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居相关政策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冀建村[2008]438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建村〔2008〕438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搞好农村民居建设示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在年初组织开展了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建立10个以上样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建设样板房1000套),制定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
目前,各市样板村建设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最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个县(市)要抓好一个示范村,本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为切实将有关农村新民居的新要求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搞好农村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传统的住房观念未能得到扭转,民居建设还没有步入现代化、科学化之路,农村民居建设存在的布局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河北省幸福乡村和新民居建设政策解读
河北省幸福乡村(新民居)建设政策解读省委农工部王越祥(2012年12月26日)实施幸福乡村计划,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
既是前三年新民居建设工作的深入和延续,也是新民居建设的进一步拓展和提升。
根本目的是推动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提升广大农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一、我省幸福乡村计划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实施幸福乡村计划,作为我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践,作为农村新民居建设的拓展与提升,作为实现农民安居乐业的有效载体,紧密结合全省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和扶贫攻坚行动,按照“山、水、林、田、村”综合整治的要求,以加强“水、电、路、讯(邮)、房”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科、教、文、卫、保”公共服务水平为重点,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改善和保障农村民生,打造“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安居乐业、文明和谐”的幸福乡村。
(二)工作目标。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层级推进。
1、2012年在永久保留的中心村或行政村中优选1000个村,重点建设,配套提升,两年内基本建成幸福乡村示范点,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今后,每年都要规划启动一批重点村。
2、按照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项目帮扶工作10项重点任务安排,着力推进5010个帮扶村的配套项目建设,扩大示范效果。
3、对面上其他村庄要立足现有基础和发展条件,能做什么就先做什么,什么问题急迫就先解决什么问题,确保年内村村有变化,农民幸福指数年年有提高。
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将全省规划保留村庄全部建设成幸福乡村。
二、幸福乡村计划示范点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申报村庄必须符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村庄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比较完善。
2、申报村庄在区位、产业、集体经济实力和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要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和区域代表性。
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
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
首先,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需要注重环境保护。
在城市化进程中,我们要充分
考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在建设过程中,要尽量保留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避免破坏生态平衡。
同时,要推行绿色建筑理念,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需要注重居民的生活品质。
在规划和设计居住区时,要考虑到居民的生活需求,打造便利的交通、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此外,要注重社区建设,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助,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另外,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需要注重文化传承和创新。
在建设过程中,要保护
和传承当地的历史文化和传统建筑风格,同时也要融入现代化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手段,推动建筑业的创新发展。
这样既可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可以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和繁荣。
最后,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需要注重政府的引导和监管。
政府应该加大对新民
居建设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同时,要加强对新民居建设过程的监管,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合规,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总而言之,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
配合。
只有通过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格管理,才能建设出符合人民期待的新型居住环境,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可以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美好的居住环境,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2023年区委新民居改建工作方案
2023年区委新民居改建工作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我区的居住条件已经不能满足市民的需求,一些老旧、破旧的民居已经严重影响居住环境和市容形象。
因此,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市容形象,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区委决定在2023年启动新民居改建工作。
本次新民居改建工作的目标是将区域内老旧、破旧的民居进行改造,提供适宜居住的条件,同时结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打造宜居、宜商、宜游的居住区域,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
二、项目范围本次新民居改建工作主要涉及我区内老旧、破旧的民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住宅楼、老旧房屋等。
三、项目计划1.立项阶段组织专门的调研小组对区域内老旧、破旧民居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确定改建范围和改建重点。
同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明确资金来源和改建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
2.规划设计阶段邀请专业的规划设计团队,对改建范围内的民居进行详细规划和设计,包括建筑结构、功能布局、绿化景观等。
同时,与居民和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改建方案符合市民的需求和期望。
3.施工阶段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改建工作。
同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为了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可以采取分期改建的方式,先对一部分民居进行改建,再逐步延伸到其他区域。
4.验收和交付阶段在改建工程完成后,组织相关部门对改建工程进行验收,检查施工质量和是否符合设计规范。
然后,根据合同约定,将改建后的民居交付给居民使用。
四、项目管理和保障措施1.项目管理设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对新民居改建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以项目为导向,明确责任和权利,加强项目进度和质量的控制。
2.资金保障结合年度财政预算,落实专项资金,确保新民居改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鼓励政府和企业合作,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3.居民参与积极开展民主化决策,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规划设计阶段,开展社区座谈会,邀请专家和居民代表共同研究改建方案,确保改建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济南市新民居建设文件
济南市新民居建设文件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村村民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其本人或家庭成员使用的私有住房(以下统称“村民自建房”),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履行本辖区内村民自建房的属地管理责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负责村民自建房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村民自建房的用地审核批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配合镇人民政府进行村民自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巡查。
自建房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
第四条村民自建房,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满足村民需求,体现特色风貌。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上位规划组织开展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引导村民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第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按照《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村民统一组织实施住房建设。
村民住房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三层及以下;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
村民自建房应符合抗震、无害化卫生厕所等要求,要与美丽村居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相结合,打造彰显泉城文化和建筑风貌的泉城特色新民居。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民自建房实施细则;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自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把握政策稳步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
建 设理应 在科学 发展观 思想指 导下 进行 。要坚持 以人 为本 , 充 分 尊重农 民意愿 ,适 应农 民生 产 生活 需要 ,结合 农 村实 际情 况 有序 展 开 ;要 把 新 民居 建 设和 推 动 农 村 经 济发 展 、 1拆 迁复耕 工作 问题重 重 . 拆 迁复 耕是 新 民居 建 设的 重要 环 节 ,虽然 建 设之 前 村 为农 民谋求 更 多更 大更 加长 远 的利 益结 合 起来 ,真正 体现 民 都签 有拆 迁复 耕 协议 ,但 由于 种种 原 因 ,在实 际拆 迁 过 新 民居建 设造 福 百姓 的这 一根 本 宗 旨 ,这 样也 可 一 定程 度 上减 小拆 迁复 耕工作 的难 度 。 程 中 ,还是 产生 了一些 问题 , 缓 了拆迁复 耕工 作 。 延 2因地制宜 ,分类 施策 . 是 上 级要 求 与 农 村 实 际情 况 脱 节 。如在 拆 迁 方 面 , 不 同地 区 、不 同村 庄 ,经 济基 础 、人 文环 境 等 条件 不 上级 要 求是 成 方连 片 ,稳步 推 进新 民居 建设 工 作 。从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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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民居 建设不仅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 内容 ,也是关 系几亿农 民福祉 的 民心工程 。直面其 中存在的 问题 ,查找其原 应的对策措施仍是 目前新 民村建设 的重要课 题 。为此 ,我们 分析研 究 了农村新 民居 建设 的类型、存在 问题 及原 因 , 解决 问题 的路 径 ,以期更好地 实现农村的科 学发展 ,体现我党执政 为民的宗旨。 关键词 :新 民居建设 问题 解决路径
新民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办法
冀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办法为推进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搞好衡水湖区新民居建设所涉及村庄、村民房屋的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房屋搬迁当事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的范围1、搬迁安置范围:衡水湖区新民居工程建设规划范围以内的13个村庄(前赵、后赵、前冢、后冢、孙郑李、北八里、臧冢、北冯家庄、刘家埝、北岳家庄、常家宜子、王家宜子、邢家宜子)。
2、土地补偿范围:上述13个村庄的村庄占地及湖区10个村的所有土地。
二、搬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的原则1、按照“水市湖城”规划,实施新民居工程建设;坚持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利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操作;对被搬迁村民统一进行住房安置,对生产企业根据用地性质和规模给予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货币补偿。
2、土地补偿费由村委会申请,从财政局土地补偿费专户中分年度支取。
三、搬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及标准搬迁补偿方式实行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村民自行选择。
(一)产权调换方式1、置换标准(1)地上房屋。
居民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结合房屋结构、成新标准,按照有关法规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2)宅基置换。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1.5亩)以上的平原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被搬迁户合法宅基(233平)范围内,按1:0.45置换砖混结构楼房(置换框架结构楼房按砖混结构楼房的1:0.85计算,下同),一套住宅超出宅基面积的,超出部分按1:0.4置换。
宅基面积确定以《宅基证》为准,证外面积宅基归村集体所有,不予置换。
(3)一户多宅。
对一户多宅的(指有合法宅基证的),只允许其中一套执行以上标准,第二套按以上标准折算置换面积后另乘以90%置换;第三套按以上标准折算置换面积后另乘以80%置换;第四套按以上标准折算置换面积后另乘以70%置换。
乡村人居建设相关政策
乡村人居建设相关政策乡村人居建设相关政策一、村庄规划管理为提升乡村人居环境质量,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对村庄进行规划管理。
1.制定规划方案:根据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经济发展等因素,制定适合的村庄规划方案,明确村庄的布局、功能分区、建设规模等。
2.落实规划实施:按照规划方案,有序推进村庄建设,确保各项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3.加强规划监管:对村庄规划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违规建设、乱搭乱建等现象的发生。
二、农房建设规范为确保农房建设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需要制定相应的建设规范。
1.合理选址:农房建设应选择在地势平坦、地质条件稳定、排水顺畅、采光良好的地方。
2.建筑要求:农房建设应遵循当地传统建筑风格和习惯,注重实用性和安全性,满足抗震、防火、防洪等要求。
3.施工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和事故。
4.验收标准:农房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建筑符合建设要求和质量标准。
三、基础设施建设为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水平,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道路交通:修建和完善农村道路,提高农村交通条件,方便农民出行和农产品运输。
2.给水排水:建设完善的给水排水设施,确保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同时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需要。
3.电力通信:加强农村电力通信设施建设,提高农村供电和通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4.能源供应:建设农村能源供应设施,推广清洁能源,提高农村能源利用效率。
四、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为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1.垃圾处理: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体系,加强对农村垃圾的治理和管理。
2.污水治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农村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进行治理,防止污染环境。
3.环境卫生宣传: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文明卫生习惯。
五、农村危房改造与安全保障为保障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开展危房改造工作。
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几个问题
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几个问题一、组织推动农村新民居建设的两个目的1、集约节约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增加耕地(保18亿亩耕地红线),或者将节约出的建设用地置换到城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从总量上,以减少对农用地的占用,使农用地总量不减少)。
2、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村容村貌,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主要动力1、政府的动力。
(1)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必须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资源;(2)推进现代化,必须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而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必须占用土地资源。
在国家土地资源固定且农用地越来越少的硬性约束条件下,如何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又要为工业化、城镇化提供土地资源,就只能向农村建设用地主要是村址占地找出路。
把农民的房屋摞起来、盖楼房,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是唯一出路;(3)从政治的角度上,要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就必须要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村容村貌,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和谐建设与发展;(4)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
把农村建设用地通过征用为国有土地,再通过“招拍挂”市场运作,地方政府可以从中获得级差地租和土地增值收益。
“经营土地”,即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又可解决项目落地和城镇建设问题,政绩由此突破一举夺得,是地方政府的冲动和动力源泉之一。
2、企业的动力。
房地产开发商、投资企业在城市拿地越来越困难,成本越来越高,如果农村房地产市场在政策保护下能够打开口子,同样是可以有利润可赚的一个市场。
只要有利润,资本就会逐利。
只要政策允许,投资商、开发商、建筑商就会有积极性进行开发、建设新民居。
3、村集体的动力。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虽归集体所有,但却不能资产化、资本化,不能化作财富和资金,不开发就不能实现其增值价值。
河北新民居相关政策简析
河北新民居相关政策简析一、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2、节约土地3、采取“一村一议”的方式二、用地指导:1、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村址面积的三分之二以内2、农村居民以人均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3、居民建筑面积每户不宜超过250平方米4、一户一宅三、新民居设计原则:1、原则上以多层为主,二层叠拼为辅。
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2层35%0.6多层35%1.12、建筑基底面积应小于宅基地面积的70%3、层高不宜超过3米,底层层高不应超过3.5米。
四、周转用地1、采取“先占后补”的办法补充耕地面积为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
2、周转用地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不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周转用地最多不超过50亩。
4、使用年限为:3—4年五、使用周转用地应具备的条件1、已列入省、市新民居建设的示范村,因建新拆旧需要使用周转用地2、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已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3、拟拆迁的旧村址在城镇规划区以外。
六、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需包括以下内容:1、各示范村基本情况。
村庄总人口数,土地总面积,耕地面积,原村址占地面积;2、建新拆旧计划。
新村规划占地面积,建筑物平面和空间布局(层高、户型设计等),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地类,节余出土地面积及利用计划(复垦面积、调剂为其它建设用地面积、拟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村庄发展预留地面积,新民居建设工程进度安排表;3、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周转用地归还承诺时限等;4、标有示范村新、旧村址和周转用地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设区市或扩权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规划衔接说明。
七、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需要报送以下材料:1、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2、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意见;3、被占地农民的意见;4、示范村委会意见;5、周转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6、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7、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图。
8、宅基地退地协议。
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引导农民群众建设经济适用、功能完善、安全美观的新民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城乡统筹,推动城乡一体化、均衡化发展;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指导农村新民居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度超前,引导农民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
(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
完善县域村镇空间布局,编制乡、村规划,为农民做好建设技术服务,制定、完善支持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同时充分尊重和顺应农民意愿,争取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发挥广大农民建设新民居的主体作用。
2、宜建则建,宜改则改。
根据各村庄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经济水平、农民意愿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对各村庄进行分类指导,采取整村迁建、滚动翻建、就地改造、原址建设等多种方式建设,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村庄、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需要。
3、因地制宜,体现特色。
村庄规划建设应注意利用村庄自然条件,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体现地方特色、村庄特色和民族特色;建筑单体应多样化、农村化,防止千户一面、千村一面和城乡空间形态趋同化。
4、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积极采用节能门窗、外墙保温、非粘土砌块等节能材料和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沼气等新型能源,整合使用村庄内部闲置土地。
5、保障安全,有序建设。
科学评估建筑环境安全,遵守抗震、防火、防洪等设计规范,合理有序地开展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规划(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乡镇、中心村均应制定相应规划。
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进正规规划设计队伍,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新民居相关政策
新民居相关政策一、新民居建设用地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和废弃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要将新民居建设同空心村治理结合起来,争取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实施新民居建设。
二、周转用地的概念。
对建新拆旧的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需要新占农用地的,可采取先占后补的方法周转使用。
即:按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先行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待村民搬入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利用,复垦的耕地首先要补充新占的农用地。
补充耕地面积应当是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
周转用地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不须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使用周转用地最多不超过50亩(整体搬迁的除外),使用年限为3年至4年。
三、周转指标的归还。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周转用地分年度归还计划,并对周转用地归还期限做出承诺。
新民居建成后,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旧村址复垦任务。
周转用地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
经核定的周转用地要到期归还。
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县(市)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四、复垦的实施及验收。
使用周转用地,示范村村委会与旧村址复垦区所涉及的每个拆迁户签订协议,并收回拆迁住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旧村址复垦验收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或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五、新民居工作中的置换政策。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精神,在新民居建设中,首先要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置换指标可以有偿转让。
六、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的关键步骤如下:1、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共同选址,确定新民居建设地点。
选址尽量避开基本农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县域镇村规划,符合示范村村庄规划,达到环保局环评要求。
2、建设局进行规划,出具我市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图。
提供经批准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3、村委会征得被占地村民的同意,出具被占地村民意见。
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省委七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新民居建设,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现制定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省、市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要求,以新建改造农民新居为目标,以优化农村环境面貌为重点,积极引导农民转变生活居住方式,建设具有现代特色、方便农民、经济实用的新型住房;立足节约用地,加大旧村改造力度;坚持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把全市农村建设改造成设施配套、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农村实施新民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原则。
建设农村新民居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不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通过政策支持,市场促动,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改善农村环境。
(二)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新民居建设与村庄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空心村”改造和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相结合。
村庄建设、改造既适应不同地形地貌类型、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习俗,又经济、适用、安全、环保。
(三)改造为主,新建为辅原则。
根据村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新建或改造思路,不加重农民负担。
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多户多型,避免千村一面、千户一型,满足不同村庄、不同收入阶层群众的实际需要。
(四)分步实施,梯次推进原则。
坚持先易后难、先重点区域后偏僻地区,有计划、按步骤地稳步推进,确保农村和谐建设,稳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12年,力争全市建设农村新民居示范村220个,改造旧村450个,确保15%以上的行政村完成新民居建设改造任务。
通过新民居示范村建设和旧村改造,为农民建房和村庄建设改造提供典型示范,带动全市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的全面提高。
环省会、环县城周边和沿国道、沿高速公路两侧村庄是新民居建设改造重点区域,全市力争到2012年“两环”、“两沿”区域村庄新民居建设改造面达到30%以上。
关于新民居政策的名词解释
一、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为了推进我省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参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精神,制定了一套符合新民居建设要求的用地政策和程序,其核心内容:一是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经批准新民居建设可先占一部分农用地进行周转,待村民入住新民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归还周转用地。
二是按照旧村址复垦规划,增加的耕地在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二、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适用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范围是:已列入省级新民居示范村。
2009年和2010年省级示范村均可适用。
属于多村联建的,其中有2个村列入省级示范村也可适用。
除此之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工程,旧村址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外。
这是因为城镇扩展边界内的村庄属于城镇规模控制区,需要按城镇的规划要求进行拆迁建设,不适宜复垦为农用地,周转用地就不能归还。
(二)对于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张家口、秦皇岛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不适用新民居用地政策中的土地置换。
上述6个城市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可以适用。
原因是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批准,按我省的新民居用地政策,周转用地和土地置换分别经省国土资源厅(经省政府授权)和省政府批准。
三、周转用地有什么特性?先占后补的含义是什么?周转用地具有先占后补性质。
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既解决了农用地的转用、占用,又解决了新民居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问题,且不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凉州区中坝镇新民居建设政策
凉州区中坝镇新民居建设政策
充分考虑区、镇、村三级产业发展、基础配套、公共服务等要素,紧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实施道路、供排水、供电、通讯、物流、改厕、保洁、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全面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统筹推动农房风貌改造和村庄硬化、亮化、绿化、文化以及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设施建设,全力打造乡村建设示范镇1个、四坝镇寨子村、永昌镇石碑村等示范村20个、示范组15个,着力提升群众生活品质,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提升。
结合农户实际居住需求和意愿,主要打造中坝镇中坝村、武南镇青石村、金山镇崖湾村等11个农村住房集中收缩点,按照“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新时代农房建设要求在11个居民集中收缩安置点新建949户住房,并配套建设硬化、绿化、亮化、文化和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基础设施。
什么是新民居新民居最新解释详细信息热点新闻
什么是新民居新民居最新解释详细信息热点新闻到底什么是新民居?很多人认为新民居就是村产,就是小产权,其实新民居与村产从本身性质上就有所不同.村产基本都是违法项目,楼盘占地均是宅基地甚至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耕地.没有开发商,均为村里自己找的施工队,楼的质量完全没有任何保障,买房卖房均由村里个别人说了算,而且由于项目本身没有经过政府的许可,如果楼盘出现在政府规划的位置上,强拆是不可避免的.非村里人享受不到任何国家补偿.新民居属于政府规划项目,所占地为村里的闲置用地,省农工委批准,正规的新民居项目在河北省建设厅政府网站上均有公示.正规的新民居也有正规的开发商,楼的质量完全有保障.新民居由于土地的性质,落不了本村的户口,购房贷不了款,只能一次性或是分期,所以城市和外地户口的人也可购买.正规的新民居基本都在城市二环以外,建议选购新民居的时候优先选择紧靠主路的或将要交工的楼盘.正规的新民居,是属于政府规划项目,都是经过省里审批的,所以不要担心强拆的问题,正规的新民居在河北省建设厅政府网站上也会有项目的公示新闻.新民居能不能贷款新民居是不能办理贷款的.购房办理贷款必须要有土地证和商品房预售证,才能在银行办理贷款.而新民居所占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所以就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当然也就不属于商品房,自然是不能办理贷款的.因此所有的新民居目前依照各地政策,只能是一次性全款购买,或分期交付.新民居是不是村产可以肯定的说,新民居和村产有着本质的区别.村产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小产权房',一般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项目没有经过政府的许可,是不合法的.如果国家要强制拆迁的话,非本村居民是得不到补偿的.而且政府也没有同意让盖房,所以不会有房屋的补偿款,更不会有房本,说直白些,就是违法项目.施工质量也得不到保障.而新民居是为了改善农民生活环境由政府部门规划的项目,所占用土地都是村里的闲置用地,项目都是由省农工委、国土资源厅、规划局审查批准的,是正规合法的项目,不用担心强拆的问题.简单来说,新民居属于政府规划项目,所以不会涉及到强拆.而且若干年后如果涉及到拆迁,也会有房屋的补偿款.所以和纯村产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新民居拆迁有没有补偿新民居是正规政府规划项目,是合法的项目,国家征用土地拆迁肯定是有补偿的.新民居是省里直接给当地付的闲置用地批的项目,不能占用耕地.所以若干年后,如果涉及到拆迁的话,是会有房屋的补偿款.但是由于地还是属于当地村,所以不会有地的补偿款.与大产权的商品房的补偿相对来说要少.怎么看是不是正规新民居正规的新民居是要由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农工委的审批和批准的,在政府网站有公示的项目.国家在十二五规划时刚提出来的新民居政策时,最早审报的一批新民居项目,审报及审批手续比较简单,由河北省建设厅政府网站公示即可.2011年开始,新民居审报及审批手续开始变得严格起来,必需有正规省级盖章文件才为正规新民居手续.目前保定在售的新民居项目,八成都没有正规手续.各新民居手续情况,可到各售楼部详细咨询查看.新民居为什么都比较远新民居是政府为了改善农村宅基地急缺,改善农民生活环境设立的项目,其建设所占有的土地是农村的闲置用地,'先占后补'用来周转用的.政府规定能够使用周转用地的农村必须要在城镇规划区以外.所以如果一个新民居项目能够审批下来,那它的位置肯定是在离市区很远的位置.如果你看到一个市区二环内的项目宣传说是新民居,就一定要在售楼部问清,看看这个项目是不是有正规的政府新民居的审批手续,防止售楼部借新民居名义卖小产权房.缺少正规的手续,新民居就变成了小产权,合法的也就变成了不合法.按保定现在销售的各新民居项目情况来说,地理位置符合新民居审批的,没有多少.南边要在南二环附近,西边要在西二环附近或以外,东边要出东三环,北边要出北三环才有可能批下来正规的新民居手续.新民居和大产权有什么区别一、两者土地性质不同新民居所占有土地是集体土地,而大产权房所占有土地是国有土地,是开发商通过招拍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国的土地都是国有的,大产权的商品住宅是开发商从政府手上租了七十年,交着地钱,所以房屋价格要高.而新民居是省里直接给当地村批的项目,所占地还是属于当地村,开发商只是属于代建的性质,所以房屋价格要低.二、付款方式不同新民居由于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不能办理贷款的,而大产权房由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证,是可以到银行办理贷款的.因此所有的新民居目前依照各地政策,只能是一次性全款购买,或分期交付.三、户口问题新民居的房子购买后是不能落户的,大产权的房子是可以落户的.如果新民居能落户口的话,也会注明不能享受当地村民的同等待遇,因为如果若干年后要拆迁了,当地村民是有地的补偿款的,如果你的户口落到了村里,等于是去分地了.四、房本问题新民居的本由当地村或开发商开具,只是证明你有房屋的使用权而已,不能去银行做抵押.简单来说,正规的新民居自己居住是完全没问题.因为新民居项目是由省里直接给当地村批的项目,不通过市里房管局管辖,而且地还是属于当地村,所以不会有大产权的商品房的那种房本.五、交易问题新民居的再次交易,可以通过开发商或村里协商,进行购房手续的更名.不通过房管局的过户手续.。
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
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
一、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也不断
增加,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
同时,农村老旧住房多,设施基础薄弱,居住条件差,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
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市政府提出了市农村新
民居建设实施方案,旨在加强对农村新民居建设的指导和管理,促
进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实现农民居住条件的提高和增加就业。
二、实施目标
1. 计划实施10年,到2025年基本实现城乡居住差距的逐步缩小,农村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2. 大力扶持和引导农民住房的规划、建设、装修和维修,提升
农民的文明素质,推动农村美化建设的全面发展。
3. 保障建设质量,打造环保、绿色、宜居的新农村,严格控制
不合理扩张,实现农村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平衡和谐。
三、实施步骤
1.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居民维权意识
通过各种渠道,向广大农民宣传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使群众能够理解和积极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来,提高居民维权意识。
2.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
新民居定义
新民居定义为了保证耕地面积,节约用地,改善农村宅基地急缺,改善农民生活环境设立的农村住宅生活区项目。
民居建设的目的:针对农村污水雨水排出紊乱,垃圾处理困难,造成生活坏境污染重;电力设施、供暖设施、燃料燃气配套困难和混乱,造成隐患重重。
新宅基用量增大,老宅基无人居住,出现用地紧缺,土地利用率明显降低。
为了集约节约用地,缓和新增结婚有房需要,改善农民居住环境设立新民居项目。
设立新民居的目的为了保证农民利益,新民居可以按商品房项目建设,政府宏观协调控制地价和销售价。
对旧宅基回收利用主要用于村集体项目,用地指标转移是损害农民集体利益应该杜绝,集体土地转移应有国务院批准并对补偿直接控制,杜绝中间环节滋生腐败损民害国。
农民一对夫妻只能一处住址,多余部分作价交还村集体统一安排,闲置宅基征收土地闲置税,直到交还集体为止。
1.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核心内容为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经批准新民居建设可先占一部分农用地进行周转,待村民入住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归还周转用地。
其二是按照旧村址复垦规划,增加的耕地在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转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最新消息价格户型点评]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适用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范围是:已列入省级新民居示范村。
2009年和2010年省级示范村可适用。
属于多村联建的,其中有2个村列入省级示范村也可适用。
除此之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工程,旧村址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外。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由于农村自建房普遍存在违章建筑、土地闲置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行为,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相关部门已相继出台一系列新规政策。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一、加强土地规划和管理1. 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城乡规划,明确土地用途、建设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
2. 健全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土地权属登记、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建立健全土地市场监管体系,严禁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和非法占用农村土地资源。
二、规范自建房建设1. 强化自建房审批管理。
规定农村自建房建设必须持有相关审批手续和资质,对未经审批建设的自建房进行清理整治。
对符合规划和建设要求的自建房给予合法化、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便民服务。
2. 推进农村集中连片整治。
将农村自建房纳入整治范围,对违章建筑采取依法拆除和修复的措施,规范农村建设秩序,改善农村环境。
3. 加强安全监管。
对农村自建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测,加强消防设施建设,保障农村自建房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加大政策和经济支持力度1. 减免相关费用。
针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自建房,减免相关审批和登记备案费用,降低居民经济负担。
2. 提供财政扶持。
通过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农村自建房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设备,提高自建房的品质和舒适度,促进农村建设的升级和改善。
3. 完善公共服务设施。
加大对农村自建房周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提高农村自建房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1. 普及相关政策法规。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农村自建房的新规政策,提醒农村自建房居民合法建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加强法制宣传。
加大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力度,宣传违章建筑的不良影响,增强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总之,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旨在规范农村建设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活环境的改善。
新民居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农村民居建设得到了广泛关注。
新民居建设旨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村居住环境,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为了规范新民居建设,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新民居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新民居建设的基本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新民居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建设活动合法合规。
2. 尊重村民意愿。
新民居建设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 合理规划。
新民居建设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规划布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 经济适用。
新民居建设要注重经济效益,确保建设成本合理,让农村居民能够承受。
5. 保障质量安全。
新民居建设要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新民居建设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新民居建设中,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流转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新民居建设中,要依法征收、征用农村土地,保障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权益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新民居建设中,要依法保护农村居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农村居民的土地流转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新民居建设中,要严格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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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居相关政策
一、新民居建设用地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和废弃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要将新民居建设同空心村治理结合起来,争取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实施新民居建设。
二、周转用地的概念。
对建新拆旧的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需要新占农用地的,可采取先占后补的方法周转使用。
即:按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先行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待村民搬入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利用,复垦的耕地首先要补充新占的农用地。
补充耕地面积应当是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
周转用地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不须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使用周转用地最多不超过50亩(整体搬迁的除外),使用年限为3年至4年。
三、周转指标的归还。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周转用地分年度归还计划,并对周转用地归还期限做出承诺。
新民居建成后,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旧村址复垦任务。
周转用地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
经核定的周转用地要到期归还。
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县(市)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四、复垦的实施及验收。
使用周转用地,示范村村委会与旧村址复垦区所涉及的每个拆迁户签订协议,并收回拆迁住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旧村址复垦验收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或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五、新民居工作中的置换政策。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精神,在新民居建设中,首先要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置换指标可以有偿转让。
六、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的关键步骤如下:
1、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共同选址,确定新民居建设地点。
选址尽量避开基本农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县域镇村规划,符合示范村村庄规划,达到环保局环评要求。
2、建设局进行规划,出具我市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图。
提供经批准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3、村委会征得被占地村民的同意,出具被占地村民意见。
4、村委会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收回其土地使用证书。
5、示范村村民委员会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依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等,拟定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示范村的基本情况,建新拆旧计划,村庄拆迁整理土地的利用计划,新民居建设工程进度安排表。
6、国土局完成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进行组卷工作,完成后,报至政府。
7、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向上级国土部门、政府提出使用周转用地申请,市政府作出周转用地分年度归还计划和归还期限承诺。
8、向上级国土部门上报。
取得上级批准。
七、示范村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提交的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政府申请使用周转用地的红头文件。
2、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
3、被占地村民的意见;村委会拟定占地补偿方案,经被占地村民同意后,拿出被占地村民同意占用土地的文字材料。
4、示范村委会意见;主要内容为新民居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
5、周转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
6、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各示范村的基本情况,建新拆旧计划,村庄拆迁整理土地的利用计划,新民居建设工程进度安排表,市政府制定的周转用地分年度归还计划和归还期限承诺。
7、标有示范村新、旧村址和周转用地、复垦地块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标有示范村新、旧村址和周转用地、复垦地块位置的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
9、旧村址复垦地块的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包括坐标电子文档);
10、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旧村址复垦方案的审核意见;
11、经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文本和图件(新村址坐标电子文档);
12、周转用地、复垦旧村址涉及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13、经批准的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在城郊结合部的示范村还要提供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