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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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 (4)
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4)
二矿井主要通风机及装置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6)
三矿井风量测定及管理制度 (8)
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9)
五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 (10)
局部通风 (11)
六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1)
通风设施 (13)
七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3)
瓦斯管理 (14)
八矿井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14)
九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 (15)
十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6)
十一瓦斯超限分析上报及追查处理制度 (17)
十二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19)
十三瓦斯检查员请示报告制度 (26)
十四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27)
十五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28)
安全监控 (28)
十六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维护、调校、检定管理制度 (29)
十七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保管、维修和校验制度. 30防灭火 (31)
十八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31)
十九电气焊管理制度 (33)
二十井下火灾防治管理制度 (34)
二十一煤层自燃预测分析预报制度 (37)
二十二井下火区管理制度 (38)
二十三防灭火灌浆制度 (40)
二十四灭火器保养、管理制度 (41)
二十五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42)
粉尘防治 (43)
二十六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43)
二十七矿井粉尘测定制度 (44)
二十八矿井定期冲刷巷道制度 (45)
二十九预防和隔绝煤层爆炸管理制度 (46)
三十煤场防尘管理制度 (47)
井下爆破 (48)
三十一“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48)
基础管理 (50)
三十二“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50)
三十三通风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52)
三十四通风瓦斯分析制度 (54)
通风系统
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矿井各用风地点的所需要风量,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配风原则和《广西百色矿务局煤业有限公司矿井风量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并保证矿井井下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巷道风速应分别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必须建立测风和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制度,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根据测风结果,合理进行风量调节。
二、矿井每年在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三、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四、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所有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
五、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对于串联通风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六、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广西百色矿务局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七、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八、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煤业公司。
九、矿井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十、矿井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十一、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和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十二、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通风科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十三、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矿领导在现场统一指挥,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巷道贯通规定。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十四、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过采
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构建密闭,全部封闭采区。
十五、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十六、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时,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十七、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十八、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十九、井下个别临时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
二十、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在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巷道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二矿井主要通风机及装置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一、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