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缴款书号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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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乡关内容介绍

一、海关缴款书介绍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系统采用省级、总局两级数据集中的模式。即:

●省级数据库服务器存放本省的海关缴款书第一联信息及稽核结果信息。

●各省所辖各地市、区县操作人员可通过浏览器查询存放在本省局的数据以及下载稽核结果信息。

●总局数据库服务器存放海关提供的缴款书第四联信息,以及稽核结果信息,同时接收各省局上传的

比对情况统计表信息。

二、海关缴款书录入号规则

海关缴款书22位编码规则例:220120081018227577-L02

三、数据校验规则说明

数据合法性检查

●对缴款书号码、抵扣单位识别号、抵扣单位名称、税款金额、填发日期等字段进行合法性校验,以

上字段有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属于校验未通过。

●未开启“同城办税”时,若第一联报送数据的纳税人和所属税务机关不一致,则不予接收;开启“同

城办税”时,则允许企业在同一地市范围内进行跨区县报送第一联数据。

数据逾期报送的时间限定原则:

●缴款书报送日期-填发日期>180天;

重复报送的判断原则:

●缴款书号码、抵扣单位识别号、税款金额、填发日期四项要素均相同的第一联数据。

●缴款书号码相同的第四联数据。

四、数据处理步骤●数据接收

●稽核结果通知书

五、稽核结果

●缴款书比对要素:缴款书号码、税款金额、填发日期。

●留待继续比对(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

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

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

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

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

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六、海关缴款书的稽核数据滞留期的判断条件:

●滞留期:2个月,海关缴款书的稽核月份为海关缴款书填发日期当月及次月,这个时间段为滞

留期。

●对于企业报送及申请数据核对且原票采集错误的第一联数据,若稽核月份与填发日期的填发月

份超过2个月且仍未找到未找到对应第四联数据则为缺联,否则为滞留。

●对于企业申请数据核对且原票采集正确的第一联数据,若稽核月份与填发月份超过6个月且仍

未找到对应的第四联数据则为缺联,否则为滞留。

七、海关缴款书的稽核数据问题处理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

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1.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

2.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其核对后的缴款书滞留期延

长为6个月,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同一个纳税人在相同稽核月份内对同一份海关缴款书进行多次核对,则以该缴款书最后一次核

对所产生的稽核结果为准。

●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

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八、稽核结果导出

●系统每月1日将上月所有缴款书均有比对结果的企业统一进行导出,生成该部分企业的最终稽

核结果及对应的稽核结果通知书;

●系统每月在纳税申报截止期的前两日允许企业根据当前比对情况对其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实时

确认和下载操作,企业确认下载后即生成该企业上月的最终稽核结果数据,同时对于以前月份报送且在当前征期内产生相符稽核结果的,允许纳入上月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可在当月进行抵扣;

●系统每月在纳税申报截止期的前两日自动将尚未确认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的企业进行稽核结果

通知书批量导出操作,以生成该部分企业的最终稽核结果。

(以上资料摘自海关稽核培训V2.0内容,仅供参考,以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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