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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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统计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统计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法规类别】统计指标与统计调查【发文字号】京统发[2007]15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发布日期】2007.11.23【实施日期】2007.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的通知(京统发〔2007〕159号)市局、总队所属各单位,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修订了《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并经市局、总队机关制度修订工作审议小组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政府统计系统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为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强化统计数据质量责任意识,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事故界定本办法所指责任事故,是指政府统计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质量问题导致统计数据出现较大差错,造成不良后果。

二、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统计系统各级统计机构中,负责统计制度方法设计,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审核、上报、传输,统计数据使用、提供和发布等工作环节的人员。

三、适用统计指标国家统计局和市政府考核的主要统计指标,市委、市政府领导关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主要统计指标。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统计指标,将根据各时期国家统计局和市政府对政府统计工作的要求以及政府统计工作的重点适时调整。

具体适用统计指标见附件。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二篇)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二篇)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对于决策和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统计数据报送、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以期提高数据统计的质量和效益。

二、统计数据报送制度设计1. 设立统计数据报送的主体:应建立专门负责统计数据报送的机构或部门,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同时,建立起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渠道,确保数据的准确获取和及时交流。

2. 确定报送频率和时间节点:根据数据的实际需求,确定数据报送的频率和时间节点。

一般可以按月、季、年进行报送,时间节点应与业务和决策的周期相适应。

3. 完善报送材料和格式:明确报送的数据内容和指标,制定统一的报送材料和格式。

避免数据重复、遗漏或格式不统一的问题。

4. 确定报送渠道和方式:确定数据报送的渠道和方式,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在线系统等形式进行报送。

同时,保证报送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5. 建立数据报送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对于数据报送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对于数据报送工作出色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激励,提高报送的积极性和质量。

三、质量检查审核制度设计1. 设立质量检查审核的主体:建立专门负责质量检查审核的机构或部门,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同时,建立起与数据报送主体的沟通渠道,确保数据检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确定质量检查审核的要求和标准:制定统一的质量检查审核要求和标准,明确数据的质量指标和评价标准。

对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统计数据,可以根据其特点和需求进行细化和补充。

3. 确保质量检查审核的公正和独立:确保质量检查审核工作的公正和独立,避免利益冲突和人为干扰。

可以采取随机抽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增加审核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4. 建立质量检查审核的监督和监控机制:对于质量检查审核工作开展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可以建立质量检查审核结果的公开和反馈机制,接受外部的监督和评价。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市局所属各单位,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 为做好我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现将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2017年8月14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第三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第四章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北京市统计条例全文

北京市统计条例全文

北京市统计条例全文2016北京市统计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客观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符合首都城市性质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工作方式和统计管理体制,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统计工作应当遵循职责独立、制度严谨、数据真实、结果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监测和评价等作用,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五条本市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信息化建设,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实施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对统计活动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有权予以拒绝。

第七条本市鼓励统计社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发展,为统计工作提供服务。

统计社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当依法成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出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统计工作;村和社区的统计工作站点负责相关统计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开展和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二章统计调查第九条本市建立统计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制度。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情况统计资料。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4•【字号】顺政办发〔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15〕34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4日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39号)精神,切实提高本区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实现部门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为政府宏观决策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撑。

近年来,各部门不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但在调查项目设立、统计标准执行、数据对外公布、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影响统计职能的发挥,必须加以改进。

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立足区域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强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积极推动统计数据资源共享,以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规范设立统计调查项目(一)合理确定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数据和行政记录,减少普查和全面调查,扩大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应用范围。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及工作流程的通知-京统发[2005]20号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及工作流程的通知-京统发[2005]20号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及工作流程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及工作流程的通知(京统发[2005]20号)各区县统计局、有关统计直报单位:2005年3月8日,市统计局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及工作流程,现将具体内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统计局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更好地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统计管理和统计调查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和相关规章,对1997年制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以北京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取得的全市各类基本单位情况数据为基础,统一搭建网络环境下的基本单位名录管理维护平台,实现对全市统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数据的统一管理、适时维护、集中存储和信息共享。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单位信息的归集、反馈和管理。

第四条市统计局各相关部门、市直报单位和区县统计局分别履行对基本单位信息的提供、归集、技术保障和督察督办的工作职责。

具体工作职责:(一)数据库工作组:1.修订基本单位报表制度和分类代码目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办法;2.对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即时维护、更新;3.定期向市税务部门收取税务登记名录,并将税务部门纳税库的行政记录按经营地(或纳税地)原则反馈给各区县(包括免税单位);4.向工商、质监、民政、编办收取单位登记名录,并向区县反馈单位登记名录;5.对直报单位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维护及《统计登记证》的发放;6.即时将统计关系管理部门变更单位的名录提供给各区县统计局;7.组织各区县统计局之间开展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交叉互查工作及业务培训;8.不定期检查各专业处队日常统计调查所使用的基本单位名录与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一致性;9.每年12月下旬向各专业处队反馈专业基本单位名录库,作为实施当年年报和第二年定报的基础;10.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基本单位名录库;11.定期存储和保管历年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查询服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8日北京市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统计资料发布工作,保障统计资料发布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市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统计资料发布工作。

本办法所称有关部门是指生成和掌握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统计数据的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统计资料是指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统计调查或者依据有关统计制度规定利用行政记录取得的,反映相关行政区域或者业务领域情况的统计数据等。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取得的统计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及时发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统计资料由生成该资料的部门发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发布工作机制,依法发布本机构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取得的统计资料,并定期发布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统计资料。

有关部门应指定本部门负责统计资料发布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依法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发布工作。

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正文:---------------------------------------------------------------------------------------------------------------------------------------------------- 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2007年10月8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3号)的要求,为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流程,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质量评估是各部门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判断,对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核实,对统计数据进行最终确认的过程。

通过评估,及时掌握统计数据的可靠程度或差错率的大小,系统查找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数据质量;同时促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统计调查方法规范及各部门统计数据衔接,以更好地满足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的需要。

二、数据质量评估的原则1.规范性原则。

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应建立在科学规范的方法之上。

各部门应逐步建立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评估方式,以系统配套的方法保证评估结果,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

2.整体性原则。

各种经济社会现象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反映着客观经济规律,共同构成社会经济运行的有机整体。

统计数据质量评估,要充分利用经济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设置检验方法和机制,发现其运行规律,从宏观角度整体把握数据质量。

3.数出有据原则。

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范围,核准调查单位,确保填报单位数量的完整。

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报表的统计口径范围,检查填报单位数量,保证填报单位不重不漏。

三、数据质量评估的范围各部门应重点对提交给市领导、全市重要会议涉及的统计数据以及统计公报、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各种新闻媒体形式发布的主要数据进行质量评估。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是一种规定和管理统计数据报送、质量检查和审核评估的制度,旨在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

具体的制度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报送要求:明确各单位对统计数据的报送时间、报送频次、报送格式和报送渠道等要求,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2. 数据质量检查:建立数据质量检查机制,对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包括数据的正确性、一致性、完整性等方面,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审核评估程序:建立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程序,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包括数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等方面,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

4. 问题反馈和整改措施:对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反馈,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督促整改过程,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5. 统计数据报送和质量检查责任:明确各级单位的报送和质量检查的责任,建立相应的考核和奖惩机制,落实责任到具体人员。

通过建立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可以促进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数据的质量,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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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京政办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的意见》已经第15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京发〔2006〕9号),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整合规范部门统计数据信息,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做好部门统计工作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多年来,本市部门统计在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形势发展及任务的变化,部门统计工作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当前,本市部门统计工作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机构设立不健全,专职统计人员配备不足;管理制度不完善,数据发布、质量评估缺乏标准依据;执行程序不严格,大量统计调查表未经审批或超期限使用;部门数据缺乏集中整合、统计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等问题,造成“报表多乱”和“数出多门”,影响了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因此,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部门统计工作,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实现统计信息资源集中共享。

二、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市统计局作为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紧密围绕建设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中心和区域发展及产业发展的监测评价中心,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京统发[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京统发(2008)96号)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北京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已于2008年4月21日第12次北京市统计局局长、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总队长联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二○○八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以下简称市局、总队)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全市政府统计工作的检查监督,保障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工作,促进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增强统计主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各地区统计机构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机构,列入统计巡查的对象:(一)各区县统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机构;(二)国家统计局和北京市统计局派出在各区县的调查队;(三)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下列事项,列入巡查内容:(一)执行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三)执行国家和本市统计调查制度情况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与审批(备案)情况;(四)统计数据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发布情况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五)完成市政府和市局、总队部署的重大工作和统计调查任务情况;(六)区县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廉政勤政建设及统计队伍、行业作风建设情况;(七)区县统计机构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八)市局、总队认为应当巡查的其他内容。

北京市 部门调查 统计制度

北京市 部门调查 统计制度

北京市部门调查统计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统计工作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了解北京市各部门的调查统计制度,本文将对北京市部门调查统计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一、北京市部门调查统计制度的概况北京市各部门的调查统计制度是指在单位内部建立的一套科学合理的统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并优化部门内部的数据统计工作流程,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目前,北京市各部门的调查统计制度涵盖了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发布等各个环节,涉及到各种调查统计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和标准。

北京市部门调查统计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早,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逐步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北京市各部门的调查统计制度已经逐渐趋于规范和科学化,不断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北京市部门调查统计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统一领导,明确责任。

各部门在制定调查统计制度时,应明确统一的领导机构和责任部门,确保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分工协作,优化流程。

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合理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3. 数据共享,信息互通。

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交换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全面。

4. 审核监督,保障数据安全。

建立健全的数据审核和监督机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保障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1. 统计数据质量不高。

部分部门在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不够。

2. 统计制度不够完善。

有些部门的统计制度存在一些遗漏和不规范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加强统计知识培训。

对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统计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统计意识和能力。

2. 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的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加大对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4. 加强统计数据的发布和共享。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5.09.06•【字号】京统发[2005]84号•【施行日期】2005.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的通知(京统发[2005]84号)局属各有关单位、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各区县统计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统计部门服务社会的质量,优化单位统计登记工作的办事程序,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二00五年九月六日北京市统计登记(单位)办法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均须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统计登记。

第三条市统计局是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统计局按照统计工作管理职责,分级负责统计登记和管理。

市统计局负责直报部门所属单位的统计登记。

市统计局也可以委托有关直报部门,负责该部门所属单位的统计登记。

区、县统计局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统计登记。

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登记单位,由注册地统计局向该登记单位经营地统计局提供有关登记资料,登记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与经营地统计局建立统计工作关系,履行统计报表报送义务。

第四条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办材料:(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者批准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二)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提交证件或者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五条市或者区、县统计局对统计登记单位提交的有关申办材料予以审核,并核发《统计登记证》。

2024年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三篇)

2024年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三篇)

2024年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为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依据省、市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统计报表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第三条季报、半年报、年报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报表时间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限上报。

第四条业务报表必须经统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科室、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综合统计机构,由综合统计机构进行汇总,经填表人审核签字、统计负责人和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上级机关综合统计机构。

第五条综合统计员要在统计数据填报、汇总、整理的每个阶段,从基础数据收集和各专业主要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到最后数据的确定,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第六条报表上报实行双轨制,即在报送电子版的同时报送报表打印件。

原则上,上报电子版采用网络传输方式,报表打1印件采用专人送达的方式。

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更正期内立即申请更正。

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第七条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各统计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专(兼)职统计员是统计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各部门要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做好统计数据的评估工作。

由业务科室统计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写出统计评估分析,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上一级综合统计机构。

第九条统计数据的评估分析要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确实反映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忌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第十条各部门对社会公布统计数据及评估分析,必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统计数据和结果。

第十一条在质量审核过程中,如果确实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有疑问,应当责成填报人核实订正,并须经该部门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或盖章。

除逻辑性、计算性差错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自行修改或编造虚假说明。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

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检查报送的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反映实际情 况,没有错误或偏差。
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检查报送的统计数据是否与其他相关数据 一致,没有矛盾或冲突。
统计数据的合法性
检查报送的统计数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要求,没有违规或越权的情况。
检查频次与周期
1 2
月度检查
每月对上月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一次检查。
定义与概念
统计数据报送
指按照一定周期和要求,将企业内部或外部产生 的统计数据上报给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行为。
质量检查审核评估
对统计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审核和评估的过程, 以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数据质量
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 和可解释性等方面的特征。
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各级部门和 员工,涉及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 查审核评估的全过程。
准确性评分
对于统计数据准确性好的单位,给予90分以上的评分;对于准确性一般的单位,给予80-89分;对于 准确性较差的单位,给予70-79分;对于存在重大错误或偏差的单位,给予70分以下评分。
检查标准与评分
一致性评分
对于统计数据一致性好的单位,给予90分 以上的评分;对于一致性一般的单位,给 予80-89分;对于一致性较差的单位,给 予70-79分;对于存在重大矛盾或冲突的 单位,给予70分以下评分。
数据必须准确无误,符合业务实 际。
03
02
数据完整性
数据必须全面、不遗漏,能体现 所有相关的信息。
数据合规性
数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 业规定。
04
审核结果与处理
合格数据
对于符合审核标准的数据,给予合格 评级,并报送上级部门。

2023年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

2023年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

2023年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以支持决策制定、政策评估和经济发展。

该制度旨在规范数据报送的程序和要求,加强质量检查审核,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

一、数据报送1. 报送机构:所有有数据报送职责的机构,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都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2. 报送内容:报送的统计数据应包括完整的数据报表、相关说明和附注等。

3. 报送频率:按照具体统计指标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统计数据的报送频率,可以是月报、季报、年报等。

4. 报送要求:确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报送数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统计口径进行填报,同时提供有关数据的解释和说明。

5. 报送时间:规定每个报送期限,确保数据能及时报送给统计部门,以便及时进行数据处理、分析和发布。

二、质量检查1. 检查机构:成立专门的质量检查组织,由统计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士参与,共同完成质量检查任务。

2. 检查范围:对所有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比性等方面的检查。

3. 检查方式:采取抽样调查、现场检查、数据对比等方法,对数据进行核验、比对和评估,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检查周期:制定定期的检查计划,保证对各个报送单位的质量检查和审核工作的全面开展。

5. 检查结果:对质量检查的结果进行编制报告,总结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及时纠正数据错误和偏差。

三、审核评估1. 审核机构:建立统计数据审核机构,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评估。

2. 审核标准:制定明确的审核标准和指标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

3. 审核流程:明确审核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审核范围、审核方法、审核时间和审核结果的反馈等。

4. 评估结果:对审核后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包括数据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比性等方面的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5.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促进数据质量的提升。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市统计条例》相关规定
■ 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政府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建设全市统 一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统计、工商行政、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向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提供所需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系统供政府有关部门查询和使用。
■ 报送统计调查项目结果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
■ 报送年度统计调查计划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统计 调查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拟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
BM 03
北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环保、能源、水)
(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制定 2016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进行 了摘编,请您阅读并知悉。
■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责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 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 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依法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体现精简效能原则,科学设置 统计指标和设计调查方案,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可行性测试。能够通过已有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取得 所需资料的,不得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申请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向具有法定审批权限的统计机构提交 申请表、制定依据、统计调查制度、经费保障等材料。

北京市部门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北京市部门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北京市部门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部门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07年10月8日)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京发〔2006〕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3号),加强和规范本市各部门发布全市性统计信息工作,明确各部门发布统计信息的工作职责,保证和提高所发布统计信息的一致性、及时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生成和掌握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各类统计数据资源的市委和市政府的组成部门、专门机构、直属机构以及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单位。

二、本办法所称全市性统计信息是指各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统计制度规定,经北京市统计局审批(备案),或通过行政记录等方法取得的反映全市某方面情况的统计数据资料。

三、全市性统计信息的发布是指通过公开出版物或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各种新闻媒体发布的统计信息。

四、市统计局是全市统计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负责组织制定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发布目录(样式见附表);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统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负责发布有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信息。

五、各部门负责发布本部门的全市性统计信息,发布的统计信息应符合国家、地方、部门统计制度及标准,符合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评估等流程规范,对所发布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布时,应按照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向社会公布主要指标的涵义、调查方法等内容。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三篇)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三篇)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一)审核评估范围月报、季度、年度统计报表的主要指标数据均应进行评估。

(二)审核评估内容1.统计范围中,全面统计的调查单位是否全面,非全面调查的样本单位、重点单位是否具有代表性。

2.统计数据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相应或相关的数据是否一致或衔接;同业务部门相应或相关的数据是否有出入,有出入的原因是否清楚合理。

3.反映的增长速度、结构比重的变化是否清楚合理;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是否吻合。

(三)审核评估步骤1.统计人员按上述要求提供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报告,当期报表,以及主要指标数据与上年的对比表。

2.召集相关部门和领导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

3.经审核评估发现有重要差错或疑问的数字,由统计人员负责查对核实或调整,再由主管领导审定。

4、报表经过审核评估无误后由主管领导和统计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审核评估时间____月报数据如出现陡增陡降或趋势性问题等,随时召开审核评估会。

2.每季对有明显趋势变化的统计数据,写出审核评估报告或书面说明,交分管领导审定,如有问题可随时召开评估会。

____年度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报告应在上报前二天内提出,交主管领导审定。

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二)为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有效促进各专业间统计数据衔接,更好地为地方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1、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小组建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为成员的数据质量评估小组。

数据质量评估小组负责对本局各专业报表的主要统计数据进行评估。

凡涉及数据质量评估内容的统计报表,必须经评估后才能正式上报。

评估工作由综合科牵头,组织召开评估会议。

2、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局和上级调查队制订的统计方法制度各科室、各专业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方法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核算原则、计算方法、资料收集渠道等各项要求,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对基层提出的统计业务问题,应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予以答复。

2023年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

2023年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

2023年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一、背景介绍统计数据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____年,我们制定了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

通过这一制度,我们旨在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提高统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二、报送要求1. 数据的收集: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全面、准确地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

必要时,可以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数据。

2. 数据的报送: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将整理好的数据准确报送给国家统计局。

报送方式可以采用在线统计报告系统,也可以采用纸质报告的方式。

3. 报送的内容:报送的内容应包括相关数据的详细说明、数据来源和采集方法等,确保报送的数据具备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三、质量检查1. 质量检查对象:对报送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各单位、各地区和各部门。

检查的重点包括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等方面。

2. 检查方式:质量检查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现场核查、数据对比等方式进行。

具体的检查方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设置。

3. 检查结果:对于质量检查出的问题和错误,应及时进行整改和修正,并重新报送给国家统计局。

同时,对于存在严重问题和错误的单位和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人责任。

四、审核评估1. 审核评估对象:审核评估主要针对报送数据的质量、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

审核评估的对象包括各单位、各地区和各部门。

2. 评估方法:审核评估可以采用专家评审、模型分析、对比分析等方式进行。

具体的评估方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设置。

3. 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将被用于各单位、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对于数据质量较好的单位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数据质量较差的单位将予以批评和惩处。

五、制度改进为了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信度,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不断改进和完善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

根据新的技术和方法,逐步推行在线数据报送和自动化数据处理等方式,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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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7.10.08
【实施日期】2007.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2007年10月8日)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3号)的要求,为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流程,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数据质量评估
数据质量评估是各部门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判断,对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核实,对统计数据进行最终确认的过程。

通过评估,及时掌握统计数据的可靠程度或差错率的大小,系统查找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数据质量;同时促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统计调查方法规范及各部门统计数据衔接,以更好地满足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的需要。

二、数据质量评估的原则
1.规范性原则。

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应建立在科学规范的方法之上。

各部门应逐步建立适合本部门特点的评估方式,以系统配套的方法保证评估结果,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

2.整体性原则。

各种经济社会现象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反映着客观经济规律,共同构成社会经济运行的有机整体。

统计数据质量评估,要充分利用经济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设置检验方法和机制,发现其运行规律,从宏观角度整体把握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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