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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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理财业务的管理权限 (3)

第三章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3)

第四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必须是低风险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公司从事理财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含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理财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保本型的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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