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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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合同关系

事实合同关系

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不规范,借机规避法律,不与劳动者签订的情形大量存在。同时,有一部分劳动者为方便自己跳槽,也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这种双方实际上存在着的事实状态,即为。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纠纷,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而相关既欠缺又不系统,造成此类纠纷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难以把握。笔者就以下几种情形在法律适用上分析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第一,双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相关手续。《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里的“应当”指的是“必须”的意思。

第二,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如属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被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发生依法解除的情形,并且具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事实劳

动关系应予解除,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

双方曾签订过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而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第一,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办理了终止手续但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后,具备《劳动法》第二十条情形的。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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