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附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阳区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城阳区建筑业工资支付行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省、市文件精神和《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我区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城阳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建筑业企业。

二、办理要求

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后,均须到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以工程中标数额或合同金额为基数,按比例存缴保证金。建筑业企业(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办理分包备案时应提供保证金存缴凭证及复印件;未按要求存缴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不予办理分包备案,取消其在我区承接工程资格;对本区企业不为其办理外出施工手续。

三、存缴数额

(一)资质申报地在城阳区的区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存缴保证金数额以单项工程的中标价或合同造价为缴纳基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20万元缴纳,500万元以上的按4%缴纳,最多不高于40万元;区内企业承接城阳区的多项工程,存缴保证金总额最多

不高于60万元。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不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存缴总额加倍。

(二)资质申报地不在城阳区的外地入城阳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存缴保证金数额以单项工程的中标价或合同造价为缴纳基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20万元缴纳,500万元以上的按4%缴纳,最多不高于100万元;区外企业承接城阳区的多项工程,存缴保证金总额最多不高于200万元。

(三)劳务分包企业存缴保证金数额应不少于50万元;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不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存缴数额加倍。

(四)参与旧村改造(含农民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确需免于存缴保证金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并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免于存缴。如免缴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

四、账户管理

(一)应缴存保证金的企业按规定要求到指定银行开设账户并存缴,其账户中的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存缴企业所有。

(二)保证金属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用于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一经存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所在街道城建办和区建管处要及时核查、确

认拖欠情况,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支付;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就工资金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应依法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进行确定,所在街道城建办和区建管处根据仲裁或判决结果监督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若存缴企业确实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困难的情况,可向所在街道城建办提交书面申请,提供工资发放明细及其它相关材料,经审查属实,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书面告知管理银行后,由存缴企业到管理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提取手续,并由所在街道城建办监督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存缴企业须在取用保证金后的2个月内按原额补充到账;逾期未补存的,须在原存缴保证金数额基础上增加一倍存缴,在其按要求补存前,不予办理工程投标,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区内企业不为其办理外出施工手续。

五、保证金解除

(一)保证金存缴企业在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并结清全部农民工工资后,须将工资支付情况在施工现场、主管部门网站等进行公示并告知管理部门,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二)保证金存缴企业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工程项目农民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及公示资料等材料向所在街道城建办提出保证金解除申请。

(三)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工程所在街道城建办对施工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进行复审,经核实无工资纠纷与欠薪举报投诉的,出具批准解除证明。(四)在城阳区承接多项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办理已竣工工程的保证金解除时,按本实施意见规定计算,其未竣工工程的保证金数额高于应存缴总额上限的,不予解除;其未竣工工程的保证金数额低于存缴总额上限的,只解除与总额上限的差额部分,再承接新工程时按规定缴纳。

(五)劳务分包企业保证金的解除时间以最后一个工程项目符合上述解除条件为准。

六、本管理制度由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七、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