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典型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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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法律案例(3篇)

保健食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是一家从事保健食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近年来,该公司生产的某款保健食品在市场上取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然而,该公司在宣传该保健食品时,存在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的行为。

消费者购买后,发现该保健食品并未达到宣传的效果,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二、违法事实1. 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产品包装、宣传资料等渠道,宣称该保健食品具有以下功效:(1)改善睡眠;(2)提高免疫力;(3)降低血压;(4)预防心血管疾病。

然而,经相关部门调查,该保健食品并未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证明其具有上述功效。

2. 违规使用保健食品标志:该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和宣传资料上,使用了国家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但未按照规定注明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名称。

3. 违规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该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与实际不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停止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的行为;2. 责令改正违规使用保健食品标志的行为;3. 责令改正违规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4. 罚款人民币10万元;5. 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法律意识。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公司因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违规使用保健食品标志、违规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违法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应遵循真实性原则: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本案中,该公司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2. 保健食品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保健食品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方面的管理,确保产品合规合法。

羊胎素打假法律案例(3篇)

羊胎素打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养生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羊胎素作为一种流行的美容抗衰老产品,一度受到众多消费者的追捧。

然而,市场上充斥着假冒伪劣羊胎素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羊胎素打假法律案例的剖析,揭示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以及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消费者小王(化名)在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声称具有美容抗衰老功效的羊胎素产品。

在使用过程中,小王发现该产品与其宣传效果相差甚远,甚至出现皮肤过敏等症状。

经过调查,小王发现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于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二、调查取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该假冒羊胎素产品存在以下问题:1. 产品包装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包括标签、批号、生产日期等;2. 产品成分与宣传不符,实际含有禁用成分;3. 产品无生产许可证,属于非法生产。

三、法律维权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假冒羊胎素产品进行了查处,并支持消费者小王提起民事诉讼。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1. 鉴定意见: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含有禁用成分,对人体健康存在严重危害。

2. 被告答辩:被告辩称,其销售的产品为合法产品,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表示歉意。

但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产品为合法产品,且存在欺诈行为。

3.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小王购买款,并赔偿小王因购买假冒产品所遭受的损失。

同时,法院对被告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假冒羊胎素产品。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消费者小王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本案中,小王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为后续维权奠定了基础。

保健品职业打假案例

保健品职业打假案例

保健品职业打假案例今年7月份,来自杭州的王某以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为由向汉寿县多家药店提出10倍货款的赔偿,在汉寿法院审理的案件已达到五件。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王某明知汉寿县某些药店销售的保健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标准,分多次在各大药店购买数百元的保健食品,并全程录像,之后凭购物凭证及录像视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货款的赔偿款,这种看似正义的“打假”行为,到底是维权还是逐利,是否应该支持?据了解,王某在汉寿县人民法院的五起案件,均以调解结案,涉及的大都是保健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要求对方退一赔十,而除食品之外的普通商品或服务受到损失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能要求三倍赔偿。

目前大多数保健食品是港澳或者国外产品,在国内暂无经销商或代理商,所以职业打假人大多选择保健食品下手,并以没有合法的生产资质、销售渠道作为’找茬’的理由。

201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知假打假”也受法律保护,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似乎变得有法可依,《规定》作为法律框架,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各法院在审理时,若能够调解那当然是最好的,若不能调解,在判决时应把不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大前提。

“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虽然是逐利的,但是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没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确实对制假售假产生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客观上“制裁”了售假者,那么在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应该予以支持。

食品假冒法律案例(3篇)

食品假冒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知名品牌奶粉在市场上出现了一系列假冒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经调查,这起假冒案件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生产、销售、运输等,涉案金额巨大。

本文将对该案件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发现2019年3月,某消费者在购买某知名品牌奶粉时,发现产品包装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异,遂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2. 调查取证经过调查,工商部门发现该假冒奶粉的生产地位于我国某省的一个偏远地区。

调查人员深入生产现场,发现生产设备简陋,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无法保证。

此外,调查人员还发现,该假冒奶粉的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形成了完整的假冒产业链。

3. 查处过程在调查过程中,工商部门发现涉案人员众多,涉及生产、销售、运输等多个环节。

为了彻底查处该案件,工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成立了专案组。

经过 months 的艰苦侦查,专案组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对涉案人员进行抓捕。

4. 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涉案人员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三、案例分析1. 生产环节该案件暴露出我国食品生产环节存在的问题。

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忽视产品质量,使用劣质原料生产假冒产品。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2. 销售环节销售商在明知是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种行为助长了假冒产品的流通,加剧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3. 运输环节运输环节在假冒产业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不法分子利用物流渠道,将假冒产品运输到全国各地,扩大了假冒产品的销售范围。

对此,我国应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管,防止假冒产品流入市场。

掺假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掺假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某市食品安全监管局在2019年查处了一起食品掺假案件,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食品安全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食品厂生产的某品牌饼干存在掺假现象。

经调查,该食品厂在生产过程中,将工业用滑石粉掺入饼干原料中,以提高饼干的生产效率。

该厂生产的饼干已经流入市场,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健康危害。

三、案件处理某市食品安全监管局依法对该食品厂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了以下事实:1. 该食品厂在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共生产掺假饼干1000箱,销售金额共计10万元。

2. 涉案饼干中掺入的工业用滑石粉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 该食品厂未取得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食品安全监管局对某食品厂作出了以下处罚:1. 责令该食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掺假饼干。

2. 对该食品厂罚款10万元。

3. 吊销该食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

4. 对该食品厂负责人依法进行行政拘留。

四、法律分析(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健康食品广告虚假宣传案例分析

健康食品广告虚假宣传案例分析

健康食品广告虚假宣传案例分析引言:健康食品广告以其对消费者健康的保障和促进效果进行宣传,吸引了众多消费者。

然而,现实中也存在一些健康食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本文以某健康食品公司的广告虚假宣传案例为例,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健康食品广告虚假宣传的规范。

案例描述:某健康食品公司推出了一款保健品,声称能够有效降低血脂、血压、血糖,改善睡眠等,顾客购买并使用后发现并无相应效果。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部分虚假宣传,对产品的功效进行了夸大和误导。

分析:1. 广告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条的规定,广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该健康食品公司的广告在陈述产品功效时明显夸大,并在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产品后发现没有所声称的效果,因此违反了《广告法》对广告内容的要求。

2. 消费者权益受损该健康食品公司的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购买了没有预期效果的产品,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任何虚假宣传行为都应追究法律责任。

3. 广告监管机构的责任广告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健康食品广告的监管,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严格把关。

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等相关责任主体对于广告违法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法规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论:健康食品广告虚假宣传行为不仅违反了《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广告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健康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同时,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等相关责任主体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虚假广告的法律界定案例(3篇)

虚假广告的法律界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业也日益繁荣。

然而,虚假广告问题也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虚假广告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和处罚。

本文将以一起虚假广告案件为例,探讨虚假广告的法律界定。

二、案件简介2019年,某市消费者王某在一家名为“健康之家”的保健品店购买了一款名为“神奇降糖茶”的保健品。

广告宣称该产品具有降血糖、降血脂、减肥等多种功效,适合糖尿病患者使用。

王某信以为真,购买了一盒。

然而,使用一段时间后,王某的血糖并没有明显下降,反而出现了不良反应。

王某遂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退赔。

经调查,工商部门发现“神奇降糖茶”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

首先,该产品并非具有降血糖、降血脂、减肥等功效,而是普通的茶叶制品;其次,广告中使用的消费者证言均为伪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该广告属于虚假广告。

三、虚假广告的法律界定1. 虚假广告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广告。

2. 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1)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虚假广告必须具备虚假性,即广告中所宣传的产品、服务、信息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2)误导消费者。

虚假广告必须具备误导性,即广告内容足以使消费者对产品、服务、信息等产生错误的认识,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选择。

(3)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虚假广告必须具备损害性,即广告内容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3. 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1)夸大宣传。

如夸大产品功效、服务质量等。

(2)虚假证言。

如使用伪造的消费者证言、专家证言等。

(3)虚假数据。

如使用虚假的统计数据、调查结果等。

(4)隐瞒事实。

如隐瞒产品缺陷、服务质量问题等。

四、案例分析在本案中,保健品店销售的“神奇降糖茶”广告存在以下虚假宣传:(1)夸大宣传。

广告宣称该产品具有降血糖、降血脂、减肥等多种功效,而实际上该产品仅为普通茶叶制品。

健康保健产品虚假宣传案例分析

健康保健产品虚假宣传案例分析

健康保健产品虚假宣传案例分析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健康保健产品市场愈发火爆。

然而,近年来也有不少健康保健产品因虚假宣传而引发争议,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以几个案例为基础,分析健康保健产品虚假宣传的现状,探讨其对消费者和整个行业所造成的影响。

一、案例一:某保健品公司虚假宣传利尿消肿效果某保健品公司在广告中宣传称,他们的产品具有显著的利尿消肿效果,并配以专家证明和用户见证等信息。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相关研究和证明,其宣传效果完全是虚假的。

这种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他们可能会被虚假的效果吸引而购买此产品,从而浪费金钱并无法实现预期效果。

同时,这种不负责任的宣传也给整个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消费者对健康保健产品行业的信任度大幅下降。

二、案例二:某减肥药宣传无副作用某减肥药通过广告宣传称,其产品无任何副作用,而且可以安全快速减肥。

然而,消费者使用后出现了明显的不良反应,甚至引发了严重的健康问题。

这种虚假宣传不仅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还给整个行业带来恶劣后果。

消费者对于减肥产品的信任度下降,即使是合规操作且安全的产品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三、案例三:某美容仪企业虚假宣传抗衰老效果某美容仪企业宣传称,使用他们的产品可以抵抗衰老,恢复年轻肌肤。

然而,实际使用后却发现产品效果并不如所宣传的那样显著。

这种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导致他们对产品的失望和不满。

消费者可能会对类似产品失去信心,从而对整个美容仪行业形成负面影响。

以上案例只是健康保健产品虚假宣传的冰山一角。

虚假宣传不仅通过广告进行,也可能在网络和社交媒体上进行。

面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应该加强对健康保健产品的监管力度,从源头减少虚假宣传的可能性。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培养辨别虚假宣传的能力。

在购买健康保健产品前,应该仔细阅读产品说明、咨询医生或专业人士,以便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总结起来,健康保健产品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和整个行业都带来了不良影响。

虚假广告法律案例分析(3篇)

虚假广告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在广告市场繁荣的背后,虚假广告现象也日益严重。

虚假广告不仅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打击虚假广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虚假广告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消费者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声称具有减肥功效的保健品。

消费者在使用该保健品一段时间后,并未达到预期的减肥效果。

经调查,该保健品广告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夸大了产品的减肥效果。

消费者遂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三、案例分析(一)虚假广告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本案中,保健品广告中声称具有减肥功效,但实际上并未经过科学验证,属于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本案中,保健品广告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1.广告主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处以罚款;(四)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保健品广告主因虚假宣传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处以罚款。

本案中,保健品广告经营者因未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导致虚假广告发布,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广告发布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处以罚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19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19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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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发 布处方药广告案
当事人委 托 天 津 通 易科 技 发 展有限公司创建网络直播链接, 通过网络直播节目邀请医生、电视 主 持人、热 门主 播 等 嘉 宾 在 直 播 中介绍处方药的功效、使用方法、 有效率以及讨论“挑逗男生,制服 诱惑”等内容,该广告活动违反了 《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五条和第 十六条的规定。2018年10月,上海 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 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并对当事人 和 天 津 通 易科 技 发 展 有限公司分别罚款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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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分众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 法广告案
当事人 通 过 楼 宇电 梯广告 牌 发布悦 美汇 整 形 医 院 、雅 贝嘉齿 科、爱尔眼科、祥昱堂中医的医疗 广告,以上广告未经审批,违反了 《 广告 法 》第 四 十 六条 的 规 定 。 2018年10月,吉林省工商局作出行 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并处罚没款6.53万元。
10
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 法广告案
当事人 通 过 新 浪 微 博 账 号发 布含有“苍老师漂洋过海,和你零 距离接触,大健康行业中只有百臻 堂才能给你这样的机会!”和苍井 空佩戴红领巾等内容的图文广告。 该广告无视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 会良好风尚。此外,当事人还在其 网站宣传介绍业务、产品的广告中 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当 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 九条的规定。2018年12月,上海市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 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 罚款130万元。
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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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 事人 在 其 网 络 平台上 利 用
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发布广告,违反 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2019 年3月,无 锡市惠山区市场监 督 管 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 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5万元。

食品典型案例

食品典型案例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人参枸杞”酒是2019年4月以85元/箱的价格购进了2箱(每箱4桶),以28元/桶的价格全部售出,获利54元;“颐健”牌桑葚利口酒是2017年7月以35元/盒(每盒2瓶)的价格拍买了20盒,以45元/盒的价格全部售出,获利200元;“海马功能养生”酒是2017年7月以40元/瓶的价格拍买了18瓶,以52元/瓶的价格全部售出,获利216元。
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标签不合法的食品不得采购。
食品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
昌乐县***食品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案情
简要
描述
2019年4月29日,潍坊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对昌乐县***食品商店销售的七彩糖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标签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七彩糖,标签标示“食用色素”,“食用色素”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标注功能类別名称应当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如(番茄红素,蜡)或者国际编码INS。该批七彩糖是从昌乐县文化路购进的,以每桶12元的价格购进了15桶,以每桶16元的价格销售了6桶,4桶当事人自己走亲戚使用了。剩余4桶被我局依法扣留,违法所得24元。
食品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
昌乐县***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案情
简要
描述
2019年7月26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昌乐县***超市销售的“人参枸杞”酒无生产许可证号、“海马功能养生”酒标签上标有“本品具有延缓衰老和调节免疫的保健作用,可增强机体抵抗力”涉及虚假宣传、“颐健”牌桑葚利口酒标签上未标注桑葚在配料表中的具体含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三种酒,通过检查台帐该超市上述三种酒都有进货记录,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遂即我局于8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

甘肃公布2019年食品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甘肃公布2019年食品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甘肃公布2019年食品违法十大典型案例作者:来源:《食品安全导刊·中旬刊》2019年第11期近日,在甘肃省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新闻发布会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2019年甘肃省食品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张掖市朱某等人涉嫌制售伪劣产品案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主动出击,从零单假酒追根溯源,扩线经营,相继破获朱某等生产销售假劣高端白酒红酒系列案,打掉制假售假团伙10余个,查获各类包材30余吨,查扣各类高端酒3661瓶,涉案金额达到800余万元,假商标27532张,假原料酒1.6吨,散装白酒800斤,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已全部起诉。

犯罪嫌疑人朱某等被判处有期徒刑5-10年。

本案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并发起全国集群战役。

案例2:兰州市刘某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兰州市公安局成功破获特大销售伪劣产品案,专案组仅用两个月的时间,行程万余公里完成现场取证、证据固定、零口供逮捕犯罪嫌疑人并移送起诉,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查获伪劣产品(冒充牦牛肉的凍马肉)37吨,涉案物品总价值达214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本案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并发起全国集群战役。

案例3:陇南市李某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案陇南市公安局在省公安厅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成功破获一起跨省特大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举捣毁山东省临沂市和甘肃省兰州市生产、储存假冒注册商标窝点4个,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现场查扣生产设备10余台,缴获“茅台”“五粮液”“金成州”“锦绣陇南”“滨河九粮液”等省内外知名品牌白酒假冒包装、商标2万余套。

犯罪嫌疑人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犯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

本案已报请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并发起全国集群战役。

案例4:酒泉市倪某等非法制售商标标识案酒泉玉门市公安局破获特大制售假冒白酒案。

专案组历时10个月,围绕嫌疑人倪某及其上下线人员的关联要素展开深度研判,查清了犯罪团伙的架构和犯罪事实。

法律假冒伪劣案例(3篇)

法律假冒伪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保健品公司生产的“XX牌保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涉嫌假冒伪劣。

经调查,该保健品公司确实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现将案情如下:二、案情经过1. 群众举报2019年3月,XX市某消费者在使用“XX牌保健食品”后,发现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疑似假冒伪劣。

消费者遂向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

2. 调查取证接到举报后,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保健品公司进行调查。

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该公司生产、销售记录,发现该公司生产的“XX牌保健食品”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日期、批号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2)产品标签上的生产厂名、厂址与实际不符;(3)产品包装、标签与批准文号不符;(4)产品成分与批准文号不符。

3. 依法查处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查封了该保健品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及销售场所,并扣押了涉嫌假冒伪劣的“XX牌保健食品”及生产设备。

经鉴定,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

4. 公开审理2019年6月,XX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保健品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辩称其生产的“XX牌保健食品”为合法产品,不存在假冒伪劣行为。

然而,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产品合法,最终判决被告方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依法处罚。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保健品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了市场秩序。

虚假宣传_法律案例(3篇)

虚假宣传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出与实际不符的虚假信息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虚假宣传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神奇减肥药”事件为例,分析虚假宣传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神奇减肥药”在市场上广受欢迎,宣称具有“快速减肥、无副作用”的效果。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减肥药并没有达到宣传的效果,反而出现了头晕、恶心等不良反应。

经调查,该生物科技公司并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其产品成分中含有违禁药物,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1)虚假宣传:该公司在广告中宣称“神奇减肥药”具有快速减肥、无副作用的效果,与实际不符,误导消费者。

(2)未经批准生产:该公司生产的“神奇减肥药”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擅自生产、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生产、销售违禁药物:该公司在“神奇减肥药”中添加违禁药物,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2. 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虚假宣传而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例启示1. 消费者应提高警惕,理性消费,不要轻信虚假宣传。

2. 企业应诚信经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 行政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 媒体应承担社会责任,对虚假广告进行曝光,提高社会舆论监督力度。

虚假广告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虚假广告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然而,在广告市场繁荣的背后,虚假广告问题也日益突出。

虚假广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的信誉。

本文将以一起虚假广告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虚假广告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品牌保健品公司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发布了大量虚假广告,宣称其产品具有“包治百病”的功效。

许多消费者受广告误导,购买了该产品,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在消费者维权无果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

随后,该公司被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以巨额罚款。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虚假广告是指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广告:(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2)虚构商品或者服务性能、功能、用途、质量、规格、等级、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等信息的;(3)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对其他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本案中,该保健品公司发布的虚假广告属于上述第(2)项规定的虚假广告。

2. 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该保健品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以巨额罚款。

3. 消费者的维权途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如遇到虚假广告,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该保健品公司发布的虚假广告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虚假广告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虚假广告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行业日益繁荣,广告已成为企业宣传、产品推广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广告市场中,虚假广告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虚假广告案例的分析,探讨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知名保健品公司在电视、网络、户外等多种媒体上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其产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功效,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然而,经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该产品仅是一种普通保健品,并无任何特殊功效。

该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广告内容1. 电视广告:画面中,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正在服用该保健品,画面旁配以文字:“这款保健品,包治百病,让您健康长寿!”2. 网络广告:网页标题为“神奇保健品,包治百病,让您远离疾病困扰!”,正文内容与电视广告类似。

3. 户外广告:广告牌上写着“这款保健品,包治百病,全民受益!”三、法律分析(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误导性信息。

”本案中,该保健品公司发布的广告含有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欺诈行为。

”本案中,该保健品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二)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承担1. 赔偿损失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罚款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食品假冒伪劣案例分析

食品假冒伪劣案例分析

食品假冒伪劣案例分析尊敬的XXXX: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需求的增加,食品行业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牟取不义之财,滥用食品监管体系的漏洞,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给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管理以及揭示此类案例,我们进行了食品假冒伪劣案例的分析。

一、案例描述2019年,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多起关于益生菌饮料假冒伪劣案件的举报,立即展开了调查。

经过调取涉案企业的销售记录、产品质量检测等证据,该局发现一家名为XX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存在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据调查结果显示,XX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益生菌饮料时,掺入大量的化学合成物质,替代了原本应有的益生菌成分。

这样一来,该企业在生产成本上获得了极大的压缩,而且由于没有真正的益生菌成分,产品质量也大大降低。

为了掩盖真相,该公司在产品包装上虚假地标明了含有益生菌成分,并且通过虚假宣传和价格低廉的手段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二、案例原因分析此案例的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利益驱使:XX食品有限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选择了低成本的生产方式,并通过假冒伪劣食品销售来获取高额利润。

对于一些不法商家而言,利益往往成为其违法生产行为的最大动力。

2.监管缺失:食品监管体系存在一定漏洞,监督和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法企业有机可乘。

此案例中,XX食品有限公司未被及时发现并受到处罚,说明了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3.消费者盲目追求低价:一些消费者为了追求低廉的价格而对食品质量盲目选择,容易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的受害者。

对于一些没有防范意识和食品知识的消费者而言,低价常常会使他们陷入食品安全的风险之中。

三、案例影响分析XX食品有限公司的假冒伪劣食品案例对于食品行业的影响不容忽视:1.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无益生菌的假冒伪劣益生菌饮料,造成消费者购买到虚假产品,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消费信心受到了极大打击。

虚假宣传 案例

虚假宣传 案例

虚假宣传案例近年来,虚假宣传问题屡见不鲜,各行各业都存在着以虚假宣传手段来获取顾客信任和提升销售额的情况。

虽然虚假宣传在短期内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但是一旦这些不实宣传被揭穿,将会给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带来严重的损害。

本文将通过讲述一个关于食品行业的虚假宣传案例,来强调虚假宣传的危害性。

2019年,某著名食品公司推出了一款被称为“健康精华”的新产品,声称其添加了多种珍贵草药成分,具有各种强健体魄、抗衰老的功效。

该企业通过电视广告、社交媒体和包装标签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在短时间内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和购买。

然而,一段时间后,关于该产品虚假宣传的丑闻开始曝光。

首先,有业内人士对该产品的草药成分提出了质疑。

他们指出,在该产品的配方中,并未添加宣传中所称的珍贵草药成分。

而企业方面并未提供相关部门的草药成分检验证明,进一步加剧了消费者的质疑。

其次,一些购买了该产品的消费者开始表示,使用该产品并未获得任何明显的改善效果,在广告中宣传的功效完全不存在。

随之而来的是消费者的不满和抱怨,他们开始质疑企业的诚信和宣传的可信度。

在这些负面报道的影响下,该企业的销售额开始出现明显下滑的趋势。

消费者开始对企业产生失去信任的情绪,许多原本忠诚的顾客开始转而购买其他品牌的产品。

面对虚假宣传的指责,该企业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修复声誉和弥补损失。

首先,公司CEO公开道歉,承认产品宣传存在不真实之处,并保证将严肃审查宣传内容。

其次,该公司开始对已销售的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核和检测,以确保产品质量和真实性。

同时,他们提供了全额退款的政策,以回应消费者的需求和解决投诉。

尽管该企业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恢复声誉,但是虚假宣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依然存在。

公司需要在长时间内进行品牌形象的重建和市场信任的重塑,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虚假宣传的危害性。

虚假宣传不仅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也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形象。

企业在进行宣传时,应当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虚假宣传法律案件(3篇)

虚假宣传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不惜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段,误导消费者。

本文将以一起虚假宣传法律案件为例,揭示不法商家恶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案件背景:某市消费者张某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宣称具有“减肥、美容、保健”功效的保健品。

购买后,张某发现该保健品并没有达到宣传的效果,甚至出现了不良反应。

于是,张某向相关部门投诉,经过调查取证,发现该保健品宣传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二、案件经过1. 消费者投诉张某购买保健品后,发现该产品并没有达到宣传的效果,反而出现了不良反应。

于是,张某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退款。

电商平台调查后,发现该保健品宣传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遂将相关情况报告给了监管部门。

2. 监管部门调查监管部门接到电商平台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该保健品宣传存在以下问题:(1)夸大产品功效:宣传材料中宣称该保健品具有“减肥、美容、保健”等多重功效,但实际上并未经过相关机构认证。

(2)虚假宣传:宣传材料中使用了“国家认证”、“专家推荐”等字眼,误导消费者。

(3)误导消费者:宣传材料中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该保健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副作用。

3. 处理结果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商家进行了处罚。

涉案商家被责令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以罚款。

三、案件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宣传。

涉案商家在宣传保健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虚假宣传的危害虚假宣传不仅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无法了解真实信息,容易上当受骗;另一方面,不法商家通过虚假宣传获取非法利益,损害了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消费者维权途径消费者在遇到虚假宣传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向商家投诉,要求退款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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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津津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和网店发布含有“津脉灵芝孢子粉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质量, 防癌抗癌,保肝解毒,降低血糖。对肝炎、胃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糖尿病、慢 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有明显的治疗保健作用”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广告含有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内容,且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 五条第一款等规定,2019年2月,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 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七、上海禾博士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站和微信商城等媒介发布保健食品“葡萄籽芦荟软胶囊”具有“淡 斑”功能、“天然维生素E 软胶囊”具有“祛斑美白、抗衰老”功能的广告, 宣传多款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宣传的功能与取得行政许可的 内容不符。同时,当事人“氨糖软骨素加钙片”广告中出现的标志性成分的含量 未能准确、清楚表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 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等规定,2019年4月,上 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19.5万元。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 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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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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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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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五、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制止违法广告活动案
国美在线网站上的第三方商家在网店中发布“纽持健护肝片”“绿之华关节修复 骨磷虾胶囊”等普通商品广告,宣传“对脂肪肝、肝炎、肝纤维化、肝硬化等问 题具有辅助改善作用”“抗肝纤维化、抗肝中毒,促进肝细胞修复和再生”“修 复受损软骨、刺激新软骨的生成,改善发炎”等内容,并使用不规范地图。当事 人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以上情形,未依法履行制止义务。当事 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2019年6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66万元。
2019年 虚假违法食品、保 健食品广告典型案件分析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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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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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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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世纪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为“ISDG夜间酵素”等普通食品发布含有“本人体验, 坚持吃了1个月的夜间酵素,肠胃消化比之前好多了”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 《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2019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 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十三、广东芒果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通过网店销售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过程中,发布含有“玛卡玛咖片成 人口服一粒重返20”“葵花牌创口贴消炎”“起效更快更安全,效果更强更持久” 等内容的广告,存在发布处方药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广告、广告内 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广告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保证等违法行为。当事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 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等规定,2019年8月,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四、上海马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普通食品“KI 多醣体”等产品的广告,包含“KI多醣体能深度解肝毒,火花干细胞,让肝细胞再 生,所有慢性肝病包括乙肝大小三阳、脂肪肝、酒精肝、肝硬化、肝腹水、肝癌 都有调理好的成功案例”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谎称取得专利权等内容,并 在产品未取得“有机”认证的情况下,在产品外包装上宣传标注“有机”字样。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 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 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19年4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 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八、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华蒜豆食品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店内墙上发布含有“慢性疾病的克星”“调理高血压、高血脂等与血 液有关的疾病”“能使三高一多症患者一个月至半年康复的产品”“专门对付心 梗脑中风、高血脂高血压”“目前对付心脑血管疾病的最安全、最有效、最省钱 的健康食品”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广告内容含有绝对化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且只标明了专利号,未标明专利种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 (三)项、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2019年9月,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 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9万元。
十、浙江嘉兴圣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宣传页发布含有“巴西蘑菇具有一定的免疫调节效应,尤 适宜免疫力低下、高血压、老年人、糖尿病患者”“防癌保健效果……消除肌体 毒性反应”等内容的普通食品广告。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或 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 7月,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 处罚款7.5万元。
六、重庆正里元科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正里元葛根粉,由某军医大学营养与保健品研 究中心研制,食效显著:解酒护肝当天有效,便秘痔疮3-7天见效,防治痘痘710天见效;更有排毒养颜、丰胸美白,促进儿童体格智力发育,防治前列腺、防 治三高、延年益寿等功效。中国葛根行业第一品牌正里元公司官方平台”等内容 的食品广告。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且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 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第 (五)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2019年4月,重庆 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 元。
十二、湖北闽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官网发布含有“洪湖清水小龙虾具有防止胆固醇在体内蓄积的作用; 洪湖有机野生甲鱼对医治阴虚、劳热、骨蒸、症瘕积聚等症,疗效显著,亦可用业 医疗结核、疟疾、脾脏肿大等病症;洪湖特产莲藕,具有清热凉血、通便止泻、 健脾开胃、益血生肌、止血散淤等作用”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广告内容与实际情 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9月,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 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 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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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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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五)项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
九、江苏南京酒伴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彩页等发布普通食品广告。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 象进行宣传,宣称产品为“CCTV央视展播品牌”和“中国3·15诚信品牌”,同 时称产品具有“护肝、养胃、美容、安神”等功效。广告中宣称的商品性能、曾 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第(一)项的规定,2019年6月,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十一、河南许昌市鄢陵县晟旺达饮品销售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广告宣传页发布含有“保护心脑血管,调节血脂、血压及血糖、抗疲 劳、增强肝功能、抗感染抗菌、紧肤祛皱,美白嫩肤淡斑效果显著……”等内容 的广告,宣称所销售的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2019年7月,鄢 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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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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