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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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团险业务人员的招聘和录用第三章团险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第四章团险业务人员的考核
第五章团险业务人员的薪资与福利第六章团队主管的考核与待遇
第七章团险业务人员行为奖惩
第八章团险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团体寿险市场,大力推动团险业务向专
业化、规范化方向上的发展,明确公司团险的组织架构和
团险直销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完善销售人员的考核和晋
升体系,确定销售人员的薪资福利,特制定《嘉禾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团险的组织架构
1、分公司团险负责人由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担任,
由总公司行政任命。团险部负责人由分公司总经理室任命
并报总公司团险部备案。团险部分管团险业务管理岗(室)、交叉销售岗和团险直销业务员(组,部)。
2、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决定是否设置团
险营业部或营业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团险直销业务人员”(以下简称
业务人员)是指符合公司团险销售人员的聘用条件,与公
司签定《劳动合同》,从事团险直销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将分公司分为一类、二类地区进行管理。一类地区包括:北京、广州、上海等;二类地区包括:南京、杭州、沈阳、济南、福州、宁波、成都、石家庄、武汉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期”指半年考核期。对应的
考核期间分别为1月1日——6月30日和7月1日——12
月31日。业务员的转正考核参见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六条团险业务人员的职级分为业务员、二级业务主任、一级业务主任、二级业务经理、一级业务经理,高级
业务经理6个级别。
第七条业务员包括尚未达到团险转正标准、未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的团险业务人员;以及因考核未达到二级业务主任标准的团险业务人员。
三级团体业务经理至高级业务经理均指达到本办法规定
的相应级别各项考核标准,通过理论考试,并与公司签订
正式《劳动用工合同》的团险业务人员。
第八条团险业务人员的录用转正、考核聘任、福利待
遇和日常管理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分公司制定的团险业务
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报总公司团险部
备案。
第二章团险业务人员的招聘和录用
第九条团险业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本地户口。年龄22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体和心理健康。
2.品行端正、具有进取精神。无违法行为记录。
3.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经济、金融保险、财税、人力资源、法律、营销等相关知识。
4.具备较强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协调沟通能力。
5.有从事团体保险、金融工作经历者优先。
6.如有应聘者不符合上述条件,但业务能力出众者,经分公司和总公司团险部批准录用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7.公司规定的其他聘用条件。
第十条业务人员录用程序:
1.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聘人员须参加公司组织的招聘测试和
体检,测试和体检合格后可办理入司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二个月。
2.试用业务员在试用期内表现良好的,经所属销售团队主
管出具书面意见,并经部门经理批准、报人事部门审核后,转为公司正式员工,职级为业务员,签订劳动合同,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档案关系调入手续,按公司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3.业务员考核期为六个月(含试用期2个月)。
4.业务员在考核期内表现良好、业绩达到考核条件,参加
公司组织的转正培训且考试合格后,经本人书面申
请,所在机构人事部门(岗)审核、团险负责人批准后可转为正式业务人员,职级为二级业务主任。
5.对于入司前具有丰富团险从业经验的业务人员,参照其
以前的团险业务表现,由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核批准
后,可直接授予其二级业务经理(含)以下业务职
级,直接授予相应业务职级者需带职试用六个月,薪资按相应职级的80%计发。在试用期内达到相应的职级标准后,可正式转入相应职级,并补发另20%的薪资。
6.对于入司前具有丰富团险经营管理和销售经验的团险管
理人员,经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核批准后,可直接授予其中级团队主管职级,直接授予相应管理职级者需带职试用六个月,薪资按相应职级的80%计发。在试用
期内达到相应的职级标准后,可正式转入相应职级,并补发另20%的薪资。
第三章团险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团险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为: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拓展新客户: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了解客户动态、把握客户需求、提供保险计划、协助办理投保手续。
3、维护老客户:维护良好合作关系、拓展业务的广
度和深度、协助办理投保、保全、理赔手续。
4、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标准。
5、建立并维护本人的展业日志,定期向上级做出汇报。
6、反馈市场动态和信息(政府、客户、同业)。
第十二条团队主管的工作职责为: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2、根据上级要求达成本单位的业绩目标和人力目标。
3、达到基本法规定的本人和本单位的考核标准。
4、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培训、辅导和陪同展业。
第十三条分公司团险部经理的职责:
1.执行总公司的团体保险发展战略和销售策略,完成总公
司下达的团体保险销售任务;
2.进行所辖市场环境分析,结合市场的特点,制定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