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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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11-28

21:11:00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摘选)

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

工伤待遇随变化适时变更

被鉴定为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生活费用以及物价指数变化情况适时制定,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10级工伤补助标准明确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10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另外,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

发50%。

不到退休年龄工伤待遇的计算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

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业病人的工伤待遇确定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特殊单位的职工特殊对待

对于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中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继续发放。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

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5—10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另外,对于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因工伤亡人员,其定期待遇如低于《条例》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从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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