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衡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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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衡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加强对大型衡器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天津市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结合**(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衡器是指用于港口货运计量的汽车衡、轨道衡、定量斗秤、平台秤、皮带秤等衡重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公司(含相对控股、间接控股)与经费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集团)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集团公司大型衡器原则上实行集团、公司、司衡部门三级管理。

1.集团公司科技信息部是集团公司大型衡器主管部门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公司大型衡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大型衡器管理规定及对各公司大型衡器采购、转让、报废等的备案、审批。

2.各单位计量主管部门是本单位大型衡器主管部门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大型衡器管理规定,并督促实施,负责对大型衡器计量设备的选型、购置、检定、维护保养、封存、启封、维修、转让、报废及大型衡器的日常管理,以确保大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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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符合计量要求。

3.司衡部门是各单位大型衡器的使用部门。

第三章大型衡器的分类及代码

第五条大型衡器分为强检和非强检计量设备两种。用于贸易结算的大型衡器,为强检计量设备;用于工艺控制、内部考核的大型衡器为非强检计量设备。

第六条大型衡器按要求在仪表上粘贴彩色代码标志。

第四章大型衡器的技术管理

第一节大型衡器的购置、选型和安装验收第七条各单位被列入固定资产的大型衡器购置应遵照《**公司设备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按照**建设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码头要求,在购置大型衡器时结合项目和市场实际状况,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论证基础上,按满足需要、产品质量好、使用维护方便可靠、售后服务好等有关原则下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建设过程中兼顾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

第九条各公司对首次购置的大型衡器,应查验其《型式批准证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同时记录CMC编号,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十条购置进口大型衡器及其称重传感器的,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应要求生产厂家或销售(代理)公司提供《进口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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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并记录CPA编号。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无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不得购置。

第十一条大型衡器安装前,购置单位应要求生产厂家对衡器基础进行确认。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应参与对基础的验收,并记录好有关技术数据并留存。

第十二条大型衡器验收前,购置单位必须要求生产厂家提供下列原始技术资料及数据:施工基础图、接线图、总装图、使用说明书、称重仪表技术手册、传感器使用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大型衡器必须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并按有关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新安装的大型衡器验收合格后,购置单位应组织生产厂家技术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二节大型衡器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第十五条公司要有专职人员进行操作,并制定明确的大型衡器使用、维护保养工作职责和规范。大型衡器操作人员要熟悉岗位职责,持证上岗,认真做好大型衡器的使用及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十六条对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大型衡器不准使用。

第十七条衡重时,过衡物体的重量不得超过大型衡器的额定载荷。

第十八条公司应采取措施(如:对通过汽车衡车辆的速度限制在5公里/小时之内),避免大型衡器受到过大的冲击、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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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大型衡器停止作业时,承重面不得有载荷,汽车衡要设禁行阻车标志或装置。承重面不能长时间荷重。

第二十条大型衡器如出现异常现象或计量不准确等故障,操作人员应及时停止使用,采取先卸下荷载,后切断电源等保护措施,并主动与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联系解决。

第二十一条司衡员应严格履行“大型衡器交接班管理制度”。日常保养、交接班记录由衡重站留存一个月后交给公司计量管理部门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

第二十二条对于大型衡器的修理,修理单位应具有《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对大型衡器更新改造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节大型衡器的检定、封存、启封和调剂第二十三条公司计量部门应按照检定周期,于每年底制定下一年度大型衡器的周检计划,以确保大型衡器在有效期内使用,并填写“**公司年度A级计量设备周检计划表”,报科技信息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于强制检定的大型衡器,公司计量部门必须按国家检定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非强制检定的大型衡器,公司计量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确定检定校准周期,定期组织检定校准,保证其计量特性。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在使用大型衡器过程中,应进行跟踪校验,保证大型衡器计量精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计量部门应在有效期内向检定机构提出- 4 -

申请,在申请周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检定的,按检定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技术状态良好的大型衡器,因生产情况变化而闲置的,可以办理封存,并填写“**计量设备封存记录表”,备案待查。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大型衡器启封,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填写“**计量设备启封记录表”(见附表3)备案待查,保留三年。

第四节大型衡器的转让和报废

第二十九条大型衡器的转让和报废应参照《设备转让和报废管理规定》执行。

大型衡器报废前应妥善安置,已报废的大型衡器不准转让及继续使用。

第五节大型衡器的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应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检查标准,每月至少对大型衡器进行一次全面技术普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填入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科技信息部每年组织对公司大型衡器管理进行综合检查、评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节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公司应当从大型衡器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建立完整的技术管理档案(可以为单台履历册),内容主要包括:

1.原始数据: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测量范围。准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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