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附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依法支付,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根据公司所辖项目属地政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因地制宜的缴纳制度,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当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正式合同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分别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分别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有效银行保函)。
第五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本单位本项目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公司项管部应实时掌握账户资金缴存和流动情况,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情况可以向公司项管部提出保证金使用申请,审批通过后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事后必须按有关规定以使用金额的2倍及时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部向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流程向公司项管部提出退还申请,项管部按规定程序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再向保证金开设账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项管部负责解释。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一、引言为进一步增强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维护,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企业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二、保证金的定义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定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保证建设单位或企业能够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而由建设单位或企业交纳的保证金。
2. 返还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在以下情况下返还:(1)建设单位或企业停止施工或解除与施工单位的合同;(2)建设单位或企业已支付完毕农民工工资;(3)建设单位或企业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先从保证金中扣除未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以及相应的利息,并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建设单位或企业。
3. 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工程造价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1. 保证金的缴纳(1)建设单位或企业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工程造价按规定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缴纳;(2)建设单位或企业应将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政府指定银行账户,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相关事宜。
2. 保证金的管理(1)政府负责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委托银行为专属账户管理;(2)政府应每季度向建设单位或企业发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余额证明;(3)建设单位或企业应按照规定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并不得将保证金挪作他用。
四、监督和管理1. 建设单位或企业应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违规行为,政府或监管机构应直接向信用机构和公安机关通报处理;2. 建设单位或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政府或监管机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据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工程造价:指承包对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规定,下达的建设工程的总造价。
农民工:中国城乡劳动力有一部分来自农民,他们临时离开家乡到城市地区参加工作,因此称为“农民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是指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制度。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面临着工资拖欠、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等问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其工资水平。
下面将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证金的设立方式和金额确定1.保证金设立机制:在农民工劳务用工合同一并签署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2.保证金金额确定:保证金金额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定,根据用工企业规模、劳务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保证金管理和监督机制1.保证金管理:用人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存储和管理保证金,并将该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2.保证金监督:由相关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存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保证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
三、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1.工资支付优先:用人单位应优先使用保证金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其按时足额收到工资。
2.保证金的充值和补充:用人单位应按时向保证金账户充值和补充保证金金额,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可持续性。
3.保证金返还:当农民工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时,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未支付工资等问题,保证金应当返还给用人单位。
四、保证金的监督和问责机制1.劳动监察部门监督:劳动监察部门应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发现保证金滞留、挪用等问题,应予以严肃处理。
2.用人单位违规问责:对于违规使用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罚款、吊销劳动用工许可证等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农民工维权机制:对于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程序进行维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保证金金额以保障工资支付。
五、制度宣传和教育1.宣传推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保证金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对保证金制度的认知和使用意识。
2.培训教育: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保证金制度操作和注意事项的理解。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工资拖欠的原因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责任主体拖欠工 程款,以及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等。
制度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稳 定
促进建筑业的健康 发展,提高社会公 平正义水平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市场秩序,确保农 民工工资不再被拖 欠
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保证金制度促使企业更加关注社会责任的履行,认识到保障农民工权
益是企业的责任之一,从而有助于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积极作用
维护社会稳定
保证金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 了社会的稳定。
促进城乡发展
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因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借助保证 金制度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增加了农村地区的收入和经济活力。
3
缴纳时限
一般在项目开工前或合同签订后7日内,需完成 保证金的缴纳。
保证金的用途和支付对象
用途
主要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包括因各种原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时, 支付工资缺口部分。
支付对象
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或经农民工本人同意后支付给相关的雇主、承包方 或政府有关部门。
保证金的监管和使用要求
监管
实施步骤
各单位先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签订承诺书,承 诺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然后到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并将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国务院及各部委
省级政府及部门
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及其 实施细则,指导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并监督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保证金的定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用人单位为确保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和程序向指定账户存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支付情况,按照不低于农民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缴纳保证金。
第六条保证金的存储保证金应当存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保证金的使用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使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
第八条保证金的补充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保证金账户的充足,如因支付拖欠工资导致保证金减少,用人单位应及时补足。
第九条保证金的退还用人单位在连续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证金制度的执行。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使用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7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7.25【实施日期】1991.07.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7号)现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保障企业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
第三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用于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用劳动力的生产岗位和工种。
矿山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
农民工不转户粮关系,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五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并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农民工的基本条件是:现实表现好,年满十六周岁,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岗位工作。
第六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和选择群众生活困难、劳动力富余的地区招收的原则,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的,须经有关各方的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农民工的试用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不同工种的具体试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八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该直接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本文件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的主体文档,旨在规范雇主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和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事宜。
第一条目的和范围1.1 本制度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雇佣农民工的雇主,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第二条定义2.1 农民工:指以工资劳动为目的,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事非农业、非手工业劳动的农民。
2.2 工资保证金:指雇主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在雇佣农民工前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2.3 工资支付周期:指按约定的时间周期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周期,通常为月、周或日。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支付与退还3.1 雇主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保证金。
3.2 工资保证金数额应根据农民工所在行业和工作性质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3.3 农民工按照工资支付周期收取工资,雇主应当在最后一个支付周期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返还给农民工,如无异议。
3.4 如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况,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扣除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后进行退款。
第四条工资支付4.1 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4.2 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但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
4.3 工资条款应明确包含工资基数、绩效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相关内容,并在工资支付时一并计算和支付。
4.4 工资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禁止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工资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雇主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若工资未支付超过5个工作日,每逾期一天支付未支付工资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若工资未支付超过15个工作日,每逾期一天支付未支付工资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
5.2 农民工对未支付工资的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工资保证金不得作为抵扣或赔偿未支付工资的依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社会保障,促进劳动企业与农民工的和谐稳定。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企业领取工资的农民工,以及企业管理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1.确定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相关责任人,吸取前人制度经验;2.收集、比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政策规定,分析吸取;3.组织起草制度草案,经过审核、批准、修订后,形成正式制度;4.对制度进行宣贯,确保所有执行人员都能理解制度条款的意义和作用。
四、制度项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五、制度具体内容:1.原则性规定(1)企业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及时、全额支付。
(2)企业应当确保工资保证金资金的安全性、专款专用、账目清晰,并经会计核算并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系统。
2.工资保证金管理标准(1)工资保证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不低于农民工在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保证金应当根据农民工工作年限和工作性质的不同适当调整。
3.工资保证金缴纳范围(1)企业应当根据用工情况和工资数额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中缴纳保证金。
(2)保证金缴纳应当及时,如涉及到农民工离职,企业应当在农民工离职一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退保。
4.风险提示(1)企业应当明确提醒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明确权利义务,提示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及法律责任后果。
(2)企业应当加强法律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加强风险管理。
5.责任追究对于以下行为的企业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3)不按规定准确记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退取,并且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用工情况。
(4)其他违法和不当行为。
六、责任主体该规章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管理人员、企业用工人员和农民工的代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doc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doc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二)(三)减少保证金1、调减条件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减。
每年6月30日后缴纳保证金的,不在下一年度调整期进行调减。
2、调减程序(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的投诉上访汇总情况;(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的保证金进行调减,并通过系统公布调减企业名单并向调减企业发出短信通知;(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内到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相应手续。
(四)免除保证金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免除。
1、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依据天津市建委核发的上一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名单免除该企业的保证金;2、自度起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或连续两年保证金均减半的企业,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免除该企业保证金;3、企业到其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退还手续,重新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4、减免期间,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
(五)退还保证金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交《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退市登记表》、在天津日报刊登的退市声明等材料向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2、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已注销的施工资质证书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3、符合要求的,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还手续,同时收回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通过保证金管理系统,市施管站掌握全市及和外地进津企业保证金缴纳及启动情况,并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证金管理情况实施监控。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1、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单项工程交存最高限额8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交存年金,以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行业监管部
门指定的专用账户。
2、符合相关减交、缓交、免交条件的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
二、我公司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承揽劳务分包的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三、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足额存入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持交款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四、交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
列支:
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五、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被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须认真积极履行。
六、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规定程序和我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是指按照规定比例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资 金。
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交通 、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体力劳 动或者技术工作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02
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流程
资金缴纳标准与规定
问题时,他们可以通过该制度快速获得工资,从而减少了社会矛盾和
不稳定因素。
03
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细则强调了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和惩戒,这有助于推动企业诚
信体系的建设,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和道德水平。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执行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区,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部分企业未能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导致在 出现工资拖欠问题时,农民工难以获得及时解决。
工资支付保障
实行按月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 次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
约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 付周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 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工资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 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 等其他形式替代。
信息公示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信息公示机制,将保证金 缴纳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 督和农民工查询。
信息共享
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制度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联动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和政策效果。
加强监督检查与联合惩戒
监督检查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 行到位、资金安全、使用规范。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具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具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具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社部门,各经办银行、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业务管理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顺利实施,保障农民工按时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河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经办规定》(以下简称《经办规定》),现对组织实施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具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区、区县(市)人社部门1.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按照《实施办法》和郑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机构名录开展各项经办业务,不得另行征集经办机构,不得限制和拒绝经办机构名录内企业进入本区域开展业务,不再向经办机构征收应急风险金。
2. 加紧查处未存储工资保证金项目,依据签订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日常监管委托书》开展相关工作,对在日常检查巡查、欠薪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非区属项目未存储工资保证金,及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市人社局办理存储业务,对逾期未办理的可由属地依法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理处罚,通过市、县两级联动,确保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全覆盖。
3. 严格落实经办业务要求,依据《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比例、使用等要求开展受委托的日常监管事项,工作中遇到与《实施办法》相冲突的文件规定,依据《实施办法》施行。
4. 经办业务定期备案,每月5日前,将本区县(市)工资保证金台账、业务办理台账、担保费率等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一、保证金的设立1.政府部门或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工资保证金的数额,一般应根据农民工的工种、工作难度、工资水平等因素来设定。
2.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农民工工资中扣除,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相应的存款凭证。
二、保证金管理1.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确保保证金不被滥用或挪作他用。
2.工资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三、保证金使用1.保证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及时从保证金账户中划扣相应金额。
2.除支付工资外,保证金还可以用于支付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合法权益。
3.在出现用人单位严重违法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可以申请提取保证金,并由劳动监察机构或仲裁机构判决用人单位返还保证金和支付未支付工资。
四、保证金管理机构1.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并负责管理。
2.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保证金的接收、存储、调度和使用情况的审核与监督。
五、保证金的返还1.在用人单位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保证金应返还给用人单位,返还的过程应规范、及时。
2.农民工未能取得合法用工资格、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农民工取得合法用工资格后,如未能及时取得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可以向相关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并获得支持。
六、保证金使用情况的监管1.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保证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民工及其代表组织等应对保证金的使用情况保持关注,如发现保证金被滥用或挪作他用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
在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足额性和可靠性。
87号附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城阳区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为规范城阳区建筑业工资支付行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省、市文件精神和《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我区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如下:一、实施范围在城阳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建筑业企业。
二、办理要求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后,均须到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以工程中标数额或合同金额为基数,按比例存缴保证金.建筑业企业(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办理分包备案时应提供保证金存缴凭证及复印件;未按要求存缴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不予办理分包备案,取消其在我区承接工程资格;对本区企业不为其办理外出施工手续。
三、存缴数额(一)资质申报地在城阳区的区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存缴保证金数额以单项工程的中标价或合同造价为缴纳基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20万元缴纳,500万元以上的按4%缴纳,最多不高于40万元;区内企业承接城阳区的多项工程,存缴保证金总额最多不高于60万元。
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不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存缴总额加倍。
(二)资质申报地不在城阳区的外地入城阳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存缴保证金数额以单项工程的中标价或合同造价为缴纳基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20万元缴纳,500万元以上的按4%缴纳,最多不高于100万元;区外企业承接城阳区的多项工程,存缴保证金总额最多不高于200万元。
(三)劳务分包企业存缴保证金数额应不少于50万元;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不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存缴数额加倍。
(四)参与旧村改造(含农民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确需免于存缴保证金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并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免于存缴。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近年来,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成为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重点探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背景、运行机制以及相关规定。
一、背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执法手段,一些企业或雇主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屡禁不绝,给农民工群体带来严重困扰。
为此,国家逐渐引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旨在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管,确保农民工的工资能够及时而全额地支付。
二、运行机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运行机制简要如下:1. 缴纳保证金: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这一保证金可视为用人单位的诚信和履行合同的保证。
2. 监管机构:政府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及退还等工作。
3. 赔付机制: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在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机构申请赔付。
赔付金额应该包括拖欠工资的全部或一定比例。
4. 保险机制:部分地区对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设立了保险制度,以保障农民工工资的退还和支付。
三、相关规定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制定了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缴纳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具体金额根据用人单位的规模和行业特点等因素而定。
2. 用途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赔偿金和提供法律援助等。
3. 赔付申请:农民工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机构提出赔付申请,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
监管机构应及时核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4. 保险责任: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农民工工资不支付、缴纳保证金失败等风险的保险责任。
通过以上规定和机制的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得以完善,并为农民工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渠道。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在中国,农民工是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为农民工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下面将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及相关规定加以介绍。
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增加,农民工成为了城市建设和生产的重要劳动力。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应运而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提高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此制度,可以有效防止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减少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增加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将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缴纳到指定账户,并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
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通常为农民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工资保证金的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资金监管、账户管理、结算支付等工作。
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确保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可用于以下情况:1.企业破产、工商等部门指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下,由政府机关根据处罚决定裁决的金额支付农民工工资;2.国家规定以组织或政府名义从事建筑施工、服务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政府从事该类工程施工、服务领域的单位,被规定为拖欠农民工工程施工项目工程款行为,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
对于无法追索的工资保证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返还给企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系统是促进企业和农民工之间关系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用工秩序和社会稳定。
结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通过合理施行该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惩治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及时支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三条定义1.农民工:指具有劳动能力,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非农业户口所在地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用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农民。
2.保证金:指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缴纳的一定比例的工资押金或保证金。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第四条缴纳比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农民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农民工征收保证金。
具体比例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第五条缴纳方式保证金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缴纳证明和收据给农民工。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第六条保证金的用途保证金可以用于以下情况:1.农民工未按时领取工资,用人单位可以从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的工资;2.用人单位发生法律诉讼、仲裁,裁决农民工获得工资的,可以从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的工资;3.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保证金的退还在以下情况下,保证金应当退还给农民工:1.农民工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退还保证金;2.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被相关机关责令支付,并决定从保证金中支付的部分;3.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监督机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工资保证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协议范本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拿到应有的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得以全面实施。
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缴纳标准1.企业应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缴纳标准根据企业规模及用工情况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最低缴纳标准不得低于每名农民工月工资的10%。
3.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二、保证金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专门账户进行划拨管理,确保保证金专款专用。
2.保证金将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截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保证金使用1.农民工工资拖欠时,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2.赔付标准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金额,但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缴纳的保证金金额。
3.赔付程序包括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对企业追缴赔付款项等措施,以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四、保证金退还1.若企业无不当行为,并且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可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2.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审批退还保证金的申请,确保资金流转稳健有序。
五、监督与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
2.对于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细则将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保障,同时也将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希望各界共同关注和支持这一制度的平稳运行,为推动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做出积极贡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近年来,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和强化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相关规定。
农民工是我国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他们的辛勤劳动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保障他们的工资权益是十分重要的。
下文将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展开探讨。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然而,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恶意克扣工资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应运而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可以有效遏制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可以提高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诚信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具备以下几项规定:1.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时间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且应按时足额交纳,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得到保障。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不能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挪用于其他用途,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该资金。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且按照规定使用该资金。
4.农民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农民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的建立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政府、企业和农民工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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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城阳区建筑业工资支付行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省、市文件精神和《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我区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城阳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建筑业企业。
二、办理要求
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后,均须到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以工程中标数额或合同金额为基数,按比例存缴保证金。
建筑业企业(指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办理分包备案时应提供保证金存缴凭证及复印件;未按要求存缴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不予办理分包备案,取消其在我区承接工程资格;对本区企业不为其办理外出施工手续。
三、存缴数额
(一)资质申报地在城阳区的区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存缴保证金数额以单项工程的中标价或合同造价为缴纳基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20万元缴纳,500万元以上的按4%缴纳,最多不高于40万元;区内企业承接城阳区的多项工程,存缴保证金总额最多
不高于60万元。
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不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存缴总额加倍。
(二)资质申报地不在城阳区的外地入城阳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存缴保证金数额以单项工程的中标价或合同造价为缴纳基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20万元缴纳,500万元以上的按4%缴纳,最多不高于100万元;区外企业承接城阳区的多项工程,存缴保证金总额最多不高于200万元。
(三)劳务分包企业存缴保证金数额应不少于50万元;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不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存缴数额加倍。
(四)参与旧村改造(含农民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确需免于存缴保证金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并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免于存缴。
如免缴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
四、账户管理
(一)应缴存保证金的企业按规定要求到指定银行开设账户并存缴,其账户中的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存缴企业所有。
(二)保证金属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用于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一经存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所在街道城建办和区建管处要及时核查、确
认拖欠情况,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支付;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就工资金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应依法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进行确定,所在街道城建办和区建管处根据仲裁或判决结果监督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若存缴企业确实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困难的情况,可向所在街道城建办提交书面申请,提供工资发放明细及其它相关材料,经审查属实,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书面告知管理银行后,由存缴企业到管理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提取手续,并由所在街道城建办监督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存缴企业须在取用保证金后的2个月内按原额补充到账;逾期未补存的,须在原存缴保证金数额基础上增加一倍存缴,在其按要求补存前,不予办理工程投标,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区内企业不为其办理外出施工手续。
五、保证金解除
(一)保证金存缴企业在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并结清全部农民工工资后,须将工资支付情况在施工现场、主管部门网站等进行公示并告知管理部门,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二)保证金存缴企业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工程项目农民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及公示资料等材料向所在街道城建办提出保证金解除申请。
(三)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工程所在街道城建办对施工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进行复审,经核实无工资纠纷与欠薪举报投诉的,出具批准解除证明。
(四)在城阳区承接多项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办理已竣工工程的保证金解除时,按本实施意见规定计算,其未竣工工程的保证金数额高于应存缴总额上限的,不予解除;其未竣工工程的保证金数额低于存缴总额上限的,只解除与总额上限的差额部分,再承接新工程时按规定缴纳。
(五)劳务分包企业保证金的解除时间以最后一个工程项目符合上述解除条件为准。
六、本管理制度由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七、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