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制度
2024年-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日制员工和非全日制员工。
第三条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一)公司的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员工的姓名、联系号码、住质和联系方式;(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公司和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九条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地质、搬迁等事项,应当与员工协商解决,并书面通知员工。
搬迁距离较远的,应当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用工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企业全员合同制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办法。
第二条全员劳动合同制是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定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用人制度,健全激励、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范围:国家正式干部、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条件;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侍遇;
(四)工作纪律;
(五)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除上述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由单位法人代表与劳动者本人签定,并经上级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六条全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全员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仃立全员劳动合同应当在遵守《劳动法》条件下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法律、法规或采取等手段仃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南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员聘用合同制是单位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全员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定聘用关系,明确相互责、权、利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第三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健全激励、约束和竞争机制,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第四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范围为市、区(县)所属和中央部属在宁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对象是为原有的国家正式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第五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在做好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聘用合同书是单位与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的书面协议,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聘用合同书应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工作条件;(三)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四)工作纪律;(五)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六)违反合同的责任.聘用合同书除上述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七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全体职工均应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单位的法人代表由其本人与任命或聘任他的上级部门签订,其他职工均由其本人与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单位的党务工作者和工会工作者等由上级部门直接任命或按规定选举产生的人员,一经任命或选举产生后即视为签订了全员聘用合同.第八条全员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又分为短期合同(1-5年)、中期合同(6-10年)和长期合同(10年以上,最长不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具体期限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按国家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聘用合同的,如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单位应当与之订立.全员聘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九条订立全员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第十条不愿签订全员聘用合同的职工,可在三个月内申请调离或申请辞职,限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逾期仍拒绝签订全员聘用合同又不提出申请调动或辞职者,单位有权予以辞退.第十一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后,即在单位内部打破干部和工人身份界限,实行管理人员的逐级聘任制,职工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职工调出或退休时仍按原身份办理.第十二条在签订全员聘用合同的基础上,单位与职工应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岗位,双方可根据各自的特点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并作为全员聘用合同的附件,岗位聘任合同及其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对单位内部优化组合后的富余人员,各单位要本着自我消化为主的原则,积极通过岗位培训,开辟第三产业等多种渠道进行妥善安置.第十三条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后,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待遇、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及离退休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聘用合同期内,因特殊情况致使原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符合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之辞退条件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用人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撤销或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对合同变更达成协议的.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2、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职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单位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3、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聘用合同规定,不按规定支付报酬,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4、经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以上学校学习或自费出国留学、定居的;5、经单位同意正常调动或应征入伍的;6、经单位同意或经人事仲裁部门裁决办理辞职手续的.第十八条职工被开除、辞退或自动离职后聘用合同即自行解除.第十九条任何一方解除聘用合同,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到期方可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本办法第十五条(1)(2)(3)、第十七条(1),第十八条规定除外.第二十条聘用合同期满或签约双方聘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如双方对已期满的合同履行无异议的,原则上应续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一条全员聘用合同鉴证是人事行政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全员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法律监督管理制度.各单位的全员聘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订和变更全员聘用合同),根据其隶属关系必须经市或区(县)人事部门鉴证.单位与职工签订全员聘用合同、续订和变更全员聘用合同应及时办理鉴证手续.第二十二条市或区(县)人事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具体负责全员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并有权对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人事仲裁机构对全员聘用合同进行鉴证收取适当的鉴证费,具体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执行.第二十三条全员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双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收取.第二十四条职工系单位出资培训的,培训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年递减20%收取.第二十五条单位与职工因履行全员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必须自觉履行;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属的市或区(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六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均以国家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8日。
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
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 本细则是为了规范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员合同制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合同签订1. 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违约责任;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3. 劳动合同应当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履行1. 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2. 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变更: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2. 合同解除: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五、合同终止1.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签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 员工退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六、争议处理1. 对于因执行本细则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2. 对于因执行本细则产生的争议,公司应当尊重和支持员工的合法权利,不得无故解雇或者歧视员工。
七、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企业集体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集体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本企业的集体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与员工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本企业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依照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调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本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集体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据本制度办理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3、加强集体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集体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合同文本集体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本企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集体劳动合同文本。
集体劳动合同一式两份,本企业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有权了解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本企业在招用时,有权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集体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劳动报酬;5、保险福利;6、劳动保护;7、劳动争议解决;8、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集体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七条履行本企业和员工应按照集体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变更集体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因法律法规变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集体劳动合同。
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第九条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集体劳动合同:1、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3、依法解除。
第十条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4、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某某发电总厂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某某发电总厂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 目的加强某某发电总厂(以下简称“本厂”)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保护和利用人才,更好的为总厂服务。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在册职工劳动合同的管理。
3 职责人资部为全员劳动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接受厂工会及全体劳动者的监督。
4 主题内容本制度规定了全员劳动合同管理的管理职能、实施范围和对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归档、备案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规定、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和完善以及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5 实施范围和对象5.1 本厂已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
5.2 新招聘录用、调入及其它安置、分配人员。
6 劳动合同的订立6.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6.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需要修改、补充合同内容都必须经双方同意。
6.3全厂在册职工都应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与厂方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6.4 各类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
6.4.1 副厂级及以上的领导与上级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余在册职工与本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6.4.2带薪上学人员以及请长病假、生育假等非在岗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也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6.4.3集体合同由厂工会代表全体在册职工与厂长订立,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按照相关程序每三年订立一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签订的集体合同同时也应交到上级主管部门及工会备案。
7 劳动合同期限7.1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
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作为期限三种形式。
全民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民合同制人员管理,提高全民合同制人员的素质,规范全民合同制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民合同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等。
三、招聘与录用1. 招聘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
2. 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岗位、条件、待遇等。
(2)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
(3)组织面试、笔试、实操等环节,全面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
(4)确定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
(5)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四、培训与考核1. 培训:(1)新员工入职培训:包括企业文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规章制度等。
(2)在职员工培训:包括业务技能提升、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
2. 考核:(1)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
(2)考核方式:定期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等。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五、奖惩与晋升(1)对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2)对在重大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员工,给予特别奖励。
2. 惩戒:(1)对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2)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员工,依法处理。
3. 晋升:(1)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水平、业务成绩等,进行内部晋升。
(2)晋升程序:申报、考核、公示、批准。
六、劳动合同管理1.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性质、工作需要,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2. 劳动合同变更:因工作需要或员工个人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解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
《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保险福利待遇;(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八)经济补偿与赔偿;(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十)劳动争议处理;(十一)其他。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
(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第六条《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下简称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公司招用员工时,要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要如实说明.第五条新招用的员工须出具其与上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若确实无法出具,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
第六条新入职员工办完入职手续后20个工作内日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第七条公司与员工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对于聘任的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技师)、主任工程师、注册工程师、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可签订2-3年期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注,包括在***的连续工作时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经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第十三条新招用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
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条例
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作时间规定,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确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全面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全面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全面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确保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管理得以规范和有效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实习生。
2. 劳动合同的签订2.1 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2 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资福利、工作保密等内容。
2.3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3. 劳动合同的变更3.1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和确认。
3.2 变更劳动合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资福利等。
3.3 变更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4. 劳动合同的解除4.1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4.2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双方协商解除、解除原因属于法定解除事由等。
4.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5. 劳动合同的终止5.1 劳动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当进行结算,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2 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员工辞职、员工退休等。
5.3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
6. 劳动合同的保密6.1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和解除后,员工应当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6.2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6.3 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7. 附则7.1 公司应当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并及时修订本规定以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
7.2 对于未尽事宜,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为全面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公司与员工应当遵守本规定的内容。
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更好贯彻和执行《劳动法》,根据省局(公司)关于烟草行业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指示精神,以进一步改革和规范企业的用工制度,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进一步加强全体员工主人翁精神,增强员工的危机感和紧迫感。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范围根据省局(公司)的规定,除由省局(公司)管理的干部外,其余员工(乙方)均要与韶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甲方)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形式根据我局(公司)的工作实际情况,劳动合同期限主要采取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一)有固定期限:是指劳动合同有明确的终止日期;(二)无固定期限:是指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在本行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原固定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原全民合同制职工。
2、在本局(公司)连续工作不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原固定工。
第五条除上述情形外,其余职工均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如下:1、没有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原固定工(包括调入的),可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
2、没有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原全民合同制工(包括调入的),可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
3、根据省局(公司)对人事代理制人员的使用规定,凡人事代理制人员的劳动合同均实行一年一签(含试用期一个月)。
原已签订劳动合同期一年以上人事代理制人员,待合同期满后,按本规定执行。
4、本局(公司)所招聘的各类聘用工,劳动合同均实行一年一签(含试用期一个月)。
第六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选择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即告终止:1、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乙方死亡;3、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宣告破产;4、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5、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
辽宁省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辽宁省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辽宁省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岳岐峰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日辽宁省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企业用工制度,推行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全员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职工与企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职工(不包括临时工),均应当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企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八条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中应该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任务、工作职责;(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生产、工作条件;(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确立集团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集团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第二条新入职的员工,集团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条对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集团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第四条自2008年元月1日起,在集团公司已连续工作了十年的员工经双方协商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的除外;第五条自2008年元月1日起,与集团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提出不续签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团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集团公司,给集团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集团公司提出不续签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征得工会意见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第六条试用期间,集团公司和员工双方均可提出终止试用合同,但须提前3天通知对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可随时终止合同;第七条有下列情况者,集团公司有权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不做任何补偿: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者;2、严重违反集团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6、以欺诈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集团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征得工会意见后,集团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4、集团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6篇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6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四条企业应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条款应清晰明确,避免模糊条款和虚假条款。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员工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八条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对方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信息。
企业不得虚假承诺或隐瞒重要信息,员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大事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企业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也不得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员工应得的报酬和补偿金。
如因企业原因导致员工权益受到损害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经典范例】集团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WORD17页)
集团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形成企业员工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集团公司实行“员工制”。
打破公司内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 统称谓“公司员工”。
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变过去的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取消过去职工就业终身制,实行竞争上岗,聘用上岗,员工能进能出,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的劳动用工机制,员工与企业由行政隶属关系转为合同契约关系。
集团公司在册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和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及新增加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四条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员工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对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允许在 3 个月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统一使用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包括试用期限的起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为员工设立的义务性条款。
包括劳动者的工种(岗位)、生产(工作)任务、职责范围、产品(工作)的数量、质量、期限、岗位标准等。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为用人单位设立的义务性条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设备、防护措施和劳动条件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应享受的经济权利。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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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制度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 11月20日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经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
<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它。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其它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
(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
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
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
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
第六条 <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新毕业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其它新员工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试用期和见习期计算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员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应在一周内书面答复。
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
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因工伤、职业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原则上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处于孕、产、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期限可顺延到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结束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能够解除。
第十六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其它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三天,或年旷工累计7天以上(含)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