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报告公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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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须知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是指企业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辽政发〔2013〕42号)要求,结合辽宁实际,现就我省2013年度企业年报公示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在辽宁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被吊销及未注销的各类企业。具体包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年度报告公示时间:2014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三、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存续、停业、清算等经营状态信息(开业状态是指企业设立登记未满6个月的;存续状态是指企业设立登记6个月以上且正常经营的;停业状态是指企业设立登记6个月以上且停止经营活动的;清算状态是指企业解散事由出现进行清算的);

(三)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四)企业投资设立企业信息、购买股权信息;

(五)企业网站或者网店名称、网址等从事网络经营的信息;

(六)企业从业人数、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信息(本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公示);

(七)非公有制企业党建信息(本项信息由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其中私营企业包括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本项信息不向社会公示)。

企业可在年度报告期限内对报送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修改。

四、报送方式:

(一)企业应当使用CA认证(数字证书)等方式登陆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报告并公示年报信息。(可使用已办理地税CA认证[数字证书])。

(二)企业应当确定一名专人作为联络员办理年度报告公示相关事宜,并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其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联络员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企业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企业可到当地工商登记大厅年度报告公示咨询窗口当面咨询有关情况,也可通过公示系统上公布的服务电话咨询年度报告公示办理业务。

五、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2014年10月31日前企业未履行2013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企业在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中隐瞒、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咨询服务电话

辽宁CA技术支持服务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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