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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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3]5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7

【实施日期】2013.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3〕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

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金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

设立省、市(州)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在市(州)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向市(州)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州)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按属地化原则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各级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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