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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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房转让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邮政编码:100073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国籍:

【】【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

【委托代理人】【】: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京买卖商业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市丰台区西局前街,编号为Ⅳ-1-172(3)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京丰国用(2001出)字第000753号】、【京丰国用(2001出)字第000859号】、【京丰国用(2001出)字第001058号】、【京丰国用(2001出)字第001320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26976.2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综合,土地使用年限至2047年11月26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业用房,【现定名】碧溪家居广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1规建字0677号,施工许可证号为:施0020012317(建)。

第二条商业用房转让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业用房为【现房】。出卖人已合法拥有:碧溪家居广场的所有权,并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丰股字第00240号】、【京房权证丰股字第00241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业用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业用房(以下简称该商业用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层】号

该商业用房的用途为商业,属框架结构,层高为 4.2米,建筑层数地上5层,地下3层。

该商业用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出卖人保证该标的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利瑕疵,由此对买受人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出卖方承担。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业用房价款:该商业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小写),千佰拾万千佰

拾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以市丰台区房地局测绘队测绘结果为准。

商业用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多退少补方式进行处理,即对多付的房款部分,出卖人在产权登记面积记载于产权证之日起30日将该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给利息。少付的房款部分,买受人须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0日付清,利息不计。

2、由出卖人补足与多出部分款项相应的面积,不足一个单元的部分依照第1项的约定执行。

3、补足的房款部分买受人可以以本合同所载单价为基础补足房款。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付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千佰拾

万千佰拾元整。

2、分期付款

买受人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千佰拾万千佰拾元整。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支付总房价款的%,即人民币千佰拾万千佰拾元整。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支付总房价款的%,即人民币千佰拾万千佰拾元整。

3、其他方式

4、买受人需按本合同和附件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以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现金交付之日为付款日。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之,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退还所收购房款,但买受人应按累计应付款的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标准。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业用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已经达到使用条件:

1、上下水电即通;

2、已具备开通条件;

3、电梯已可正常使用。

第九条买受人解除合同的约定。

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前因非出卖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书面通知出卖人征得出卖人同意,并支付总房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出卖人三个月将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

第十条关于办理产权手续的约定。

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一年代买受人办理完毕该商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手续:

1、买受人已经交清全部购房款;

2、买受人按时交纳相关税费;

3、买受人按时提供相关文件手续。

出卖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未能办理完毕该商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手续,买受人可以在该期限届满时三个月的宽限期后选择退房,出卖人须在宽限期届满后三个月退还房款,并支付总房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保修责任。

出卖人同意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买人购买的该商业用房进行保修,保修期限与《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一致。

第十二条房屋保险

出卖人负责在委托投资经营合同期限以碧溪广场名义整体对该商业用房进行投保并按时交纳保险金。如遇险,则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给出卖人,再由出卖人根据各买受人即产权所有人受损程度赔付给各买受人。

第十三条该商业用房使用。

1、买受人的该商业用房仅作商业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业用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业用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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