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支付制度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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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制度

一、建国后前三十年转移支付变更轨迹

1950—1979年的三十年间,我国财政体制曾经多次调整,但总的格局是以中央集权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转移支付的情况看,是一个逐渐摸索和改进的演变过程。总的财力调剂由中央统一进行,凡收大于支的地方上解收入,凡支大于收的地方由中央补助,始终是一种形式单一的补助模式。

二、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调整背景与内容

1980年以来的转移支付制度,经过十几年的摸索,逐步形成了以地方分权为主体制的做法。然而缺点也很明显,突出表现为转移支付方式复杂、制度不规范、政策缺乏透明度、主观因素影响过多、各类补助和上解相互交叉、混合运转,由于补助项目过多过散,使本来就规模较小、缺乏调控力度的转移支付形成不了合力,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不明显,使用效率相当低,不能很好地体现

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容易造成地区间苦乐不均,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994—1995年,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分为特殊性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前者主要包括专项拨款补助、专项结算补助和解决临时问题补助等方式;后者主要包括体制补助、体制结算补助和税收返还等方式。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

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能发挥其

应有的作用。为了保护各地的既得利益,分税制仍然保留了原包干体制中央对地方的

补助和地方向中央的上缴部分,中央对地方实行税收返还,在确定体制补助和税收返还的数量时,仍然采用“基数法”。只要地方政府存在收支差异,就给补助,既不考虑各地区收入能力与支出需要之间存在的客观

差异,也缺少比较合理的客观标准,形成了一种“收益地区长期收益,吃亏地区长期吃亏”的内在运行机制,对长期形成的地区之间财力不均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依然保

持了原有财力分布的格局。因此,这时的转移支付在实现合理再分配、调节资源配置、缩小地区公共服务差距方面,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的实

施情况

1.向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靠近

按照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建立分税制后应当相应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

付制度,以便调节各级政府之间的纵向和横向不平衡。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为目标,在合理划分政府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选择客观因素建立数学模型,确定地方的“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据此确定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一般均衡拨款,同时,辅之以实现特点政策为目标的专项拨款。分税制建立之初,各级政府的事权尚未做到明确划分,中央财政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也十分有限,制约了转移支付的规模和范围。政府的预算尚不统一,为准确计算公共服务领域的收支造成一定障碍。而且废弃“基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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