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材(98)第0511号: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产品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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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其中管径等于、大于400mm的埋地排水管,在塑料管产品未能满足供应前,可使用其它有关产品。

2、建筑埋地排水管的设计与施工,目前按《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室外埋地工程技术规程》(DB/TJ08—305—96)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3、小于600mm市政埋地排水管,推广应用塑料排水管,试点应用大口径塑料排水管。

4、市政埋地排水管设计与施工,目前按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第308号《硬聚氯乙烯(UPVC)超强筋管下水道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试行)》执行。

四、推广塑料建筑排水管道

1、继续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雨水管,禁止使用铸铁排水管、雨水管。

2、建筑(室内)排水管道使用范围,自屋面透气管至建筑物外入地排出管。

3、设计、使用的塑料外墙雨水管的产品,其中防紫外光老化性能应达到产品质量标准(DB31/74—91)的要求。

五、推广建筑用塑料电线穿线管

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JG/T3001—92)”。无特殊情况,禁止使用金属电线穿线管。

六、推广塑料埋地给水管道

1、新建小区内户外埋地给水管必需使用塑料给水管,禁止使用镀锌钢管、铸铁管。

2、口径400mm及以下的城市新建供水管,优先采用塑料给水管,禁止使用镀锌钢管,限制使用铸铁管。

七、推广埋地塑料燃气管道

城市、小区埋地燃气管道推广应用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管件(GB15558·1~2—1995)。

八、推广新型建筑防水材料

1、除临时建筑、简易建筑外,其它防水工程禁止使用纸胎油毡。

2、禁止热施工纸胎油毡。

3、平屋面整体翻修禁止使用纸胎油毡。

九、推广应用的主要化学建材产品实行准用管理

为加强化学建材产品应用质量的管理,以下品种列入上海市建筑材料和建设机械产品准用管理范围:

1、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雨水管

(1)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和管件;

(2)排水用芯层发泡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3)建筑用硬聚氯乙烯雨水管、槽及配件;

(4)埋地排污、废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包括埋地用硬聚氯乙烯加筋管)。

2、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

(1)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

(2)屋顶橡胶防水材料三元乙丙片材;

(3)塑性体沥青防水卷材;

(4)弹性体沥青防水卷材;

(5)石油沥青纸胎油毡;

(6)聚氨酯防水涂料;

(7)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8)水性基防水涂料。

3、塑料给水管

(1)硬聚氯乙烯(PVC—U)给水管;

(2)给水用聚丙烯管(PP—R)。

4、PVC塑料窗。

新增加的化学建材准用管理品种,由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十、监督管理

1、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化办公室将本规定要求,列入有关设计审查范围,凡违反本规定的设计责令其整改,不整改的不予审核通过。

2、上海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及各监理单位,将本规定有关

要求列入质量监督检查范围,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3、住宅发展局对违反本规定的住宅工程不予受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申请。

4、城市、小区埋地供水管道、村镇供水管和埋地燃气管推广应用塑料管淘汰普通铸铁管和镀锌钢管的工作,由市公用局按行业管理职责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5、推广市政埋地塑料排水管淘汰水泥排水管的工作,由市市政局按行业管理职责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6、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对违反本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警告、降低资质和吊扣施工许可证等处理。

7、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对违反准用管理的生产企业和委托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警告、吊证和撤消委托等处理。

8、己投入使用住宅的给排水管改造,推广使用塑料给排水管工作,由市化学建材协调组办公室会同市房地局、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市房地局对旧屋面整修、翻修推广新材料监督管理。

9、对于确属不能按上述规定设计、使用化学建材的建设工程,应经有关部门证明,报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方可不使用有关规定的化学建材。

十一、工业、农业生产中,可参照上述规定和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推广应用塑料给水管、塑料排水管和塑料门窗。检查、监督工作由市经委、市农委组织安排。

十二、实施日期

限制或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实施日期,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上海市化学建材协调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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