按照国家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以全省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通过加强医疗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二、规划目标力争在今明两年时间内,通过国家、省和地方的各级投入,基本建成由省会城市、市州、县、乡镇传染病救治机构及其它相关设施、技术队伍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鄂政办函〔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明确救助标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救助原则(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规定及时向其给予资金和物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确保其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
(二)救助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坚持以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为根本出发点,落实各项灾害救助措施。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
3.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坚持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重点救助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4.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坚持严格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台账、张榜公示,及时发放、注重效果。
二、救助对象、标准和程序(一)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重点救助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救助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
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湖北省基本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全文及解读
湖北省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3)4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3)35号)等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费用救助;对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给予参保资助的业务办理。
第三条医疗救助经办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开透明。
公开救助政策、经办程序,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方便快捷。
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S)高效协同。
加强与各相关部门衔接,推动医疗救助人员信息实时交互共享和医疗救助业务高效协同办理。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四类:(一)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S)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救助方式:(-)参保缴费资助。
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按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医疗费用救助。
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含“单独支付”药品)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给予救助。
医疗费用救助包括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
对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前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按统筹区相关政策给予依申请救助。
第二章参保缴费资助第六条原则上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应在身份认定地参加居民医保。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办发[2014]35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办发〔2014〕35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3〕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
疾病应急救助应坚持救急为主、包干使用、共担协同的原则。
2014年,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基本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全面启动;2015年,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稳定运行,特殊困难的急重伤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运行。
二、疾病应急救助筹资机制(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受省级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
每年根据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全市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基金筹资规模。
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
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一)基金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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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3]5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7
【实施日期】2013.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3〕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
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金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
设立省、市(州)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在市(州)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向市(州)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
市(州)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按属地化原则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各级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
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