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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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制服着装标准(一)

生态环境制服着装标准(一)

生态环境制服着装标准(一)生态环境制服着装标准为什么制定生态环境制服着装标准?•更好地保护自然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的形象及职业素养•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制服着装标准的内容1.面料选择•优先使用环保材料•禁止使用有害材料2.颜色搭配•以深色为主,减少染料使用量•色彩搭配要与企业文化和自然环境协调3.设计风格•简约大方、舒适合体的设计,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舒适度•尽量避免浮夸、花哨的设计,减少资源浪费4.细节要求•剪裁、缝制、饰边等细节处要求精细,延长服装的使用寿命•细节处理要符合环保要求实施标准的意义1.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基础2.提高企业的公共形象,增强消费者的信任感3.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4.从根本上更好地保护自然环境总之,实施生态环境制服着装标准,不仅仅是一项环保行动,更是一项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

只有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齐头并进,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让我们的未来更加美好。

实施生态环境制服着装标准的挑战1.标准执行成本高,一些企业难以负担。

2.市场上存在一些低档次劣质的制服,影响了优质生态环境制服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

3.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化程度较低。

如何应对实施生态环境制服着装标准的挑战?1.增加政府投入,提供相应扶持政策和资金,帮助企业转型换代,使之符合标准。

2.对优质生态环境制服给予相应的政策、税收、工作场所等优惠,吸引消费者选择优质的生态环境制服。

3.按照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防止低质量、劣质制服进入市场。

4.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职业素养。

结论生态环境制服着装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有助于提高企业形象、推动产业转型、保护自然环境和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各方积极应对,共同为实施标准提供保障和支持。

应急管理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

应急管理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

应急管理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应急管理是指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的一种综合性管理活动。

场监管则是指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管控制,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为了便于公众识别,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穿着统一的服装,并使用特定的标志来展示自己的身份。

在应急管理中,可选择制定一套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公众对执法人员的信任度。

下面将对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制式服装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专业性:制式服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能便于执法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比如,可以选择耐磨、透气、防护等功能性服装,确保执法人员在恶劣环境下的工作安全。

2.统一性:制式服装应该统一规格、统一款式,以便公众一目了然地识别执法人员的身份。

同时,制式服装应配备便于区分职责的标识和徽章,例如使用不同颜色、图案、标志等来标识不同职能部门。

3.人性化:在专业和统一的前提下,制式服装也要考虑到执法人员的舒适性和便捷性。

工作中需要移动、弯曲、进出车辆等情况下,服装要适合执法人员的体型和动作,并且要容易穿脱。

其次,标志管理是补充制式服装的一种方式,可以使执法人员的身份更加明确和醒目。

标志管理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易识别性:标志应该是容易辨识和识别的,公众一眼就能看到和明白执法人员的身份。

可以使用官方的标志和标识,确保其合法合规。

2.易操作性:标志应该方便执法人员佩戴或使用,例如可以设计成可以佩戴在身上或者固定在相关执法工具上的形式。

3.易拓展性:标志应该是可以灵活修改和调整的,以适应不同时期、不同任务的需求。

在灾难、事故等突发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使用不同的标志来展示执法人员的身份。

最后,为了实现应急管理和场监管中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可以进行以下工作:1.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制定或调整法律法规,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使用。

环保监管员工作制度

环保监管员工作制度

环保监管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监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保监管员是指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负责对本地区环境进行巡查、监测、报告和督促整改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环保监管员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第四条环保监管员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保监管机构和环保监管员。

二、招聘与培训第五条环保监管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环保监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三)具备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四)身体健康,能适应户外巡查等工作。

第七条环保监管员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与考察;(四)体检与政审;(五)聘用。

第八条环保监管员入职后,应接受岗前培训,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执法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三、工作职责第九条环保监管员的主要职责:(一)对本地区环境进行巡查,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二)对巡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监测、分析、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三)督促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落实;(四)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五)收集、整理环境监管相关资料,做好工作记录;(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环保监管员应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环境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四、工作制度第十一条环保监管员应实行实名制管理,统一着装、佩戴证件,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环保监管员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确保对本地区环境进行全方位、无缝隙监管。

第十三条环保监管员应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对巡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监测,为整改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环保监管员应建立环境问题报告制度,对巡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十五条环保监管员应建立整改督促制度,对上级部门交办的环境问题整改任务进行跟踪督促。

甘肃省环境监察人员着装规定

甘肃省环境监察人员着装规定

甘肃省环境监察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环境监察队伍建设,规范环境监察人员行为,树立环境监察执法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监察着装,是指环境监察人员按照规定着环保部规定的统一样式服装。

第三条环境监察人员在执行执法检查任务、参加集会、检阅等活动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统一着装。

第四条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配套穿着。

佩带帽徽、肩章、胸徽、胸号,不得佩戴、系挂与环境监察身份或者与环境执法任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二)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环境监察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

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三)大檐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大檐帽饰带应并拢,并保持水平。

大檐帽风带不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不得歪戴帽;(四)保持制服干净整洁,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

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色鞋。

男性环境监察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环境监察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非工作需要,不准穿拖鞋;(六)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围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不得纹身。

男性环境监察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

女性环境监察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

立姿可以将大檐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二)坐姿可以将大檐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三)室内有衣帽架上时,大檐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综合执法着装管理制度范文

综合执法着装管理制度范文

综合执法着装管理制度范文综合执法着装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综合执法队伍的着装形象,树立良好的公务形象,加强队伍管理,提高综合执法执勤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综合执法队伍。

第三条着装是综合执法队伍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执法队员应以整洁、规范的着装形象为使命,做到穿戴整齐、干净利落,展示综合执法队伍的风采。

第四条综合执法队伍的着装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宜性原则,着装应符合公务需要,着装要求要与综合执法任务相适应;(二)规范性原则,着装应符合规定的着装制度要求,做到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三)专业性原则,着装应符合综合执法队伍的特点和职责,凸显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四)经济适用原则,着装应以实用为主,遵循节约用途,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五条综合执法队员应穿着统一的制服,制服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颜色明亮鲜艳,使队员容易被发现,起到警示作用;(二)面料要求舒适、透气、易清洗、不易破损;(三)款式要求简洁大方,不得过于花纹繁复;(四)配有标准的综合执法队徽和个人标识,以区分不同岗位和身份;(五)尺寸要求适当,能够容纳身体各种动作。

第六条制服的配饰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鞋帽应与制服统一配套,色泽一致,款式规范;(二)腰带应选用优质材料,具备耐磨性和承重能力;(三)佩戴标志行政区划和奖章、荣誉徽章等,要求整齐、规范。

第七条特殊天气下的着装要求:(一)炎热季节,鼓励队员穿着透气、轻便的工作服,以便保持身体畅通,加快热量的散发;(二)寒冷季节,鼓励队员穿着保暖的工作服,以防止寒冷对身体的损害;(三)雨天和恶劣天气,鼓励队员穿戴防水、防风的工作服,保护身体免受雨水和寒风侵袭。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八条综合执法着装管理由综合执法队伍统一管理、着装评审会议负责监督和管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队员着装进行评审并记录。

第九条新入职队员的着装由着装评审会议根据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领取统一的制服着装。

城管服装改革方案

城管服装改革方案

城管服装改革方案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司法部制定印发了《城管服装改革方案》《城管服装改革方案》共6章28条,对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的总体要求,配发范围、种类、标准,以及预算定额、气候区域等进行了规范。

一是统一制服和标志式样。

6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服式样完全统一,主体元素、标志规格以及布局完全统一,不同执法队伍通过标志中的名称和图案加以区分,彻底解决长期以来不同执法部门着装五花八门的问题。

二是向一线执法人员倾斜。

重点保障一线执法人员着装,严格区分一线执法人员与行政办公、人事财务等内勤人员,避免着装中的“大锅饭”现象。

三是改进着装管理方式。

采取按规定的种类、标准统一换发与个人在年度定额内自主选配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严格自主选配的管理规定,使之更加符合执法工作实际,避免福利化倾向。

四是实行财政全额保障。

明确制服和标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取消此前由个人负担制服工料费30%的规定。

《城管服装改革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执法人员严肃仪容仪表和执法风纪,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维护执法权威。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为了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的管理也是很有必要的!所以,接下来店铺就和大家分享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规范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吐鲁番市城乡建设局的良好形象,根据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建设行政执法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四条除规定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任务的;(二)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怀孕后需着便装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

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男、女着制式衬衣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 夹克装除外).(二)按照规定佩戴胸牌、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标志,系扎制式领带。

不得佩戴、系挂与建设行政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制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执法行为要举止文明。

不得边走边吃东两、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棕、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不得穿拖鞋;男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 厘米,女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 厘米。

(六)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

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留胡须,女性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执法着装规范管理制度

执法着装规范管理制度

执法着装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执法人员的着装行为,提升执法形象,树立行业权威形象,特制定该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章着装要求1. 执法人员着装应整洁、庄重、得体,服饰应符合行业规范和公司形象要求。

2. 衬衫颜色以白色或浅蓝色为主,领带颜色应搭配得当,不可使用过于花哨或浓艳的颜色。

3. 西服裤颜色应与外套相搭配,不可与衬衫颜色相同,裤脚不可过窄或过宽。

4. 鞋子颜色应与服装相协调,既舒适又大方,不得穿拖鞋或运动鞋。

5. 头发应整洁干净,不可过长或过短,发型要符合公司要求。

6. 佩戴首饰应谨慎,不可过分华丽或过于张扬,以简约为主。

7. 脸部不得涂有过多化妆品,针对女性员工,化妆应简单自然。

第三章着装管理1. 每位执法人员需定时打卡上班,未按规定着装或佩戴不得当将被扣除工资。

2. 每月进行一次着装检查,由人事部门负责,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者需立即整改,并将情况反馈至领导。

3. 对于多次违规者,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任追究、警告甚至辞退。

第四章着装守则1.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保持着装整洁,不得穿着脏乱或破旧的服装。

2. 执法人员应遵守着装纪律,不得私自更改规定的着装风格,必须统一着装。

3. 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穿着不符合规定的服装,不得擅自加入个人化元素。

4. 执法人员着装需符合职业要求,不得过于随意或不加注意。

第五章着装宣传1. 公司将制作宣传海报、橱窗等形式,宣传公司着装要求及重要性,使员工明白着装的重要性。

2. 通过公司内部会议、培训等形式,不断强调着装规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公司将在招聘广告中强调着装要求,吸引符合标准的员工加入公司,提升整体形象。

第六章结语着装规范管理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提升公司整体形象,更可以增加员工的自信心和工作积极性,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自觉遵守规定,做到形象与实力并重,共同努力,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环执法〔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环执法〔202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履行执法职能,推进执法机构示范单位建设(一)规范机构职能。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稽查考核;要进一步理顺与统筹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和执法事项,规范运行机制。

设区的市级执法机构要强化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统一执法,同时要加强所辖区域内执法业务的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

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探索“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

(二)开展规范化示范单位建设。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大胆探索、积极创新,从工作流程、人员管理、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执法效能等方面组织执法机构开展规范化示范单位建设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头作用。

生态环境部对成效突出的示范单位通报表扬,并总结经验,出台规范化示范单位建设标准。

(三)提升执法支撑能力。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围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重点、难点,加强分析研究,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制,提高执法能力。

鼓励各地加强执法研究能力建设,推动执法理论与实践的融合提升。

二、全面提升装备水平,推进执法队伍现代化建设(四)全面统一着装。

生态环境局着装管理制度

生态环境局着装管理制度

生态环境局着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形象管理,规范着装要求,营造整洁、规范、专业的工作环境,树立良好的形象。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着装管理制度适用于生态环境局所有工作人员,对局机关、直属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管理关系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着装管理。

第三条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着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局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着装规范,做到整洁、规范,并与工作相适应。

第四条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着装管理应坚持“合理、适度、规范、方便”的原则,遵循统一和个性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强调整体的着装规范,又要考虑每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形象特点和风格。

第二章着装规范第五条男职工着装规范:1. 上衣:着长袖衬衫或西服外套,颜色以深色为主,尽量避免花格、条纹等太过花哨的图案。

2. 下装:穿深色西装裤、长裤或工作裤,杜绝穿短裤、牛仔裤等非正式裤装。

3. 鞋袜:穿黑色或深色皮鞋或皮革正装单鞋,避免穿运动鞋,袜子颜色应与鞋色相搭配。

4. 个人卫生:保持面部、头发清洁,不得留长发,不准留胡须,指甲要修剪整齐。

第六条女职工着装规范:1. 上衣:穿衬衫、T恤、或西装外套,颜色以深浅适中的颜色为主,避免过于鲜艳的颜色。

2. 下装:穿长裙或长裤,裤装要避免牛仔裤等非正式裤装,并保持整洁。

3. 鞋袜:穿深色、低跟皮鞋,鞋袜颜色与鞋色相搭配,不得穿拖鞋、凉鞋等非正式鞋履。

4. 个人卫生:保持面部、头发清洁,不得留长发,发型整齐得体,不得过于夸张。

第七条特殊工作人员着装规范:1. 现场工作人员:在从事现场工作时,应穿着符合工作要求的工作服,并在规定期限内更换。

2. 特殊性行业工作人员:在从事特殊性行业工作时,着装以符合行业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八条生态环境局应制定统一的着装管理方案,建立健全着装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九条着装管理人员应依据着装规范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着装督查,对不符合规范的着装进行及时的督促和纠正。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2.21•【文号】环执法〔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执法〔202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我部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1年2月21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部门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有关规定的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着装)。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时应当着装。

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

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

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

第四条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

财行[2020]299号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财行[2020]299号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附件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各地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五条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七条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派出的执法机构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第八条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章配发种类第九条帽类,具体包括:(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三)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

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服(短款、长款)。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第一条支队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着装,树立良好队伍形象,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完善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执法支队在职办公的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执法制式服装包括执法常服和执勤服。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应当穿着执法常服:(一)公务办公;(二)在市场、门市、企业等便于办公的环境下开展行政执法;(三)参加市级以上统一部署的会议、培训或宣传活动;(四)重大接待活动或接受媒体采访;(五)参与联合执法检查;(六)参加其他场合严肃或公众关注度高的应当着装的集体活动。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可以穿着执法执勤制服:(一)在操作间、生产流水线、屠宰厂、养殖场、种植园区、田间地头等不便办公的复杂环境下开展行政执法;(二)参加执法演练、安全生产演练、消防演练、军事化训练、义务劳动、公益执勤等集体活动;(三)参加党团、工、青、妇联组织开展的集体体育活动;(四)参加以劳动为主要目的的集体外出考察学习活动;(五)到艰苦环境下开展集体调研。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着带执法标志的制式服装:(一)非公务时;(二)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事情时;(三)因身体变化等原因,确不适合或无法穿着制式服装的;(四)其他不需要统一、规范着装的情形时。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适时规范地穿着对应季节的制式服装。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保持着装整齐,佩戴配件完整、齐全,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着夏装常服时,除夹克式衬衣外,制式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不得外露;(二)着春秋、冬装常服时,外套制服与制式衬衣之间不得着高领和半高领内衣,以着V式领为宜,且下摆不得外露,制式衬衣应系制式领带;(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物;执法过程中,不得戴墨镜面对当事人。

(四)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管等;(五)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黒色平跟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

执法着装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执法着装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执法着装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着装,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提高执法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和执法风纪。

第四条执法着装应当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既要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又要便于执法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执法着装要求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穿着规定的制式服装,佩戴规定的标志标识。

第六条制式服装包括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防寒帽、常服、茄克式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防寒大衣、皮鞋等。

第七条标志标识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领带、领带卡、腰带、标志扣等。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制式服装,按规定佩戴标志标识。

冬季着冬常服或冬季茄克式执勤服,寒冷天气可统一着防寒服,戴大檐帽或防寒帽;春秋季着春秋常服或春秋式茄克式执勤服,戴大檐帽;夏季着制式衬衣、单裤、女执法人员可着裙子,戴大檐帽(夏季)。

第九条着常服时佩戴硬肩章、硬胸徽和硬胸号,制服内应着配套的制式衬衣,系配发的领带、领带卡,着制式皮鞋;着茄克式执勤服、防寒服时,佩戴套式肩章、软胸徽、软胸号;着夏装制式衬衣时,佩戴软肩章、软胸徽、软胸号,扎制式腰带,着制式皮鞋。

第十条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场所进行执法时,应着相同季节款式制服。

第三章执法着装管理第十一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对执法着装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着装和标志标识,不得擅自改动、损坏或丢弃。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非执法工作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执法着装和标志标识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整洁。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川省生态环境着装管理规定

四川省生态环境着装管理规定

四川省生态环境着装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推进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2021年5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财政厅、司法厅等9厅局联合印发《四川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标志着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配发正式拉开。

甘孜州是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是中华水塔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重大。

甘孜州道孚县生态环境局全局干部职工于2021年6月25日率先完成制式服装着装,环境保护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加强,藏区环境执法震慑力进一步增强,环保铁军形象进一步提升。

目前,全省其余市(州)正在加紧制式服装采购、制配等工作。

西宁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着装管理规定.doc

西宁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着装管理规定.doc

西宁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着装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我区环境监察队伍正规化建立,标准环境监察人员的着装管理,树立环境监察执法良好形象,制定了西宁市城中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着装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送大家阅读。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环境监察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

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二)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胸徽、编号等标志。

不得佩戴、系挂与环境监察身份或者与环境执法任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三)大檐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大檐帽饰带应并拢,并保持水平。

大檐帽风带不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不得歪戴帽;(四)保持制服干净整洁,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

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色鞋。

男性环境监察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环境监察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非工作需要,不准穿拖鞋;(六)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围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不得纹身。

男性环境监察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

女性环境监察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

立姿可以将大檐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二)坐姿可以将大檐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三)室内有衣帽架上时,大檐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

(一)执行特殊环境监察执法任务不宜着装的;(二)非因公外出的或休假期间;(三)女性环境监察人员怀孕期间;(四)环境监察人员辞职、调离环境监察机构,或者被辞退、开除、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国家生环部制服肩章统一佩戴标准

国家生环部制服肩章统一佩戴标准

国家生环部制服肩章统一佩戴标准概述国家生态环境部(以下简称“环保部”)是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的主管部门。

作为环保部工作人员,统一佩戴标准的制服肩章对于展示行业形象、建立统一标识和提升工作效率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角度对国家生态环境部制服肩章统一佩戴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深度对国家生态环境部制服肩章统一佩戴标准的探讨1. 制服肩章的意义国家生态环境部的工作人员穿着统一的制服,制服肩章作为一种标识物,能够展示部门的形象和标识,提高工作人员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肩章标准化作为统一佩戴标准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

2. 统一佩戴标准的必要性统一佩戴标准能够消除个别工作人员擅自更改肩章的情况,保持整体形象的一致性。

标准化的制服肩章能够在工作中快速识别和辨认,提升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3. 肩章统一佩戴标准的制定过程肩章统一佩戴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部门形象、实用性、舒适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制定过程需要充分调研和论证,确保制定出的标准符合部门形象和实际需求。

二、广度对国家生态环境部制服肩章统一佩戴标准的探讨1. 制服肩章标准的国际比较通过对国际上环保部门、环保组织等的制服肩章统一佩戴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借鉴和吸收先进经验,提升国家生态环境部的肩章标准化水平。

2. 制服肩章标准化的管理与监督统一佩戴标准的管理与监督是保证肩章标准化长期有效的关键。

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标准的执行和落实,避免出现个别工作人员违规佩戴的情况。

3. 制服肩章标准化的社会影响统一佩戴标准的肩章不仅仅是一种形象展示,更是环保部在社会上的标识和象征。

良好的肩章标准化能够提升环保部在社会上的形象和认可度,对于推动环保事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总结与展望国家生态环境部制服肩章统一佩戴标准的制定对于部门形象和工作效率提升至关重要。

通过深度和广度的探讨,我们能够更全面、深入地理解肩章标准化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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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部门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有关规定的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着装)。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时应当着装。

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

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

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

第四条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

执法人员参加宣誓、检阅、重大会议等活动时,着常服。

第五条执法人员着装时,除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执法帽。

在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宜着装:
(一)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
(四)非因工作需要到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八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五一节后着夏装,国庆节后着秋冬装,具体换装时间由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地方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胸号、帽徽、肩章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租借。

因公损坏、损失的,按程序申请补发。

第十条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

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谁配发谁监管”原则,制定或细化制式服
装管理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回收处置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执法人员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稽查范围,并定期开展执法稽查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执法人员,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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