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南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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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范文模板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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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登记不动产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的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的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的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中国国务院于2024年12月26日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

条例共分为六章,包括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的设立、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登记的效力,以及违法行为的责任和法律监督等内容。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包括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所有权利的登记。

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即不动产权利人,由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登记,但也提出了例外情况,比如涉及到诉讼、行政处分、担保等事项时,可以由相关机构主动申请登记。

此外,登记机构的设立、机构职权的划分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也在条例中进行了规定。

关于登记的内容和方式,条例规定了详细的要求。

不动产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不动产的基本情况、权利状况、限制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登记方式主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但也可以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签章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登记。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登记的有效期,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延续。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不动产登记具有格局清晰、权利确定、保护安全的作用。

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自完成之日起产生效力,并对第三人是否知道登记信息以及登记手续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

对于不当登录登记信息的,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撤销、更正措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违法行为的责任和法律监督也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对于不当登记、不当注销等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的行为,相关登记机构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制裁措施,并接受监督。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法律监督机构的设立以及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权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细化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了不动产登记的办理程序、材料要求、费用收取标准等内容。

通过实施细则的规范,可以使不动产登记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2018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word版本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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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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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8-2019】不动产统登记制度-word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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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不动产统登记制度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规范了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细化了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等。

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减轻申请负担,《条例》简化了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否则视为受理;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条例》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条例》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查询登记资料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不动产条例和实施细则模板

不动产条例和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构筑物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机构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国家自然资源部及其派出机构。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不动产登记场所;(二)有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有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四)有健全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二)审核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三)登记不动产权利;(四)颁发、换发、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五)注销不动产权利;(六)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七)其他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程序第八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明;(二)身份证明;(三)不动产权属转移、变更证明;(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登记不动产权利,并向当事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经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十四条不动产权利登记包括以下类型:(一)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二)不动产用益物权登记;(三)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四)不动产租赁登记;(五)其他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十五条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二)不动产用益物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三)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四)不动产租赁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五)其他不动产权利登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参考文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草案-实用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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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草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草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发布明年3月起施行,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十类不动产纳入登记,国土资源部、公安部、民政部等9部门信息共享。

专家分析,不动产登记条例最大的作用在于实现统一登记,保护产权及交易安全,而并非意在反腐,所以不动产登记与反腐和房价下跌无直接关系。

反腐只是从属功能,“以人查房”亦未完全实现中国政府网今日公布,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已签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正式向外公布,该《条例》在8月中旬征求意见时便广为关注,其中重要原因是,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看点,认为一旦执行,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将被刹车。

但专家表示,反腐只是不动产登记派生的从属性功能,不是主要功能,而且“以人查房”短期内并不能实现,现在就谈《条例》对反腐的作用还为时尚早。

参与制定该《条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强调,不动产登记条例最大的作用是实现统一登记,保护产权及交易安全,而并非意在反腐。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摸清房产底数,为房产税、遗产税的开征奠定基础。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比喻,“反腐是不动产登记派生的从属性功能,不是主要功能。

就像菜刀能砍柴,但主要功能不是砍柴,而是切菜。

可以偶尔去砍点别的东西,但老拿去砍,就把刀砍钝了,最后连菜都切不成了。

”同时《条例》对“以人查房”的范围也做了严格限制。

“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

《条例》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并未明确界定“利害关系人”范围。

且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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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201X年河南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河南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信息,请看下面:
《201X年河南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河南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年终之际,不动产登记工作有了多项进展。

据报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望在本月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201X年河南不动产统一登记最新消息:201X年初郑州被确定为不动产登记的试点城市,随即郑州市将建服务窗口,根据我国国土部的安排,201X年底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整合工作,201X年将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

领取的房产证也将变成不动产权证书,如果想要进行二手房交易的话,那么很多人对于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太了解,
今天小编在这里详解
不动产权证书和房产证的区别:
不动产权证书和房产证的区别有五点,
一、封面名称: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二、扉页盖章:原为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现为各登记机构公章。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登记 监管 、争议 调解处理 、登 记业务 办理 、建设 信息 系统 、 建设房地一体 的农村不 动产登记体 系。
实施公 开查 询等。设 区的省辖市可 以确 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 构统一办理所辖各区 的不动产登记 。 各地要结合实 际 , 统筹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人员编制 ,
四、时间要求
制度 ,实现登记机构 、登记簿册 、登记 依据和信息平 台 “ 四 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 系统 , 坚持依法开展公开查询 ,
统一 ”。
向社会提供便捷 、全 面的不动 产登记信息服务 。要依 法做好
各级政府 、各有关部 门要 充分认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 国家秘密、受 法律保护 的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 的保密工作 。 制 度的重要意义 ,切实增 强做 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的责任 感 和紧迫感 ,准确把握 中央精神和我省要求 ,加强 领导 ,明 确责任 ,协调联 动 ,强化 督导 ,扎实推进全省不动产统 一登 记制度建设 的各 项工作 。
林业 、农业等部 门承担的土地登记 、房屋登 记、林地登记 以 记信 息系统互联互通 ,实现省 、市 、县及 相关部 门之 间的信 及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权登记职责统 一由一个 部 门承担 ,建立 息交换与共享 。 土地 、海域及 房屋 、林木等定着物 为不 动产的产权统一登记
( 五) 依法查询 、 保 守秘 密。 各地要按照 国家的统一要求 ,
建设 的各项工作 ,建立 申请 方便 、内容清 晰、程序 简洁 、结 相关法规 、规章 和规 范性 文件进行梳理评估 ,按 照有关程序
8 资源 导刊 2 01 5 /9
提 出修改或废 止建议 ;要研究制定 《 河南省 <不动产登记暂
行条例 >实施办法 》及配套措施 ,建立健全 我省不动产统一 登记工作制度体系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
民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0
【摘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实施方案为优化不动产登记、税费征缴和房屋交易办理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方便群众,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页数】9页(P17-25)
【作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1]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取消修改事项目录和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豫政办
[2016]57号 [J], ;
2.河南省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在郑州召开 [J], 饶谦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投资审批“三个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24号) [J],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5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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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2018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最新版】

2018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最新版】

2018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样本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样本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根据】为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效实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如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范畴】依照本细则登记不动产涉及:(一)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积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土地等;(二)定着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三)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四)定着于土地森林和林木;(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登记其她不动产。

第三条【持续登记】未办理不动产初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其她类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一体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以土地、海域为基本一体登记。

第五条【跨区域不动产登记管辖】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在登记完毕后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关于事项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其她不动产登记机构。

国务院拟定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登记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并会同关于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颁发证书。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关于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七条【不动产单元】不动产单元由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备独立使用价值空间构成。

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土地、海域,以土地、海域权属界限封闭范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土地、海域,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限封闭范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涉及独立成栋、有固定界限封闭空间,以及区别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限封闭空间。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编制】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成,同一宗地、宗海范畴内所有不动产编入同一不动产登记簿。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1•【字号】豫政办〔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豫政办〔2015〕10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序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和中编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要意义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不动产产权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是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性工作,对建立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的一项物权制度,是将原由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承担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统一由一个部门承担,建立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为不动产的产权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准确把握中央精神和我省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强化督导,扎实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协作,从方便群众办事、提供产权服务的角度出发,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建立申请方便、内容清晰、程序简洁、结果规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样本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样本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不动产登记的独立项目。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地产权利登记;(二)土地使用权登记;(三)他项权证登记。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实施机关应当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工作,公正、高效地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维护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申请第五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二)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不动产权属的文件;(三)与不动产有关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实施机关应当接受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申请材料合法、真实、完备。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自接受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不动产登记项目注册、登记并作出登记结果。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动产登记实施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第十条不动产登记实施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发给申请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他项权证。

第十一条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他项权证是不动产权属或其他权益的有效证明,对不动产权益的订立、变更、转让或者其他处分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他项权证的法律效力,不因不动产登记实施机关的错误或者不无理拖延而丧失。

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实施机关应当接受不动产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实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申请,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的变更和注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由不动产登记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变更或注销证明。

第五章不动产登记的异议和复核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实施机关应当接受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人员的异议申请,并核实相关证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债权范围变更的;(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五)抵押权顺位变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

第七十三条当发生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的事由,从而使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

第七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一)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二)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的首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以及与土地有关的权益、利益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制度。

它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公民和企业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规范和解释,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顺利进行。

二、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和对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与土地有关的权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具体实施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具体情况,确定其责任界限和登记职责,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和审核流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主要分为申请和审核两个流程。

1. 申请流程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确保提供以下的相关材料: - 申请书; -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 申请人有关权利和事实的证明文件;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的材料。

2. 审核流程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不动产的实地勘测、调查核实等工作。

审核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材料初审: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核; -实地勘测:对不动产的位置、界线等进行实地勘测,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 调查核实:对不动产的权属、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 决定是否予以登记: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不动产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种类和效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主要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册。

不动产权证书是对不动产权利状态的书面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册是对登记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维护不动产登记领域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不动产登记技术应用,提升数据质量和服务效能,保障不动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便民服务,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互通有无,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协同办理能力。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不动产权益人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处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和受理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规定。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者驳回不动产登记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相关的处理结果。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和登记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权属状况,以及不动产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符合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规定的申请,及时进行登记,并出具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审查,应当依法进行,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规定的申请,应当立即驳回,并告知申请人相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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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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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河南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河南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年终之际,不动产登记工作有了多项进展。

据报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望在本月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201X年河南不动产统一登记最新消息:201X年初郑州被确定为不动产登记的试点城市,随即郑州市将建服务窗口,根据我国国土部的安排,201X年底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整合工作,201X年将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

领取的房产证也将变成不动产权证书,如果想要进行二手房交易的话,那么很多人对于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太了解,
今天小编在这里详解
不动产权证书和房产证的区别:
不动产权证书和房产证的区别有五点,
一、封面名称: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二、扉页盖章:原为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现为各登记机构公章。

过去以各地方人民政府为主体,盖的都是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而下一步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变为了登记机构,不再由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相关的事项,因此不动产权证书取消了套印,而直接盖各登记机构的章。

三、扉页增加二维码:不动产权证书在扉页的右上角新增了一个二维码,作为存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标识,市民扫描二维码即可以获取不动产权证编号、不动产单元号码等相关信息,实现不动产信息快速查询。

四、内页增加不动产单元号:原房地产权证主要记载房屋和土地两项内容,而涉及更多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内页信息包括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利其他状况。

据分析,不动产权证书的一项重要变化就是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为今后可能以“宗地单元”为依据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奠定基础。

五、附图更全面:原房地产权证主要记载房屋和土地两项内容,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除了房屋、土地外,还包括林权、海域以及下一步将纳入的农地。

因此在附图方面,原房地产权证只有房、地两个附图,而不动产权证书则会逐步将宗地、宗海以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标注出来。

从10月30日起,各区都必须重新出规划图纸,相信有关规划图纸会上载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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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撩开窗的刹那,当推开门楣的倥偬,当抬头仰望天空时刻,秋阳光芒,总是令你防不胜防,把它光和热,幻化成清晰影子,将你打得,招架难熬,只有默默承受,从早到晚,变为它之囚徒,渴望于之脱逃。

但它还是温情脉脉,一早一晚,总会搅起微凉,让一丝丝风儿,轻轻吹拂,漫过肌肤,沁入骨髓,透进心灵,将凉之感觉和寓趣,成为相伴你欣慰舒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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