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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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暑假旅游期间,游客张某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带同孙子张C参加旅游团组织的风景区三日游。第二天在导游带领下一起去动物园游玩,园内有“嬉猴”娱乐项目,旅游团也说了一些注意事项。当时游客很多,饲养员一时忙不过来,这时张某的孙子张C 跑去嬉猴时,不幸被猴子抓伤手臂。当时动物园的防疫针已用完,张C便被送到山下一家医院打了防疫针,后续治理花费约800元。张某认为,孙子被猴子抓伤,旅游公司和动物园都有责任,于是要求动物园和旅游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元,而旅游公司声称,虽然“嬉猴”项目是旅行社安排的,但对可能的注意事项已提前说清,张C被猴子抓伤,是因为张某照顾不力所致,所以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而应该由动物园和张某共同承担。双方一时僵持不下。

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分析:

一、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是成立的

在本案中,张C在动物园“嬉猴”被猴子抓伤,动物抓伤游客总不能找动物赔偿吧,所以这个案例十分尴尬,却又值得关注。首先,本案牵涉几个问题,一是旅游公司与张某有合同关系,属于合同违约责任;二是与动物园抓伤游客侵害健康权,属于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三条,动

物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从侵权责任的阶层构造上来说:动物园侵害了张C的健康权。

二、本案中的侵权责任应该由动物园和张某共同承担

首先动物园饲养员没有及时发现险情,致使张C健康权受到损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一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所以动物园应当赔偿部分责任。本案中,旅游公司合同中安排有“嬉猴”项目,并告知注意事项。张C被抓伤是意外,不是旅行公司的主观和故意,所以旅游公司并没有违约,所以旅游公司不必承担责任。而张某在已知危险的情况下,没有保护好张C,致使被猴抓伤,张某也应该承担责任。

三、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首先动物园应当赔偿张C部分医疗费用,加强动物安全防范,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对张某来说,可以通过旅游公司寻求意外伤害险的赔偿(如果已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处理办法

最后经过私下调解,张C被猴抓伤产生医药费等实际损失,与动物园有很大关系,因此动物园赔偿部分医药费共计600元,关于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害,因不具有构成精神损害的理由和事实,因此不存在精神赔偿。因张某提前有买意外保险,所以意外保险赔偿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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