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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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建立内部约束机制,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将公司资金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项,以取得一定收益的活动,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以及对外股权和债权等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四条公司对投资管理实行全过程“阳光管理”,包括项目前期、计划安排、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等各个阶段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投资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确保投资可控、在控,以充分发挥公司整体优势和各单位的积极性。
第二章投资范围和类别
第六条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第七条公司主要投资于电网项目,投资突出电网发展和安全运行的需要。公司根据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适度投资
有利于改善职工工作环境,提高职工素质的项目。公司禁止低效或无效投资。
第八条公司投资包括省公司统筹安排的投资和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财务状况自行安排的投资。投资项目分为大中型电网基建项目、小型基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营销项目、科技项目、信息项目、环保项目、电网二次项目、零星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等。
第九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可以使用折旧返还资金自行安排项目。自定项目应按“效益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确定。对于附表“使用折旧返还资金需报省公司批准的项目”规定的项目,需按程序报省公司审批。
第十条对外进行股权和债权投资,必须达到合理收益水平,有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投资决策与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程序执行的各个环节、执行的具体结果应按“阳光管理”的要求予以公示或公开。
第十二条省公司投资的项目,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专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投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三)对于大中型和复杂的项目,需要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对于1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也要编制必要的设计文件和预算)。小型和简单的项目,应编制和审批必要的设计文件和预算。
(四)编报和审批投资计划;
(五)编报和审批资金计划;
(六)组织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决算;
(七)大中型电网基建项目中的枢纽站和主干网架项目、电网技术改造的重大项目需开展后评估。其他项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评估。
第十三条公司系统各单位自行安排投资的项目,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提出项目计划并报省公司批准或核备;
(二)编报和审批资金计划;
(三)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省公司层面的专业规划由省公司负责编制和滚动修订,并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公司系统各单位的专业规划由本单位编制和滚动修订,报上级部门批准。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开展可行性研究,不安排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公司或公司系统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现状
(二)建设依据
(三)主要建设内容
(四)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建设年限
(六)资金来源
(七)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
(八)必要的附图、附表等
第十六条禁止把投资项目分拆后上报。省公司投资项目审批按如下权限进行:
(一)大中型电网基建项目
(1)50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由省公司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后,按项目核准要求编制核准申请报告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核准。
(2)220千伏电网项目,由省公司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后,按核准要求编制核准申请报告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核准。
(3)110千伏电网项目,由省公司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后,按核准要求编制核准申请报告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核准。
(4)35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由各供电公司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公司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核准。
(二)小型基建项目
(1)对生产性小型基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由省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
(2)对生产性小型基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公司系统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公司审批。
(三)技术改造项目
(1)单项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省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
(2)单项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系统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公司审批。
(四)营销项目、科技项目、信息项目、环保项目、电网二次项目、零星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由公司系统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由省公司按要求编制相关报告上报上级部门。
(五)对非生产性投资和对外投资等项目,投入自有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网公司审批;投入自有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计划,省公司审批。
第十七条对于公司系统各单位自行安排的不属附表规定的项目,由公司系统各单位自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计划,纳入
公司计划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计划按项目类别报省公司核备。附表内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计划报省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经省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当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投资估算超过10%及以上的,应重新报省公司审批。
第四章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十九条省公司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对于电网大中型基建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第二十条公司用于资本性项目的资金来源有:
(一)公司税后留利;
(二)折旧;
(三)工程结余资金;
(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五)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
(六)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七)公司债券;
(八)其它可用于工程项目投资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公司投资项目所需的债务融资,省公司为债务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融资数量根据投资需要、负债情况和公司经营状况综合分析确定,实行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