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有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晋政办发[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一、总则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证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订本预案。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的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4.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地方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灾害救助应急管理体制。
二、自然灾害级别划分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模大小、危害程度、损失情况,灾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1.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自然灾害:(1)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公顷以上;(2)倒塌、损毁民房3万间以上;(3)因灾死亡30人以上;(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在我省发生7级以上地震;(6)一次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10亿元以上;2.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1)农作物绝收面积10--30万公顷;(2)倒塌、损毁民房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3)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5)在我省发生6.5-6.9级地震;(6)一次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10亿元;3.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1)农作物绝收面积5-10万公顷;(2)倒塌、损毁民房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3)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4)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5)在我省发生6.0-6.4级地震;(6)一次灾害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4.未达到以上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自然灾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医学科学研究创新中心委员会和山西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医学科学研究创新中心委员会和山西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晋政办函〔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2020〕72号关于成立山西省医学科学研究创新中心委员会和山西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医学科学研究创新中心委员会和山西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山西省医学科学研究创新中心委员会(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研究提出全省医学科学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全省医学科学快速、良性、有序发展;负责统筹全省医学科学研究工作,研究提出并完善全省医学科学研究发展政策举措;研究提出有效整合和使用各类医学科技资源方案,建立完善帮扶合作机制,创新和激发内生动力,不断提高全省医学科学研究能力;以全省医学科学发展推动医疗技术进步为主线,研究开展全省区域医疗中心科学研究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研究、组织、协调、推动全省医学科技人才、平台、项目等整体布局和建设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教研协同举措方案,促进医院、高校、医科院互联互通、协调发展;研究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医学科技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组成人员。
主任:吴伟副省长副主任:武晋省卫健委主任吴俊清省教育厅厅长张新伟省科技厅厅长张俊龙山西医科大学党委书记吴华山西白求恩医院(山西医学科学院)院长委员:李荣山省人民医院院长徐钧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院长赵斌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院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健委,主要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办公室主任:武晋(兼)。
二、山西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一)主要职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山西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和山西省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山西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和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函[2016]9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24
【实施日期】2016.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山西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和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组
成人员的通知
(晋政办函〔2016〕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山西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
组长:罗清宇副省长
副组长:闫晨曦省政府副秘书长
常高才省质监局局长
成员:董晓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胡景善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马运侠省经信委副巡视员
张卓玉省教育厅正厅长级督学
李敏省科技厅副巡视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各种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组组长调整名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各种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组组长调整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晋政办函[2000]55号•【施行日期】200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各种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组组长调整名单的通知(晋政办函[2000]55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探索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分工,现将分工之前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各种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组组长的调整名单及有关情况说明(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机构改革“三定”确定的职能,认真负责地办理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应承担的相关事宜。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关于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各种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组组长名单调整后有关情况的说明鉴于机构改革,部门或单位职能调整,为有利于工作的相互衔接,保证非常设议事协调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各部门、各单位的“三定方案”,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及省长助理分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13号)文件,现将分工之前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的各种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组组长、副组长调整后的名单印发给你们(需继续保留、不需作调整的和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以后新成立的各种领导组不包括在内),请按照机构改革后所确定的职能,认真负责地办理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所承担的各种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任务。
各种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不再另行发文。
有关领导组下设有办公室随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并入有关部门或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晋政办发电〔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8日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湖北省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对“6·13”事故批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系统性思维整体推进和全领域、全方位、全覆盖的工作要求,用两年的时间,开展全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消除燃气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为推动我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一)完成城镇燃气老旧管网更新。
2021年9月底前,完成管网安全评估,制定更新改造计划;202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使用满30年及以上管网的更新;2023年7月底前,对运行20-30年的管网在安全评估基础上分步完成更新。
(二)完成隐患排查整治。
2021年年底前,完成燃气各类管网、设施、场站、使用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完成违章压占燃气管网集中整治。
(三)完成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作。
2021年年底前,完成古交、清徐、灵石、介休、古县、襄汾、襄垣等7县(市)居民用户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作,实现全省人工煤气居民用户清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晋政办发〔2023〕66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新修订的《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2月12日印发的《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0〕6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7日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我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推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更加科学、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积极防范化解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风险,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科学、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平战结合、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重大以上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胡勇等10人任免职务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胡勇等10人任免职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8.09
•【字号】晋政任〔2022〕40号
•【施行日期】2022.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胡勇等10人任免职务的通知
晋政任〔2022〕40号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长治学院、吕梁学院、太原学院、山西开放大学、山西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山西职业技术学院、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胡勇为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文平为省公安厅副厅长。
决定免去:
邢利民的省商务厅副厅长职务;
李强的长治学院副院长职务;
殷杰的吕梁学院院长职务;
郭丕斌的太原学院院长职务;
齐利平的山西开放大学校长职务;
王旭的山西卫生健康职业学院院长职务;
秦华伟的山西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职务;
王卫国的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职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2年8月9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1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晋政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新修订的《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7日印发的《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6日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危害,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山西省境内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19•【字号】晋政办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8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国务院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来,特别是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会议之后,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在转变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方面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公文处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如:有的部门不按规定办事,以手写稿纸、部门内部使用的请示报告卡片向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文件;非领导交办事项,不通过办公厅文秘部门而将文件直接报送领导个人;对报送文件前不按规定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造成工作的脱节;有的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交办的事项迟迟不作答复,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有的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和行文的事项,在部门内部滞留时间过长,留给省人民政府研究和处理的时间过短;还有些地方和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文件,常出现文件格式错误、上行文漏标注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问题;个别单位在文头设计、发文字号确定上级不严肃,发文机关标识竟然出现了“中共XX乡人民政府文件”的字样等,违背了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的原则,有损政府形象,影响办事效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下同)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全面把握、严格执行。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从依法行政、做好政务工作的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办法》,并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加强文秘工作队伍的建设,组织制定系统、完善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突出加强对公文的审核把关,树立“精品”意识,把好行文关、内容关、政策法规关、文字关和审批签发手续及公文体例格式关,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减少公文数量、确保公文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抗旱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山西省抗旱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积极应对干旱灾害和实现全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做好全省干旱灾害突发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及时和迅速动员组织全社会的力量,支持和援助灾区群众的抗旱行动,保障与推动抗旱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干旱造成的工农业减产损失,千方百计确保城乡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原则1.2.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兼顾,注重科学,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2.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3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城市抗旱工作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在全省范围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我省各级抗旱指挥机构与防汛同为一套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抗旱指挥部,在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抗旱工作。
抗旱指挥部由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负责人等组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晋政办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10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2日印发的《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8〕5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8日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迅速、有效做好事故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事故分级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3)。
1.5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有关行业领域省政府已发布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各专项预案执行。
2 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0•【字号】晋政办发〔2020〕104号•【施行日期】202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10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新修订的《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6〕10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0日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健全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省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晋政办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中央驻晋企业:为了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和2011年8月8日国务院四部委关于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待遇问题工作视频会议(以下简称视频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领导组及办公室为加快推进并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领导组(以下简称省国企职幼教领导组)及办公室,统一负责协调指导山西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组长:陈永奇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组长:白秀平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郭立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朱晓明省国资委主任崔联会省国资委副主任刘惠民省教育厅副厅长武涛省财政厅副厅长杨培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国企职幼教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
办公室主任由崔联会同志兼任。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要按照工作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工作原则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总体原则为: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
(一)市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工作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晋政办发[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3]42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0]4号),使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得到了加强,对于保证各级政府、各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协助领导同志及时掌握情况、指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有些市(地)和部门对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重视不够,个别县(市)和部门未设专门的值班室,夜间不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夜间私自脱岗,甚至用传达室临时工作人员代替值班人员,值班必要设施没有配备或已配备但损坏未及时修复等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个别市(地)、部门对煤矿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洪涝灾害等紧急重大事件和自然灾害处置不但不及时、不得力,而且还不能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迟报、漏报、甚至瞒报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时有发生,不便于省人民政府和领导同志准确、及时地掌握情况,对重大情况及时、妥善地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为切实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领导。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晋政办函〔2020〕4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2020〕48号关于成立山西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抢抓机遇统筹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发展,省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研究拟订新基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新基建项目的谋划储备、落地建设、竣工投运;统筹协调保障新基建的相关要素资源和服务;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新基建工作部署和任务,强化纵横协同配合;协调推动解决新基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协调争取国家新基建政策、项目、资金等支持。
二、组成人员组长:林武省委副书记、省长副组长:胡玉亭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一新副省长王纯省政府秘书长成员:赵光国省政府办公厅主任韩春霖省政府副秘书长刘锋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张新伟省科技厅厅长朱鹏省工信厅厅长武涛省财政厅厅长周建春省自然资源厅厅长王立业省住建厅厅长闫晨曦省交通厅厅长常建忠省水利厅厅长王爱琴省文旅厅厅长冯志君省国资委主任李秋柱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王启瑞省能源局局长武晋省通信管理局局长盛佃清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春辉中国移动山西分公司总经理柳尧杰中国联通山西分公司总经理靳建勇中国电信山西分公司总经理徐波中国铁塔山西分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刘锋(兼)。
三、下设机构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基础设施推进组、融合应用推进组、创新基础设施推进组、专家组等4个专项工作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深入实施《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省人民政府决定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
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区域发展不协调、增长方式粗放、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等问题日益突出。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省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全省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区域发展调控能力的重要保证,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集约利用土地、空间及其他稀缺资源,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思路,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方法,编制完成《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04•【字号】晋政办发[2001]1号•【施行日期】200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一月四日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了维护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和省委七届十次全体会议提出的“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原则,以保护、发展先进社会生产力,促进全省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根本目的,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培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出发点,把清理工作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政府机构改革结合起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清理工作的对象和范围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其对象是建国后到2000年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重点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2000年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一)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二)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四)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五)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六)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有关厅级领导分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有关厅级领导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1•【字号】晋政办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有关厅级领导分工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并征得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有关厅级领导的分工通知如下:陈永奇秘书长:协助省长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政务工作,负责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
分管: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机关事务局、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应急办、省档案局(馆)、省地方志办公室、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具体分管: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人事处。
巨宪华副秘书长: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办理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协调省红十字会工作;协助秘书长分管办公厅秘书三处相关工作和行政处工作。
韩和平副秘书长: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办理财税、金融、民政、国土、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应急管理、人民武装和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秘书长分管办公厅秘书二处、保卫处工作。
崔国红副秘书长: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办理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环保和资本市场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省政府法制办工作,协调联系省人大、省政协方面的工作;协助秘书长分管办公厅秘书四处相关工作。
王成副秘书长: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办理工业经济运行、国企改革、安全生产、国防科技工业、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秘书长分管办公厅秘书四处相关工作和技术中心工作。
孙跃进副秘书长: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办理建设、商务、外事、旅游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秘书长分管办公厅秘书三处相关工作和机关老龄委、办公厅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晋政办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1 总则山西省是地震多发地区,地震事件发生的频度高、强度大、灾害重。
为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提高政府应急处置地震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1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
1.2 本预案指导全省及毗邻省区发生地震事件的应急工作,适用于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地震应急。
1.3 地震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调行动、密切配合、便捷高效的原则。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省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地震事权划分和职责分工,上下配合、信息互通、协同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救助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为抗震救灾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震后灾民的疏散、协调机制,把地震紧急避难、避险场所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地震紧急避难、避险场所要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1年)-晋政办发〔2020〕5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1年)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5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13日印发的《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9日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指导市县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建立山西省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等。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山西省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分项预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
公厅有关厅级领导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7]9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26
【实施日期】2007.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有关厅级领导分工的
通知
(晋政办发〔2007〕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征得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有关厅级领导的分工通知如下:
张建民秘书长:协助省长负责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政务工作,主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厅综合处、秘书一处、人事处工作。
李顺通副秘书长: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办理发展改革、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秘书长分管办公厅秘书四处相关业务。
张保副秘书长:负责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的工作;完成秘书长交办事宜。
郭慧民副秘书长: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办理科技、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