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投资者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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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的美国证券投资者与存款人保护制度

金融危机下的美国证券投资者与存款人保护制度

金融危机下的美国证券投资者与存款人保护制度一、SIPC与FDIC设立的法律依据与职责1969-1970年,美国股票市场暴跌,证券公司爆发“后台清算作业危机”(Back Office Crisis),导致证券公司大规模破产风波。

为维护证券投资者信心,美国国会以罕见的速度通过《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简称“SIPA”),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简称“SIPC”)。

根据SIPA第78ccc条(a)、(b)款, SIPC 为会员制非营利公司,具备非营利性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具体职责有两项:一是SIPC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包括SIPC基金的筹集、支出(主要用于营业费用和对清算程序的预付费);二是在证券公司可能无法清偿投资者资产时,启动证券公司的清算程序或直接支付程序,包括认定其会员是否能履行对其客户的义务、客户账户的转移、客户财产的分配以及SIPC基金的预付和支付。

20世纪初,美国遭遇经济大萧条,导致银行大规模倒闭,严重影响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1933年国会对《联邦储备法案》第12条B款进行了修改,创设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

FDIC的职能随着历次金融危机中人们对存款保险所发挥作用认识的不断加深而逐步扩大。

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第1、9条,FDIC为独立于总统的法人团体,直接向国会负责,具体职责主要有三项:一是为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存款账户提供存款保险;二是作为非美联储成员的州注册银行的联邦主监管者以及所有参保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辅助监管者,对于所有参保机构监督管理,包括开展检查、采取纠正性措施;三是通过直接偿付存款人、收购与承接、对银行持续经营救助等方式处置有问题的参保银行。

SIPC与FDIC成立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但其职责各不相同、没有交叉:SIPC主要是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商破产时,对证券投资者账户内被挪用的资产提供一定额度的偿付;FDIC的职责则围绕着会员银行倒闭时,为该银行所有储户的损失提供一定额度的保险。

塞尔新闻法名词解释

塞尔新闻法名词解释

塞尔新闻法名词解释
塞尔新闻法(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
塞尔新闻法是2002年6月的美国联邦立法,旨在改善美国会计和证券法,以保护投资者和重建公众的信任。

它确定了重要的新规定,包括会计披露方面的历史记录,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等组织的责任。

法案由美国参议员塞罗尼·奥斯利(Paul Sarbanes)和众议员欧文·奥克斯利(Michael Oxley)颁布,因此得名为塞尔新闻法(Sarbanes-Oxley Act)。

终极用户(Ultimate User):
终极用户是指接受会计信息的最终使用者,如投资者,企业高管,政府机构,媒体,货币创新者,金融服务以及其他企业活动。

这些用户期望能够收到符合会计准则,准确,完整和及时的有用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定和管理商业机会。

内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
内部控制是一组程序,程序和实践,旨在确保组织的财务记录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会计信息,并确保保持实施有效的管理政策。

它包括有关现金管理,会计准则,政策和程序,建立财务报告,会计审计等。

PCAOB(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PCAOB(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是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它是2002年塞尔新闻法的一部分,旨在改善会计审计实践,提高投资者保护,重建投资者信任,确保公司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

它主要负责市场监督,审计实践,审计标准,监督审计师行,审计质量控制和审计报告。

美国证券法判例和解析

美国证券法判例和解析

美国证券法判例和解析美国证券法是美国政府对证券市场运作的法律准则。

最初由美国国会通过的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是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法规,以避免内容不完整的材料对市场的影响以及投资者的损失。

美国证券法的案例和解析是对美国证券法的重要参考资料。

案例以法庭裁定为中心。

从案件本身的权利、义务与纠纷的详细情况出发,涉及到法律的概念,解答法律条款的意义及认识,从而得出应用于相同法规下,适用于后续有类似纠纷的裁判及完善案件。

美国证券法案例解释涉及诸多方面,如案件本身的诉讼规定,有关证券交易或投资的各种法律限制,证券和金融市场营运所需有关权力和义务,纠纷审查和行政诉讼,以及与公司治理有关的权利。

证券市场的广泛性,其涉及的法律准则更是极其多,因此以案例解释的方式更易于其理解。

例如,2001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起诉新加坡商汇新商股票交易(Merchant Stock Exchange)和其董事长,指控他们违反了《证券法》的框架内的证券贷款和短期投资规定。

在庭审中,Merchant只提供了投资者一个低价购买证券的“投机”机会,不履行它在向投资者售出证券时应具备的义务,从而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安全投资禁令。

最终,Merchant被定罪,该案例用来解释《证券法》的义务规范的内涵和外延,并对今后审判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可参考的案例判例。

美国证券法案例和解析可以作为相关业务人员和投资者深入了解美国证券法的重要参考文献。

研究案例和解析,既能深化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也能采取救济措施,减少纠纷风险。

美国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

美国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

美国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保护在任何国家的证券市场中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美国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重点介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在这方面的作用,以及一些重要的法规和监管措施。

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作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美国政府的独立机构,负责监管并保护证券市场的健康运作。

SEC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投资者、维护公平的证券市场,以及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为了履行这些职责,SEC依据美国证券法成立,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规则。

二、重要的法规和监管措施1. 证券法的要求美国证券法要求发行和交易证券的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信息,以便他们进行知情决策。

这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因素等。

这些信息通常通过公司的注册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来提供。

2. 内幕交易禁止美国证券法禁止内幕交易,即未公开的、重要的信息被公司内部人员或其他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士利用来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不仅违反道德,还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SEC通过对内幕交易的调查和起诉,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3. 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美国证券法要求证券经纪人和顾问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推荐特定证券时,必须了解客户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情况,确保所提供的投资建议适合客户的个人情况。

这种适当性要求可以帮助投资者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减少投资风险。

4. 证券投资损失赔偿美国证券法赋予了投资者追索损失的权利。

如果投资者因为虚假陈述、欺诈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他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赔偿。

这种赔偿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免受欺诈和不当行为的侵害至关重要。

5. 严格的监管和执法措施SEC拥有广泛的监管和执法权力,可以对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

SEC的执法措施包括罚款、禁止参与证券业务、追缴非法获利等。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一、引言美国证监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负责监管美国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管证券市场,SEC制定了一系列规章规则,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投资者的权益。

二、证券注册与发行1. 证券注册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 该法案规定了证券的注册要求,包括注册文件的内容、提交时间等。

- 目的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并减少欺诈行为。

2. 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该法案规定了证券交易的监管要求,包括证券交易所的注册、披露要求等。

- 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三、信息披露与报告1.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Regulation S-K)- 该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其业务、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方面的信息。

- 目的是提供给投资者充分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公司财务报告要求(Regulation S-X)- 该规则规定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要求,包括财务报表的格式、内容等。

- 目的是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四、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1. 内幕交易禁止规则(Rule 10b-5)- 该规则禁止任何人在非公开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证券交易,以防止内幕交易行为。

- 目的是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投资者的信心。

2. 市场操纵禁止规则(Rule 10b-6)- 该规则禁止任何人通过虚假或误导性的行为来操纵证券市场。

- 目的是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五、投资者保护1. 投资顾问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 该法案规定了投资顾问的注册和监管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 目的是确保投资顾问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标准。

美国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美国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美国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法案摘要 (3)第一章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 (5)第101节组建、管理条款 (5)第102节在委员会注册 (7)第103节审计、质量控制和独立性准则及规定 (8)第104节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10)第105节调查和惩诫程序 (11)第106节外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14)第107节SEC对委员会的监管 (14)第108节会计准则 (16)第109节资金 (16)第二章审计师的独立性 (17)第201节审计师执业范围之外的业务 (17)第202节事前许可 (17)第203节负责审计合伙人的轮换 (18)第204节审计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8)第205节保持一致性的修订 (18)第206节利益的冲突 (19)第207节关于强制轮换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 (19)第208节对SEC的授权 (19)第209节州级管理当局的考虑 (19)第三章公司的责任 (19)第301节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 (19)第302节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20)第303节对审计不正当的影响 (20)第304节没收奖金及收益 (21)第305节对公司官员及董事的处罚 (21)第306节在养老基金管制期内进行的内部交易 (21)第307节关于律师职业责任的规定 (24)第308节投资者公平基金 (24)第四章强化财务信息披露 (24)第401节定期报告中的披露 (24)第402节强化利益冲突的信息披露 (25)第403节同管理层和主要股东有关的经济业务的披露 (25)第404节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 (26)第405节例外情形 (26)第406节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道德守则 (26)第407节有关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信息披露 (27)第408节加强定期信息披露的复核 (27)第409节实时信息披露 (27)第五章利益冲突的分析 (28)第501节证券执业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如何管理执业证券分析师 (28)第六章委员会的组成及其权利 (29)第601节财政拨款方面的权利 (29)第602节SEC的执业许可权 (29)第603节联邦法院规定的市场禁入权 (29)第604节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的从业资格 (30)第七章研究及报告 (30)第701节审计总署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行为的研究及报告 (30)第702节委员会对评级机构的研究及报告 (31)第703节关于违法者和违法行为的研究和报告 (31)第704节执法行为研究 (32)第705节投资银行研究 (32)第八章公司欺诈及其刑事责任 (32)第801节小标题 (32)第802节篡改文件的刑事责任 (32)第803节违反证券欺诈法不能免除债务 (33)第804节证券欺诈的限制性条款 (33)第805节对联邦判决指南关于妨碍司法公正和广义欺诈犯罪的回顾 (33)第806节保护提供欺诈证据的公众公司的雇员 (34)第807节公众公司欺骗股东的刑事责任 (35)第九章强化白领刑事责任 (35)第901节小标题 (35)第902节企图和阴谋进行犯罪欺诈活动 (35)第903节邮件及电传欺诈的刑事责任 (35)第904节违反《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刑事责任 (35)第905节修改关于白领犯罪行为的判决指南 (35)第906节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36)第十章公司纳税申报表 (36)第1001节参议院要求考虑公司首席执行官签署纳税申报表 (36)第十一章公司欺诈责任 (36)第1101节小标题 (36)第1102节篡改记录或者阻止官方调查 (36)第1103节SEC的暂时冻结权 (37)第1104节联邦判决指南的修改 (37)第1105节SEC有权禁止有关人士担任公司官员或者董事 (38)第1106节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加重刑事责任 (38)第1107节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38)萨班斯法案关于SEC的规定及执行 (38)萨班斯法案有关定义 (39)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SOX、COSO、COBIT、 ITILISO20000、ISO17799,27001简介

SOX、COSO、COBIT、 ITILISO20000、ISO17799,27001简介

SOX简介,COSO简介,COBIT简介,ITIL/ISO20000简介,ISO17799/27001简介法案名称:SOX(Sarbanes-Oxley),又称《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法案作用: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隶属机构:美国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形成时间: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颁发SOX法案目的在于促进企业责任感(302 条款),完善内部控制(404 条款),加强信息向公众的披露(409 条款),提高财务报告和审计的质量及透明度,并对违反证券法律和其它法规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及加重其刑事责任(906 条款)。

302 条款主要是要求企业的高管签署对企业重要事情不存在遗留。

404 条款要求企业管理层对企业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内控体系,并且对这个内控体系要进行评估COSO简介标准名称:《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标准组织: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隶属机构:美国国会的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NCFR)标准作用:研究导致虚假财务报告的偶发因素,并为上市公司及其独立审计师,为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其他监管机构以及教育机构提供建议形成时间:形成于1985年,报告1992年发布COSO报告:1992年COSO委员会经过多年研究,针对公司行政总裁、其他高级执行官、董事、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内部控制进行高度概括,发布《内部控制一整体框架》(Interna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报告,即通称的COSO报告。

COSO 报告提出内部控制由五部分组成:第一,控制环境(Control environment environment))。

它包括组织人员的诚实、伦理价值和能力;管理层哲学和经营模式;管理层分配权限和责任、组织、发展员工的方式;董事会提供的关注和方向。

论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变迁的价值理念——以美国证券市场为视角

论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变迁的价值理念——以美国证券市场为视角

演愈 烈 , 数投资者尤其 是广大 的中小投资者一身 的积蓄毁 于 无 旦 。股市 的崩 盘不仅给投资 者带来 了沉痛 打击 , 也使得资本 ( ) 保 护 时代 — — 基 于 “ 济 人 ” 设 的 自 由主 义 一 前 经 假 主义世界 进入 了漫 长 的“ 大萧 条 ” 时期 。强 大理智 的“ 经济 人” 美 国证券 市场从产 生之 日到 1 3 9 3年大致 经历 了二百多年 在这 场经济危 机中遭受 了重创 。 的 自由发展 , 一期 间市场采 取 自由放任 的政 策 , 这 各类投 资者 ( ) 二 后保 护时代— —基于“ 实人 ” 现 认识 的家长制干预 在这 个 自由的市场 中相 互 角力 , 而市 场 操纵 者疯 狂肆 虐 地攫 股 市 的崩溃 引发 了美 国社会 对证 券市 场运 作机 制 的深 刻 取着 利益 。针对 这一 情况 , 萨斯 州 于 11 年 制定 了《 堪 91 蓝天 人们 似乎发现 市场这只看不 见的手并无法游 刃有余地规 法》 ( 图以此来遏制证 券业 中业 已广泛存在 的欺诈行 为。此 反思 。 ,试 I 制市 场主体 的行 为 、 克服市场 的种 种缺陷 。 后各 州纷 纷效仿 , 1 1 到 9 3年前 后 , 国已有 2 州制定 了规 美 3个 首先 , 证券 市场主体并非 是“ 济人 ” 而是“ 实人” 他们 经 , 现 。 范证券 市场的法律 。 的理 性有 限, 因为他们在 这个复杂 的证 券市场 中会产 生诸多 的 12 9 9年以前 , 国政府奉行 经济 自由主义 , 美 对证 券市 场采 主观认识 与客观事实 的背 离常常使人们作 出错误 的 取无为 而治。故而 , 当时 的证券 市场 , 各州分别立 法 , 自由发展 认识偏 差 , 抉择 ; 他们 的意志力也有 限 , 因为 即使他们有 着正确 的认识 , 有 是主要 的特点 。其背 后的理论 支撑 , 是所谓 的 “ 经济 人假 设” , 时候 也会 因为对 风险的追逐 、 个人 欲望的膨胀等 自制的原 因使 人们通 常认为经济人假 设是 以亚 当 ・ 密 17 年 出版 的《 斯 76 国富 经 相 论》 为滥觞 , 中他 提到 : 由于 他管理 产业 的方式 目的在 于使 得人们 不会选择正 确的投资行 为。与强而智 的“ 济人 ” 对 , 其 “ 这就 是更多 时候弱而 愚的 “ 现实 人 ” 在这 群“ , 现实人 ” 中小 中, 其生产 物 的价 值达 到最大 程度 ,他所 盘算 的只是他 自己的利 益… …他追求 自己的利益 , 往往使 他能 比在 真正处于本 意的情 投资者更 成为族群 弱者 中的弱者 。 其次 , 市场主体不仅 是“ 证券 现实人 ” 也是 “ 社会人 ” 。人类 况下更 有效地 促进社会 的利益 。” 】 里 , [ 从这 我们 可 以看 出 “ 经 的社会 属性注定 了证券市场 中各类 主体 的社会 性 。 他们并非单 济人 ” 的形 象特 征至 少包 括三 个特 征 , 全 的理 性 , 全 的意 完 完 志力 , 完全 的 自利。不难看 出 , 正是对 证券市场 中投资者 的“ 经 纯 的个 体 ,而会 因为个人 的活 动而影响到市 场中的其他 主体 ,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一、引言美国证监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负责监管和监督美国证券市场。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证券市场,SEC制定了一系列规章规则,以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运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二、证监会规章规则概述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是SEC根据《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

这些规章规则涵盖了证券发行、交易、披露、持股、监管和执法等方面的内容。

三、证券发行规则1. 公司注册规则:规定了公司在发行证券前需要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和程序,以及披露要求和审核标准。

2. 投资者保护规则:要求公司在发行证券前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公司业务、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投资者准入规则:规定了投资者参预证券发行的资格要求和限制条件,以保护小额投资者免受高风险投资的侵害。

四、证券交易规则1. 市场监管规则: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运营要求和监管措施,包括交易所会员资格、交易所规则、市场控制禁止等。

2. 交易披露规则:要求交易所和证券经纪商及时发布交易信息,包括交易价格、成交量、交易方向等,以保证市场的公开和透明。

3. 交易行为规则: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基本规则和限制,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费用等。

五、信息披露规则1. 公司财务报告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一定的时间表和标准披露财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特殊报告等。

2. 内幕交易规则:禁止公司高管和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以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控制行为。

3. 投资者关系规则:要求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回应投资者的疑问和关注,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

六、持股规则1. 大股东减持规则:要求大股东在减持股分时进行事先披露,并根据一定的限制条件和程序进行减持,以防止股权集中和市场控制行为。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是美国立法机构根据安然有限公司、世界通讯公司等财务欺诈事件破产暴露出来的公司和证券监管问题所立的监管法规,简称《SOX法案》或《索克思法案》。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全称《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由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Paul Sarbanes)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Financial Services)主席奥克斯利(Mike Oxley)联合提出,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做出大幅修订,在公司治理、会计职业监管、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立法背景2001年12月美国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安然公司,突然申请破产保护,此后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丑闻不断,特别是2002年6月的世界通信公司会计丑闻事件,“彻底打击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国会报告,2002)。

美国国会和政府加速通过了该法案以图改变这一局面。

法案的第一句话:“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

”美国总统小布什在签署该法案的新闻发布会上称“这是自罗斯福总统以来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最初于2002年2月14日提交给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到7月25日国会参众两院最终通过,先后有6个版本:2月14日、4月22日、4月24日、7月15日、7月24日、7月25日(最后版本)。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主要内容最后修订完稿的该法案共分11章,第1至第6章主要涉及对会计职业及公司行为的监管,包括:∙建立一个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ublic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PCAOB),对上市公司审计进行监管;∙通过负责合夥人轮换制度以及咨询与审计服务不兼容等提高审计的独立性;∙限定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以增进公司的报告责任;∙加强财务报告的披露;∙通过增加拨款和僱员等来提高美国证监会的执法能力。

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对中国启示

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对中国启示

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对中国启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显示出券商在未来可能出现重组和退出的浪潮而证券投资者不应在市场风险外还额外承担券商倒闭的风险国外通常的做法是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我国已经发生几起券商经营不善而被迫退市的例子但大多以行政干预的手段解决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IPC)从建立至今已有32年其运作经验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SIPC运作体系目前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总体来看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运作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独立模式即成立独立的投资者赔偿(或保护)公司由其负责投资者赔偿基金的日常运作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等证券市场采用了这种模式;另一种是附属模式即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起成立赔偿基金并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台湾、新加坡等市场采用了此种模式所谓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简称SIPC)是1970年在美国国会的要求下成立的一个证券业的非营利性会员组织它强制性要求所有符合美国《1934证券交易法》第15(b)条依法注册的证券经纪商、自营商、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成为自己的会员并按照经营毛利的5‰交纳会费以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其成立的目的是为符合条件的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的顾客提供保险保护使这些顾客在其证券商因破产或陷入财政危机而失去偿付能力时能够得到赔偿建立SIPC的历史背景在于随着二战后经济发展和机构投资的迅速崛起美国证券界由原来固定佣金制向浮动佣金制度变迁佣金率的下降使大量券商的经营面临极大困境乃至于破产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1970年美国国会制订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并依据该法案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即SIPC.目的是在券商面临破产或倒闭的困境时使投资者的利益依然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目前SIPC的运作原理如下SIPC的存在基础在美国法律规定券商的财务核算要独立于客户这样的核算原则为SIPC操作提供了基础和可能独立的财务记录使得在券商破产时SIPC对券商客户的保险赔偿可以依据记录进行SIPC的基本架构截止到2001年底SIPC共有6791家会员SIPC的董事会由7位董事构成其中5位董事经参议院批准由美国总统委任在这5位董事中3位来自证券行业2位来自于社会公众另外两位董事分别由美国财政部长以及联邦储备委员会指派董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从社会公众董事中任命SICP共有员工28位担负了所有与会员清算、邀请受托人及其律师和会计师、检查索赔要求、审计财产分配等相关事宜SIPC的基金来源及融资安排目前美国所有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券商都必须加入SIPC并缴纳营利毛利的5‰作为会费建立统一的基金这些资金被用以投资美国政府债券其利息也作为SIPC资金的一部分目前此部分资金约为7.9亿美元SIPC在银行还有高达10亿美元的融资额度如有需要SIPC亦可向美国财政部借调10亿美金资金这就充分保证了券商的破产案发生时SIPC能够调动足额的现金对投资者进行偿付SIPC提供保护的投资者SIPC 所覆盖的投资者保护范围为因证券券商周转不灵或结束营业变卖资产而造成的股票、政府债券、共同基金、票据、无抵押债券、股权、认股权证、期权、货币市场基金MMF和可转让存单CD的损失但SIPC并不保障投资人因市场波动所遭受的损失SIPC的保护规则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保护的规则如下保护的介入时机若证券机构面临倒闭SIPC 通常要求联邦法院派员前去对该机构进行清算并保护其客户的利益受SIPC保护的投资活动所有处于财务危机状态的经纪机构的客户其现金、股票和债券都将受SIPC的保护而商品期货合约、投资合约(比如有限合伙协议)等未按《1993证券法》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投资行为则不受SIPC的保护此外不属于SIPC保护的投资者还有面临破产的证券机构一般合伙人、股东、董事或者高级职员等SIPC的帮助项目面临破产机构的客户将索回所有已经以其名义登记或正在以其名义登记的证券(比如股票和债券)其后该机构剩余的客户资产会以客户的索取规模为基础进行按比例分割如果机构的客户账户上仍没有足够基金用以满足客户的索赔要求SIPC将动用储备基金来补充分配的不足包括最大现金额10万美元在内每位客户最多可获得50万美元的赔偿其中现金部分最高可达10万美元如何进行账户转移联邦法院的委派人员以及SIPC 可以安排某些或者所有的客户账户转移到另一家经纪商被转移账户的客户会被立即通知获悉并且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转移到其他的经纪商处如何估价索赔要求典型的做法是当SIPC请求法院对某一经纪商进行清算时有关客户账户的财务价值按索赔要求的提出日期进行计算无论如何客户所拥有的证券是要得到补偿的为此目的若有必要SIPC会动用其储备基金从市场上购买替代证券来赔偿投资者由于市场变化莫测以及破产经纪商等的欺诈投资者获得的证券价值经常会下跌有时甚至一无所值但也有所获证券的价值增加的情形自从1970年美国国会决定设立该机构直至2001年12月期间SIPC共预付了5.12亿美元为大约433200个投资者提供了保护而2001年对于SIPC而言是极为忙碌的一年在该年中SIPC受理了12个保护案包含MJK破产案它是SIPC所受理的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破产案就MJK公司的情况而言其资产完好无缺账户资产在50万美元以下的客户在大约一周之后便可恢复对自己账户的支配权券商退市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之所以产生就在于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券商退市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国内券商的退市案也已并非鲜见截至2002年10月25日我国登记在册的证券公司数量达到124家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只有40余家注册资本不过800多亿元我国证券公司还处于低水平的发展和竞争阶段无论是公司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人员数量还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行业的集中度等等都还显得稚嫩目前已有四方面的理由显示中国需要构建自身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其实中国券商的倒闭或者破产压力始终存在但曲折地通过其他方式来释放出来例如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的形成都是原来分立的证券公司未能消化市场风险所导致的被动兼并而被证监会撤销的鞍山证券则是一家注册资本为1400万元人民币的地方小型券商在对鞍山证券进行清算期间鞍山证券公司下属的证券交易营业部由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托管并继续经营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第一家“退市”的证券券商鞍山证券是被证监会撤销而不是由法院裁定破产的两者的区别在于撤销是行政行为决定是由有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而破产则必须按照《破产法》的程序进行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再由法院作出裁定鞍山证券被撤销而不是破产反映出在缺乏市场化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下证监会考虑到证券公司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不得不采取合并、整合等较为平和的退出方式但这也潜伏着增大券商道德风险的可能性理由之二在2002年初中国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及《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后表明目前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和结算风险基金均已建立证券公司交易风险准备金也在按规定由各公司自行提取但还是缺乏对投资者的赔偿基金从国内券商所面临的生存环境看建立赔偿基金已经显得尤其迫切特别是近段时间以来证券管理部门加大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如新股发行由审批制度转变为核准制建立退市机制及拟成立打击证券犯罪的专门组织等一系列措施这明显标志着我国的证券监管正日趋成熟启动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已有坚实基础理由之三目前浮动佣金制也开始在我国实施这对我国的券商提出了更高要求并且与美国相比我国机构投资者较少持股在5万股以上的交易账户数量相当少绝大部分的投资者是中小散户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尤其应注重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理由之四对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司法途径相当不顺畅对于因证券公司的经营不善、或者恶意的股价操纵投资者还无法通过通畅的诉讼程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从法规的制定到实施又是个相对漫长的过程美国在设立SIPC机制之前也是如此在没有SIPC介入时这些与处于倒闭状态的券商有关的投资者有可能会永远失去其资金和债券即使有幸通过法律手段索赔成功在长达几年的漫长诉讼过程中其财产也将被法庭冻结因而代价极其高昂比照之下不难发现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存在的券商盈利能力下降、营业部危机、浮动佣金制的采纳、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途径不顺畅等一系列因素正是当年促成美国SIPC设立的动因因此中国应考虑主要针对当金融经纪商或自营商面临破产或者财务危机时用设立特别基金的方式给有关投资者以补偿投资者保护机制总体上看来近年来中国出现的若干起券商财务困难事件均是通过行政方式得到解决但毕竟行政措施是临时性手段而非正常的制度化处理方式不仅如此在处理上市公司及券商的违规及财务问题上虽然有些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受到了处罚但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却仍然投有获得赔偿有必要未雨绸缪及早建立投资者赔偿基金避免部分券商在发生危机时导致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并引发进一步的市场动荡和危机第一可以预见在今后的几年时间里将会有相当一部分的中小证券公司重组、兼并或破产倒闭因此尽快建立对投资者的保险体系和赔偿基金将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这不仅是对投资人信心的保证也会对经营不善的券商尽早退出市场扫清障碍一批规模大、资产质量佳、市场信誉好和基础好、抗风险能力强的证券公司将会脱颖而出而另外一批规模小、盈利能力弱、资产质量差的公司就有可能被淘汰或兼并同时证券公司的市场行为将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国际化从而能够确保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只有建立健全适当的退出机制才能使得证券公司实现较为充分的同业竞争促使劣质公司适时退出证券市场给成长性良好的证券公司留下更大的发展空间如果退市机制能促使券商整体更为健康的话则这才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坚实基础第二目前国际上通常运用市场手段来实现法律救济即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由教育机制、诉讼机制、赔偿机制组成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起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就等同于证券公司提前为投资者买保险是有效分散风险的较好选择这种市场手段比起国家救助有效得多同时又避免了国家救助的道德风险成熟市场的经验证明投资者赔偿机制是运用市场手段实现法律救助的有效形式在中国可以考虑采取独立的、会员制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者保护公司的模式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并监管甚至像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类的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也可添入市场化的因素并由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加入成为会员在证券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或重组时投资者的利益便可以得到有效保证第三可以效仿SIIC机制将和券商倒闭密切相关的股东、董事、经理等过失方排除在受偿对象之外以降低道德风险此外还可以吸收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的做法比如建立奖励机制鼓励揭发内幕交易、庄家的暗箱操作行为;尽力诉讼费支援制度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负责中小投资者的诉讼费用胜诉则和中小投资者分享收益若败诉则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等第四应该意识到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是一种类似存款保险的事后保护机制它并不能避免券商的倒闭和破产仅仅能够在券商破产时避免这种风险在券商之间蔓延或者说引导券商有序破产并使中小投资者在此过程中利益得到保护这种事后机制的安排根据SIPC的经验应该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证券监管当局事先的融资安排协议鉴于证监会并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故应该联手央行和财政部缔结融资协议以在证券保护基金耗竭时有额外的流动性补充;二是证券当局应该尽可能地将事后防范的缺陷通过多重基金设臵向前延伸第一层次是将面临破产的券商所代理的顾客账户转移到监管当局设立的特别清算账户中使得券商此部分破产资产应当得到保护第二层次是监管当局在条件适宜时应该促使券商建立专门的缓冲基金账户作为投资者赔偿的备付金第三层次才是动用证券投资保护者基金本身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本身不能取代证监会对券商的其他监管制度的建设但在中国投资者通过司法等其它渠道获得补偿的机制相对匮乏时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意义显得尤其突出投资者赔偿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经过近30年的发展并得到普及通过该制度各国证券市场真正起到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持投资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补充自律监管体系的作用就中国的情况而言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促进多方位的投资者赔偿制度的确立的确是监管制度化道路上不可缺少的一环参考资料1.伍永刚等“我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研究”转引自《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2.里查德·德尔《全球证券市场风险及其监管》宇航出版社1999年3.“券商保险制度势在必行”《中国证券报》2001年3月7日4.“海外证券市场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中国证券》2000年9月5日5.SIPC官方网站。

美国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机制

美国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机制

美国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机制美国证券法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免受欺诈和不当行为的侵害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机制旨在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提供投资者所需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本文将介绍美国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机制,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内幕交易禁令、违规监管和民事救济等方面。

信息披露要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证券法对公开公司和证券交易者有着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公开公司需要按照特定的时间表、格式和内容披露财务报表、经营情况、风险因素和重大事件等信息。

同时,任何存在重大信息泄露风险的事件都需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这些信息披露要求旨在让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基本面,从而做出有根据的投资决策。

内幕交易禁令内幕交易是指在公开市场交易之前,根据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美国证券法,内幕交易是被严格禁止的。

证券交易者必须严格遵守明确规定的禁令,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此外,内幕信息的泄露者也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内幕交易禁令的存在,有效地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违规监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证券法设立了多个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监管。

其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最主要的监管机构之一,负责监督和执法所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

SEC有权对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个人和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罚。

此外,诸如金融工业监管局(FINRA)和州级证券局等机构也发挥着重要的监管职能,确保证券市场的合规运行。

民事救济除了监管机构的执法外,美国证券法还赋予了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

如果投资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他们可以起诉违法行为的个人或机构,要求赔偿损失并获得救济。

美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这方面的诉讼程序和标准,确保了投资者能够以相对低的成本来追求合理的赔偿。

这样的法律机制使得投资者更加有信心参与证券市场,保护了他们的利益。

结语美国证券法的法律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全面的保护。

解析美国投资法投资者保护与合规

解析美国投资法投资者保护与合规

解析美国投资法投资者保护与合规在全球范围内,美国一直被视为投资环境相对健全和安全的国家之一。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确保市场公平透明,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投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解析美国投资法中的投资者保护和合规要求。

一、美国投资法的法律框架美国的投资法律体系包括联邦和州级的法律规定。

联邦法律主要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制定和管理,而州级法律则由各个州的证券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二、投资者保护措施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美国投资法实施了以下几项重要的措施:1. 信息披露要求:根据美国投资法,证券发行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因素等。

这个要求旨在确保投资者能够对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有全面的了解。

2. 内幕交易禁止:美国投资法禁止内幕交易,即禁止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证券。

该措施旨在防止市场操纵和非法获取利益。

3. 投资顾问要求: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需要注册成为投资顾问,并遵守相应的规定。

这项措施旨在保护投资者免受不当投资建议和欺诈行为的影响。

4. 投资者救济机制:美国投资法设立了机制,供投资者追索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证券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三、理解合规要求除了投资者保护措施外,合规要求也是美国投资法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合规要求确保证券市场的秩序和透明度。

1. 反洗钱规定:美国投资法强制金融机构开展合规反洗钱工作。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严格遵守知客户(Know Your Customer,简称KYC)和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的规定,以防止非法资金流入市场。

2. 内部控制要求:投资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合规运营。

这包括投资策略制定、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等一系列措施。

3. 交易监管要求:美国投资法对证券交易进行严格监管,要求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SarbanesOxley法案–美国公司治理法案

SarbanesOxley法案–美国公司治理法案

SarbanesOxley法案–美国公司治理法案Sarbanes-Oxley法案:美国公司治理法案引言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公司治理是确保公司管理和运作的透明度、责任性和合规性的关键要素。

Sarbanes-Oxley法案是美国国会于2002年通过的一项重要立法,以加强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增强金融市场稳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Sarbanes-Oxley法案的主要内容、影响和实施效果。

一、背景与动机扎兰博斯和欧克斯是这项法案的主要发起人,他们深知美国商界出现的一系列丑闻和金融欺诈行为给经济和投资者带来的巨大损失。

这些行为使许多知名企业倒闭,投资者也遭受了巨大的财务损失。

因此,Sarbanes-Oxley法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强大的公司治理框架,以防止潜在的内部欺诈和财务不正当行为。

二、主要内容Sarbanes-Oxley法案涵盖了许多方面的公司治理和金融监管,其中最重要的几个内容如下:1. 独立董事法案要求上市公司任命独立董事,以确保董事会在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之间保持平衡。

独立董事在关键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帮助监督高级管理层和执行团队。

2. 内部管控法案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内部管控体系,包括制定详尽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程序。

这些措施有助于防止财务舞弊和不当行为,同时提高公司透明度和治理水平。

3. 独立审计法案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独立性要求,同时加强了外部审计师对公司账目和财务报告的审查程序。

这样做可以增加投资者对财务信息的信心,并发现潜在的财务违规行为。

4. 内幕交易禁止法案对内幕交易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加强了对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的监管。

这种限制可以防止公司高层滥用内部信息,保护小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

三、影响和实施效果Sarbanes-Oxley法案的实施对美国公司治理和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公司治理水平有所提高,财务透明度得到加强,投资者信心得到恢复。

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在遵守这项法案的过程中面临着成本和负担上升的挑战。

美股合股规则

美股合股规则

美股合股规则1. 引言美国股市是全球最大的股票交易市场之一,吸引了全球投资者的关注。

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了解美股合股规则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股合股规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要求以及投资者需要遵守的规定。

2. 美国证券法律法规在美国,证券交易受到严格的监管和法律约束。

以下是一些与美股合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2.1. 联邦证券法(Securities Act)联邦证券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最重要的证券法律之一。

该法案于1933年通过,旨在保护投资者免受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的侵害。

该法案要求发行人注册其证券,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披露。

2.2. 联邦交易委员会(SEC)联邦交易委员会是负责监管美国证券市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机构。

SEC负责执行联邦证券法,并监督证券交易所和经纪人的活动。

投资者需要遵守SEC的规定,并向其报告相关信息。

2.3. 股票交易所要求美国有多个股票交易所,如纳斯达克和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

这些交易所有各自的上市要求和规则,投资者需要满足这些要求才能在其平台上交易股票。

3. 美股合股要求美股合股是指中国投资者与美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合作投资美国股票市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美股合股要求:3.1. 合作协议在进行美股合股之前,合作双方需要签订一份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通常包括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风险分担等内容。

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并理解协议中的条款,并在签署前咨询专业人士。

3.2. 投资额度限制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中国居民个人每年可以将人民币换成外汇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对于参与美股合股的中国投资者来说,他们需要遵守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投资额度限制。

3.3.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经纪人在向投资者推荐投资产品之前进行适当性评估。

该评估旨在确保投资者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来进行相应的投资。

3.4. 报告和披露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投资者向其报告相关信息,包括持股比例、交易记录等。

萨班斯

萨班斯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是美国立法机构根据安然有限公司、世界通讯公司等财务欺诈事件破产暴露出来的公司和证券监管问题所立的监管法规,简称《SOX法案》或《索克思法案》。

萨班斯法案原名为《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是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因此又被称为《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立法背景2001年12月美国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安然公司,突然申请破产保护,此后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丑闻不断,特别是2002年6月的世界通信公司会计丑闻事件,“彻底打击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国会报告,2002)。

美国国会和政府加速通过了该法案以图改变这一局面。

法案的第一句话:“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

”安然、世界通讯破产案均牵涉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欺诈行为,对美国资本市场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投资者对公司治理制度的有效性产生怀疑。

中介机构缺乏规避利益冲突的机制,使投资者对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产生怀疑。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没能及时发现虚假披露和市场欺诈行为,使投资者对监管机构监督市场运作的能力产生怀疑。

因此,美国资本市场陷入了信任危机。

美国工商协进会的首席经济学家盖尔·福塞尔认为,“安然事件将使任何一家公布盈余报告的公司都被蒙上一层浓厚的阴影,人们甚至会无端地怀疑企业使用了不合法的盈余核算手段。

”这些丑闻激怒了美国公众,社会各界强烈要求对现行体系进行深度改革,引发了企业规章改革要求。

安然和世界通信等财务舞弊不仅让政府监管者甚至国会感到紧张,也使美国国会和SEC坚信,应当立即采取切实措施来提高执业会计师的独立性。

由于2002年事关中期选举,特别是由于世界通讯巨额假账丑闻爆出,(美国)政治风暴急剧上升,道琼斯指数跳水,大家都普遍认为国会应当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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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者保护立法华尔街历史:华尔街是纽约市曼哈顿区南部从百老汇路延伸到东河的一条大街道的名字,全长仅三分之一英里,宽仅11米,是英文“墙街”的音译。

从百老汇到东河仅有7个街段,却以“美国的金融中心”闻名于世。

现在的纽约(New York)最初是荷兰殖民地,是荷兰裔移民的聚居地,当时叫做新阿姆斯特丹(New Amsterdam)。

普遍将新阿姆斯特丹市政委员会成立的那一年,即1653年,当做华尔街童年期的开始。

1792年荷兰殖民者为抵御英军侵犯而建筑一堵土墙,从东河一直筑到哈德逊河,后沿墙形成了一条街,因而得名Wall Street。

后拆除了围墙,但“华尔街”的名字却保留了下来。

美国摩根财阀、洛克菲勒石油大王和杜邦财团等开设的银行、保险、航运、铁路等公司的经理处集中于此。

著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也在这里,至今仍是几个主要交易所的总部:如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纽约期货交易所等。

“华尔街”一词现已超越这条街道本身,成为附近区域的代称,亦可指对整个美国经济具有影响力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

20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兴起投机狂潮,“谁想发财,就买股票”成为一句口头禅,人们像着了魔似地买股票,梦想着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

疯狂的股票投机终于引发一场经济大灾难。

1929年10月24日,就在华尔街的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价格雪崩似地跌落,人们歇斯底里地甩卖股票,整个交易所大厅里回荡着绝望的叫喊声。

这一天成为可怕的“黑色星期四”(Black Thursday),并触发了美国经济危机。

然而,这仅仅是灾难的开始。

29日,交易所股价再度狂跌。

一天之内1600多万股票被抛售,50种主要股票的平均价格下跌了近40%。

一夜之间,“繁荣”景象化为乌有,一场空前规模的经济危机终于爆发,美国历史上的“大萧条”时期到来。

华尔街的铜牛雕像一直是美国资本主义最为重要的象征之一,这座铜牛塑像是由意大利艺术家狄摩迪卡设计的,铜牛身长近5米,重达6300公斤,无数前来观光的游客,都愿与铜牛合影留念,并以抚摸铜牛的牛角来祈求好运。

狄摩迪卡是在1987年纽约股市崩盘之后,有了创作的灵感。

他说:“当我看到有人失去了一切,我感到非常难过,于是我开始为年轻的美国人创作一件美丽的艺术品。

”为了筹资,他卖掉了家乡西西里祖传农场的一部分,总共筹得资金36万美元。

1989年的一个午夜,他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外将这座后来举世闻名的铜牛塑像竖立起来,宣称它是“美国人力量与勇气”的象征。

由于狄摩迪卡无法取得许可,数日之后,铜牛于1989年12月20日被迁移到几条街之外的鲍林格林公园现址。

证券开户流程:年龄立法背景:美国建国以后,奉行自由放任的不干预经济政策,在证券发行与交易领域也是如此。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这种自由政策较快地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

但19世纪中期以后,美国证券市场开始出现一些问题,诸如虚假信息满天飞、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盛行,许多中小投资者因此而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到1929年,市场上股票价格与价值出现严重背离,不堪重负的美国股市终于崩溃,爆发了大规模的“股灾”,并波及其他领域,美国也由此进入了经济大萧条时期。

经历上述“股灾”以后,美国政府放弃了曾经被其奉为神圣的自由放任政策,开始对证券业进行有力的监管和干预,将加强对广大投资者的保护作为其立法本位。

美国的投资者保护立法文件及其发展历史:1933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规范证券市场的联邦法律《证券法》,1934年又制定了《证券交易法》,国家监管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得以确立,投资者利益得到初步保护。

随后,美国证券立法进一步加强,1935年制定了《公共事业持股公司法》,1939年制定了《信托契约法》,1940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1968 年制定了《威廉姆斯法》,1970年制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75年制定了《证券法修正法案》等。

这些法律虽然立法角度不同,但均将加强广大投资者的保护作为立法本位。

随着上述法律的出台和实施,美国证券市场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全美统一证券市场得以形成,投资者利益得到更为强有力的保护。

2001年以来,美国资本市场爆发了一系列财务丑闻,以安然为代表的一批巨型企业通过财务造假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仅使上述企业遭受了的灭顶之灾、破坏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欺骗和误导了投资者,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打击了投资者信心。

安然事件的发生,使美国立法者意识到现行证券法存在的漏洞和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必要。

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

萨班斯法案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对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进行更为严厉的监管,其目的仍然是更为全面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美国投资者保护立法的内容:一、确立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公平获取证券信息为防止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 1933年美国《证券法》确立了公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在注册登记表中将对投资者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以及防止误导投资者的实质性信息进行公正而全面地披露,这些信息包括公司财务、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发行证券的目的等等,以保证投资者理性地根据上述信息正确了解和判断投资风险。

二、禁止内幕交易等不法交易行为,保障证券交易的公平秩序内幕交易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市场公信力,有百害而无一利。

内幕交易也是引发1929年美国股市崩溃的重要原因之一。

正因为如此,美国对内幕交易严加管制。

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定了禁止内幕交易规则。

该规则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不得就任何与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作虚假陈述或隐瞒该信息,或从事其它与交易有关的欺骗行为,否则即构成证券欺诈,将承担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属于隐瞒重大信息,构成证券欺诈。

美国立法和判例从以下四个方面具体鉴定内幕交易:1.确定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对于内幕信息,美国没有采用其他国家通常采用的列举式立法方式,而是采取概括式立法。

美国法律也禁止证券交易中的操纵。

操纵在美国证券立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法律对各种操纵行为做了列举。

美国规范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则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7条、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第10条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则。

由于这些规定非常原则,具体操纵行为的认定主要还是依靠法院的判例。

根据立法与判例,操纵行为主要包括:1、虚拟交易,即对敲和对倒;2、涉及真实交易的操纵,又分为以诱使他人买卖为目的的交易行为、稳定价格和锁定价格行为、集中买卖、在分销中邀买或购买证券;3、对操纵的传言或虚假陈述;4、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5、其他类型的操纵,如限制证券的供给、定购证券却无意买入、公司的不当管理等。

三、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降低投资风险为了维持投资者信心,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帮助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1970年,根据美国国会的要求,成立了一个证券业的非营利性会员组织——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基金包括四个方面的来源:国会拨付的发起基金;财政部和联邦储备银行各出10亿美元的信用额度即无担保贷款;每个会员公司每年所必须交纳的会费;所有资金经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获得的利息收入等。

法律要求所有按照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依法注册的证券经纪商、自营商、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成为自己的会员,并按照经营毛利的5‰交纳会费,以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

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宗旨是防范证券公司破产所带来的投资人的非交易损失,从而在券商面临破产或陷入财政危机时,投资者依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投资者保护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包括:因证券商周转不灵或结束营业变卖资产而造成的股票、政府债券、共同基金、票据、无抵押债券、股权、认股权证、期权、货币市场基金和可转让存单的损失。

四、建立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及时有效地弥补投资人损失当投资人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是比较有效的救济方式,美国证券法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为受害的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私法救济手段。

这一机制的内容包括:1、从实体法的角度规定了承担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事由、赔偿责任主体和损失额计算方法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以下情形须承担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不实陈述等欺诈行为。

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高级职员和公司董事、证券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

2、从程序法的角度规定了投资者的诉讼权利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联邦民事诉讼法》以及《私人证券诉讼修改法》、《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等赋予了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两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集团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公司、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等。

五、严厉打击证券犯罪行为,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保护投资者利益美国证券法历来重视对证券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均规定了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价格等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安然事件后,2002年的《萨班斯法案》更是近乎严苛地打击证券犯罪,这主要表现在:(1)要求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签字宣誓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违反此规定,将被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入狱5年。

(2)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等主要高管必须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一旦财务报表被证实存在违规不实之处,将按证券欺诈罪不被判处最高达25年的刑期。

对犯有证券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这一规定被视为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头上的“紧箍咒”极大地威慑了公司高管。

(3)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将视为严重犯罪,将处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4)执行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5年。

任何故意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5)延长起诉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

将原来从违法行为发生起3年和被发现起1年分别延长为5年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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