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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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新年新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几部重要法律和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正式开始施行。

几部重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主要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中国社会深恶痛绝的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等“造假”现象,统计法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严防官员统计“造假”。

这部法律从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大大提高统计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以期通过“重典”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对政府干预统计行为的做法加以限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以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法律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法律还对统计人员做出保护性规定: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对那些通过“造假”获得“好处”的人提出处罚措施,规定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进一步规范了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为驻外外交机构履行职责和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提供了依据。

外交人员法将驻外外交人员的范围适用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法律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权利、奖惩、工资福利、职务衔级以及驻外外交人员配偶和子女的相关权益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解除驻外外交人员的后顾之忧,驻外外交人员法明确,驻外外交人员配偶经派出部门批准后可随任。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人员或者现役军人的,随任期间和结束随任回国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原单位不得因其随任将其开除、辞退或者收取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驻外外交人员配偶未随任的,经派出部门批准,可以赴驻外外交机构探亲,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探亲假、旅费和补贴。

考虑到驻外工作的风险性,驻外外交人员法规定,“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另外,国家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其工资和生活待遇。“驻外外交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任期假。”

在这一中国首部为驻外外交人员“量身制定”的法律里,“年满二十三周岁”被作为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

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等八项内容。法律明确指出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

此外,法律还将外交衔级制度明确化,设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共七级外交衔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注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并设专章予以规定。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法律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法律规定,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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