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论文
对比法法律案例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法律体系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
本文以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为例,通过对比分析,探讨不同法律体系下侵权责任法的异同,以期对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改革提供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比较法;侵权责任法;英美法系;启示与借鉴一、引言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行为。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而英美法系国家在侵权责任法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本文通过对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的比较分析,探讨不同法律体系下侵权责任法的异同,以期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改革提供启示与借鉴。
二、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的异同(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我国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2. 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同样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
然而,在过错方面,英美法系国家与我国存在一定差异。
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被告是否存在“过失”,即被告是否在合理注意义务范围内尽到了注意义务。
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强调的是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即被告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 我国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则不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同样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然而,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上,英美法系国家相对较窄。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我国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责任探析摘要:随着网络发展,网络侵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的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针对网络侵权责任,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网络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随着网络文化的日益发展,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问题也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对今后的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一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本条款虽然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但该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在操作上极易出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条款加以理解和解释。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一般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不对有关交流双方之间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前筛选,也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
简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交流和电子交易中处于消极中立地位,不对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和交易进行人为干预的中立第三方主体。
二、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身份的界定在认定网络侵权时,如果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以真实的人物身份、真实的经历、真实姓名进行描写,并且网络用户以自己真实姓名署名的,将很容易确定侵权受害人和侵权行为人。
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如果不能认定网络文章所写之人为现实生活中的确定的人,则不能判定侵权成立;若不能认定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则不能确定直接侵权行为人。
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
网络侵权责任毕业论文浅析网络侵权责任【摘要】如果没有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很难想象自己能够足不出户而广知天下要闻,更难以体会在信息网络里畅快交流的乐趣。
也正是由于网络的存在,从2005年被称为国内“第一大网络侵权案”的“龙腾传世”网络侵权案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案件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网络在给予了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 民事主体的财产、精神等众多权益也随之受到来自网上形形色色的侵害并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因此,对于网络侵权责任有必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予以深入的探析。
【Abstract】I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is not very difficult for us to imagine being able to remain within doors and widely known the world news, more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in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with the joy of sharing. But it is also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network, from 2005 is known as the " first big network infringement of the " dragon " handed down " the network infringement case surfaced, network infringement cases more and more make us aware of network in giving us the convenience and fast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property, the spirit of the numerous civil subj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very hue has been from the Internet infringement and triggered a series of legal problems. Therefore, the network tort liability is necessary to in-depth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ort law.【关键词】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完善建议【Keywords】network、tort、liability for tort、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subject of legal responsibility、perfecting suggestion引言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对网络的依赖有增无减。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摘要:本论文从处理侵权纠纷责任原则的分类开始论述,在阐述过错责任原则概念的基础上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我从三个方面对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进行分析:1.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2.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3.它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论述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后我继续论述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内在要求,紧接着又重点阐述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在论述过错推定责任的过程中我将其与过错责任原则也是从三个方面作了比较:1.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同,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3.责任区分的不同,以更好地理解过错推定责任,接着下来我还用实务当中发生的案例来分析,更加透彻地阐述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在处理各种不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我们根据不同的侵权类型选择不同的归责原则。
这是为了更好地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解决的精神,符合一般的法律精神追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法理上有这么几种分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于主导和统帅地位。
[1]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有如下几个特点:1.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说的过错不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它们只是行为人减免责任的理由。
同时,该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即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最后的或最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体现“无过错即无责任”精神。
[2]2.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
在多数人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数人的过错程度便成为决定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论文摘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其侵权责任形式几乎照搬《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形式之规定。
即其对物权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形式与债权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形式混淆在一起规定。
那么,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其分列各项侵权责任形式的标准是什么?各项侵权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又是什么?正是本文所要阐明之处。
论文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形式归责原则我们都知道,民法是确定权利的法,并同时规定权利行使的规则,既然有特定的规则,就会有违反规则的情况出现,这时民事权益受损,就需要《侵权责任法》提供救济。
《侵权责任法》作为救济法,自然应该规定侵权责任形式。
侵权责任形式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形式。
侵犯不同的民事权利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一、《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总体上讲,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两个大方面:一是私法上的绝对权。
首先,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公法上的权利(如宪法里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其次,必须是绝对权,具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又可以分为物权和知识产权。
二是第三人侵害的债权。
这里虽然涉及到相对权,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违约事项应适用《合同法》,但当涉及到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时,则可使用《侵权责任法》。
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分析,结合《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形式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形式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即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
其中绝对权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
从以前学习的知识我们都知道: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是指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已在《知识产权法》里做了相应规定,从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请求权包括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侵权责任法论文论《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各种侵权行为,侵权致人死亡是最严重的侵权行为,死亡赔偿制度的确立,保障了被侵权人利益,适当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也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所应支付的费用。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价值的计量,生命是无价的,无法以货币来计算,生命具有专属性,唯一性,不能继承与转让,如果允许对生命进行赔偿无异于对生命进行买卖。
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它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赔偿,所以才会有确定的数额。
所以说我国侵权死亡赔偿的请求权的主体是近亲属。
依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的外延甚为宽泛,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也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既然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同命不同价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有人在阐释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时认为:“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但可以将受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肉体、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等损害覆盖其中,有效避免挂一漏万,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还可以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亦即将精神损害赔偿也纳入了死亡赔偿金项目之中。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分别独立而且并存的赔偿项目,理由如下: (1)从上述对立法草案脉络的分析可知,除了2021年8月20日的法工委修改稿之外,其他各次草案审议稿均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列为分别独立的赔偿项目。
(2)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结合第18条第1款前段有关“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毫无疑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近亲属依照上述两处规定享有独立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并不需要以第16条的规定为依据。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论文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论文【摘要】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相对较弱,我们应该鼓励人们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通过保险来分散损害,确保受害人能到得到充分的救济。
例如,扩大商业保险的范围,将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损害纳入到责任保险当中,或者也可参照机动车强制缴纳保险金的制度【关键词】责任不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出现,住户随意向房屋外抛掷杂物的情形时有发生。
例如,重庆市的“烟灰缸伤人案”,山东省济南市的“菜墩伤人案”等,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不尽相同。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该条款我们可以得出:从建筑物中掉落或抛出的物品,造成经过行人损害,可以确定具体行为人的,有该人承担。
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要求由可能的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如果可能的侵权行为的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的可以免责。
二、高空抛物责任存在的争议(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是否应存在的争议1.赞同者的观点赞同者所主张的观点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安全。
从表象上来看,虽然受到损害的是某一特定的受害人,但是受害人的范围是不特定,对整个社会存在危险。
因此,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为了整个社会整体的利益,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可能侵权行为人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反对者的观点反对者认为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公民是平等的,不能为某些人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让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来承担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
所以,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损害众多人的利益来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这一行为是值得商榷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立法者将高空抛物行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立法者以一种类似连坐的方式来保护受害者的规定是不合适的。
法律论文侵权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并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著作权保护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不久,该小说被某出版社以“作品集”的形式出版发行。
然而,在出版过程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将小说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和修改。
作者发现后,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出版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作者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出版社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对小说内容进行删减和修改,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 出版社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作者的赔偿请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作者因出版社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其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案例论文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诉李四名誉侵权案”为例,分析了名誉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结果。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我国名誉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名誉侵权;法律适用;判决结果;案例分析一、引言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种人身权利。
近年来,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名誉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以“张三诉李四名誉侵权案”为例,分析名誉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结果,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一)案例背景张三与李四系邻居,因邻里纠纷,双方关系恶化。
一日,李四在村口散布谣言,称张三赌博、吸毒,严重影响张三的声誉。
张三得知此事后,要求李四赔礼道歉,但李四拒绝。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散布谣言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2. 法院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三、案例分析(一)名誉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1. 名誉侵权行为的主体为自然人或法人。
2. 名誉侵权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3. 名誉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名誉损害。
4. 名誉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名誉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判决结果1. 法院认定李四散布谣言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张三精神损害赔偿金。
2.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李四应赔偿张三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四、结论通过对“张三诉李四名誉侵权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名誉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较为明确,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法院在处理名誉侵权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公平。
大学生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大学生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校园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
本文以一起校园侵权案为例,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及预防措施,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促进校园和谐。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案件;侵权;责任承担;预防措施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在实际生活中,校园侵权案件仍时有发生。
这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校园和谐。
本文以一起校园侵权案为例,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及预防措施,以期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和校园和谐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件背景及事实2019年,某高校大学生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甲情绪激动,将乙推倒在地。
乙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甲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乙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关系1.甲与乙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生命健康权,乙依法享有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
2.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甲与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承担1.甲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甲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甲应当赔偿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预防措施1.加强大学生法律教育:学校应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使他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权。
2.完善校园管理制度:学校应完善校园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防范,避免类似侵权事件的发生。
3.建立健全校园调解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防止矛盾升级。
4.强化师生沟通:师生之间应加强沟通,相互尊重,共同营造和谐校园氛围。
四、结论大学生法律案件分析对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促进校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校园侵权案为例,分析了案件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及预防措施,旨在为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和校园和谐发展提供借鉴。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一、学术界主要观点1.过错责任说。
此说主张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
理由是:知识产权侵权为一般侵权行为,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及知识产权部门法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应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说。
有学者认为,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2款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持相当明确的态度,如果我国加入该协议,就必须履行有关的国际义务,我国的法律规定也必须与协议内容相衔接,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归责体系也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
3.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二元归责说。
有学者认为,在侵犯无形财产权诉讼中,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应为二元归责原则,两者共同行使认定侵权责任的使命。
这种归责体系的具体运行模式是:法律授予作为原告的权利人一种选择权,即假定权利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有权”选择自己举证,以便有力地、有针对性地向侵权人追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同时,权利人也可以放弃这种举证的“权利”,法院即责令侵权人举证,举证不能或举证证明不成立的,推定侵权人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二元归责说。
还有学者从实务角度出发,认为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而言,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目前仍属于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范畴。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规定处理。
目前在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专门法中没有规定侵犯知识产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就应当依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但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可以对一些难以确定当事人主观状态的行为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
5.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协调说。
有学者认为,分别直接侵权、共同侵权、间接侵权不同情况,规定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合,而不是“一刀切”地否认前者或后者。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
[内容摘要]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其所涵盖内容,跟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环境侵权、高度危(wei)险责任等时常发生的侵权责任。
文章介绍、讨论了赔偿原则、医疗矛盾、精神损害赔偿、饲养动物侵权等方面的立法背景及现实意义,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意义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 年12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 编、1200 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22 年12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22 年10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一、立法背景与进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浮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22 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 万件。
2003 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 人次提出了7 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 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环境侵权责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环境侵权责任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环境侵权责任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环境侵权责任的概念、成立要件、种类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全面阐述了环境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
同时,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研究,分析了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在现实中的应用与问题。
本文认为,加强环境侵权责任的司法保护、完善立法制度、推动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才能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成立要件;法律规定;案例分析;司法保护1. 引言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资源的过度开发,环境污染对社会经济和人类健康的影响越来越严重。
环境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旨在探讨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为完善环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2. 环境侵权责任的概念环境侵权责任是指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公众利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具有公益性、社会性和修复性等特点,不仅关乎个体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祉。
3. 环境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环境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行为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环境侵权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客体要件是指环境侵权责任的客体是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要件是指环境侵权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
4. 环境侵权责任的种类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方式,环境侵权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同时也可以根据损害后果的性质和方式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此外,还存在着国家、企事业单位等特殊主体的环境侵权责任。
5. 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民法总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对于环境侵权责任的界定、追究方式、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为环境侵权责任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论文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1)11-0049-01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成为正式的法律,成为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组成部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调整功能。
我国侵权责任法得以单独制定,预示着其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占据独立的编章,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构想将变成现实。
关键词:侵权法体系关系社会意义侵权责任法是在特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是在总结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
一、构建现代侵权法体系杨立新教授是我国最早开始研究侵权法的学者之一,也是中国当代侵权法最为重要的代表性人物之一,为中国侵权法理论体系的建立和《侵权责任法》的起草立下了汗马功劳。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不但具有本土性和实用性,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了侵权法体系化展开和类型化研究的结合。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主要分为侵权责任构成论、侵权行为类型论、侵权责任形态论和侵权损害赔偿论四个方面。
在民法典中侵权法独立成编思想指引下,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具有一定的立法主导性。
《侵权责任法》最终吸收了大量杨立新教授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议稿内容。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理论体系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注重对中国侵权法本土资源的发掘。
第二,注重理论、立法与司法三者的协调。
第三,注重体系化和类型化研究方法。
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了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以处理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特别法的关系。
我国现有40多部单行法对相关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诸如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产权三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海商、票据、保险、证券等商事法,道交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各法,等等。
侵权法论文
院系:河师大新联学院姓名:乔黎专业:08法学学号:0813174070浅析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民事侵权责任摘要:要确定学校在校园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对学校的义务在法律上作出科学的界定。
无论致害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只要损害结果因学校预见或应当预见而未能避免的,学校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法律地位和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侵权责任的基础;学校对学生造成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特点;学校侵权的法律适用包括民法和教育法律、法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学校可减轻责任。
学校在履行教育职责的过程中,对学生造成的侵害是引起行政赔偿或是民事赔偿?其法律适用怎样?需要对学校法律地位和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的考察,分析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校园事故侵权行为学生民事责任近年来,在校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受害人动辄将学校推上被告席,学校常常疲于应诉,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受到严重冲击。
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法学理论上对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尚存在模糊认识和重大分歧;二是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不统一,不仅导致了权利人对法律的错误解读,也增加了司法机关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以致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现象的大量出现。
因此,加强对这种事故及其责任的研究,在法律上正确界定学校、学生和侵权第三人的责任,对提高教学管理秩序、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亦有民事责任。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一、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校园伤害事故,目前学界尚无统一的界定,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和在校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事故。
侵权责任法论文
课程论文题目: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问题探讨院别:专业:姓名:学号:代课教师:日期:目录内容提要 (1)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1)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 (2)三、世界各国立法解析 (3)四、现实与理论的结合 (4)五、总结 (5)内容提要: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现象。
本文主要探讨,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当事人应如何选择才会得到最有利的结果,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及我国立法上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倾向等。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
对二者的讨论和比较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权利;立法完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
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竞合主要发生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之制定,源于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规划和民法典的起草。
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2年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部分在京的民法学者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
2002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分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按照立法计划,应当依次审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物权法》通过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修改审议,被提上了立法日程。
2008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编(第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斟酌民法学者和实务专家等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8年12月22-27日)进行了审议。
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
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网络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给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因此,加强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围绕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展开研究,分析了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给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围绕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展开研究,分析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
1. 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规,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以及侵权责任的种类等基本原则。
同时,我国还有一些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法规,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这些法规为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网络侵权责任,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难度较大,特别是在涉及到网络转载、转发等行为时,往往难以确定侵权责任的主体。
其次,网络侵权责任的追究难度也较大,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使得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追究成本较高,效果不佳。
最后,网络侵权责任的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网络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1. 完善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为了解决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难题,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网络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明确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规范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程序,以提高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效率。
关于侵权案件的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权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侵权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
在我国,侵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本文将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支持。
二、侵权案件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侵权案件的定义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民事侵权案件、行政侵权案件、刑事侵权案件。
民事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行政侵权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刑事侵权案件是指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
2. 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是侵权案件的核心要素,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处理民事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标准等内容。
(2)合同法:合同法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以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
侵权责任法论文范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范文上一年,广州网友张某在家割腕自杀,自杀的因素是无法承受其爱人李某的变节。
全部事情因素张某写成日志发表在了自个的网上空间。
这则日志经过大雁和天边社区网转发致使网友们在网上对李某的围攻呵斥,终究致使李某精神压力过大,被迫辞去作业。
过后,李某以为大雁和天边社区网在没有寻求其本人附和的状况下将此则日志进行揭露传达并转发,因而,以个人隐私权及声誉权受侵略为由将大雁网和天边社区论坛告上了法庭。
本案子的最基本的信息资源是从天边社区传达扩散的,可是当它意识到这种做法涉及到侵略公民隐身是个侵权做法时,便及时删去了帖子。
可是,大雁网却并未像天边社区相同,相反,他们依然对此事情进行了转发传达乃至是做了大篇幅的专题报道,而且还大幅度了爆料了当事人李某的个人信息。
最后,法院以大雁网在未寻求当事人搭档的状况下,揭露露出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侵略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声誉权为原由判定此案子的责任由大雁网承当。
而天边论坛不需承当责任,由于它在意识到所做做法侵略到李某个人隐私权及声誉权时,就及时删去有关的网络资料,现已及时地尽到了网络的监管责任。
在实践生活中,维护公民的隐私权和声誉权在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得到了充沛的表现,而且在实践事例中也得到了很灵敏的运用。
在本案中对比灵敏地运用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上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审判的过程中也很全部地思考到了互联网信息传达“即时、随意、互动、广泛”的特点,法院对法令规则的网络监督管理责任也有对比灵敏的解说。
可是,中国法令的规则依然存在着许多能够改进的当地,比方:应当规则要对行将发布的网络信息发布进行具体剖析,应当严格把关转发连接的网络和原载者身份位置等等。
依据中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则,从是不是对受害者进行直接侵权的视点剖析,咱们通常以为直接对受害者形成侵权的是网络用户,而网络供货商对受害者所形成的通常都是直接的侵权做法。
可是,笔者以为,在实践的网络侵权案子中通常是由直接侵权者也即是网络供货商为侵权责任“买单”,形成这一成果的因素有二:榜首,网络中网络用户常常会由于没有进行实名挂号或许流动性较强等特性,使其在案子审理中很难被直接断定,而网络服务供货商却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通常更简单被锁定。
对《侵权责任法》“同命同价”条款论文
对《侵权责任法》“同命同价”条款的再思考摘要:生命是不可替代,不可估价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权自身价值的等价赔偿,而是对生命权的尊重和死者家属的抚恤。
但是,生命权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因此我们对生命权的尊重应当也是平等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虽然被称为“同命同价条款”,但关注的仅仅是一定限定下的个案平等,追求的是赔偿总额的同一,这种绝对的平等并非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生命权平等;同命同价中图分类号:d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45-022005年在重庆市郭家沱发生“何源案”,本案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的规定,两位城市户籍的受害人近亲属获得20多万元的赔偿,而另一名农村户籍的受害人家属仅得到不超过5.8万元的赔偿和3.2万元的补偿,这样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同命同价”成为社会呼吁和热议的焦点问题[1]。
以此案及类似案件为背景,2010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在第17条中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是对“何源案”等其他“同命不同价”案件的直接回应。
但是,这样就能真正解决“同命不同价”这个法律问题并达到社会公平的效果吗?笔者认为,要想得出结论,我们首先要对死亡赔偿的法理依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等理论进行分析。
一、死亡赔偿的理论依据我们应当知道,人不仅仅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才是人的本质属性,而社会属性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死者逝去,那么其生前所处的社会关系的某些环节也必然会被撕裂开来,此时对于死者,世俗的民法几乎不能再提供任何救济,但却转向了对被撕裂的社会关系之环节所反映的尘世的利益的关注[2]。
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讲,把生命作为人的最高利益几乎是没有意义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暑假旅游期间,游客张某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带同孙子张C参加旅游团组织的风景区三日游。
第二天在导游带领下一起去动物园游玩,园内有“嬉猴”娱乐项目,旅游团也说了一些注意事项。
当时游客很多,饲养员一时忙不过来,这时张某的孙子张C 跑去嬉猴时,不幸被猴子抓伤手臂。
当时动物园的防疫针已用完,张C便被送到山下一家医院打了防疫针,后续治理花费约800元。
张某认为,孙子被猴子抓伤,旅游公司和动物园都有责任,于是要求动物园和旅游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元,而旅游公司声称,虽然“嬉猴”项目是旅行社安排的,但对可能的注意事项已提前说清,张C被猴子抓伤,是因为张某照顾不力所致,所以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而应该由动物园和张某共同承担。
双方一时僵持不下。
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分析:
一、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是成立的
在本案中,张C在动物园“嬉猴”被猴子抓伤,动物抓伤游客总不能找动物赔偿吧,所以这个案例十分尴尬,却又值得关注。
首先,本案牵涉几个问题,一是旅游公司与张某有合同关系,属于合同违约责任;二是与动物园抓伤游客侵害健康权,属于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三条,动
物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从侵权责任的阶层构造上来说:动物园侵害了张C的健康权。
二、本案中的侵权责任应该由动物园和张某共同承担
首先动物园饲养员没有及时发现险情,致使张C健康权受到损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一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所以动物园应当赔偿部分责任。
本案中,旅游公司合同中安排有“嬉猴”项目,并告知注意事项。
张C被抓伤是意外,不是旅行公司的主观和故意,所以旅游公司并没有违约,所以旅游公司不必承担责任。
而张某在已知危险的情况下,没有保护好张C,致使被猴抓伤,张某也应该承担责任。
三、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首先动物园应当赔偿张C部分医疗费用,加强动物安全防范,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对张某来说,可以通过旅游公司寻求意外伤害险的赔偿(如果已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处理办法
最后经过私下调解,张C被猴抓伤产生医药费等实际损失,与动物园有很大关系,因此动物园赔偿部分医药费共计600元,关于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害,因不具有构成精神损害的理由和事实,因此不存在精神赔偿。
因张某提前有买意外保险,所以意外保险赔偿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