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6 延长化建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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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48延长化建关于增加公司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的公2020-12-15

600248延长化建关于增加公司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的公2020-12-15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 本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相关交易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关联交易的发生符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交易行为是在公平原则下合理进行,有利于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发展,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一、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一)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1、2020年4月20日召开的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对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莫勇先生、高建成先生、符杰平先生、刘勐先生、齐伟红先生、李智先生进行了回避,由其他3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0年5月21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20年7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在对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莫勇先生、高建成先生、符杰平先生、刘勐先生、齐伟红先生、李智先生进行了回避,由其他3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3、2020年12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在对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莫勇先生、高建成先生、符杰平先生、刘勐先生、齐伟红先生、李智先生进行了回避,由其他3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独立董事事前对本交易进行了审核,签署了书面认可意见。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奋进中的陕西处长石油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奋进中的陕西处长石油化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陕 西 延 长 石油 化 建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简 称 “ 长 化 延 建 ” ), 陕 西 省近 年来 通 过 是
重 组 恢 复 上 市 的 第 一 家 公
司。
“ 延长 化 建 ”是 在陕 西省 委 、省 政 府 的 正 确 决 策 和 省
国 资 委 的 大 力 支 持 下 ,由 陕 西 延 长 石 油 ( 团 )有 限 责 集 任 公 司 主 导 重 组 上 市 公 司 杨
油加氢、2 万吨/ O 年苯抽提、6 万吨, 0 年气体分馏 、1 万吨/ 2 年MT E B 装置 ,神木化学 工 业有 限公 司 6 万 吨 / 甲醇 工 程 ,河 南 焦作 吴 华 宇 航 2 万 吨/ 0 年 O 年离 子 膜 烧 碱 、 2 万 0 吨/ P C工程 ,陕 西 金 泰氯 碱 公 司 1 万 吨/ 离 子膜 烧 碱 、 1 万 吨/ P C工程 ,乌 年 V 0 年 0 年 V
海 海 吉 氯 碱 8 吨 , P C 程 ,青 海 山 川 矿 业 发 展 股 份 公 司 45 吨 , 碳 酸 锶 工 万 年 V 工 .万 年
延 安炼油 厂 30 吨/ 常压 、20 0万 年 0 万吨 / 催化 工程 年
凌 秦 丰 农 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称 “ 丰 农 业 ” )以其 持 有 的陕 西 化 建 工程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资 产认 购 秦 丰 农 业 简 秦 董事 长 :张恺 颥
吴登 昌副省长和延长化建董事长张恺颤共同敲晌上市锣声
股 份 6 万股 ,并 通 过划 转 、收购 ,累 计持 有 秦 丰 农业 5 9 7 2% 的股 份 ,经 陕 15 1 西 省工 商 行政 管 理局 核 准 ,公司 名 称 由 “ 凌秦 丰 农 业科 技 股份 有 上 。 O

许亚光、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亚光、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亚光、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4【案件字号】(2021)辽11民终7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原野李宝明裴艳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亚光;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许亚光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许亚光【当事人-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夏延天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延天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延天【代理律所】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许亚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应当支付案涉款项的上诉请求,因欠付上诉人工人工资的为案外人荣学洪,被上诉人只是代付案外人荣学洪无力承担上诉人的工人工资,被上诉人在其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载明“现因荣学洪原因无力承担工人工资由项目部代为付款”,故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并非为履行案涉款项付款义务的主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围绕本案争议的问题,上诉人许亚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书中的倒数第二页倒数第九行判词,其中载明的人员名单及金额详见附页。

原、被告各提供一份,被告提供的名单有四方人员的签字、盖章确认,被告也是据此给盖州市信访局转款。

这段判词原审法院认定错误,原审认定的被上诉人所提交的“附件”不是承诺书中所指的附件,而是依据真正的附件,转款以后于盖州市信访局对账单,真正的附件现在在被上诉人处,当初被上诉人为大多数工人开工资,必须要有开工资的明细,否则给付工资如何确定具体的数额。

原审以上诉人没有提交附件的原件为由,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人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

600248延长化建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600248延长化建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248 公司简称:延长化建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一、重要提示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莫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亚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2.1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①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北京公司经营任务不足影响,完成的工程量减少;②当期按规定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增加,导致净利润减少;③受行业竞争加剧影响,报告期内新承建的项目毛利率有所下降。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适用□不适用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三、重要事项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适用□不适用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年2020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陕建控股和陕建实业购买其持有的陕建股份的全部股份并吸收合并陕建股份,并且拟向不超过3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12,967.79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2020 年 6 月 5 日,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重组报告书(草案)》等本次交易具体议案,并同意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审议。

延长化建:关于增加公司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延长化建:关于增加公司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 本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相关交易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关联交易的发生符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交易行为是在公平原则下合理进行,有利于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发展,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一、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一)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1、2020年4月20日召开的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对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莫勇先生、高建成先生、符杰平先生、刘勐先生、齐伟红先生、李智先生进行了回避,由其他3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0年5月21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20年7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在对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莫勇先生、高建成先生、符杰平先生、刘勐先生、齐伟红先生、李智先生进行了回避,由其他3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

独立董事事前对本交易进行了审核,签署了书面认可意见。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审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该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化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前次预计2020年关联交易及2020年1-6月实际执行情况如下:(三)本次增加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的具体情况由于公司关联单位项目建设安排发生了变化,致使个别关联方工程项目合同额预计将要超出前次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因此本次增加公司与之相关的2020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四)本次增加部分关联方的具体情况由于公司关联单位项目建设安排发生了变化,致使公司个别关联方超过前次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方范围,为了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现对前次关联方预计的范围进行增加。

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化企实业有限公司、邱兴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化企实业有限公司、邱兴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化企实业有限公司、邱兴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川民终5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管雄亚李莉李春【审理法官】管雄亚李莉李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化企实业有限公司;邱兴成【当事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化企实业有限公司邱兴成【当事人-个人】邱兴成【当事人-公司】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化企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冯明超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杨园园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江俞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明超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杨园园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江俞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代理律师】冯明超杨园园江俞廷【代理律所】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化企实业有限公司;邱兴成【本院观点】四川化企、邱兴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核工业西南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判定。

首先,根据2012年5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金牛支行与四川化企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2012年6月28日、2013年3月5日核工业西南公司与四川化企分别签订的《联合贷款协议书》《联合贷款补充协议》约定可知,在案涉借款发生前,核工业西南公司与四川化企已达成合意,即以核工业西南公司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金牛支行申请贷款11000万元,四川化企用其自有土地在18200万元范围内为核工业西南公司向该行贷款承担最高额担保责任,核工业西南公司在取得贷款后,再将部分资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2012年5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金牛支行(抵押权人)与四川化企(抵押人)签订5110062012000262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四川化企自愿以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南国用(2008)第0030号]为中国农业银行金牛支行与核工业西南公司在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18238.79万元。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7【案件字号】(2021)晋01民终39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铁柱唐璐成志刚【审理法官】李铁柱唐璐成志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当事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当事人-个人】刘某【当事人-公司】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范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白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杨某2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白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杨某2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某白某杨某2【代理律所】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2020年1月15日,被告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太原市住户和城乡建设局信访处出具的《关于太化紫景天城一期业主上访情况说明》中明确,在完善竣工、人防、消防验收等手续完善前物业费予以减免,被告在上述期限内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房屋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明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的特殊情形且明确了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履行告知的义务,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应予延期的时间作出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延期时间的主张不能成立。

延长化建: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修订版)

延长化建: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修订版)

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延长化建公告编号:2020-037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修订版)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延长化建”)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6月5日(星期五)在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新桥北路2号延长化建大厦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书面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换股吸收合并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1)定价基准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元/股基于上市公司停牌前的市场走势等因素,经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交易各方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3.84元/股,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沈强与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陕西延长青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强与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陕西延长青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强与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陕西延长青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70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静范水艳刘春梅【审理法官】张静范水艳刘春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强;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陕西延长青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沈强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陕西延长青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沈强【当事人-公司】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陕西延长青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贾清泉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齐进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张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清泉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齐进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张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清泉齐进军张佩【代理律所】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强【被告】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陕西延长青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三、四项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沈强入职后,即在青山公司工作,工资由青山公司发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三、四项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沈强主张2017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拖欠的工资报酬103005元。

沈强主张按照月工资3815元补发工资,依据并不充分。

一审法院按照沈强提交的工资流水中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实发工资计算平均数,作为计算标准并无不妥。

但经计算,平均工资应为3090.44元。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简介资料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简介资料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简介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长化建”,股票代码600248),位于闻名遐迩的国家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延长化建是在陕西省委、省政府的正确决策和省国资委的大力支持下,由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产通过重组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8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是目前国内石油化工建设领域为数不多的上市公司之一。

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陕西化建”)是延长化建的全资子公司,是陕西省唯一从事石油化工建设的大型股份制企业。

2006年5月,经陕西省委省政府批准,公司划归延长石油集团。

依托集团的平台优势,化建抢抓机遇,企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经营管理模式由施工生产型向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技术服务一体化、多元化、集团化方向发展,是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板块。

陕西化建现为国家石油化工、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企业,同时具有钢结构、防腐保温、消防设施、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D1、D2类压力容器设计资质,A1、A2、A3、D1、D2类压力容器制造资质,以及一级锅炉安装,GA1、GC1压力管道安装及起重机械安装资质。

公司主要承揽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电子、冶金、水利、航天、医药、军工、公共事业、工业与民用建筑、路桥、长输油气管道、土石方等工程。

陕西化建秉承“质量在我心中,信誉在我手上,为社会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方针,注重塑造金字品牌形象,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具有完整的质量、安全、环境和计量管理体系,通过了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公司年可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80亿元以上。

北京市石景山区西引力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汇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西引力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汇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西引力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汇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22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洁张静梁睿【审理法官】潘洁张静梁睿【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北京市石景山区西引力小区业主委员会;北京汇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北京市石景山区西引力小区业主委员会北京汇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西引力小区业主委员会北京汇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裴莉莉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裴莉莉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裴莉莉【代理律所】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市石景山区西引力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北京汇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物业管理事项需业主共同决定,并根据《西引力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诉讼事宜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在西引力业委会未能举证证明其起诉系由西引力小区业主大会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证明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物业管理事项需业主共同决定,并根据《西引力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诉讼事宜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在西引力业委会未能举证证明其起诉系由西引力小区业主大会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西引力业委会可在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后,依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提起相应诉讼。

延长化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延长化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提名人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田进为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赵筱珑与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陕西延长青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筱珑与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陕西延长青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筱珑与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陕西延长青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70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静范水艳刘春梅【审理法官】张静范水艳刘春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筱珑;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陕西延长青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赵筱珑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陕西延长青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筱珑【当事人-公司】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陕西延长青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齐进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张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进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张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进军张佩【代理律所】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筱珑【被告】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陕西延长青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赵筱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申请撤回上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筱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赵筱珑撤回上诉。

二、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3568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筱珑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35:47赵筱珑与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陕西延长青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707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被告):赵筱珑。

被上诉人(原审原、被告):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延长化建: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延长化建: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延长化建公告编号:2020-033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权益变动为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延长化建”)换股吸收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1、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陕西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实业”)在本次交易中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后导致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数量增加。

本次交易完成后,陕建控股持有上市公司2,462,436,6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8.51%,陕建实业持有上市公司22,184,1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71%,陕建控股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2、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未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持股数量保持不变,但持股比例被动下降;3、刘纯权在本次交易中未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持股数量保持不变,但持股比例被动下降。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1.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陕西建工实业有限公司3.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刘纯权刘纯权,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3021119681005****,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

(二)权益变动相关情况2020年6月5日,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陕建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共包括换股吸收合并、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具体如下:1.换股吸收合并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陕建控股和陕建实业购买其持有的陕建股份的全部股份并吸收合并陕建股份,具体包括:1、向陕建控股购买其持有的陕建股份99%股份;2、向陕建实业购买其持有的陕建股份1%股份;3、吸收合并陕建股份,吸收合并完成后,陕建股份将注销法人资格,上市公司作为存续主体,将承接陕建股份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控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控

【法学研究】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控陈如超(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长期以来,民事诉讼中对司法鉴定人采取弱管控模式。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新修订的《民事证据规定》,试图从制裁虚假鉴定、限制撤销鉴定意见、治理鉴定超期等层面强化法院对鉴定人的控制力度。

新《民事证据规定》有助于法院对鉴定人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然而这种管控模式也明显呈现出无过程控制、缺乏严格责任归因以及同行政管理脱节等制度特征,难免驱使鉴定人采取风险规避性行为。

为了客观、公正地约束鉴定人,保障鉴定意见质量,法院需要加强对鉴定人的过程监控,明确划定鉴定人的责任边界,并实现诉讼管控与行政管理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新《民事证据规定》;鉴定人;法院;诉讼管控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65(2020)06-0005-10收稿日期:2020-10-08作者简介:陈如超(1980-),男,四川中江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证据科学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系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司法鉴定管理的智能化研究”(项目编号:KF202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已经适用了18年之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新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之一,就是强化法院对参与民事诉讼的鉴定人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1]由于新《民事证据规定》“对民事审判实践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2],而且已经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备受法官、鉴定人关注。

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对新《民事证据规定》中有关鉴定人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完善措施。

一、制裁鉴定人虚假鉴定虚假鉴定是指接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出于某种原因,违背自然科学技术和规律,故意获得与科学结果不同结论的情形。

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张春满、平泉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其他其他判决书

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张春满、平泉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其他其他判决书

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张春满、平泉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其他其他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冀08行终154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张春满;平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张春满平泉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春满【当事人-公司】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平泉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邢宝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张利平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宝力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张利平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宝力张利平【代理律所】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平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告】张春满;平泉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罚款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级别管辖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该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08•【文号】法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通知法发〔202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为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诉讼当事人1.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申请延期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申请延期提交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关于诉讼证据2.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当事人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在原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为由,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拟收集、提供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

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81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严卫忠顾克强朱鸿【审理法官】严卫忠顾克强朱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强;上海润瑜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强上海润瑜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高强【当事人-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润瑜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张迎川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朱备军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张迎川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朱备军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庆春张迎川朱备军【代理律所】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润瑜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高强【本院观点】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且对该证据形式属手机通话录音因无法鉴别系双方当事人间通话而无法确定其内容的真实性。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述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系争转账款是否上诉人借给被上诉人的款项。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述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系争转账款是否上诉人借给被上诉人的款项。

对此,首先,因上诉人主张系争款项系其向被上诉人的出借款,其除了提供金融机构相关的转账凭证外,未提供其他直接证明系争款项属借款的债权凭证,故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

赵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鲁71行终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赵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赵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赵健【当事人-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赵永国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程雅琼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永国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程雅琼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永国程雅琼【代理律所】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赵健【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举证责任质证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赵健之母卢化兰在谢家村拥有住宅一处。

2018年12月16日,卢化兰与济南高新区东区建设安置指挥部、济南高新区东区街道办事处、济南高新区东区街道办事处谢家村委会签订《济南高新区东区街道办事处辛庄安置区一期村民住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另赵健不是谢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名下有房改购房一套,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登记时间为2004年2月27日。

还查明,2019年11月22日,高新管委会向案外人赵红作出《关于赵健户安置补偿问题的答复》,载明“您向有关部门反映的关于赵健户在东区谢家村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经转办至我单位。

延长化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延长化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延长化建公告编号:2020-046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立案,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诉讼不涉及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均无影响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延长化建”或“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收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2020)陕0403民初1164号)、《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公司股东刘纯权以公司决议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纯权
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主张的主要诉讼事实及理由
2020年6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共18项议案。

刘纯权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关决议应依法予以撤销。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撤销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答辩应诉本案。

本次诉讼不涉及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均无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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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延长化建公告编号:2020-053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诉讼不涉及金额,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均无影响
2020年7月28日,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延长化建”或“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2020)陕0403民初1164号)、《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书。

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号)。

2020年8月24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陕0403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纯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纯权承担。

一:本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纯权
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主张的主要诉讼事实及理由
延长化建于2020年6月22日召开了延长化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表决通过18项议案。

刘纯权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关决议应依法予以撤销。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四)被告主张的主要诉讼事实及理由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8项议案,全部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合法,会议程序虽存在与章程规定不尽一致的轻微瑕疵,但不影响投票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有效性,不属于法定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2020年8月24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陕0403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纯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纯权承担。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涉及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均无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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