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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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国境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包括航空配餐和出入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储存场地等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者)和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饮用水供应单位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具体规定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条经营者是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卫生监督。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经营者实行风险管理、分级管理和诚信管理。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进行培训与考核,开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接受口岸卫生安全咨询、投诉、举报。

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检验检疫机构建立案件移送机制。

第二章卫生要求第八条国境口岸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污染防治,病媒生物密度控制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出入境交通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并符合有关卫生法规的规定。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

第六条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延续申请.docx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延续申请.docx
申请材料清单
已提交材料 打“
申请材料特别要求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必填)

二、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 关材料)(必填)
法定办结时限
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4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步 续的决定。
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f,海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
四、《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吊: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
五、《国境1 1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公布,根据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受理单号(行政审批编号):
具体申请事项名称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一一延续申请(临时生产经营不适用)
申请人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信息
姓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联系电话
受理机构
受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6号公布)
备注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海关将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口为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口。
二、本受理单一式三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 门监督机构备查。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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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7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

第六条海关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海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海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五)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大连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6月)

大连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6月)
序号
事项名称
大连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22年6月)
子项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1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大连海关(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
2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大连海关(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
5
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 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大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
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 6 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
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7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 单位核准
8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 批
9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单 位卫生许可
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
大连海关
大连海关 大连海关 各隶属海关 各隶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2号)第182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4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

第六条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五)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技能认证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考试(习题卷3)

技能认证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考试(习题卷3)

技能认证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考试(习题卷3)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7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_______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A)最后离开的B)居住地C)户口所在地D)工作地2.[单选题]对集装箱实施熏蒸处理,投药2小时进行浓度测定,平均熏蒸剂浓度不应低于投药量的________。

A)78%B)65%C)50%D)30%3.[单选题]加工生鲜肉、禽、鱼虾类及其制品,应采用可靠的热加工工艺对食品进行熟化杀菌处理,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________限值并至少保持_________。

A)72度;10秒B)70度;15秒C)63度;10秒D)74度;15秒4.[单选题]来自鼠疫疫区交通工具上的固体垃 圾必须进行_______。

A)退运处理B)焚化处理C)消毒处理D)深埋处理5.[单选题]凡患有伤寒和副伤寒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的人员,应_______。

A)立即辞退.不得从事直接供、管水服务工作B)立即调离岗位.不得从事直接供、管水服务工作C)立即辞退.不得从事任何供、管水服务工作D)立即调离岗位.不得从事任何供、管水服务工作6.[单选题]对涂改、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直接吊销卫生许可证,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_______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经营单位的管理工作。

A)1年内B)2年内C)3年内D)5年内7.[单选题]采用鼠夹法监测鼠密度,应连续布放______。

C)4天D)5天8.[单选题]为保证足够的消毒时间,消毒时间应从________开始计算。

A)配药完成时B)开始施药时C)施药结束时D)开始配药时9.[单选题]病媒生物死体样本运送,如果在24h内不能到达实验室的,运送过程中箱内温度应保持在_____。

A)4℃以下B)0℃以下C)-20℃以下D)4℃以上10.[单选题]_______不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认定的监督管理范围的公共场所。

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国境卫生安全,预防传染病传入和传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对外开放的口岸,包括港口、机场、火车站、陆路口岸等。

三、职责分工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口岸卫生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口岸卫生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口岸卫生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4. 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对口岸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检验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履行相关义务。

四、监督管理内容1. 口岸卫生设施:口岸卫生设施应满足卫生要求,包括卫生检疫通道、隔离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

2. 口岸卫生监测:对口岸的空气、水源、食品、货物等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卫生安全。

3. 口岸卫生检验:对进出口货物、交通工具、旅客等进行卫生检验,防止传染病传入和传出。

4. 传染病疫情报告:口岸卫生检疫机构应依法报告传染病疫情,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5. 卫生宣传教育:加强对口岸工作人员和旅客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卫生意识。

五、监督管理措施1. 依法开展口岸卫生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口岸设施、货物、交通工具等进行整改或隔离、销毁。

3. 对口岸卫生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

4. 加强与海关、边检、交通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合力。

5. 对口岸卫生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不断完善制度。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口岸卫生监督管理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2.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口岸卫生监测、检验的,由口岸卫生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83)卫防字第5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83)卫防字第5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正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卫生部发布,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负责人:系指国境口岸有关单位(部门)或交通工具上的最高行政负责人;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系指国境口岸对外开放的单位(部门)、交通工具上的从事食品加工、运输、储存、销售、供应的工作人员和供水的工作人员;水源:系指国境口岸供作饮用水的供水系统的水源;无害化:系指对垃圾、污水、粪便进行卫生处理后,使其不能造成疾病的发生和传播;鼠类反常死亡:系指鼠类死亡原因不明。

第三条国境口岸(口岸的范围、各卫生检疫所根据本地方的特点与地方行政领导部门一起商定划分)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不准乱倒垃圾、污水、粪尿;不准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不准饲养家禽家畜;不准乱堆乱放物料。

第四条啮齿动物、病媒昆虫考核标准一、国境口内岸动物、媒介最低指标(一)基本无鼠:1.用ELTON夹日法在室内、外布放100个同型鼠夹,连续捕打3~5天,密度不超过0.5~1%;2.用撒粉法在室内每25平方米撒布一块(面积不少于100平方厘米),共撒50处,鼠迹不超过5%;3.检查仓库、办公室、宿舍等建筑物50处,发现新鼠洞不超过3~5处;(二)基本无蝇:1.检查苍蝇孳生地全部的50%,有蝇蛆不超过2~4%;2.夏、秋季95%以上室内无蝇;(三)基本无蚊:1.检查蚊幼虫孳生地50处,发现幼虫的阳性率不超过5%;2.用人工小时捕捉法在室内每小时捕捉数不超过5只;(四)基本无蟑螂:在栖息场所,用杀虫药喷洒,或于天黑后或熄灯后2小时再开灯,见不到蟑螂:(五)基本无跳蚤、臭虫:在生活环境中,没有跳蚤、臭虫叮咬和找不到跳蚤、臭虫;二、交通工具上动物、媒介最低指标(一)基本无鼠:1.飞机上不得发现鼠类或鼠迹;2.船舶用撒粉法每25平方米撒布一块(面积不少于100平方厘米),撒布50处,鼠迹不超过1%;3.列车用撒粉法,在每节车厢内撒布三块(每块面积不少于100平方厘米),鼠迹不超过1%;(二)飞机应当无蚊、无蝇、无蟑螂、无跳蚤、无臭虫及其它有害昆虫;船舶、列车及其它车辆应当基本无上述病媒昆虫。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处理是指为控制、杀灭、消除对人体有害的因子而实施的消毒、除鼠、除虫、除污等卫生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包括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等)、行李、邮包、尸体、骸骨以及国境口岸区域等实施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过程监管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1.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和通报等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2.发现存在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

第六条需要实施卫生处理时,检验检疫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处理的原因、对象、数(重)量、方式等。

各种检疫对象的卫生处理指征和卫生处理方式见附件1,《检疫处理通知书》的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见附件2。

第七条企业或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有效资质的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

第八条实施卫生处理前,受委托的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处理任务准备相关的人员、药品、器械以及防护用品等,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九条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实施卫生处理。

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要求,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卫生处理完成后,卫生处理单位应当填写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并按要求出具卫生处理报告单。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 2010年外高桥局6月11日至9月7日连续10批次 从澳大利亚进口的燕麦干草中截获死鼠共计 126只,数量之多为上海口岸历年罕见,涉及 货物重量达1300余吨、货值近34万美元。
• 总局为此案例发布警示通报
• 疫情上报总局后,总局动植司于7月21日发布 《关于加强对进口澳大利亚燕麦饲草检验检疫 的警示通报》,明确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同时, 总局通报表扬上海局。
求;
2)口岸内各有关单位是否建立了卫生管理制度,消灭蚊 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保持环境整洁;
3)口岸内仓库及货场内外环境是否清洁,货物堆放是否 整洁;
4)监督码头和其他作业区、场地保持清洁; 5)口岸内公共厕所、卫生间的卫生管理,有无臭味,有
无蚊蝇孳生;
6)空地绿化面积是否达到要求; 7)监督口岸内外对口岸具有危害的污染源的治理。
➢ 内环境 1)空气质量,包括换气率、微生物、粉尘与有害气
体含量
2)微小气候(相对湿度、温度、风速、气压、新风 量);
3)采光、照明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4)噪声污染情况; 5)饮具、卧具、拖鞋、洗浴用品、厕所恭桶等旅客
用品的微生物污染情况;
6)室内地面、墙壁、门窗、座椅、台面卫生。
废弃物处理卫生监督
我局当场责令公司停供,该公司撤回了该车食品。 20日,我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第九十一条款给予威发公 司以警告处分。
**公司接受处分并作出深刻检讨,提交了书面整改意见。上述 处理妥否,请指示。
• 2001年6月,深圳口岸一家职工食堂31人发生食物中毒, 深圳检验检疫局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卫生学 与流行病学调查,最终判断此次食物中毒事件是由于杀 虫药物污染所引起。
• 2013年7月19日上海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 简称“机场局”)从印度航空公司入境AI348航班的 饮料车上截获啮齿动物孟加拉板齿鼠1只,为我国 无分布种。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之口岸食品安全管理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之口岸食品安全管理
检查食品流通过程的卫生情况
1.查看售卖的食品是否在有效期内、食品包装是否破损、涨袋、污染等。2.检查预包装食品标签:(1)进口食品有无规范中文标签(免税店除外);(2)销售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不得加贴;(3)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显著标示;(4)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等;(5)非保健食品标签是否有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6)对于销售散装食品的,查看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基本定义
什么是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海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国境口岸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及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其他相关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活动。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食品安全管理
01
02
03
目 录
口岸食品安全监督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操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概述
第一章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概述
发展历程
1873
1932
1955
1982
1986
2006
2018
实施海港检疫
开展港口卫生监督
国境卫生检疫法
机构改革
卫生监督元年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检查食品流通过程的卫生情况
3.对售卖过程有温度要求的,检查是否配备相关设备并贮存(冷藏温度0-5℃、冷冻温度≤-18℃温度要求)。4.检查食品盛放容器及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使用工具是否清洁卫生,有无使用食品级包装材料。5.检查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6.交通工具食品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检疫总所•【公布日期】1991.05.29•【文号】•【施行日期】1991.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5月29日)各卫生检疫所: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现将《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及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暂行管理办法2、国境卫生检疫单证格式附件1: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暂行管理办法一、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是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任务所出示的法律文书凭证。

三、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种类主要有:检疫、卫生监督、卫生处理、传染病监测、检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四、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的式样由总所统一制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凡与总所制定式样不同的单证表格停止使用,如因口岸实际情况,需要印制总所规定以外的单证表格,应事先将式样报经总所批准后,方可印制使用。

五、各卫生检疫所应加强对单证表格的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六、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的填写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总所制定的《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填写说明》、《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填写说明》的式样和范围填写和使用。

七、各卫生检疫所现填写不规范或有文字错漏的单证表格,应按原证书日期给予换发新证,并将其复印件分别报送总所和原签发卫生检疫所。

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国境卫生检疫单证表格填写说明一、填写单证表格的要求:1.对外签发的检疫证应用中、英文对照,中文在上行,英文在下行,或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27【实施日期】2018.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疫第三章传染病监测第四章卫生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doc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doc

附件79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

第六条海关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海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海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五)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六)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09•【文号】国质检卫[2013]530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年10月9日国质检卫[2013]53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有关规定,总局组织制定了《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科学研判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规范和指导风险评估工作,依据《国际卫生条例 (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对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卫生检疫监管对象 (包括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特殊物品,行李、邮件、尸体/骸骨等)、境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他突发事件的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以及大型国际活动等其他需要进行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的情形。

第四条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多方参与、科学循证的原则,确保评估工作科学,规范、及时、有效。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一负责组织管理全国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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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流通(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者是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和运输。

(五)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从事国境口岸饮用水供应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二)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四)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五)凡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并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六)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七)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八)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九)集中式供水必须有水质消毒设备。

第十一条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做他用;(二)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和卫生管理制度;(三)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四)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五)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六)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第十二条经营者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一节申请第十三条每个具有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的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单独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第十四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五)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六)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七)其他材料: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图等。

航空配餐企业还应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食品流通经营者需提交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

交通工具食品供应单位还应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餐饮服务经营者需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用水卫生检验报告;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保温、冷藏(冻)、食品冷链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从事国境口岸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五)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制度,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度,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制度,卫生管理档案制度等有关资料;(七)所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八)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九)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十)自备水源的还应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

第十六条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许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五)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制度,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度,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制度,卫生管理档案制度等;(六)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七)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八)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当面提交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节受理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二)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节审查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需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不合格原因,企业整改合格进入现场审查环节,整改不合格提出不予许可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于材料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审查的企业,受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组成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现场考核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卫生安全标准,对企业的卫生状况、设备设施以及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等进行现场审查,并填写现场审查监督笔录。

第二十四条现场审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应限时整改。

现场审查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需告知企业。

第四节决定与送达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对送达申请人的各种文书,应一式二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检验检疫机构存档。

送达应填写送达回证,多个文书可用一个送达回证。

第二十七条对于已办结的卫生许可事项,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卫生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第五节期限与公示第二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听证、现场检验、检测、监测、鉴定、专家评审和整改的时间不计在内)。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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