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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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7.10.08

【实施日期】2007.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2007年10月8日)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3号)的要求,为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流程,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数据质量评估

数据质量评估是各部门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判断,对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核实,对统计数据进行最终确认的过程。通过评估,及时掌握统计数据的可靠程度或差错率的大小,系统查找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数据质量;同时促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统计调查方法规范及各部门统计数据衔接,以更好地满足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的需要。

二、数据质量评估的原则

1.规范性原则。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应建立在科学规范的方法之上。各部门应逐步建立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评估方式,以系统配套的方法保证评估结果,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

2.整体性原则。各种经济社会现象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反映着客观经济规律,共同构成社会经济运行的有机整体。统计数据质量评估,要充分利用经济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设置检验方法和机制,发现其运行规律,从宏观角度整体把握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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