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生产矿量计算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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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矿山生产矿量计算暂行规定

有色金属矿山生产矿量计算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做好有色金属矿山矿量的管理工作,保证矿山采、掘(剥)的正常比例关系,实现持续的正规生产,各矿山除应按照勘探程度不同,分级进行地质储量计算外,还必须按照采矿准备程度和不同,分级计算生产矿量。

(2)、按采矿程度不同的矿量分级。(以下简称生产矿量的分级)对地下开采矿山分为:开拓、采准和备采矿量三个级别,对露天开采的矿山,分为开拓和备采矿量二个级别。(3)、生产矿量的计算是在地质储量计算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生产矿量中的开拓矿量是地质储量平衡表内矿量的一部分,各种矿量级别划分和计算工作由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具体负责。

(4)、生产矿量计算所采用的数据,如矿石的体重和品位等,应以计算平衡表内矿量的原始数据为准。

(5)、本规程自颁发实行,以前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一律作废,今后凡冶金系统所属矿山,均统一按本规程执行。

二、地下开采矿山生产矿量的分级和计算

(一)、开拓矿量的分级和计算

1、凡设计所规定的开拓系统巷道,均已开凿完毕,构

成完整的干线运输系统。(包括主要提升、放矿设施的安装及干线运输巷道的确轨架线工程)并据此可以开凿采准巷道者在此开拓水平以上的平衡表内矿量,称为开拓矿量。

2、当用竖井、斜井(明井、盲井或平巷等开拓方式时,应完成以下开拓巷道及附属硐室工程(附图1—4)。

(1)、竖井、斜井(明井或盲井)或开拓巷及其附属硐室工程;

(2)、从竖井、斜井通往矿体的石门;

(3)、岩层或矿体内的干线运输巷道。

3、开拓矿量的边界,由已开掘的开拓巷道水平起,向上只能推算一个中段的高度,如矿体超过一个中段的高度,但又不拟另行开拓中段时,可将该矿量列入开拓矿量,对中段以下的半截矿体如其延伸不超过一个中段高度,按设计确定不需另开中段,采用下向阶段法回采时,则该部分矿量可列入开拓矿量,沿走向算至巷道揭露为止。

4、凡是为保护地表河流、建筑物、运输线路以及地下重要工程如:竖井、斜井、溜矿井等所划定的永久矿柱的矿量,在保护上述被保护物期间,不能算作开拓矿量,只有在废除上述被保护物或允许进行回采矿柱时,方可列入开拓矿量。

(二)、采准矿量的划分和计算

1、凡在已开拓矿体的范围内,按设计规定的采矿方法

所需开掘的采准巷道(上、下部中段运输平巷、采矿场天井,电耙道等)均已开掘完毕,则此采矿场范围内的矿量叫做采准矿量。

为获得采准矿量所应开掘的采准巷道,根据不同的开采条件,分别规定如下:

(1)、当开采急倾斜的矿体(脉)时,应做好采矿场下部中段的运输平巷、电耙巷道或格筛巷道、采场天井、天井通往采场的连络道充填井和电耙矿井(附图6—7)。

(2)、采缓倾斜的矿体(脉)时,应做好人行道、电耙道、放矿井或耙矿井和底盘内运输巷道等。(附图5)。

(3)、对于倾斜矿体(脉),如采用分段崩落法采矿时,应做好采场天井、耙矿井和带有底部结构的分段沿脉坑道(附图13);如采用小中段空场法开采时,除应做好天井、电耙巷道和耙矿井外,还应做好小中段沿脉巷道。(附图10)

2、准矿量的边界,应以采场设计所划分的形式和回采顺序而定,在同一采场内如设计规定顶、底柱和壁柱不和矿房同时回采,则采准矿量的边界即为矿房的边界;如同时回采,采矿场设计划分的边界即为采准矿量的边界。

3、顶、底柱和矿壁的矿量,只有在完成矿柱回采设计所规定的采矿准备工程之后,方可算作采准矿量。

三、备采矿量的划分和计算

1、凡在已做好采矿准备的采矿场内,完成了切割巷道、

切割层(槽)、漏斗、深孔凿岩硐室等工程,可以立即进行采矿时,则此采矿场内的矿量,称为备采矿量。

为获得备采矿量所应完成的切割巷道,按不同的采矿方法,分别规定如下:

(1)、采用留规则和不规则矿柱的空场采矿法时(附图5),应做好切割(拉底)巷道和切割层(槽)。

(2)、采用浅孔留矿法和带有电耙巷道的深孔留矿法时,(附图6~7),应做好放矿漏斗、切割巷道和切割(拉底)层以及深孔凿岩硐室等工程。

(3)、采用水平分层充填法和方榧充填法时,(附图8~9),应做好放矿漏斗、放矿井、切割巷道和切割(拉底)层以及方榧法的第一分条第一架,方榧切割工程等。

(4)、采用小中段空场采矿时,(附图10)应做好放矿漏斗、切割天井、切割槽和小中段穿(沿)脉巷道(采矿场垂直走向布置时为沿脉)等。

(5)、深孔阶段空场法采矿时(附图11),应做好凿岩硐室、放矿漏斗、切割槽及补偿空间等。

(6)、采用分层崩落法时(附图12),应做好分层沿脉巷道及分层切割穿脉巷道。

(7)、采用分段崩落法时(附图13),应做好放矿漏斗、切割天井、切割槽、分段沿脉及分段穿脉巷道等。

2、当修改或变更采矿方法时,对其采准和备采矿量的

分级,应按修改或变更后的采矿方法及本规程的规定来划分。

3、顶底柱和矿壁的矿量,只有在完成矿柱回采设计所规定的切割工程之后方可算作备采矿量。

4、备采矿量的边界,即为矿房的边界和已作好切割工程的矿柱边界。

5、在开采中如有个别矿体或采矿场发生地质、水文地质安全情况上的变化,需要进行补充勘探或采取措施而暂时停止开采时,在勘探工程和措施工程未完成之前为备采矿量。

四、露天开采矿山生产矿量分级和计算

1、开拓矿量的划分和计算

(1)、开拓矿量:凡在计划开采的区域内,已将覆盖在矿体上面的岩石或表土削掉,露出矿体表面,并完成了通往开采阶段的运输堑沟或斜坡路等开拓工程者则此阶段上的矿量,均称为开拓矿量(附图14)。

(2)、为保护露天采场边坡上运输线路、河流和地面建筑等所留下的永久性矿柱,在保护上述对象期间,不能算作开拓矿量,只有在废除上述被保护物或允许回采时,方可列入生产矿量。

(3)、开拓矿量的边界,上部以阶段上矿体暴露面为界,但必须留出设计所规定的最小平台宽度(附图14—15);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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