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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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
林 盛
( 福建省福清市公证处,福建 福清 350300 )
【摘 要】强制执行公证具有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清楚界定债权债务关系,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的特点,一直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各商业银行所青睐。但在在一些地区强制执行公证一度无法被法院认可,其中部分原因或可归结为进入执行程序的部分强制执行公证本身存在问题。近年来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逐渐成为各级法院民事案件的重头,很多有融资经验的人为避免冗长的诉讼,选择强制执行公证来保护其权益,全国公证机构办理的民间借贷、还款协议等强制执行公证也越来越多,各地的强制执行公证也成为疏减讼源的有效途径之一。
【关键词】强制执行公证;现状;成因;对策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基本特征
(一)预防性。通过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当债务人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的拖欠、延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以此公证为依据,向人们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这样就避免了司法调查人员花费大量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从而降低了有限人力资源的花费,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由于强制执行公证由国家法律做后盾,在很大程度上给债权人形成了一定的威慑力,有效预防其拖欠、推诿债务。
(二)特定性。债权文书在获得了强制执行力的同时,其使用范围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国家司法部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应限定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债务内容明确的合同文书,除非特殊需要或经过特别允许,地方法院不能擅自增加其限定范围,从而从制度上避免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
(三)强制性。任何法律的顺利实施,都必须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一旦文书的强制执行力生效,债务人必须按照合同文书上的规定进行债务活动。只有有了国家司法的强制力做基础,才能够是强制执行工作具备足够的威慑力,从而使得债务人依法自觉遵守合同文书上的内容,大大提高了债务人的履约率,对于建立市场诚信体系、维护司法公信力有重要帮助。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作用
(一)威慑债务人,督促其自觉履约
在债务到期后,除非债务人出现不可抗拒因素,否则必须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债权。强制执行公证的签订是建立在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明确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效力、违约后果基础之上的,既然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开的情况下签订了公证,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强制执行公证不仅对债权人,甚至是对债务人都有一定的威慑力和强制作用,促使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义务。
(二)疏减讼源,降低司法成本
近年来,司法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法院案件积压,给人们法院的正常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加上相关的诉讼程序繁琐,即使完成一件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也需要进行各种手续审批,花费较多时间。因此,为了减少人们法院的工作压力,促使其集中有效资源高质量解决诉讼案件,有必要事项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双方当事人在明确该公证制度的法律后果及各自义务之后,签订强制执行工作文书,大大简化了债权签订程序,使得社会交易成本降低,减少了多个诉讼环节。
(三)强化职能,彰显制度价值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构依法行使的一项准司法职权,类似于法官的裁判权,公证员经过公证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但是一份证明文书,而且是与法院裁判文书地位相同的执行依据。作为一项产生重大法律后果的公证业务,强制执行公证书适用要素式格式写作,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以法律职业人士的谨慎、勤勉态度,履行高度的专家注意义务,严格审查,规范操作,力求真正实现对当事人行为的规制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制执行公证书以其措词严谨规范、结论有理有据向当事人充分展示公证制度的价值,可以有效纠正社会上流传的“公证就是雁过拔毛”、“公证处就是盖章收费处”等偏见和误解,为整个行业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现状和成因
(一)体制的约束
目前公证机构体制和管理机制多样化,同是公证员且担负的责任一样,收入则差异较大,公证员多办一个证就意味着增加一份责任和风险,致使部分公证机构的公证员不愿探索和研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事项,限制了公证员办证的积极性,导致公证处不愿受理强制执行公证。
(二)业务办理中双方的地位
当前,在一些地区,从公证机构目前开展此项业务的范围来看,大部分仍集中于与银行、小贷公司的合作,同时由于和金融机构的合作会带来相对不错的业绩,所以在双方的多次合作中不得不考虑银行和小贷公司的办证要求,而原本常规的办证过程被认为过于细致、繁琐,使“客户”嫌麻烦不愿办理公证,逐步不自觉地形成银行和小贷公司在公证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导致了一部分强制执行公证案件办理在程序上、办证细节上的缩减。
(三)队伍原因
1.县区公证机构本身缺员现象突出。尽管近些年全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公证员人数逐年增加,但受任职条件、收入偏低和编制经费等因素影响,申请公证执业的人员寥寥无几,加之受公证人才培养、补充条件的制约,对具有掌握新知识、新专长、新领域专业的年轻人缺乏吸引力,造成偏远县级公证机构人员“青黄不接”,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不合理。
2.公证员队伍专业素质整体不高。从公证机构现有的公证员来看,对公证这个专业性要求原本较高的行业来说,对于法律相关知识的培训力度不足以及没有补充具有较为扎实法律功底的人才,反而由于在同一区域内公证人员的增加和素质的良莠不齐使得公证执业市场内的业务争抢更加明显。
3.公证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在调研中,对于办证细节存在的漏洞问题,公证人员表示是因为没有出现投诉,也没有发生过问题所以就沿用了。将公证风险和无投诉、无赔偿划等号,这种习惯性简单做法不仅没有发挥公证减少纠纷的作用,反而增加了以后的风险。
(四)部门间工作衔接的错位
由于强制执行公证是由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最终落脚到法院去执行的工作模式,在法院执行难、执行量大的现实困难下,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是否能实现最终的预期也变得不确定起来。法院是否再次实质审查执行案件,不审查执行错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审查也是在做重复性的确认工作,审查出公证的问题又通过何种路径解决等等诸多困难让受案法官无所适从。
四、关于完善强制执行公证的对策建议
(一)搭建合理、有序的公证准入机制和用人机制
一方面地方公证协会可以引导公证行业在进人、用人方面建立可操作的规范,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考核任用公证员的名额,充分考虑偏远地区公证机构的现状,并做一定程度的政策倾斜,让这些地方的人员补给有路可走。另一方面,公证机构应当建立本单位用人机制,明确本单位用人门槛,循序渐进的录用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公证队伍,充分考虑传帮带的同时,不断有条件的引入新鲜血液补充自身队伍,以期提高自身队伍素质。 (下转第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