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质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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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做岀的调查笔录等材料对事故认定书予以全面审查认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要通过开庭审理时的质证、认
证过程予以审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岀相反的证据否定其效力,对于公安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
不符,以及其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纠正或不予采纳。交通
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法庭质证证据审查要点
关于证据的三个属性质证:
一、证据的合法性。
1、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如口:〈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
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伤残鉴定结论由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 的也不具有合法性。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如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事故认定书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三部分,如果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来自百度文库据足
以推翻其认定的事实,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成因分析和责任分配违背了科学原理、社会常识和生活逻辑,
人民法院就应该确认该认定书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损害事实的质证
1、 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直接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货物损失、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以及对损失 进行评估的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 程序实施:(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
见》第77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应当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
章。否则,即属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如口:证言系当事人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盗窃取得;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
4、证据经过质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 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 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
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 的依据。
二、证据的客观性。所谓证据的客观性,又称为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 真实准确的反应。
三、证据的相关性。所谓证据的相关性,又称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 内在必然的联系。(注意证据的完整性例如对方提供的卷宗是否完整)
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 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在实际审判中,时
间点的把握可能有出入,有些法院要求医疗费在开庭审判前必须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
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 计算;证明车辆损失的证据包括:车辆定损单和车辆损费数据,两
者必须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车辆损失。货物损失及随身物品的损失同上。(一般要求评估机构评估)
2、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
索赔证据质证实务
、身份质证1、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核对原件:防止当事人虚假或多增抚养费要求);
单位的相关(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证明等)
二、事故认定书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
通常包括停运损失。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释1999〕5号 批复)咲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 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 失的,分割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 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
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 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交管部门根据调查
结果做岀的事故认定,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分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分配的依据。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
明才能证明,并且诊断证明书应说明具体费用的数额。
如是急救则不存在选择医院的问题;不是急救,那么应当双方协商选择医院 ,协商不一致的,根据合理就近(根据伤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附近医院的诊疗水平,附近居民通常选择的医院来确定)。转院必须要 有原诊疗单位岀具的转院证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
(1)、证明医疗费的证据。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转院证明、就近合理原则的证明。
证明医疗费打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住院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诊断证明书。
注意:医疗费用收据、明细、处方和诊断证明必须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所支出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有
关。
对于后续治疗费例如整容费、岀院后所必要的康复费因为没有实际支岀,所以必须经过医院岀具的诊断证
证明停运损失的证据包括:货物运输合同或者旅客运输合同 、修理厂岀具修理期间证明等。修理期间证明 必须说明在修理厂期间的修理内容 ,例如修理发动机花费几天,购买零件花费几天等。如果没有固定的旅客运 输合同,如岀租车,则应当提交岀租车与岀租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来确定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
3、 对人身损害证据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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