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纠纷案件存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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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4号)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域名由于巨有很多的商业价值,所以很多人或者企业都在抢注域名,抢注后如果域名的价值体现出来的就以高价转手给其他人从而获得不菲的经济利益,抢注行为很容易造成域名的争议,那么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一)域名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

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

com、。

org、。

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二)通用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三)无线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四)短信网址抢注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协商解决争议,即由争议当事人直接接洽处理有关域名纠纷。

由于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

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

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决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丧失殆尽。

域名纠纷及法律保护

域名纠纷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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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I N E IF R TO C E C N O MA I N
20 06年
第2 期
域名纠纷及法律保护
王金 海
( 国人 民解 放军 6 2 1 队 ) 中 12 部
摘 要 : 名是 因特 网 用 户在 互 联 网上 的 地 址 。现 阶段 在 实 践 中产 生 了许 多域 名争 议 纠 纷 , 由 此 引发 出一 系列 的 法律 问题 。文章 通 过 分 析 域 井 个典 型案倒的法理过程 。 初步分析 了纠纷的原 因、 庚途径等 问题 , 解’ 并针对 " 3前域名保护 的立法缺 陷, 出了明确域名知识产权法律属性 。 - 提 加 强域名立法, 建构域 名 特 剐 法 的建 议 。 关键词 : 名 ; 连 网; 域 五 商标 : 识 产 权 ; 知 网络 知 识 产权

应 该认 为被 告 的 行 为 侵 犯 1 告 驰 名 商 标专 用 权 。2被 告 国 网 公 硐 注 r 缘 . 册 “KE , 名主观上存 在恶 意 , 告除抢 沣“K A” 名未曾使用 I A” 域 被 IE 域 外 , 抢 注 1大 蛰 的 域 名 } 不 积 极 使 用 。 待 价 而 清 的 非 善 意 注册 行 还 广 l 1 『 其
逐步实现域名 申请机炎数据库与商标管理数据库 的对接 , 根据 不同申
请单 位 的 行政 区 划 、 业 分 类 以及 它们 所 拥 有 的企 业 名 称 、 号 和 商 行 字 标 等逐 层 细化 。 一 化 , 终使 域 名 达到 一 一 应 。 种 解 决 途径 唯 最 对 这 对 于那些通过抢 注他人域名并 以此 想获得不正 当利益的投机者将是 个非常有效 的防范[】 5 二是对域名纠纷进行事后处理。即因域名发 生争 议 后 ,{ 名 注 册 机 关 或 人 民法 院根 据 实际 情 况 通 过 行政 裁 决或 『域 = I 司 法 裁 判 的 方 式 解决 纠 纷 , 也 是 “K A” 的解 决 方 式 。 目前 来 看 , 这 IE 案 很 少有 人利 用 行 政 方 法 解 决域 名 抢 注 纠 纷 , 而多 是 通 过 司 法途 径 。实 际上 ,通过行歧途径解决域名纠纷对 当事人 而言更加 经济 和快捷 , 行 政 解 决 也 是 围际 上 十分 普 遍 的做 法 。 无 沧是 通 过 行 政 还 是 司 法 途 径 。 种 个 案认 定 的效 力 范 围 针 对具 这 体 的域名 纠纷应当说都十分有效 。 但是 单纯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处理都 有 一定 的 弊端 , 域 名 预 先 审 查 的范 围很 难 确定 , 如 另外 , 名 注 册 审查 域 与判断的成本很高等等。 而事后 的个案处理方式对其他域名的认定则 不 发 生 法 律上 的 效 力 ,叉 不 能从 根本 上 解 决 域 名 的 纠纷 与 冲 突 问题 。 因此 , 要彻底解决域名纠纷的来源 , 必须 持“ 先审查” 就 预 为主 、事 “ 后 个 案 处理 ” 辅 的 方 针 , 为 把这 两 种有 效 的方 式 结 合 起 来 , 使其 扬 长避 短 , 挥各 自的优 势 , 能 形 成 一 个完 整 的域 名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发 才 三 、 蔷我 国 域 名 法 律 保 护 的对 策 完 l 确认 域 名 的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属性 对 j 名 的法 律 性 质 , 术界 、 = 域 学 还 没有 形 成 统 一 的观 点 。域 名 的 涵 义 可 以 从 两 个 层 面进 行解 读 。从技 术 偿 面 上 辨 , 名 可 以 理 解 为是 代 表 一 种 英 文 字 母 代 号 . 之 相 关得 域 与 是 域 名 系 统 ( edmannm yt D S 中 的 凶 特 网 协 定( tre t o i a esse h m, N ) I ent n Pooo, ) 码 代 号 , D S数 码 , 就 是 说域 名 是 用 于 怀 识 某 个 网 rt lI 数 c P 即 N 也 络地 址 的一 串字 母 的 缩 写 , 一个在 互 联 上 的地 址 从 社 会 层 面 上 足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地址标识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域名的合法使用与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探讨域名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与措施。

一、域名的法律地位域名是互联网上的资源,其在法律地位上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域名具备了作品的创作性和独创性,因而应当被视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所有人享有对商标的专有权,而域名与商标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因此可以将域名的法律地位视为商标的一种。

二、域名侵权的形式与侵权追责1. 域名侵权的形式(1)域名冒用:当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商标完全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时,构成了域名冒用,从而侵害了商标权利。

(2)域名抢注:当他人恶意注册与著名商标相关的域名,意图借此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时,构成了域名抢注,同样也侵犯了商标权利。

(3)域名解析劫持:当域名注册者故意修改域名解析系统,使得用户在访问特定网站时被导向其他网站,从而产生混淆和误导,给受害者和商标持有人带来不利影响。

2. 侵权追责的措施(1)著作权保护:当域名构成了著作权作品时,域名注册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2)商标权保护:商标持有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保护,要求撤销侵权者注册的侵权域名。

同时,商标持有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权侵权纠纷,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民事责任。

(3)网络监管和行政制裁:在我国,工信部门负责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工作。

当发现域名侵权行为时,相关部门可采取暂停、关闭或注销域名等行政制裁措施。

三、域名保护的措施与方法1. 商标注册与维权商标是域名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域名注册前,建议进行商标查询,确保与商标并无冲突。

同时,商标持有人也应主动注册与自身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以增强域名的合法性和保护措施。

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

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
自的 范 围 内具 有 唯 一 性 , 并 且 在 标 识 性 、 排 他 性 广 告 宣 有 明确的要 求。许多 国家商标法 修改后都增 加 了保 护驰
传功 能方面具有共 同之处 。但从法律 角度 ,域名和商 标 名 商 标 的 规 定 ,如 英 、 美 、 法 、 德 等 国 的 商 标 法 中均 有
申请 人 以 自己 的 注 册 商 标 、 企 业 名 称 、商 号 、 主 要
8 6 投 资 北 京 IV S EJN N E TB IIG
产 品 名 称 注 册 域 名 的 ,可 能 因 以下 两 种 情 况 而 与 他 人 发 以我们重 点讨 论域 名与商标 纠纷的解决 。 由于现 阶段我
是同一商标 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在 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 c r, o 将微软公 司的 Mi oot n c sf中的第二个 “ ”换成 了零。 r 0 然而更 能刺激 商家 战略神 经 的是从 资源的 角度 看 问题 , 微 软 公 司 立 即 采 取 了法 律 措 施 终 止 了该 公 司 对 该 域 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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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责编 : 何佳艳 hj@bivs. vo e y j et o .l n g i
随 使的 着各生纠也 用普 域产 纷 鼢 的 越
象 的域名。 同时 ,域名 使用人总 希望选择登记 的域名与
域名 纠纷 的表现形式
域名与商标 或商号之 间的纠纷可 以分 为 由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是 指为 了获取 不正 当利益 、从 事不正 当竞
同的商标 ,但该商 标在一定 的市场 中标识着 不同类的商 这 种行为 ; 一种 是抢注域名 后使 用它来 从事不正 当竞争
品 或 服 务 ,以让 消费 者 识 别 。 又 由于 商 标 制 度 的 地 域 性 , 活动 的行为 。

网络域名抢注的法律问题探讨

网络域名抢注的法律问题探讨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1期(总第103期)J o ur n a l of t he Par t y Sch ool of C PC Z he ngzhou M uni ci pal C om m i t t ee N o.I,2010(Sum.103)法学研究网络域名抢注的法律问题探讨董瑞玲(河南南阳农业学校,河南南阳473003)摘要:域名抢注引起的域名争议至今有增无减。

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域名抢注行为则不能解决由此带来的矛盾。

近年来我国颁布的相关法规仍不能全面有效地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要解决域名抢注问题应制定保护域名被抢注的对策,完善扩大司法解释,修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域名注册登记制度,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在条件具备时进行专门的域名立法。

关键词:域名抢注;现状;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1—0065—02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标志企业互联网身份的域名由于其具有商标、商号的性质并能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开始变得炙手可热,由此也引发了许多为转卖牟利而抢注域名的行为。

1997年《中,国瓦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发生在我国的大规模域名抢注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但域名抢注并未因此而杜绝。

域名抢注一般是指将他人的商标、商号、姓名等注册为自己的域名的行为。

出现这种现象是抢注人利用域名注册采用“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在权利人未将其商标、商号、姓名注册为域名时捷足先登。

如何解决域名抢注人和被抢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成为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域名的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我国最初对域名抢注问题的调整主要是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近几年又出台了一些相关法规对域名争议进行调整,但仍存在不足,无法妥善地解决域名争议的全部问题。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界定为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之一。

关于域名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关于域名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域名已成为企业、个人展示形象、进行网络营销的重要工具。

然而,域名抢注、恶意注册等行为也随之而来,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介绍一起典型的域名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注册了“www.某某品牌.com”域名,用于其官方网站。

然而,在原告注册该域名后不久,另一企业(以下简称“被告”)未经授权,注册了与原告域名相似度极高的“www.某某品牌”域名,并搭建了与原告官方网站内容相似的网站,误导消费者。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域名。

然而,被告置若罔闻,继续使用侵权域名。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注册的“www.某某品牌”域名与原告的“www.某某品牌.com”域名相似度极高,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法院判决依据(1)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3)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域名抢注的法律风险本案中,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提醒我们,企业在注册域名时,要充分考虑域名与自身商标、品牌的一致性,避免因域名抢注而引发纠纷。

2. 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 企业维权途径企业遭遇域名侵权时,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与侵权方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

域名转让法律风险案例(3篇)

域名转让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开始重视域名的注册和运用。

域名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标识,不仅关乎企业的品牌形象,还与企业的商业利益息息相关。

然而,在域名转让过程中,由于法律风险的存在,往往导致转让双方产生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实际案例,分析域名转让的法律风险,为相关主体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域名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域名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域名过户至乙方名下。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乙方发现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存在以下问题:1. 甲公司未将域名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如域名绑定邮箱、域名注册信息等;2. 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导致域名到期后,乙方未能及时续费;3. 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将域名绑定的其他服务一并转让给乙方,如域名绑定支付宝等。

由于上述问题,乙方认为甲公司在域名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域名转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域名转让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在域名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域名转让应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不得强迫、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转让;(2)公平原则:域名转让价格应合理,不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诚实信用原则:域名转让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通知、告知等义务。

2. 域名转让的法律风险(1)未履行通知义务如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导致乙方未能及时续费,造成域名到期后无法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

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2)未将域名相关权益全部转让在域名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将域名相关权益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如域名绑定邮箱、域名注册信息等。

域名 - 网络域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域名 - 网络域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网络域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域名与商标、商号等识别性标记发生法律冲突的问题日益突出。

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利用域名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利益尤其是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或不正当行为。

我们首先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域名保护的重要性:案例:雅虎夺回“YAHOO”中国域名案雅虎公司从一家中国公司手中夺回了中国CN域名。

雅虎公司于2005年2月份向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称河南嘉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2002年注册了域名“”,该域名的识别部分“yahoo”与其注册“YAHOO”完全相同,其属于恶意抢注。

雅虎公司要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此予以裁决,获得本应属于自己的域名。

而在随后的仲裁过程中,被投诉人河南嘉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就该投诉作出答辩。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日前正式作出裁决认为,雅虎公司的“Yahoo”系列标志早在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作为商业标志。

同时,“yahoo”才是该域名的核心部分,而普通的消费者或者网民,很容易将该域名同雅虎公司的商业标志混淆,因此被投诉人河南嘉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因此,作出注销侵权域名,由雅虎公司使用该域名的裁决。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网络与信息时代,多数企业都通过建立自己的商业网站,有效获取外界信息、开展营销推广或电子商务。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专业从事商业网站运营的网络服务商占有一定比例,但无论是专业从事网络服务还是从事其他高新技术行业的,域名的商业保护均是同等重要和值得重视的。

我国法律上更倾向于将网络域名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行特殊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在网络域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忽视域名注册为商标或商号的法律风险如果域名注册人已意识到自己的域名已在相关领域建立了信誉,应当考虑将域名注册为商标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此时域名就可以按照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一些有知名度的域名虽然未注册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但是也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信誉权受到保护。

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

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

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域名抢注成为了一项备受关注的活动。

尤其是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不仅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同时也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度,享受特殊法律保护的商标。

驰名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商业价值,因此,很多人会试图通过注册域名获取经济利益。

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到很多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对驰名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管辖区域的经营范围具有优先权。

如果别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就在其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互联网上以该商标作为域名,就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案例:第一起案例:乔丹案这是一宗域名抢注侵权的案例。

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曾一度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商标志公司和字节跳动旗下的今日头条、抖音等多个平台,声称商标志公司和今日头条等公司抢注了他的姓名商标,涉嫌商标侵权,获得了不当的经济利益。

在此次官司中,乔丹提出的诉求是:让商标志公司收回侵权的商标,赔偿乔丹1.5万人民币的精神损失抚慰金,赔偿乔丹的诉讼费用。

结果,法院判定商标志公司确实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需要赔偿乔丹相应的经济损失和不当得利,向乔丹公开致歉。

第二起案例:奔驰案这是一宗关于域名抢注与商标侵权的案例。

在中国,一家名为“奔驰集团”的公司抢注了“benz”这一英文单词的域名。

随后,奔驰公司才发现自己无法注册“benz”这一关键词,对其品牌宣传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奔驰公司随即向“奔驰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并向奔驰公司支付经济赔偿。

后经法院判决,“奔驰集团”必须停止使用“benz”这一域名,并向奔驰公司支付1.5万元的经济赔偿。

第三起案例:著名歌手张学友案这是一宗关于域名抢注的案例。

域名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域名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域名作为网络空间的入口和标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域名注册、使用过程中,也常常出现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新浪诉网易侵权案为例,分析域名法律纠纷的典型案例。

二、案情简介1. 基本案情2000年,网易公司注册了“”域名,并将其用于其公司网站。

新浪公司发现后,认为网易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网易公司注册和使用“”域名是否侵犯了新浪公司的商标权。

三、法院判决1. 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浪公司对“sina”商标享有专用权,网易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网易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域名,并赔偿新浪公司经济损失。

2. 二审法院判决网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新浪公司对“sina”商标享有专用权,网易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构成侵权。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再审法院判决网易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浪公司对“sina”商标享有专用权,网易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构成侵权。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四、案例分析1. 域名与商标的关系本案中,新浪公司主张网易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域名作为网络空间的入口和标识,与商标在本质上具有相似性。

因此,在域名注册、使用过程中,可能涉及商标侵权问题。

2. 域名侵权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法院判决网易公司侵权的主要依据是《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域名侵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被诉侵权域名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2)被诉侵权域名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3)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商标。

抢注域名的法律后果(3篇)

抢注域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域名已经成为企业、个人品牌形象的重要载体。

然而,在域名抢注现象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抢注域名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抢注域名的法律后果、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应对策略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抢注域名的法律后果1. 违反商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若抢注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将构成商标侵权。

法律后果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抢注者停止使用侵权域名。

(2)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销毁侵权物品: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销毁侵权域名。

2.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抢注域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后果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抢注者停止使用侵权域名。

(2)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承担行政责任:抢注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等。

3. 违反民法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抢注域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抢注者停止使用侵权域名。

(2)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根据由ICANN采纳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而进行的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受本《规则》及管理案件程序的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其网站发布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1、定义在本《规则》中:投诉人指就有关域名注册提起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ICANN指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

交互管辖法域指(a)注册商主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要域名持有人在其注册协议中已规定将有关因域名的使用而产生的争议交付该法域法院司法管辖)或,(b)投诉提交争议解决机构之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专家组指由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审理有关域名注册投诉的行政专家组。

专家指由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作为专家组成员的专家。

当事人指投诉人或被投诉人。

《政策》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该《政策》通过援引而被并入并成为注册协议的一部分。

争议解决机构指由ICANN所确认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

机构名单可查阅网址/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注册商指为被投诉人提供争议域名注册服务的公司。

注册协议指注册商与域名持有人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被投诉人指针对其据以提起投诉的注册域名持有人。

反向域名侵夺指恶意地利用《政策》中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注册域名持有人域名的行为。

《补充规则》指有权管理案件程序的争议解决机构制定的本《规则》之补充规则。

《补充规则》应与《政策》或《规则》保持一致,并应包括以下内容:费用,字数、页数限制,方针,文件尺寸及格式,与争议解决机构和专家组的交流方式,以及封面的格式。

书面通知指根据《政策》在行政诉讼开始时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给被投诉人的打印纸质通知,以通知被投诉人有针对它的投诉,并应说明争议解决机构已经按照此处说明的方式将投诉的电子版本包括所有附件发送给被投诉人了。

书面通知不包括投诉的打印件本身或其他任何附件。

2、送达(a) 在向被投诉人以电子形式送达投诉书包括任何附件时,,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域名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域名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关 键 词 : 域 名 ; 知 识 产权 ;域 名争 议 ;法 律 适 用
中图分类号:D9 34 :17 —0 9 (0 0 0 —0 5 —0 6 1 3 8 2 1) 3 0 3 6
域名 争 议 指 的是将 他 人 享有 在 先 权利 的商 业
1 , 间无 论 是 域 名 理 论研 究 还是 知识 产 权 立 0年 期 法 都有 了不小 的进 步 , 但这 些进 步并 没有 在域名 争 议 案件 的审理 中得 到应 有 的体 现 , 司法实 践 中滥 用 反 不正 当竞 争法诚 信条 款 的案例 仍不 鲜见 。 “ 产公 司诉 保 时 捷公 司 ‘ 时捷 .n 域 名 争 物 保 c’ 议 案 即为 适用 诚 信条 款 解 决 域名 争 议 的典 型 案 例 , 该案 所 反 映 的法 律 适 用模 式 中, 院经 过 驰 在 法
国 内首例 域 名 争 议诉 讼 案 件 …即科 龙 公 司诉 永 安 制 衣 厂 “e n c m. n 域 名争 议 案发 生 至 今 已 近 kl .o c” o
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诚 实信 用原 则 , 成 不正 当竞 争, 构
从而 判决 被告 承担停 止 侵权 、 撤销 域名 并赔 偿损 失 的法 律责 任 。
我 国域 名 争议 的 司法 实 践 中普 遍存 在 着 滥 用
反 不 正 当竞 争法 诚 信条 款 的现 象。 域名 争 议 产 生 之初 , 司法 界 对域名 争议 能否 纳入 商标 法调 整范 围 尚无 定论 , 立法 方面 也不 能为 域名 争议 的法律 适 用
提供 统一 的指 导 , 当时 的法 院运用 诚实 信用 原则 对 域名 争议 的解决 进行 了可贵 的探索 。 遗憾 的是 , 自

与商标权相关的域名纠纷的法律问题探析

与商标权相关的域名纠纷的法律问题探析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10(Sum N o.79)与商标权相关的域名纠纷的法律问题探析韦家蓓(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0)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电子商务的普及,围绕域名展开的纠纷越来越多。

而这些纠纷中的一大部分是由于商标权和域名权的冲突产生的。

对于这一类较新的冲突类型,还有很多问题有待探讨。

通过分析W I PO等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案件以及我国的有关案例,可以尝试理清在商标权与域名权发生冲突的案件中,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并探寻此类案件的规律与脉络。

关键词:域名纠纷;商标权;驰名商标;正当权利;恶意中图分类号:D F5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4一0105—05.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域名的商业价值逐渐凸显,商家在发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倾向于按照自己的商标注册域名,以使商标的宣传作用扩展到网络世界中。

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人看到了域名巨大的商业价值,抢先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为己所用,以期实现自己的不法利益。

随着人们对于域名权利的重视和广泛使用,在商标权人和域名持有人之间产生了大量的纠纷,其形式突出表现为商标权人提起争议或起诉,要求域名持有人放弃域名权利或将域名转让给己方。

作为一种较新的纠纷形式,关于与商标权相关的域名纠纷还有很多问题有待探索。

在此类案件中,哪些法律因素起到了关键作用、左右着案件的走向?商标权和域名持有人的权利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什么情况下商标权人优于域名持有人得到保护,而什么时候情况又会反其道而行?国际互联网域名与网址分配机构I CA N N及其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此类案件的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曾某某与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曾某某与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曾某某与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侵害网络域名纠纷•【案号】(2015)思民初字第4746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原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区、开元区合并)•【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7.09.05裁判规则域名完全包含被侵权商标,仅在前缀有所区别,而前缀尚不能消除域名与注册商标之间存在的足以造成混淆的相似性;侵权人未提供其合法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或在商业运营中合理选择使用被侵权商标的理由,存在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

正文曾某某与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思民初字第4746号原告(反诉被告):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又译为“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DreamWorksAnimationL.L.C.)。

法定代表人:GabrielaKornzweig,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坤佳,北京奋迅(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曾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又译为梦工场影片公司,以下统一简称梦工厂动画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民平、被告梦工厂动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崔坤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域名和为曾某某所有;2.确认曾某某持有及使用域名和的行为对梦工厂动画不构成侵权;3.依法撤销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D2014-0171裁决。

事实和理由:曾某某2011年11月21日通过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名公司)注册了和两个域名(以下简称涉案域名)。

此后,曾某某一直在筹备使用涉案域名建立面向外国留学生的英语学习网站“东方筑梦阁易词平台”。

域名未注销法律后果(3篇)

域名未注销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域名已成为企业、个人在互联网上展示形象、开展业务的重要工具。

然而,部分用户在域名注册期满后,未及时进行续费或注销,导致域名闲置。

这种情况下,域名未注销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域名未注销的法律后果1. 域名可能被他人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域名注册期满,未续费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有权注销该域名。

在此期间,若原域名持有者未进行续费或注销,域名将处于闲置状态。

此时,其他用户可以申请注册该域名,导致原域名持有者失去域名。

2. 原域名持有者可能承担侵权责任若原域名持有者在域名未注销期间,继续使用该域名进行商业活动,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例如,原域名持有者使用他人商标、名称等作为域名,可能导致商标侵权、名称侵权等法律纠纷。

在此情况下,原域名持有者可能面临赔偿、禁令等法律后果。

3. 原域名持有者可能面临合同责任若原域名持有者与域名注册服务商签订了域名注册合同,合同中可能包含有关域名续费、注销等条款。

若原域名持有者未履行合同义务,如未续费或未注销域名,可能构成违约。

此时,原域名持有者可能面临合同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4. 原域名持有者可能影响个人或企业信誉域名是个人或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识,若域名未注销,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个人信誉受损:在社交网络、论坛等场合,他人可能因域名未注销而质疑个人诚信,影响个人声誉。

(2)企业信誉受损:若企业域名未注销,可能导致客户、合作伙伴对企业的信任度降低,影响企业业务开展。

(3)品牌形象受损:若原域名持有者使用域名进行违法活动,可能导致品牌形象受损,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5. 原域名持有者可能面临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按期续费或注销域名的,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若原域名持有者拒不改正,可能面临行政责任。

6. 原域名持有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若原域名持有者在域名未注销期间,利用域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可能构成犯罪,面临刑事责任。

互联网域名抢注问题的法律思考

互联网域名抢注问题的法律思考

互联网域名抢注问题的法律思考摘要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同时,网络世界的硝烟滚滚,各种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越演越烈,与此同时,一场关于互联网域名抢注的争夺战也拉开了帷幕。

在利益的驱使下,总是在上演着域名抢注与反抢注的戏码,然而对于互联网域名这一新鲜事物,在各种考验下又该如何应对。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思考互联网域名抢注的突破口和关键点。

关键词域名抢注;法律;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伴随着网络世界的逐渐发展和完善,虚拟网络世界各种纷争接连不断,“黑客”、“电子邮件炸弹”、“计算机病毒”等无不在向计算机网络秩序发出挑战。

其中关于互联网域名抢注与反抢注的战争也越演越烈。

域名抢注指的是对于有商业价值的域名,抢先以注册人的名义注册下来的行为。

简单地划分,有两种意义上的抢注:一种是原始抢注①,即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的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

另一种是过程抢注②,即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

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恶意抢注③,是指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者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对域名抢注人们最先是从技术角度采取对策,然而随着internet技术推广和发展,单纯依靠技术来解决域名抢注的问题已经不可能了。

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正处于探索阶段,尚无成型和成熟的先例可循。

正是因为如此,域名注册缺少有力机制的约束,才使得域名抢注者有机可乘。

如果能够建立一个有效机制使得域名抢注者抢注的域名归于徒劳,那么相信域名抢注的这种现象自然就会消失了。

要建立一个有效机制,就需要从另外一个角度,即法律角度对域名抢注问题进行思考。

首先来看一个案例:上海二中院受理首起新类型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原告蒋海新于2002年3月1日注册了域名,与被告飞利浦公司发生域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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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纠纷案件存在的法律
互联网络中的域名纠纷问题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目前仅有少数几个经济与科技发达的国家处理了为数不多的此类案件,但是它已经引起很多国家的法官、法学专家的注意。

我国一些专家较早地认识到并具有远见地提请有关部门要对网络中发生的各种权益冲突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美国国会已于一九九九年正式通过了有关的法案。

1998年下半年,我国的法院开始受理涉及网络方面的案件。

1999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第一起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2000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的这件首例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作出了撤销域名注册、停止侵权的一审判决,7月初又对美国宝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网络域名的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不仅判令停止侵权,而且第一次作出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

英特艾基公司诉国网公司的诉讼案是一件非常典型的域名纠纷案,是人民法院第一次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处理与网络有关的案件,也是第一件由人民法院在审判中确认驰名商标的诉讼案,并示范性地解决了驰名商标与网络中的域名相冲突的有关法律问题。

在我国即将入世之际,此案的判决向世界表明,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不仅在传统类型的案件中达到较高水平,就是在网络这样新类型的案件中也达到了较高水平,在这一点上我们并不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

这一类案件的审理,是在国内没有专门的法律,现行法律中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条文规定;司法审判实践没有现成的判例和经验;相关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又持有不同的观点;网络业界的不少人士强调网络的虚拟性和技术性,对法律规范网络中发生的行为和产生的权益冲突带有一种排斥心理的状态下进行的,因此在审理中遇到很多理论的和实践的问题。

现将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作些归纳,以求得专家、学者和同行的指教。

一、简要案情
原告英特艾基公司诉称,该公司在世界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以“ikea”命名的大型专卖店一百五十余家,经营家具及家居用品。

一九八三年,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中国商品分类和国际商品分类以及服务上分别获得了“ikea”、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和中文“宜家”的注册商标。

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香港等九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了“ikea”和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

当该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以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ikea”为标志的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已在先注册了域名“”。

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ikea”与被告抢注的三级域名“ikea”
相比较,二者的读音、字母组合以及消费者的呼叫方式等方面均完全相同。

所以,被
告抢注的域名是对该公司已使用多年且极具独创性的注册商标公然的仿冒。

该公司的
商标“ikea”是驰名商标,其相应的中文商标“宜家”在中国、香港、台湾等使用华语国家和地区也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自一九九八年以来,上海、北京已经先后开设以“ikea”商标为标识的家居专卖店,“ikea”商标在中国已经逐步为消费者认同。

一九九八年该公司在中国支付的广告宣传以及推广费用为六百万元人民币,而一九九九年的费用则上升
为一千七百万元人民币。

被告在抢注“ikea”域名后,长期空置未加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则立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
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冲突,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域名;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被告国网公司辩称,其注册的域名,系经中国政府授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依法审查批准注册的,应受法律保护。

其注册“ikea”主要是准备在因特网上开展语音信箱服务业务,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开始,投入大量精力和资金进行长期的策划和品牌
培植。

其中“ikea”的含义是“i”和“kea”的结合,“i”在互联网行业里是代表“internet”的意思,“kea”在英文中是“一种羽毛漂亮喜欢吃肉,会学人说话的鹦鹉”。

“鹦鹉学舌”在中国家喻户晓,我公司正是基于鹦鹉和语音的此种联系而注册的。

其并不知道原告的商
标“ikea”,何谈抄袭或模仿?更何况域名和商标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客体,对商标的保护
并不能延伸到域名上。

其注册了“ikea”域名后,虽然目前尚未经营,但正在筹划开通关于因特网上语音服务方面的业务,与原告的家居业没有任何联系。

基于自己的创意注
册域名,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指控,于法无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
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英特艾基公司主张被告在因特网上注册以“ikea”为识别标志的域名,不仅会造成中国消费者误认为该域名的所有人系“ikea”商标的所有人,进而上网查询其所关注的“ikea”商品或服务,而且会对其他国家的消费者造成同样的误导。

原告主张“ikea”为国际驰名商标,不仅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更受中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
约》的保护。

原告还主张被告注册“ikea”域名的行为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并有继续造成损害的威胁,被告注册数千个域名的事实足以证明,其行为不仅违反
了中国域名管理行业的基本立场,还违反了诚实信用之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被告国网公司未否认其注册了数千个域名的事实,但主张域名注册属于行政
许可,本案域名取得的结果是因域名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如果该行为存在侵
权问题,也是基于行政管理机关所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第三人的侵权,与被告公司
无关。

如果原告认为域名行政主管机关不履行义务,或者认为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
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又重申其所使用的“ikea”域名是自己独特的创意,被告于一九九七年申请注册“ikea”域名时,原告在中国还未开设任何一家专卖店,其在中国市场上并未享有较高的声誉,“ikea”商标未通过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认定,该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被告注册“ikea”域名不是恶意注册。

同时,被告认为其注册“ikea”域名也不构成对“ikea”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商
品和服务,并没有将互联网络域名列入其中,故域名不属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是
显而易见的,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未扩展到域名的保
护。

原告引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对本案来说是不合
适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英特艾基公司是注册商标“ikea”的注册权人,该商标起源于一九四七年瑞典的农场主ingvarkamparyd的独创设计,“ikea”是取其姓名的起首字母与其家乡地名elmtarydagunnaryd的起首字母组合形成的。

原告已经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典、日本、香港、台湾等九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了“ikea”和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该商标注册已有六十年的历史且其法律状态及使用从未间断。

原告在世界的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已开设有一百五十五家经营家具及家居用品的大型连锁专卖店。

一九九八年,世界范围内光顾“ikea”专卖店的顾客达一亿九千万人。

同年,作为国际商标咨询机构的“interbrand”公司,评估并列举了世界上六十个市场价值上十亿美元的商标品牌,“ikea”商标列第四十三位。

一九九九年,原告在世界范围内投入的“ikea”商标的宣传和推广费用为三亿七千三百万美元。

一九八三年,原告在商品中国分类第十五、五十八类注册了“ikea”商标,其后,又在商品国际分类第二、八、十一、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九、四十一和四十二类商品和服务上分别注册了“ikea”、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和“宜家”商标。

一九九八年,原告先后在上海、北京开设了以“ikea”为标志的大型家居专卖店。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被告国网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申请注册了“”的域名。

庭审中,原告英特艾基公司提出证据证明被告国网公司除注册了“ikea”域名外,目前已注册的千余个域名,其中包括
amex/bacardi/boss/cartier/dupont/carlsberg/coia/dunhill/hertz/lancome/lv/marriott/omega/phil ips/polo/rolex/whisper等世界知名品牌或商标二百余个,且均空置在互联网上未实际使用。

庭审中,被告国网公司提供了四张彩色的设置有“ikea”语音论坛主页的打印件,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网页下具有符合其主页设置目的的实际内容,更没有证据表明“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金进行了长期的策划和培植”。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未提供其他的反驳证据。

二、法院判定和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法律提倡和保护公平竞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原告英特艾基公司是“ikea”的商标注册权人,“ikea”商标在中国及其他许多国家早已注册,且使用从未间断;长期以来由原告提供的以“ikea”为标识的商品及服务遍及世界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其巨大的年营业额,使其成为世界上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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