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追诉标准问题与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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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犯罪所得"的若干思考

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犯罪所得"的若干思考
只 要 前 罪 构 成 ,分 开销 赃 的行 为 不应 阻却 “ 犯 罪 所得 ” 的认 定 。 关 键 词 :犯 罪 所 得 ;界 定 ;掩 饰 、 隐瞒 犯 罪 所 得 罪
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罪的在我 国刑法 中规定较为笼统 ,而理论 界对 于如何界定 “ 犯 罪所得 ”也存在较大争议 ,在各地 的司法实践 中往往存 在不一样的做法 ,导致了同案不 同判 的现 象 ,规范 “ 犯罪所 得 ” 的界 定 ,对于司法实践有着极其重要 的意义 。 合法 占有的介入可阻却 “ 犯罪所得” 的认定 ,但 明知肯定 前 ,经刘某以善意取得 的方式 购 买该手机 ,该手机 已丧 失了赃物 的性质 ,不再是 “ 犯 罪所得 ” ,因此 杨某即使在主观上 明知该手机肯定为抢夺所得 的情况下 ,杨某 的行 为依 然不构成犯罪。另一种 观点认 为 ,掩饰 、隐瞒犯 罪所得 罪是 妨害 司法 罪 ,该行 为使得犯罪形成 的财产状态继续维持 、存续 ,妨碍 了公安 机关 及司法机关查获赃物 ,证 明犯罪人 的犯罪事实 ,也就是 妨碍刑事侦 查 、 起诉 、审判作用 。 杨某主观上明知该手机肯定为抢夺所得 ,依然予 以收 购 ,其行为已妨 碍了司法秩序 的正常运作 ,相对 比善意取得 中为保 护市 场秩序及第三人合法权益 而言 ,杨某的主观恶性较大 ,其 明知该 物为犯 罪所得仍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 ,杨某的主观恶性 较大,也符合掩 饰 、隐瞒犯 罪所得罪的立法原意,在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该 物肯定为犯罪所得 的情况 的,仍然以窝 藏 、转移 、收 购、代为销 售 或者 以其 他方 式掩饰 、隐瞒 的,即使在犯罪行为与掩饰 、隐瞒行为之间有合法行 为的介入 ,也不消 除该物的 “ 犯罪性” ,该物仍为犯罪所得 ,不影响下一手犯罪 的认定 。 二 、数 额 犯 及 次数 犯 中 “ 犯 罪 所 得 ” 的认 定 应 溯 及 既 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及量刑标准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及量刑标准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及量刑标准分析【摘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司法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入罪及量刑标准在适用上并不明确,通过引入数额标准能够妥善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标准;量刑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是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基础上,经过《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刑法修正案(七)》10条两次修正而来的。

两次修正虽然对犯罪对象、行为方式、量刑幅度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程度的调整,但对于定罪及量刑标准问题却始终没有提及,而我国《刑法》对大多数涉及财产的犯罪,不仅对其行为的罪与非罪进行评价,同样对犯罪的入罪及量刑标准做出规定。

由于本罪虽然归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但同样涉及对危害程度、犯罪利益的评价问题,故不可避免要将涉案数额作为犯罪评价的一个方面。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位问题我国《刑法》将本罪规定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中,并将其定位为一个独立罪名。

从其“妨碍司法罪”的刑法定位来看,立法者在制定该条文时,主要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认定为对司法秩序的侵害,即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等发生以后,司法机关一方面要追缴赃物,将其中的一部分没收、一部分退还被害人;另一方面要利用赃物证明犯罪事实,从而顺利进行侦查、起诉与审判。

赃物犯罪妨害了司法机关在这两个方面的正常活动秩序。

[1]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本罪的上游犯罪多为侵犯财产权犯罪,因此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使得原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受到的损害更加难以挽回,在客观上对原被害人的财产权造成了再次的侵犯。

综上不难发现,掩饰、隐瞒犯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即实施该行为时会同时侵犯上述两个客体,因此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另一方面,本罪的客体具有独立性,其产生的社会危害并不因上游犯罪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掩饰与隐瞒犯罪所得:道德败坏与法律挑战引言:在当今社会,犯罪行为和非法活动往往与犯罪所得息息相关。

然而,当犯罪分子试图掩饰、隐藏或隐瞒其非法所得时,就引发了道德败坏和法律挑战的问题。

本文将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探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第一部分:道德败坏在伦理和道德的角度上,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被视为严重违背正义和公正原则的行为。

首先,掩饰犯罪所得意味着犯罪分子丢掉了对人类尊严和权益的尊重。

通过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财富,并试图掩盖这些行为,他们将道德和伦理价值置于利益之上,以达到个人的私利目标。

其次,这种掩饰行为还会造成信任和社会和谐的破坏。

社会的基础建立在人们对法律和互相尊重的信任之上。

当犯罪分子试图掩盖犯罪所得时,他们破坏了这种信任,导致社会关系的紊乱和不稳定。

因此,掩饰犯罪所得不仅仅是对个人行为的谴责,更是对整个社会道德和伦理价值体系的威胁。

第二部分:法律挑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是对司法体系和法治原则的挑战。

首先,掩饰犯罪所得破坏了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法律的目标在于维护社会正义和公正,确保每个人都可以在合法的法律框架内受到公正对待。

然而,当犯罪分子试图掩盖其非法行为时,他们剥夺了其他人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正义的机会。

其次,犯罪所得的掩饰还可能使腐败现象蔓延、法治瓦解。

当犯罪分子成功地将非法所得转化为合法资产,并覆盖犯罪的痕迹时,他们逃避了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的监管。

这为腐败行为铺平了道路,破坏了法治原则和公共利益。

第三部分:对策和解决方案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保护道德和法律的原则。

首先,强化法律法规并加大对掩饰犯罪所得的打击力度。

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掩饰行为,制定更严格的法律法规,追求犯罪行为的追责和正义。

其次,在社会层面上加强道德伦理教育。

通过教育,人们将更加注重道德和伦理规范,提高对非法行为的警惕性和抵制能力。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也是打击掩饰犯罪所得的关键。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适用问题研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适用问题研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适用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犯罪行为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犯罪分子在故意隐藏、转移、变换、隐匿、销毁、伪造犯罪所得的过程中,给予其它人提供帮助或者利用其它人提供的帮助,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利的行为。

而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利益等,以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利益等所获得的收益。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适用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明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是否存在故意隐藏、转移、变换、隐匿、销毁、伪造犯罪所得的目的和动机。

其次,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包括是否采取了伪装、转移、遗弃等手段来掩盖犯罪所得。

再次,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给予他人提供帮助或者利用他人提供的帮助,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利。

最后,还需要考虑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数量,以及犯罪所得所获得的收益。

最后,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适用,我们需要明确其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适用这些罪名,旨在保护社会的财产安全和经济秩序,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适用这些罪名也有助于追缴犯罪所得,恢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研究课题。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细致而全面地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和手段、是否给予他人提供帮助以及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数量等因素,以确保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论掩饰_隐瞒犯罪所得_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

论掩饰_隐瞒犯罪所得_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

个罪研究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鲜铁可摘 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其特征:(一)必须是由故意犯罪产生的物;(二)必须是他人而不是自己犯罪所得的物;(三)必须是有形物(如货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公文、证件,等等)。

至于是不是被害人对该物有请求权,是不是违禁品,可以在所不问。

关键词 犯罪所得收益 犯罪对象 故意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根据2006年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做出修改后得来的罪名。

如何理解本罪的犯罪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对于认识本罪的本质及准确把握本罪罪与非罪界限都具有重大意义。

在我国刑法学界,由于人们对本罪本质(客体)的理解基本一致(妨害司法),因此,对其犯罪对象的认识与对犯罪本质的认识并没有必然联系,而是从合理性方面研究问题的比较多。

有关这方面的观点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广义说,认为一切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的收益),无论是因侵犯财产罪所得,还是因犯其他罪所得,都是赃物。

①第二种是狭义说,认为虽然一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和获取的,依法应予追缴、没收的物品,都是赃物。

但是,它们并非都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该说认为,赃物可分为犯罪所得的赃物与非犯罪所得的物品两种情况,后者属于犯罪物品,而只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才能成立赃物犯罪。

例如非法制造、贩卖的淫书、淫画,走私物品等,都非犯罪所得之物,而是犯罪分子用于营利、走私的标的物,行为人在犯贩卖、走私等犯罪之前,就已经取得了这些物品,而且并不一定都是采用了犯罪方法;行为人的目的也并非为了占有这些物品,而是利用这些物品实施犯罪,因而属于犯罪物品。

对于帮助掩饰、隐瞒犯罪物品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作为赃物,必须是犯罪行为追求的目的物,而且原来都为他人合法所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具体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具体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具体适用中的几个问题[摘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从2007年适用至今,刑法条文比较单薄,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不全面,文章立足司法实践,对是否“明知”这一构成要件如何认定、对具体追诉标准如何掌握、与上游犯罪的关系等几个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并从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层面提出初步构想。

[关键词]罪名;具体适用;司法实践;初步构想一、罪名概况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第一次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

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

二、适用中存在的争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从2007年适用至今,刑法条文比较单薄,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不全面,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对是否“明知”这一构成要件如何认定的问题1.主观的思想只有行为人自己知道,因此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要证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行为人的口供。

然而行为人的口供往往呈现出一种不确定状态,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拒不供认其对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司法机关又缺乏其他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在主观上“应当”明知;另一种是行为人之前曾供述其“明知”,后来又因种种原因翻供,这样将直接影响司法机关能否对其定罪量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具体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具体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具体适用中的几个问题[摘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从2007年适用至今,刑法条文比较单薄,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不全面,文章立足司法实践,对是否“明知”这一构成要件如何认定、对具体追诉标准如何掌握、与上游犯罪的关系等几个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并从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层面提出初步构想。

[关键词]罪名;具体适用;司法实践;初步构想一、罪名概况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第一次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

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

二、适用中存在的争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从2007年适用至今,刑法条文比较单薄,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不全面,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对是否“明知”这一构成要件如何认定的问题1.主观的思想只有行为人自己知道,因此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要证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行为人的口供。

然而行为人的口供往往呈现出一种不确定状态,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拒不供认其对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司法机关又缺乏其他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在主观上“应当”明知;另一种是行为人之前曾供述其“明知”,后来又因种种原因翻供,这样将直接影响司法机关能否对其定罪量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基本概念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需要指出的是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心理状态。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本罪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及财产性利益。

既包括侵犯财产性犯罪获得的财物,如实施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抢夺职务侵占等行为获得的财物;也包括其他犯罪获得的不法财产,如侵犯著作权、非法生产经营、生产伪劣商品等行为获得的不法收益。

犯罪所得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如矿山开采权、企业股权等等。

所谓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指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以及利用犯罪所得进行投资经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对“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的内涵进行了界定。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

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关于“犯罪所得”,“是犯罪直接得到的,既包括通过盗窃、诈骗、抢夺等侵财犯罪获得之物;也包括通过其他犯罪获得之物,如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等本身经济价值不大或无法简单衡量价值的赃物。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争议是违禁品能否成为赃物?如枪支、弹药、毒品等能否成为犯罪所得?理论上说,枪支、弹药及毒品等违禁品也可以成为掩饰、隐瞒的对象,说它们是赃物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若干问题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若干问题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若干问题分析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犯罪本身需要受到惩罚,而且犯罪所得也需要追缴。

由于犯罪分子通常会通过掩饰、隐瞒等手段来转移犯罪所得,因此犯罪所得的追缴难度较大。

本文将探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若干问题,以及相关的解决方法。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问题1.1 多种手段通常,犯罪分子会采取多种手段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如将犯罪所得转移到境外账户、虚构收益来源、利用洗钱公司进行资金洗白等。

这些手段使得犯罪所得难以被识别和追回。

1.2 技术手段和工具的利用现代科技的发展,使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大量的技术手段和工具来隐瞒犯罪所得,比如加密货币、匿名网络等,这些技术手段和工具可以使犯罪所得更加不易被发现和追回。

1.3 跨境追缴的问题由于犯罪分子可以将犯罪所得转移到海外账户,因此跨境追缴犯罪所得的难度较大。

国际合作中可能出现问题,比如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司法程序的差异等,都会妨碍跨境追缴的工作。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解决方法2.1 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有助于阻止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当有嫌疑的时候,执法机构必须迅速展开调查,对于存在疑点的行为进行深入剖析,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取证,避免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转移到他处。

2.2 强化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追缴非常重要。

针对犯罪分子跨境转移的问题,国际合作必不可少。

各国要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有嫌疑的账户信息、资金流动等,通过国际合作加强对跨境洗钱的打击力度。

2.3 增强技术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执法机构应该及时掌握新技术,建立科技手段与犯罪技巧威胁的监测机制。

犯罪分子如果采取了新技术手段,执法机构应该及时响应,通过新技术手段追踪犯罪所得。

另外,对于一些虚拟交易平台,执法机构也应该加强监管,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避免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行为。

2.4 加强国内法律体系的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有效地遏制和打击犯罪分子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实践疑难问题探析闫艳;李晨怡【摘要】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刑法介入正当性等方面进行层进式分析,应当认定居间介绍盗窃者与被害人买卖赃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原则上应采用并案诉讼;在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暂时无法到案的情况下,可以对洗钱罪进行分案诉讼,但应采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根据后续诉讼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将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以上理解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具有解释论上的合理性.【期刊名称】《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2)004【总页数】4页(P51-54)【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作者】闫艳;李晨怡【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70【正文语种】中文《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罪状进行了重大修改,将对象要件从“犯罪所得的赃物”拓展至“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保留封闭式的“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行为要件的基础上增加开放式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行为要件。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三)》)将该罪名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由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构成要件认定、法定刑配置方面区别于原来的赃物犯罪,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实务部门对本罪的相关新问题存在一定困惑。

基于此,本文着重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个新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标准⼤家都知道脏物是不能进⾏买卖的,在我国不光实施盗窃抢劫会构成犯罪,对盗窃抢劫得来的财物进⾏处理,也会构成犯罪,如果明知是赃物还要进⾏买卖那就会构成犯罪,⽟溪律师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标准1、《中华⼈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2、《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29⽇)第⼗九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2007年5⽉11⽇施⾏)第⼀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为之⼀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颜⾊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款规定的⾏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浅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追诉标准问题与解决思路

浅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追诉标准问题与解决思路

浅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追诉标准问题与解决思路论文摘要《刑法修正案六》对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并确立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之后,在追诉标准上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因此,应当在考察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追诉标准予以明确。

论文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诉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种派生性犯罪,需依附于前罪才能成立。

而该罪的前罪范围很广,其追诉标准各不相同。

而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从而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追诉标准上遇到的问题(一)我国不同侵财犯罪(为抢劫、抢夺、盗窃)本身的追诉标准就不一致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①,不同侵财犯罪的追诉标准各不相同。

而作为上游犯罪的侵财犯罪的追诉标准不一致,导致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有同样的涉案数额却面临不一样的定性。

在有些地方司法实践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必须是上游行为构成犯罪,本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而有些地方司法实践则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应参照盗窃罪的追诉标准。

(二)本罪的上游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非侵财犯罪如《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等其他侵犯财产权的犯罪。

掩饰隐瞒上述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的如何认定?二、全国各地的实际操作情况全国各地无统一标准。

据笔者对全国各地的调查,有的地方是上游行为构成犯罪,掩饰隐瞒行为也构成犯罪。

有的地方掩饰隐瞒行为追诉的数额标准参照盗窃罪的追诉标准。

有的地方是上游行为构成犯罪,掩饰隐瞒的数额达到当地敲诈勒索罪追诉数额标准。

有的地方掩饰隐瞒行为追诉的统一数额标准为当地诈骗罪追诉数额标准。

2015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要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要点

律师解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要点一、罪名简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目前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如下几类:一是帮助金融类犯罪、诈骗类犯罪转移犯罪所得、二是盗窃、抢夺类犯罪,帮助转移犯罪所得、销赃、收赃等、三是非法狩猎、文物等国家特殊保护客体的犯罪的转移、销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罚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本罪只存在两个量刑幅度:1、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是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余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意到从法学理论层面,本罪的刑法法条部分并没有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务中还需要关注该罪的入罪条件,具体如下:(1)入罪条件:(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法律问题解释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法律问题解释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法律问题解释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几个实务问题

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几个实务问题

窃、 抢劫 、 诈骗、 抢夺 等上 游犯 罪 , 并在 堵塞 犯罪 分 子的销 赃渠 道 罪 所得 收益罪 中“ 犯罪 所得 ” 是通过 实施严重 危害 社会 、 违 法刑法
方 面起 到积 极作 用 。但 在实 务中 , 对 于该 罪名 的 “ 犯罪 所 得” 、 行 并应受 刑 罚处 罚行 为得 到的赃 物 这种 观 点仅仅 从 行为 的客观
所得罪也不应成立。行为人主观方面, 可以法律推定明知, 也可以事实推定明知, 允许行为人作出合理解释。认定“ 以其它 方式” 掩 饰 隐瞒 犯 罪所得 、 犯 罪所得 收益 行 为时 , 应 该综合 行 为人主观 是 否 “ 明知” 、 行 为是 否具有 主动性 、 是 否妨 害 了司法
机 关查 处犯 罪的正 常 司法活 动三 方 面进行 判 断。
第三种 观点 认为 , 掩饰 、 隐瞒犯 罪所得 、 犯 罪所得 收益罪 中 的 追究刑 事 责任 的行 为 。 本 犯 行为应 是 实体 法上 构成 犯罪 、 应 当追 究 刑事 责任 的行 为 , 无 二、 “ 明知 ” 在 本 罪中是 指行 为人 主观方 面 “ 知道 ” 或者“ 应当
制 占轧金 2 0 1 3・ 9 ( 上)
◆ 学 术前 沿
浅 析掩饰 、 隐瞒犯罪所 得 、 犯罪所 得收益
罪 的几个实务问题

摘 要

掩饰 游犯 罪基 础之 上 的下 游罪名 。上 游犯 罪不成 立 , 犯罪、 隐瞒犯 罪
已具 备刑 法分 则各条 所规 定 的构成 特征 , 并具备 《 刑法》 第3 1 2条规 定 的掩饰 、 隐瞒犯 罪所 得 、 犯 罪所 得收 益 客 观属 性分 析 , 罪, 是 指 明知是 犯罪 所得 及其 产生 的收 益而 予 以窝藏 、 转移 、 收 应 受刑 罚处 罚 的社会 危 害性 的行 为 ,是 不符 合立 法本 意 的 。按 购、 代 为销售 或者 以其 他方 法掩 饰 、 隐 瞒 的行 为 。该罪是 派 生罪 名, 与上 游犯 罪有 密切 的联 系 。该罪 名 的 设立 , 有效 地打 击 了盗 《 刑 法》 第l 3条 的规定 , 犯 罪是严 重危 害社会 , 违反 刑法并 应受刑 罚处罚 的行 为 。 根据 该规定 , 可 以推 断出掩 饰 、 隐瞒犯 罪所 得 、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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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追诉标准问题与解决思路
论文摘要:《刑法修正案六》对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并确立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之后,在追诉标准上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因此,应当在考察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追诉标准予以明确。

论文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罪追诉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种派生性犯罪,需依附于前罪才能成立。

而该罪的前罪范围很广,其追诉标准各不相同。

而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从而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追诉标准上遇到的问题
我国不同侵财犯罪本身的追诉标准就
不一致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①,不同侵财犯罪的追诉标准各不相同。

而作为上游犯罪的侵财犯罪的追诉标准不一致,导致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有同样的涉案数额却面临
不一样的定性。

在有些地方司法实践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必须是上
游行为构成犯罪,本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而有些地方司法实践则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应参照盗窃罪的追诉标准。

本罪的上游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非
侵财犯罪
如《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等其他侵犯财产权的犯罪。

掩饰隐瞒上述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的如何认定?
二、全国各地的实际操作情况
全国各地无统一标准。

据笔者对全国各
地的调查,有的地方是上游行为构成犯罪,掩饰隐瞒行为也构成犯罪。

有的地方掩饰隐瞒行为追诉的数额标准参照盗窃罪的追诉
标准。

有的地方是上游行为构成犯罪,掩饰隐瞒的数额达到当地敲诈勒索罪追诉数额
标准。

有的地方掩饰隐瞒行为追诉的统一数额标准为当地诈骗罪追诉数额标准。

有的地方是上游行为构成犯罪,掩饰隐瞒行为追诉的数额标准为5000元以上;多次掩饰隐瞒的,每次掩饰隐瞒的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也要追究。

有的地方掩饰隐瞒行为追诉的统一数额标准为10000元,是当地盗窃追诉数额标准的十倍、诈骗追诉数额标准的二倍、敲诈追诉数额标准的十倍、抢夺追诉数额标准的十倍。

有的是掩饰隐瞒赃车的价值要达到4000元,掩饰隐瞒其它财物的价值要达到1000元以上。

有的地方是上游行为构成犯罪则掩饰隐瞒行为也构成犯罪,购赃自用达到上游行为追诉数额标准两倍以上
或拒不交出的、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处罚的,多次掩饰隐瞒行为的数额可以累计。

综上所述,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适用标准,各
地工作实践中采用的标准缺乏统一性,严重影响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同时,各地的标准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

三、解决思路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追诉标准,明确情节严重与从重从轻和免除处罚的具体情形。

这样才可以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使刑法更体现预防的犯罪作用,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统一明确的追诉标准
1.掩饰隐瞒侵财犯罪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参照当地诈骗犯罪的追诉标准。

如某侵财犯罪的追诉标准高于当地诈骗犯罪
追诉标准则参照该犯罪自身的追诉标准。

之所以要这样确定,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追诉起点普遍要高于其它侵财犯罪。

而且,危害后果上来看,掩饰不同侵财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社会危害并没有
本质上的区别。

而确立统一的数额标准既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平又便于实践操作。

掩饰隐瞒虚拟财产先按网上规则与行情折算成
现实财产价值后按上述标准执行。

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渐地把网上财产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围。

因而掩饰隐瞒侵犯网上财产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定性
也应该做到与时俱进。

掩饰隐瞒非侵财犯
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追诉标准以上游行为构成犯罪的追诉标准为本罪的追诉标准。

因为该类犯罪的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
本身不便于以金钱价值来衡量,或者缺乏相应的操作性。

而采取以上游行为构罪的追诉标准为本罪的追诉标准的做法,既确保了标准统一又具有可操作性。

多次掩饰隐瞒行
为有一次构成犯罪的,只要其它行为的上游行为构成犯罪即可累计。

这既符合连续犯罪的刑法理论通说。

也与有关盗窃犯罪数额认定的规定相一致竖。

情节严重的认定
1.掩饰隐瞒侵财犯罪及虚拟财产犯罪
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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