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进口散装铁矿石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共11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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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规范进口铁矿石的检验监管工作,按照《福建检验检疫局工矿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要求,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进口散装铁矿石卸货过程的手工取制样方法、检验流程、结果判定、出具证书等工作规则。适用于福建局辖区对进口铁矿石的检验监管工作。

3.职责

3.1福建局检验监管处统一管理辖区进口铁矿石的检验监管工作。

3.2各分支局、办事处负责辖区进口铁矿石检验监管的实施以及检测结果的判定工作。

4.工作流程

4.1接单

施检部门接单后,应认真审核报检单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内容是否齐全,货物数/重量、货物总值、合同号等是否与所附单证相符,是否加盖了报检单位公章等。审核所附贸易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质保书等是否齐全,与报检单内容是否一致,单证与单证之间是否相符。对单证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检务部门。对单证符合要求的应应分单给施检人员。

4.2审单

施检人员应认真研读贸易合同,充分理解合同涉及的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明确如下技术参数:品名、合同号、数量、到港日期、具体规格。

4.3进口铁矿石属于高风险,实施抽样检验模式,采用逐批抽样方法,按照检验检疫依据的规定,对产品的品质、规格、数重量等项目进行检验。

4.4现场检验检疫前期准备

4.4.1取制样过程所需装备:取样铲(系列)、缩分铲、挡板、盛样容器、测雨水杯、直尺、记号笔、标签、二分器(系列)、塑料地膜、台秤、取样袋、编织袋、口罩、手套、安全帽、破碎机、照相机。

4.4.2确认码头卸载的方式,以选择定量取样或者定时取样的方式。

4.5现场检验检疫

4.5.1卸货前的现场检验

检验人员应登上装运铁矿石的货轮查看船舱中铁矿石的状况,查验的主要内容如下,若存在以下问题则应详尽做好现场检验记录,拍照见证,并立刻向上报,同时通知收货人或代理到现场见证,将相关情况反馈供货商:

(1)货证是否相符合,拍摄船体与各仓货物的照片,观察是否存在色泽、粒度的差异;

(2)铁矿石中是否夹带与货物无关的异物、废料等恶性夹带物,如生活类或环境类杂物(树枝、废纸、编织袋、塑料、可乐瓶等)、铁矿类杂物(如粉矿中混有块矿、球团矿等)、非铁矿类杂物(如钢渣、铁渣、氧化皮等);

(3)是否有明水;

(4)向船方索取货轮的装载规模、卸载计划,查阅航海日志,询问货物是否来自不同的矿区,不同矿区的货物分布情况,装载和运输过程中是否有渗水、污染等不正常情况;

4.5.2重量鉴定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水尺计重作为通用的重量鉴定的方法。

4.5.3取制样方案

4.5.3.1评估粒度范围:粒度范围是决定份样量的主要依据,采用参考国外品质检验证书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法。现场确认时先分别对每个料仓进行总体评估,然后在开始卸载及卸载过程进行评估校准,同时应记录粒度的情况,尤其是块矿,应确认主要的粒级范围和比例。

4.5.3.2按照交货批铁矿石品质波动大的情况确定所采取份样数,同时根据粒度确定份样量,份样的最小质量见下表,特别对于粒度大于100mm的铁矿石,还应按照粒级在同一部位随机取得大于100mm的块矿,确保各种粒级都有同等机会被采取并被制成副样。

4.5.4取样

取样时可以采用系统取样方法:在矿石从货舱中运出时的带式输送机转运时、在装卸工具中、在堆垛过程中新露出的面上;也可以采用二级取样方法在货车中取样。

(1)定量取样:按预先设定的重量间隔取样。取样过程应计量卸货数量,填写现场抽样原始记录,确保等量取样。

(2)定时取样:按预先设定的时间间隔取样。取样过程应核实卸货的过程持续而稳定,填写现场抽样原始记录,确保取样的精密度。

4.5.5份样的标识与保存

取好的份样应贴好标签并妥善存储,防止环境与人为的污染与破坏。为了便于保存,同时使样品水分蒸发最少,操作过程中,可以将几个份样盛于一个包装容器中。

4.5.6水分测定样品的制备

4.5.6.1公称粒度小于40mm时,水分样可单独取样。必要时,破碎以后再进行手工缩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圆锥四分法、二分器缩分法和网格法。若公称粒度大于40mm时,由于份样量较大,可能各个副样由不同的份样个数组成,因此只能采用定比缩分。

4.5.6.2水分测定从副样中制备,则将10个份样组成一个副样,每一个副样组成一个水分测定样品,通常采用网格法:将水样副样分成3×4的网格,用份样铲将每格中取出1KG的份样,共计12KG,制成一个水分测定样品。最后交货批水分含量应是所有副样检测结果的加权平均值。

4.5.6.3水分测定从大样中制备,则被测样品至少为4份,根据4个检测结果的极差来计算交货批水分含量。

4.5.6.4必要时再进行雨水校正。

4.5.7理化性能样品的制备

4.5.7.1 粒度检测样品和化学成分样品应采用样品重用的原则,先进行粒度检测再进行化学成分的检测,同时应保证缩分后大样的最小质量符合检测要求。

4.5.7.2其它物理性能(转鼓指数、抗磨指数等)主要指球团矿、烧结矿和粒级矿的检测项目,应保证缩分后大样的最小质量符合检测要求。

4.6现场检验记录

4.4.1填写《进口铁矿石现场检验原始记录》(见附件一)

(1)在记录表格上应记录:报检号、时间、天气、降雨量等基本情况。

(2)卸载开始应记录卸货前的现场检验情况、评估粒度范围、手工取样的方式等。

(3)卸货过程应体现现场的情况记录,尤其是一些突发的和不可预料的情况,如恶性夹带物、明水、装卸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

(4)定量取样应确认每爪卸载净重,以便及时调整,确保等量间隔取样。(4)定时取样应确认卸货过程的持续稳定。

(6)记录表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4.6.2填写《进口铁矿石现场抽样原始记录》(见附件二)

(1)在记录表格上应记录:副样编号、报检号、取样方式、取样间隔等基本情况。

(2)每次取样的时间。

(3)记录表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4.6.3施检人员在检验完成后,应填写《进口铁矿石检验原始记录》(见附件三),该原始记录是对开卸、卸毕、卸货过程、抽制样、现场情况等一系列的总结。

4.7结果评定及处理

进口铁矿石属结价商品,对整个到货批的检验结果,按实际测定值出证,并以贸易合同的规定来判定。若我方检测结果与外方存在较大偏差的,必要时可将留样再次检测。

4.8出具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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