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征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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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土地征用工作中,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关系,不使农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从总体上讲,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广大农民群众对政府的征地工作是理解和支持的,土地征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随着我县工业经济不断增长,城市化进程持续加快,建设用地的需求量迅速增加,征用土地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征地农民的人数剧增,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相继暴露出来。为此,我们经过多次专题调查,对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作了一些思考研究。

一、存在问题及成因

(一)征用土地规模呈攀升态势,“征而不用”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从2000年以来,我县共征用农村集体土地20661亩,平均每年为5165亩,最多的一年是2002年为8220亩。减少的耕地集中在丹城、石浦、西周等工业发达乡镇,尤其是丹城镇,已经出现了不少无地村。被征用土地中,以工业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最多。从2003年来说,共报批农转用土地7263亩,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占30.6%,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的公益性用地占43.4%,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房地产开发为主的经营性用地占26%。由于利益的驱使,一些单位“征而不用”,超过规定期限而迟迟不动工开发建设。据统计,中心城区大约征而未用闲置土地34.18亩左右,另有264亩为政府控制性用地和村集体留地。一面是农民无地耕种,一面是土地闲置浪费,这种现象是引发农民不断上访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失地农民”缺少生活保障制度,后顾堪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长期以来,我县对土地征用补偿实行的是单一的货币政策,不利于农民长远生活保障。由于广大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普遍较低,自谋职业的能力较弱,因而大部分失地农民对今后的生活顾虑很大。他们强烈要求政府解决失地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有的甚至提出了只要政府给他们安排好基本生活保障,土地可以白送给政府的呼声。

(三)留地政策未能实施到位。

为谋求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给村民提供生存空间及生活保障,各村对留地要求十分强烈,主要是提出留好两类地,一类是村经济发展地,另一类是个人建房用地。我县也陆续出台了留地政策,2000年规定留地条件必须是征地总面积达到该村耕地2/3以上,留地面积按被征地面积10%计算,留地位置规定除象山港路、天安路、环城东路、新丰路等主要道路两侧以外的区块。2003年县政府规定村留地不准非法买卖,不准搞房地产开发,要求以土地入股,或建标准厂房出租等形式利用留地。但各村对留地位置要求较高,往往要求留在主要街道两侧,并允许他们搞房地产买卖,对此政府难以满足他们的要求。由于留用地政策上存在分歧,造成土地征用工作难度增大。

(四)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力度不足。

征地困难的核心是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现行征地制度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具体测算按被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确定补偿费用。由于年产值不确定,倍数标准又存在较大幅度,政府征用土地往往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以低限补偿费用。这种补偿办法,造成同一区块甚至同一宗地由于用途不同而补偿标准差距悬殊的现象。况且,经营性用地出让中,从农民手中以较低的价格征用,却以高出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价格出让,导致被征地农民心理失衡。此外,政府为壮大发展本地企业,对重点扶持的企业征地行为实行特殊优惠政策,低价从农民手中取得土地;有些镇乡、街道为了招商引资

增加本地区的投资吸引力,往往把征地补偿标准降得很低,作为给予投资方的优惠措施,侵害农民的利益,引发众多失地农民逐级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如西周华翔汽车城、县经济开发区东陈区块、天安电工城等,都是今年群众信访举报的要件。西周镇村民集体上访市、省直至国土资源部,就是因为未批先占耕地千余亩,而安置补偿不到位所致。

(五)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不够严格。

征地补偿费事关稳定大局,事关失地农民切身利益。《象山县土地征用暂行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和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指导监督力度不足,有些村干部迫于村民的压力,往往把土地补偿费平分到人,有的村甚至发生村干部截留甚至借机挥霍土地补偿费的现象。

(六)违法征地现象普遍,影响征地工作开展。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上2/3通过,方才有效。而部分镇乡、街道为了加快引资速度,往往包办征地工作,直接与村干部签订征地协议,忽视广大村民的要求,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有些镇乡甚至自行设定开发区,变相圈地,未经报批而广建厂房,既扰乱了土地征用秩序,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其保障资金来源可以按照“农民与政府按一定比例出资,农民自愿申请加入的方式。可由以下几部分构成:一是申请加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的全部安置补助费。根据目前标准我县每亩耕地安置费为1万元左右。不想加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安置费归农民自己所有,相对来说也减轻了政府一些负担。二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的收益中切出一大块,作为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以维持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二)探索多种安置途径,拓宽就业门路

目前,我县实行单一的货币安置政策,很多村民在获得货币补偿后,基本上都用于日常生活消费,补偿款花光后生活就无法保障。因此,帮助失地农民拓宽就业门路,探索多种安置方式势在必行。

1、将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城镇就业渠道。建立城乡统一就业组织体系,帮助失地农民尽快在非农岗位上就业。在城市公共项目用工中(如环卫、物业、绿化等),应划出一部分就业指标专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再就业。要鼓励用地单位把适合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

2、积极开展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工作,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技能培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培训,尤其要有针对性地举办一些从事二、三产业的技能培训。要引导和鼓励失地农民转变观念,自立创业,在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鼓励失地农民承包农业园区基地,从事种养业获取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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