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女性复仇故事中的复仇方式与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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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女性复仇故事中的复仇方式与文
化内涵
摘要:中国古代复仇故事众多,其中以女性为复仇主角的的故事特殊。
这些故事中对女性复仇的描写给了我们现代人一个新的审视古代女性的角度。
本文主要通过对这些女性复仇者七种――报官、委身、养子、化为异类、自杀、以技、用智等复仇方式的分析,着重探讨这些身处弱势地位的女性不畏强暴,勇于抗争的不屈精神。
关键词:女性;复仇;方式;文化内涵
中国古代女性复仇故事源远流长,早在《山海经》中就有记载,“神话传说中的复仇故事构成了华夏民族复仇文化的母题,集中体现了沉积在民族心理深层中的‘大仇不报,死不瞑目’的抗争精神和坚强意志。
”①王立在《伟大的同情》一书中写道:“在中国古代现实生活中,女性的地位是卑贱的,但惟其如此,女性一旦作出了反文化、反传统的侠烈之举,才特别具有传奇性和新闻性。
”②本文试图对这些女性复仇故事中的复仇方式进行分类概括,以探求其故事表象下蕴含的文化意义。
1.报官复仇
这是最为普遍和正常的一种复仇方式。
有冤屈的女性向官府求救,由掌管刑罚的官府代为平冤。
如《铡美案》中状元陈世美弃糟糠之妻秦香莲另娶丞相女儿为妻,秦香莲遂上告官府,终由清官包拯代为伸张正义,将陈世美铡于刀下。
又《醒世恒言・李玉英狱中诉冤》载,李玉英被继母、继舅合谋污蔑下狱,受尽折磨,逢朝廷有宽恤之典,玉英于是写诉状,报冤情,得到皇帝“重瞳亲照,怜其冤抑,着三法司严加鞫审”而伸冤。
以上两位女性复仇都是通过官府的帮助得以成功,可是我们不难发现,这两则事例中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就是需要有一位开明的显赫人物为蒙冤女性做主,即包拯或皇帝。
但在中国古代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廉政无私的包青天和愿意亲辨民间冤情的皇帝又有几人?现实中往往是仇强我弱及贪官污吏横行霸道,这注定使女性报官进行复仇的道路变得艰难曲折的。
2.委身复仇
这是复仇女性最容易想到并付诸行动的复仇方式。
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女性的责任只是为家庭繁衍生息、相夫教子,她们学习的技能也不过是纺织、女红等,她们没有丰富的社会见闻、广阔的人际关系、充足的经济资源,也没有一技之长。
因此,突遭变故却身无长处的柔弱女性,唯一可以利用的筹码就只有自己的身体。
于是她们就以自己的美貌和身体作赌注,以期达到复仇目的。
《客窗闲话》卷五载:某女之父巨室纵
奴打死,母女二人含冤上告,却被势利的县尹枉断,这位少女于是宣言曰:“无论小家巨族,为富为贫,只需能击强宗,戮悍仆,为父复仇者,愿以身侍之,勿需纳聘。
”最终这位女子以自己的青春身体为代价,引起一位大将军的同情,为其报了仇。
这则故事中女子为达到替冤死父亲复仇的目的,甘愿牺牲自己一生的幸福,委身代复仇者,最终讨回了正义和公理。
我们在感慨女子刚烈决绝的性格时,也在思考女子所处社会环境的黑暗与不公。
而对于那些怀有身孕或携有幼子的女性突遭变故,恐怕就只能采取更加隐忍的复仇方式了。
3.养子复仇
《旧唐书・列女传》载,孝女贾氏的父亲被玄基杀害,贾氏的弟弟强仁年幼,贾氏于是按兵不动,一直等到强仁长大,才与之共行复仇大业。
“乃候玄基杀之,取其心肝,以祭父墓。
”又《隋书》列传第四五载赵郡王子春之女王舜,养育二妹,共杀仇人为父报仇的故事。
再如《西游记》中玄奘的生母殷小姐委身仇人刘洪,设法保全丈夫陈光蕊的骨肉,十八年后孩子得知真相,替父母报了仇。
复仇女性退居年幼的家庭成员背后默默守护,辛苦养育幼子成长。
这些幼子充当了复仇计划中“匕首”这一角色,而她们则是保护匕首的刀鞘。
这一点在《清夜钟》复仇女子钱氏之口表达出来。
钱氏的丈夫被两兄长殴死,十八年内钱氏守口如瓶,待到三个儿子长大成人后才将
当年收藏罪证的箱子取出并留下遗嘱:“我因你等年纪小,我出身讨命,怕为他谋害,连你们不保,故此含忍。
”可见,一直沉默的复仇女性实际上才是拖延多年的复仇计划的真正推动者。
这些故事里的女性在沉默的多年里,孩子是她们最强大的精神寄托,坚忍不拔的性格是她们讨回公道的关键。
面对这些故事中不屈不挠、隐忍坚持的女性形象,怎不让人心生敬佩之情。
4.化为异类复仇
遭受冤枉的女性生前由于家庭拖累(如窦娥怕连累婆婆而被屈打成招),或是自身弱小等原因无法复仇,死后冤魂化为异类,产生了某种神奇的能力以确保自己完成复仇大业。
如《聊斋志异》卷十二豪某垂涎王某美色,将其拐至家中强暴,王某坚决反抗,被豪某杀死,无辜横死后化身为龙,将豪某的头攫下示众。
如《太平广记・报应》二十六载,汉朝时交址刺史何敞,暮宿鹄奔亭,夜里梦见一女子,姓苏名娥,说自己被庭长龚寿谋财害命。
龚寿将她与婢女的尸首挖坑掩埋,至今仍逍遥法外,“今日幸得何敞路过此处,因此特来诉冤”,何敞派人挖开坑穴,果然见到尸首,于是派人捉拿龚寿,使其伏法,为苏娥报了仇。
又如《窦娥冤》中窦娥的冤魂也是托梦给父亲窦天章,最终冤案昭雪,正义得以伸张。
我们抛开这些故事中封建迷信的那些糟粕,其实化为异物
复仇事件值得我们关注有两点:其一,作者是借因果报应之说来劝诫世人向善。
人一旦有了恶行,便一定会受到惩罚;其二,作者对黑暗现实表达着强烈的不满。
一些恶人在人间得不到惩处,那么就借用超越自然的力量来施以惩戒。
其实这还是在揭露封建社会官府的贪腐,百姓无处伸冤的黑暗现实。
5.自杀复仇
这是最为惨烈的复仇方式。
自杀复仇是女性万般无奈之际向昏庸腐败的官府作出的最为严厉的抗议和向仇人作出的最后抗争。
《警世通言》卷三十四写痴情女子王娇鸾被周廷章始乱终弃,王娇鸾认为自己“名门爱女,美貌多才。
若嘿嘿而死,却便便宜了薄情之人”。
于是制绝命诗三十二首及《长恨歌》一篇,又取从前与周廷章的唱和之词汇成一帙,合同婚书二纸置于帙内,总作一封,入于文书内,替父亲邮寄公函时一同投给直隶苏州府吴江令,然后自尽身亡。
薄情郎周廷章因为始乱终弃的罪名被乱棍打死。
可以说,化为异类复仇与自杀复仇的女性“不是自己掌握命运积极进行抗争,而是先以自身的毁灭来获得社会道义和引起普遍的道德同情感”③,借助舆论广泛的影响力,引起封建社会统治者的高度重视,由他们来为自己主持公道,带有明显的道德警世和劝善惩恶的特点。
当然,以自杀复仇的女子更显得刚烈,她们不愿意选择那些隐忍的复仇方式,势要与仇家拼得鱼死网破,这些女性形象是对传统文化肯
定的女性逆来顺受性格的最强烈的抗争。
6.以技复仇
相比较而言,以上几种女性复仇方式都比较曲折,不但要经历时间的考验,同时还要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
这是由于女性低下的社会地位和自身能力造成的。
因此很多复仇女性希望加强自身的力量,用最为直接的方式报仇雪恨,于是她们通过学得某种技能来弥补自身能力的不足,从而达到复仇的目的。
习武本是为了强身健体,但在产生特殊情况时,就成为女性复仇的工具。
《儿女英雄传》中的侠女十三妹何玉凤出身仕宦之家,自幼习武,在父亲被害之后,她便以武艺替父报仇。
而有些女性习得某种法术,在千里之外就能取得仇人的性命。
如《聊斋志异》中的香丸妇人为报他人调戏之仇,请书生带着燃烧的香丸寻找仇人,只见“香烟袅袅,行处有关,墙壁不碍。
每至一处,遇一恶少年,烟绕颈三匝,头已自落,其家不知不觉。
”
7.用智复仇
只有少数女性才会采取这种复仇方式。
她们聪敏机智,见多识广,才会在危急关头仍然能够保持清晰的思路,设计出完美的复仇计划并小心执行。
唐传奇《谢小娥传》中谢小娥在父亲、丈夫都被江洋大盗杀死后,假扮男子,察访仇人下落,经过多方努力终于做了仇人申兰的心腹,并结交临近左右之人,
等待时机复仇。
一日趁着申兰、申春及其党羽在家中聚会时,暗自记下各个贼人的名字。
小娥将申兰、申春二人灌醉后,才拔出佩刀砍断申兰的头颅,又召唤邻人一起拿住酒醉的申春并将其送官。
谢小娥再呈上之前所抄姓名,将群盗缉拿归案,给父、夫报了冤仇。
谢小娥如此智慧而且勇敢,真可谓是女中豪杰。
女性用智谋复仇的故事是对我国古代女性的一种肯定,在男尊女卑的时代,女子依靠自身的智慧、勇敢,做了一般男子也难以成事的复仇计划,无疑是向男性世界宣告,女子并不弱于男子。
女子那勤家务、习女红的柔弱身躯下同样也有聪明、睿智的心。
在中国古代,女性是男权社会的附属品,社会地位低下,生活视野狭窄,这种社会环境剥夺了绝大多数女性独立的人格及生活能力。
但是中国古代女性复仇故事中对女性复仇的描写给了我们现代人一个新的审视古代女性的角度。
女性复仇――“这种以暴制暴、万死不辞的坚毅,乃是现实中官法失去效力或赃官当道、邪恶横行的现状所逼迫而成的一种特殊反抗方
式,”④这是弱者万般无奈之下做出的惊人举措。
这些复仇故事体现了中国古代女性不畏强暴,勇于抗争的不屈精神。
它们否定了世俗对女性的歧视与偏见,肯定了女性的正当人身权利,提升了女性的人格价值。
这也是女性复仇故事的精髓所在。
同时这些故事的作者们也借助女性复仇故事这个发泄愤怒
的渠道,满足了民众盼望冤情昭雪的心理,表达了民众对正义公理的热切期盼。
注释:
①杜松柏.史记中的复仇故事刍议[J].成都:四川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1):41。
②王立.侠文学的主题史研究[M].上海: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179。
③杨经建.论中国文学中的复仇叙事[J].西安:人文杂志,2004(3):104。
④刘卫英.万般无奈下的有效抗争[J].北京:中国文化研究,2000(30):104。
参考文献:
[1]李�.太平广记[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
[2]冯梦龙、凌�初.三言二拍合集[M].北京:华文出版社,2009年11月,第一版。
[3]蒲松龄.聊斋志异.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
[4]纪昀.阅微草堂笔记.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
[5]王立.再论中国古代文学中的女性复仇主题――女性复
仇的艰巨性及其多种复仇方式[J].香港:争鸣,1992(4):100。
(作者单位:沈阳大学文化传媒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