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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就业管理服务局关于印发《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中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就[2011]37号

【发布部门】811030390

【发布日期】2011.11.08

【实施日期】2011.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就业管理服务局关于印发《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中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

和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就[2011]37号

各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

现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中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检查。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根据《暂行办法》,认真部

署开展专项检查,摸清历年来促进就业资金用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中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底数。各地要在12月31日前完成检查,做好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各市汇总后报省局基金财务科核查备案。省就业局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加强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责任科室和人员,完善账簿登记,逐一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等基础信息资料,做好设备领用与核销

工作。

三、健全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财务、基金监督和失业保险等科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监管,建立权责分明、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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