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案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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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审批、处理和备案。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类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公司或子(分)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且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二)涉案主体为3个或3个以上,且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划分复杂,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多,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对公司造成重大
影响的;
(四)公司或子(分)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涉外案件;
(五)其他涉及公司及子(分)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五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外的其他纠纷案件为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审批
第六条子(分)公司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及一般法律纠纷案件的起诉、申诉、抗诉、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时,需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批准。
第七条子(分)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建议是否请求公司法律事务部或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活动。子(分)公司请求公司法律事务部或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活动需提前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批准,公司对外聘律师有决定权。律师代理费用由子(分)公司自行承担。
第八条子(分)公司因法律纠纷案件诉讼财产保全等需要提供担保的,需提前3天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如情况紧急,可先口头征求公司有关部门意见,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子(分)公司向外发送律师函,需书面上报公司,经公司批准后,由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负责律师函的签署。
第十条子(分)公司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遇到
的重大情况如达成和解、同意调解、提起上诉、提出申诉、提起抗诉、提起行政复议、执行和解等必须及时向公司请示。未经同意的,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子(分)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律师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抗诉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应当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子(分)公司需向公司提交的书面报批材料如下:子(分)公司起诉、申请仲裁的案件,需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证据清单等;
子(分)公司提起申诉、抗诉、行政复议的案件,需提供案件一、二审的诉讼文书、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等;
子(分)公司重大法律纠纷被诉案件,需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诉讼文书、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等;
子(分)公司向外发送律师函,需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等。
第四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三条一般法律纠纷案件由子(分)公司负责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公司统一部署下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子(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统一负责,子(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子(分)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法律事务工作机构通报法律纠纷案件情况,共同研究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前,子(分)公司应做好对案件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进行充分论证,由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视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召集相关人员开会讨论。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子(分)公司主动起诉、上诉、申诉、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前,必须召开案件论证会,对案件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做好诉讼、仲裁前的准备工作。案件论证会由子(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相关部门负责召集。
第十七条子(分)公司在处理一般法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如达成和解、同意调解、提起上诉、提出申诉、提起抗诉、提起行政复议、执行和解等必须及时向子(分)公司领导请示后才能做出决定。未经同意的,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八条子(分)公司因法律纠纷案件需要,请求公司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的,以及需要公司法律事务部参与讨论有关案情的,需提前跟公司法律事务部沟通,并将案件有关情况报告给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十九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程序和时限,避免因工作失误而影响各种权利的实施和权益的实现。
第五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
第二十条子(分)公司发生的所有法律纠纷案件均应报公司备案。
子(分)公司重大法律纠纷被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法律事务部。
子(分)公司主动起诉、申诉、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二十一条子(分)公司报公司备案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二条子(分)公司报公司备案的案件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受理机构名称、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方式(即自行处理或委托中介机构)、措施和进展情况;
(三)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相关业务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上报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应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或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以公司名义报送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