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
公证遗嘱执行难(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遗嘱,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形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公证遗嘱执行难的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分析公证遗嘱执行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参考。
二、公证遗嘱执行难的现状1. 遗嘱纠纷频发近年来,我国遗嘱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其中涉及公证遗嘱的纠纷案件占比逐年提高。
许多遗嘱执行过程中,继承人之间因遗产分配不均、遗产价值评估、遗嘱真实性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遗嘱执行难。
2. 遗嘱内容争议部分公证遗嘱内容存在争议,如遗嘱中对遗产的分配方式、遗产范围、继承人资格等规定不明确,导致遗嘱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3. 遗嘱效力认定困难在遗嘱执行过程中,部分遗嘱因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遗嘱效力认定困难。
如遗嘱未经过公证机关公证、遗嘱签名存在伪造等问题。
4. 遗嘱保管与保管人责任问题公证遗嘱的保管与保管人责任问题也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部分遗嘱保管人因保管不善,导致遗嘱遗失、损坏或被篡改,影响遗嘱的执行。
三、公证遗嘱执行难的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证遗嘱的规定不够详细,导致遗嘱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
如《继承法》对遗嘱形式要件、遗嘱内容、遗嘱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给遗嘱执行带来困难。
2. 遗嘱形式审查不严格部分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对遗嘱形式审查不严格,导致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被公证。
这为遗嘱执行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3. 继承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继承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公证遗嘱的认识不足,导致在遗嘱执行过程中,对遗嘱内容、遗产范围等问题产生争议。
4. 遗嘱保管与保管人责任不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遗嘱保管与保管人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遗嘱保管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
如保管人未履行保管义务,导致遗嘱遗失、损坏或被篡改。
四、解决公证遗嘱执行难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对《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明确遗嘱形式要件、遗嘱内容、遗嘱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为遗嘱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和建议
强制执行是法律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确保了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履行。
然而,在实践中,强制执行常常面临各种挑战,需要我们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问题
1. 执行难: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
法执行。
2. 执行周期长:从起诉到最终执行,时间长,效率低下。
3. 缺乏有效手段:对于一些无形资产和复杂财产,如知识产权、网
络资产等,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
4. 执行成本高:强制执行可能
带来高额的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加重当事人负担。
二、建议
1. 加强司法协助:加强与其他司法机构的合作,提高对逃避
执行者的惩戒力度。
2. 优化执行程序: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
效率,减少拖延。
3. 技术创新:探索运用新技术如区块链、人工
智能等,提高对无形资产和复杂财产的执行效率。
4. 降低成本:
合理设定执行费用,并考虑提供一定的费用减免政策,减轻当事人
负担。
5.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执
行程序的理解和配合度。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出发,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通过加强司法协助、技术创新、降低成本等措施,我们可以逐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公
正和权威。
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升,公证工作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人员素质和能力不足首先,公证人员数量不够且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是目前公证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部分地区因为公证资源有限,导致办事效率低下;另外,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证人员无法胜任复杂案件处理工作。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管齐下。
首先,加大对公证行业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其次,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到公证行业,并给予他们更好的发展空间。
此外,在招聘环节要注重选拔有责任心、道德品质好、沟通能力强等综合素质过硬的人员。
二、公证服务的便民化需进一步加强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公证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现有的公证服务仍存在诸多不便之处。
首先,大部分公证机构的办事时间较短,无法满足市民全天候、高效率地办理业务的需求。
其次,预约系统普及率不高,导致前往公证机构需要排长队等待办理业务。
此外,表格填写和资料准备过于繁杂,给市民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为解决上述问题,应该推动公证服务向线上移动化转变,并扩大营业时间。
通过建设统一的在线平台,市民可以方便地进行电子申请、在线支付等操作来完成公证业务。
同时,在线系统应考虑各种使用场景中可能出现问题,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以保障用户体验。
三、价值评估标准不明确在某些涉及财产和权益转让的公证服务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或评估标准不完善,容易导致争议和纠纷。
为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应建立完善的价值评估标准和公证规范。
公证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确保权威性和公正性,并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公证人员对评估标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四、信息安全风险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信息安全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
在公证工作中,不当的信息处理和存储可能导致敏感数据泄露,并产生重大损失。
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法律研究

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法律研究[摘要] 本文主要是作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强制执行公证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这项制度有所裨益。
可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 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执行效力前言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适当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
强制执行公证体现了公证的执行效力,这一独特的制度设计,对于保障债权及时有效实现,促进民商事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公证立法的滞后和理论的欠缺,在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有些问题争议较大,从而导致大量公证债权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了这一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如果不能引起重视,将可能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
一、背景介绍(一)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起源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起源于古代意大利,发展于欧洲诸国。
依据古代意大利朗巴德地区的法律,凡债权人持有的债务人所为的一切书面契约,包括公证文书在内,均具有充分而直接的执行性,无需经过审理裁判。
罗马法复兴以后,这项制度与罗马法理不一致,面临着存续的困难,但这项制度沿习已久,深受崇尚简捷的诉讼程序的商人的欢迎,又不宜完全废除。
于是,有学者就提出折衷罗马法理与现行制度的观点,主张以罗马法上的“法庭中之自认”作为债权人取得执行权的条件,即凡是债务经债务人在法庭或公证人之前承认的,均可以不经裁判等程序,径行予以执行。
这一主张于13世纪初开始付诸实践之后,迅速流传到德、法、意、奥等国。
(二)公证执行实务中的困境近年来,在全球司法机关愈来愈重视以非讼手段解决纠纷的趋势下,各国立法对公证执行范围有扩大趋势。
我国自引入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强制执行制度以来,也经历了由《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公证执行范围仅限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扩大为《公证法》中“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顺应了这种立法趋势。
关于强制执行情况的报告

强制执行情况报告一、引言强制执行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民事主体权益的保障以及社会公正的维护。
本报告旨在全面分析我国当前强制执行的情况,包括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策略。
二、强制执行现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强制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执行力度加大:各级法院对于涉及债务、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明显加大,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执行效率提高:法院采用了信息化手段,大大提高了执行案件的查询、查封、冻结等操作的速度和效率。
3. 执行公开透明:通过司法公开平台,公众可以查询到相关的执行案件信息,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三、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强制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1. 执行难问题:部分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故意规避执行,导致执行工作难以进行。
2. 执行乱问题:部分地区的执行人员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执行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执行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执行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四、解决策略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解决策略: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强制执行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大执行力度:对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应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
3. 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防止执行人员滥用职权。
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和纠正执行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4. 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强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5. 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国性的执行案件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6. 完善信用体系: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制约,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7. 加强国际合作:在跨境执行案件中,应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逃避执行行为。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是连接我国公证制度和审判制度的重要创新性设计,其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仲裁机关仲裁制度、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一起构成目前我国可以径行对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的四大来源。
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相比,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具有确定性强、执行效率高、对抗性弱等特点;与仲裁机关仲裁制度相比,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具有分布广泛性、执行效率高、事前救济性等特点;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相比,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具有专业性强、组织规范程度高等特点。
在这四种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中,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能够实现对民商事交易风险和纠纷的提前预防,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为倡导诚实守信和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则,在丰富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引导社会诚实守信原则的树立,增强公证机关的影响力和作用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公证机关的公证实践表明,我国的强制执行公证仍然是一项急待落实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对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中的问题及对策的研究,期望对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问题(一)债权文书适用范围偏低关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范围问题争论已久,争论的结果就是导致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没有将双务合同囊括进来,同样的问题还适用于担保合同。
最终导致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偏低,这也是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长期以来发展比较缓慢的原因之一。
(二)公证机关不积极公证机关对于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业务不积极。
以陕西省某公证处为例,其主要业务范围是对工作经历、公司章程、曾用名、个人银行存款、学位学历、未受刑事处分、公民死亡以及亲属关系等进行公证,对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公证并不积极,也很少向外界推荐此种类型的公证,从而使得这种类型的公证被“束之高阁”。
(三)签发执行证书缺乏“质证”程序公证机关在签发执行证书时缺乏“质证”程序。
行政强制制调研报告

行政强制制调研报告
调研目的: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和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采用文献资料分析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调研结果: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存在问题
1. 执行资源不足:由于执行力度增大和案件数量上升,执行资源出现明显不足的情况,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2. 执行流程复杂: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多个环节,各个环节之间配合不够紧密,执行效率偏低。
3. 执行执法人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执行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对相关法律规定掌握不够到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质量。
4.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行政强制执行中,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一些执行单位存在滥用职权、过度执行等问题。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进方向
1. 加强执行资源的投入:增加执行人员数量,提供必要的执行设施和装备,提高执行资源的保障力度。
2. 简化执行流程:通过合理优化执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提高执行效率。
3. 加强法律培训和监督:对执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执法素养的培养,严格执行纪律监督,提高执
行工作的质量。
4.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行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职权、过度执行等问题的发生。
结论: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通过加强执行资源投入、简化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执法人员素质和健全监督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提升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及对策

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及对策公证是由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一种国家证明行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公正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使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特殊体现。
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对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公证债权文书在目前实践中的强制执行现状却令人担忧,大量公证债权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了这一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及时解决,这一制度将形同虚设。
本文拟就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及对策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一、影响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内在原因(一)公证人员素质问题目前,我国公证人中有相当数量的人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训练,无论是法律知识面还是法律技术操作水平都跟不上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有的公证人对新的法律制度不甚了解,完全凭经验办证,对涉及到实体法律较多的复杂案例很难全面把握。
而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要求公证人必须具备较全面的民商法知识,准确把握其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此类公证的条件、范围、效力、签发执行证书中法律适用等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否则就可能发生错证,其结果或者是得不到执行,或者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进而公证机关还可能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公证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是公证质量的保证。
对此,司法部已发出通知,在公证改制中,将从取得司法资格的人员中吸纳人才充实公证员队伍,全面提高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国家立法和市场经济降大任于公证的需要。
(二)公证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问题公证人作为“法律人”之一,同样需要具有相当的职业道德,每一个公证人都应该敬业爱岗,认识到自己崇高的职业是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权力必须正当地行使以保护权利,如错误或不当地行使则可能会侵害权利。
强制执行公证问题研究

强制执行公证问题研究强制执行公证问题研究青年与会社21057年月上第9期1第60总1期强制执行证公题研问孔究锐(齐齐哈尔市城鹤公证处,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0)【摘要】社在会经的发济展中,公证制度的现出与行执是有其然必的性,并且在际实应的中用,对于种纠各纷处理的与解决也发挥了出为明较的作用。
显制强行公执的正出现仅可不以有的控效各制种产生营经活动合法性的和安性全同,时对保护群于众利益的是十分也效有。
但是在具体的的行执中强,制执行正公也在存一制约些素因,这对于执行其力的实现在存较大影响的文章就,强执制公行问题证展开了简要的探讨。
【关键】强制执词行正;公问;研题究一、强制执行正的公现状公正起的与发源展比较是漫长的,且并在各个发展阶段中起到的作所用都是各具特的。
当前公点正的有性效是受到各个国认家的,但可是各地区于对这强种执行公制正的关相定规也是不健全,因的此无法免出现一避些颇具争议情况的出现。
强制执公行在正我国分部地区的地方性的法规中都有所提及,但依然存在是定的局一限性,需要不断的行完善,进提供收入状况的证明可,即金额大较情况下则的要需进资行产状况的全面调。
在查借贷合同的拟定中也要注意需种各可能出现歧义的语句的现出,合同对中于些一较比敏感问题的须必进行确明的标注。
并且对于贷可借能现出的险风问题也要对让知方晓这样,是也确其保效性有重的措施要。
对于合同完的整性和容内的法合性也需要行进审核,同合的效时生这样才充分能发挥的出其应有作用。
我的国家关们于公正的关相规定数多是外对的,或者是特别行政区的,其公它正业务办理的都经过几是个部门共协同商办理的主,是要通相过关文件的发放来执,但行各是地区执的方式是不行统一的。
现行关于正公条文虽的然到得制定执和行,但在是公正的范闱、内容上没也进行明确有的解释说明和,但是各地区针对纷纠处中的一理些困扰行了进方性文地的件制定,以此来进有行效的处。
这种理法的不断制全也健明了表我人国民律法意识提的升政和府执法力度的不健断。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缺陷及防范措施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缺陷及防范措施强制执行公证存在诸多缺陷,加强防范成为业界的当务之急。
本文首先论述了何为强制执行公证及其法律依据,接着分析了强制执行公证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如何防范强制执行公证风险,有理有据,可资借鉴。
标签:强制执行;公证;缺陷;防范措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具有对于界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节省诉讼成本、减轻诉累等多种优势,是公证机构的一种特色服务业务,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有关的法律条文及领域涉及的较少,为此笔者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开展,谈谈自己的认知。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优点1.1约束债务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双方在作出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债务人需做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顾名思义债务人即自愿以丧失了用诉权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既可以不用通过诉讼程序,依据其申请,债务人自身的财产将被直接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拍卖、变卖。
可以说当债务人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对于其自身来说自身的权益将受到很大的损害,风险很大的,另一方面可以说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起到了一定的督促和约束作用。
在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在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后债务人都能自觉地履行债务,从而为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2高效保障债权人权益效率和效益是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存在的首要价值,也是强制执行公证生存之基础。
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不用通过诉讼或仲裁就可以直接执行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财产。
对当事人来说强制执行公证更为方便快捷,节省了时间和财力,又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充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1.3节约成本,减轻诉累强制执行公证的主要意义在于当债权文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公证书就具有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一样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和签发的执行证书可以起着判决书、调解书一样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经过审判程序。
房产强制执行公证的缺点(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强制执行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房产强制执行公证也暴露出一些缺点,这些缺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证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公信力。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房产强制执行公证的缺点进行分析。
二、房产强制执行公证的缺点1. 公证程序复杂,成本较高房产强制执行公证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等。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也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这种复杂的程序导致公证成本较高,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2. 公证机构公信力不足虽然公证机构是法律规定的权威机构,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公证机构存在公信力不足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公证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导致出具的公证书存在瑕疵。
(2)部分公证机构存在违规操作现象。
如伪造公证书、篡改公证书等,严重损害了公证制度的公信力。
(3)部分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导致公证书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3. 公证期限较长,影响执行效率房产强制执行公证的审查过程需要一定时间,而公证书的生效也需要一定期限。
这使得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债务人利用这一漏洞,拖延执行期限,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4. 公证文书效力受限尽管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债务人可能会对公证书提出异议,导致公证书的效力受到质疑。
此外,部分债务人可能会以公证文书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撤销公证书,从而逃避债务。
5. 执行力度不足尽管房产强制执行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公证机构对债务人的执行力度不足。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公证机构对债务人的财产调查不力,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2)部分公证机构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不及时,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3)部分公证机构与债务人存在利益关系,导致执行力度打折。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现状探析的开题报告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现状探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管理领域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纠纷和争议难以避免。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强制手段,越来越受到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关注。
然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现状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如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成本高等,严重制约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因此,深入研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现状,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与内容本文旨在探析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现状,明确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法律制度。
2.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现状的主要问题,包括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成本高等。
3.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有解决方式和存在的问题。
4. 面对行政强制执行问题,需要构建什么样的解决机制和法律制度。
三、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文献研究主要涉及国内外相关法律文献、专业书籍、期刊论文、政策文件等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实证研究将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案例的实地调查和分析,了解我国行政强制执行面临的具体问题和困境。
四、预期成果本研究预期将包括:1. 深入了解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现状及其问题,对相关概念和法律制度进行清晰阐述。
2. 通过实证研究,提供具有实战和实践价值的问题分析和解决方案。
3. 提出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和机制的优化建议,以期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及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五、论文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本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第二部分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法律制度进行阐述。
第三、四部分分别介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现状及其问题以及解决方式和存在的问题。
第五部分对本研究的主要结论进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和展望。
公证强制调研报告

公证强制调研报告公证强制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近年来,公证工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增多,公证工作也面临许多挑战。
为了解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问题,我们对公证强制进行了调研。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采用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我们选择了10个城市的公证处和50名公证员作为调研对象,通过与他们进行深入交流,了解公证强制的执行情况和问题。
同时,我们还发放了一份包含有关公证强制的问卷,对公众的意见进行调查。
三、调研结果1.公证强制执行不力根据我们的调研发现,公证强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公证处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导致信用法庭和行政机关对公证强制的执行监督不足;另一方面,公证处缺乏专业培训和法律法规的最新理解,使得他们在公证强制的执行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2.公众认识不够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公众对公证强制的理解还不够深入。
有些人甚至不知道公证强制对保护权益的重要性。
这也与公证处的宣传不足和缺乏全面的法律服务有一定的关系。
3.立法和管理层面存在问题在调研中,我们还发现公证强制在立法和管理层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公证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具体的操作规范和程序缺乏明确的指导;另一方面,公证系统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缺乏全面、有力的监督和纠错机制。
四、调研建议1.加强公证强制的执行力度为了提高公证强制的执行力度,可以加强公证处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
同时,加强信用法庭和行政机关对公证强制执行的监督,确保其落地实施。
2.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认识为了提高公众对公证强制的认识,可以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公证强制的重要性和作用。
同时,在公证过程中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让公众对公证工作产生更高的信任和认可。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为了解决公证强制在立法和管理层面的问题,可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公证强制的操作规范和程序。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
近几年,各地公证处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由于公证立法的滞后和理论上的不足,在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一些问题一直争议较大,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作一粗浅地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排斥诉权公证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意味着债务人同意放弃诉讼救济途径,但是否也意味着债权人也必需放弃诉权?二00一年十二月二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青海省西宁市花园南街房管所等与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1),在此案中一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公证证明文书,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享有凭生效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同时,并不排斥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标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行使诉权。
当事人依‘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有选择权。
为此当事人并未丧失胜诉权或在程序上无诉权。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依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再行诉讼,是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此案的公布是最高人民法院用判例的形式明确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依然具有诉权。
对于此案,西北政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的董少谋先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排斥另行诉讼的法定效果,理由有三:1、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
作为债权人己经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执行根据,因此,就不能另行寻求诉讼程序再次取得执行根据。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证债权文书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书,其执行问题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然而,在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执行难、执行不当等。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的研究,分析其成因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现状及问题1. 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这主要表现在债务人难以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以及逃避执行等方面。
此外,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证据材料不充分等原因,也容易导致执行难的问题。
2. 执行不当问题执行不当主要表现为执行过程中存在滥用强制措施、执行错误等问题。
这往往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甚至引发新的纠纷。
此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执行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也是导致执行不当的重要原因。
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的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法律适用不统一等问题。
这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挑战。
2. 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行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目前我国的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行人员存在专业知识不足、业务能力不强等问题,这导致了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不当行为和错误操作。
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的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制度完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法律制度是解决执行问题的根本途径。
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执行程序、强制措施等内容,为执行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2. 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是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果的关键。
应加强执行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确保在执行过程中能够依法依规进行操作。
3. 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办公,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对策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对策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调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即当人民法院、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终局裁判,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主动履行时,另一当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使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义务人的义务得以履行。
因此,强制执行制度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locALhoSt强制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定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着强制执行难的一对矛盾,即一方面法院的判决不能被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迅速增加;另一方面,大量的执行案件得不到执行,强制执行无法实现。
这一矛盾由小变大,逐步激化,给整个的司法活动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不同上呈现疲软,在一些地方甚至瘫痪的状态;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强制执行工作难的问题具体问题如下:(一)、强制执行案件久拖不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某些法院的执行人员往往以各种借口或制造托词,如过分强调执行义务人的经济困难,以法律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中的生活必须费用等为由,消极地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
(二)、隐匿、转移财产。
被执行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已经将财产隐匿,转移或变卖,或者被执行人为逃避强制执行而躲藏起来,或者搞所谓的假破产,致使强制执行无法进行。
(三)、暴力阻挠执行。
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暴力阻挠执行员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如威胁、围攻甚至殴打执行人员,使强制执行难以进行。
强制执行公证问题研究

间也 需 要 清 晰 的表 述 出来 。 ( 二 )严 格 办理 公 证 在进行公 证办理的过程 中必须要 告知对方 ,可以通过录
音或者摄像 的方式来进行记 录。对 于这个公 正执行 时候 所能 够产生 的事项必须让双方 明确 。对 于双方 自行 自制 定的合同 中如果 出现一些不合法 的问题需要及 时的进行 更正 。注意区 别法律 问题 与司法政策 、沟通协 调问题 三者之间的区别 。对 于构成非法集 资罪 的认定 ,最高人 民法 院已经公布 了相关的 司法解释 ,即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非 法集 资刑事案件具 体应 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 ,该 解释 中对 “ 非法集 资”的 表现形式及人数 、数额 的认定方 式 ,公证 员可以同人民银行 和银监会沟通 ,主动报送信息 ,在发现确有 非法集资嫌疑 时 , 应 当向政法委等部 门报告 ,以避免公证风险。
提供收入状况 的证 明即可 ,金额较大 的情况下则需要进行 资 产状况 的全面调查 。在借贷合 同的拟定 中也需要注 意各 种可 能 出现歧义 的语句 的出现 ,合 同中对 于一些 比较敏感 的问题 必须进行 明确 的标注 。并且对 于借贷可能 出现 的风 险问题也
要让对方知 晓 ,这样也是确保其有效性 的重要措施 。对 于合
青年与社会
2 0 1 5 年7 月上 第1 9 期 总第6 0 1 期
强制执行公证 问题研究
孔 锐
( 齐 齐哈 尔 市鹤 城 公 证 处 ,黑 龙 江 齐 齐哈 尔 1 6 1 0 0 0 )
【 摘 要】 在社会 经济的发展 中,公证制度 的 出现 与执行是有其 必然性 的 ,并且在 实际的应 用中 ,对于各种纠纷的 处理 与解决也发挥 出了较 为明显的作 用。强制执行公 正的 出现 不仅 可 以有效 的控 制各种生产经 营活动 的合 法性 和安全性 ,同时对 于保护群众的利益也是十 分有效的。但是在具体 的执行 中,强制执行公 正也存在 一些制约 因素 ,这对 于其执行力的 实现存在 较大的影响,文章就 强制执行公证 问题展 开 了简要 的探讨 。
房屋租赁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困境与出路

房屋租赁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困境与出路房屋租赁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是近年来公证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由于《联合通知》将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限制在无担保租赁合同,而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租赁都附有押金,这就造成了租赁合同强制执行公证在实践中几乎成为空白。
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都认可有担保租赁合同也可以通过公证赋予执行力,其中台湾地区的关于租赁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规定最富特色。
对域外法的考察,可以为我们完善相关制度提供镜鉴。
近年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出租人(尤其是商用房的出租人)为保障自己的权利,希望借助债权文书的公证来实现事前防范。
其中赋予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成为公证实务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我国房屋租赁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现状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及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房屋租赁市场变得日益活跃。
与此同时,租赁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租赁合同的核心特征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
出租人要一次性履行自己的主给付义务(提供房屋以供使用),而承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支付租金)往往是持续的、分期完成的,即使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也要给予合理的宽限期,如果承租人仍然逾期不付,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为了寻求债权的保障,实践中都要求承租人支付押金。
但是押金通常只相当于两三个月的租金,如果租客存心积欠房租,出租人要追讨债权是非常困难的,甚至在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之后,承租人的可执行财产可能早已转移或者消耗殆尽。
因此,除了押金,出租人对通过公证来赋予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社会需求也日益旺盛。
为指导公证业务的有序开展,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明确规定公证机关可赋予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然而让人颇感尴尬的是,法律上虽然对租赁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予以了认可,但房屋租赁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在实务中却基本处于空白。
西安市强制执行公证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西安市强制执行公证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资本融资速度加快,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逐渐成为各级法院民事案件的重头,很多有融资经验的人为避免诉讼,选择强制执行公证来保护其权益,由于强制执行公证有效的解决了借贷案件的给付问题,成为疏减讼源的有效途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于强制执行公证。
而新《民事诉讼法》、最高院法释【2015】10 号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的出台,也为办好强制执行公证提供了新的支持。
本文通过对西安市强制执行公证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研究,期望强制执行公证能够更有效的从基层实现推动经济发展,达到减缓和疏解诉讼压力的积极作用。
一、目前西安市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现状据不完全统计显示,西安市近三年公证机构全年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共计8629 件,占全区办证总数21%,出具执行证书126 件,占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总数的1.46%;出具执行证书后进入执行程序的公证案件32件,除裁定不予执行的3件外,其余案件已执行完毕;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类6308件,民间借贷类案件1610 件,其他类711 件。
二、西安市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存在的问题从近三年公证业务的调研数据来看,全市办理强制执行业务的公证机构有限,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在公证业务中所占比重不大,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开展有限,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受理环节区域性差别比较明显一是是否受理,操作不一。
各公证机构选择性的开展业务的局面使区域化公证模式更为显性。
二是受理哪些,范围不一。
公证机构对于赋强公证的受理范围各有侧重。
三是特殊类型,鲜有涉及。
从总体来看,借款合同成为赋强公证的主要文书,其他《联合通知》中列明的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条件的债权文书鲜有涉及。
(二)公证员主观不愿办理此项业务由于公证文书不能和法院执行很好的衔接,公证机构逐渐习惯于不再受理强制执行公证,虽然适法环境近年来不断改善,公证人员主观仍存在不愿办理的心态:一是缺乏法律依据,办证过程中实际问题较多。
从合同未做强制执行公证(2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文件,是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部分合同未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导致合同纠纷频发,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合同未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原因、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未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原因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合同公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合同公证只是走形式,没有真正意识到公证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的作用。
2. 成本考虑:强制执行公证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部分当事人为了节省成本,选择不进行公证。
3. 时间因素:强制执行公证需要一定的时间,部分当事人担心影响交易进度,选择不进行公证。
4. 对公证机构的不信任:部分当事人对公证机构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疑虑,因此选择不进行公证。
三、合同未做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风险1. 合同效力问题:未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2. 执行难:未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需要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执行难度较大。
3. 证据不足:未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4. 法律成本增加:未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能需要支付更多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四、防范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合同公证的重要性,树立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合理选择公证机构:当事人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质量高的公证机构进行合同公证,确保公证质量。
3. 优化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歧义或漏洞,降低法律风险。
4. 提前沟通协商: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5.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事人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合同纠纷隐患,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6. 及时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及时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确保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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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林 盛( 福建省福清市公证处,福建 福清 350300 )【摘 要】强制执行公证具有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清楚界定债权债务关系,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的特点,一直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各商业银行所青睐。
但在在一些地区强制执行公证一度无法被法院认可,其中部分原因或可归结为进入执行程序的部分强制执行公证本身存在问题。
近年来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逐渐成为各级法院民事案件的重头,很多有融资经验的人为避免冗长的诉讼,选择强制执行公证来保护其权益,全国公证机构办理的民间借贷、还款协议等强制执行公证也越来越多,各地的强制执行公证也成为疏减讼源的有效途径之一。
【关键词】强制执行公证;现状;成因;对策一、强制执行公证的基本特征(一)预防性。
通过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当债务人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的拖欠、延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以此公证为依据,向人们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这样就避免了司法调查人员花费大量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从而降低了有限人力资源的花费,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
由于强制执行公证由国家法律做后盾,在很大程度上给债权人形成了一定的威慑力,有效预防其拖欠、推诿债务。
(二)特定性。
债权文书在获得了强制执行力的同时,其使用范围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
国家司法部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应限定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债务内容明确的合同文书,除非特殊需要或经过特别允许,地方法院不能擅自增加其限定范围,从而从制度上避免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
(三)强制性。
任何法律的顺利实施,都必须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
一旦文书的强制执行力生效,债务人必须按照合同文书上的规定进行债务活动。
只有有了国家司法的强制力做基础,才能够是强制执行工作具备足够的威慑力,从而使得债务人依法自觉遵守合同文书上的内容,大大提高了债务人的履约率,对于建立市场诚信体系、维护司法公信力有重要帮助。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作用(一)威慑债务人,督促其自觉履约在债务到期后,除非债务人出现不可抗拒因素,否则必须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债权。
强制执行公证的签订是建立在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明确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效力、违约后果基础之上的,既然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开的情况下签订了公证,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强制执行公证不仅对债权人,甚至是对债务人都有一定的威慑力和强制作用,促使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义务。
(二)疏减讼源,降低司法成本近年来,司法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法院案件积压,给人们法院的正常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
加上相关的诉讼程序繁琐,即使完成一件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也需要进行各种手续审批,花费较多时间。
因此,为了减少人们法院的工作压力,促使其集中有效资源高质量解决诉讼案件,有必要事项强制执行公证制度。
双方当事人在明确该公证制度的法律后果及各自义务之后,签订强制执行工作文书,大大简化了债权签订程序,使得社会交易成本降低,减少了多个诉讼环节。
(三)强化职能,彰显制度价值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构依法行使的一项准司法职权,类似于法官的裁判权,公证员经过公证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但是一份证明文书,而且是与法院裁判文书地位相同的执行依据。
作为一项产生重大法律后果的公证业务,强制执行公证书适用要素式格式写作,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以法律职业人士的谨慎、勤勉态度,履行高度的专家注意义务,严格审查,规范操作,力求真正实现对当事人行为的规制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强制执行公证书以其措词严谨规范、结论有理有据向当事人充分展示公证制度的价值,可以有效纠正社会上流传的“公证就是雁过拔毛”、“公证处就是盖章收费处”等偏见和误解,为整个行业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现状和成因(一)体制的约束目前公证机构体制和管理机制多样化,同是公证员且担负的责任一样,收入则差异较大,公证员多办一个证就意味着增加一份责任和风险,致使部分公证机构的公证员不愿探索和研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事项,限制了公证员办证的积极性,导致公证处不愿受理强制执行公证。
(二)业务办理中双方的地位当前,在一些地区,从公证机构目前开展此项业务的范围来看,大部分仍集中于与银行、小贷公司的合作,同时由于和金融机构的合作会带来相对不错的业绩,所以在双方的多次合作中不得不考虑银行和小贷公司的办证要求,而原本常规的办证过程被认为过于细致、繁琐,使“客户”嫌麻烦不愿办理公证,逐步不自觉地形成银行和小贷公司在公证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导致了一部分强制执行公证案件办理在程序上、办证细节上的缩减。
(三)队伍原因1.县区公证机构本身缺员现象突出。
尽管近些年全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公证员人数逐年增加,但受任职条件、收入偏低和编制经费等因素影响,申请公证执业的人员寥寥无几,加之受公证人才培养、补充条件的制约,对具有掌握新知识、新专长、新领域专业的年轻人缺乏吸引力,造成偏远县级公证机构人员“青黄不接”,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不合理。
2.公证员队伍专业素质整体不高。
从公证机构现有的公证员来看,对公证这个专业性要求原本较高的行业来说,对于法律相关知识的培训力度不足以及没有补充具有较为扎实法律功底的人才,反而由于在同一区域内公证人员的增加和素质的良莠不齐使得公证执业市场内的业务争抢更加明显。
3.公证人员缺乏风险意识。
在调研中,对于办证细节存在的漏洞问题,公证人员表示是因为没有出现投诉,也没有发生过问题所以就沿用了。
将公证风险和无投诉、无赔偿划等号,这种习惯性简单做法不仅没有发挥公证减少纠纷的作用,反而增加了以后的风险。
(四)部门间工作衔接的错位由于强制执行公证是由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最终落脚到法院去执行的工作模式,在法院执行难、执行量大的现实困难下,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是否能实现最终的预期也变得不确定起来。
法院是否再次实质审查执行案件,不审查执行错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审查也是在做重复性的确认工作,审查出公证的问题又通过何种路径解决等等诸多困难让受案法官无所适从。
四、关于完善强制执行公证的对策建议(一)搭建合理、有序的公证准入机制和用人机制一方面地方公证协会可以引导公证行业在进人、用人方面建立可操作的规范,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考核任用公证员的名额,充分考虑偏远地区公证机构的现状,并做一定程度的政策倾斜,让这些地方的人员补给有路可走。
另一方面,公证机构应当建立本单位用人机制,明确本单位用人门槛,循序渐进的录用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公证队伍,充分考虑传帮带的同时,不断有条件的引入新鲜血液补充自身队伍,以期提高自身队伍素质。
(下转第35页)顶棚、以及加油站(含便利店)形象包装、技术改造、内外部装修发生费用及折旧、摊销计入油品销售业务成本。
各项业务共用的土地和房屋,按实际使用面积分摊费用。
(3)除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资产发生的折旧折耗与摊销,计入油品业务成本。
5.维修费非油业务资产日常修理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在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非油品业务成本,不进行预提和待摊。
6.商品损耗非油品业务的商品损耗是指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商品因过期、包装破损、商品破碎、变质等原因不适合继续销售而产生的价值减损,在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非油品业务成本。
7.广告促销费(1)可直接区分非油品业务的广告促销费用,直接计入非油品业务成本。
(2)不可直接区分的加油站广告促销费用,全部计入油品业务的费用。
8.运输费用(1)中央配送模式下的非油品商品运输费,由相应的非油品业务承担。
(2)分公司直接采购非油品商品所发生的运输费,在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成本 。
9.非油品配送中央仓运作费用非油品配送仓是指为非油品业务集中采购和发出商品而设置的仓库。
其日常运作费用(如人工成本、水电费、折旧、维修费、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租赁费等)全额计入非油品业务的费用,在账务体系中的“部门核算”下单设“非油品配送仓”归集,不再分摊到具体加油站。
10.物料消耗非油品业务项目直接使用的塑料袋,收银机打印纸、洗衣粉、清洁用品、卫生一次性用品等计入非油品业务成本,无法分清的物料消耗计入油品业务成本。
11.管理性支出专门为非油品业务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管理性支出计入非油品业务成本。
(三)全面预算管理,突出非油效益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外成品油企业非油管理经验,制定指导性强的《非油品管理操作手册》,全面指导加油站非油业务。
并用全面预算对加油站非油品业务进行管理考核。
1.强化内部管理。
加油站员工的业绩要与非油效益挂钩,形成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突出效益中心。
以非油商品综合贡献度为测算依据,建立非油收入和非油利润二项考核指标,分别占40%、60%的权重,科学量化非油单品对非油业务的综合贡献。
以此为依据对非油单品进行评价和筛选,选择贡献率高于20%的非油单品作为核心商品,提高商品效益。
3.删除综合贡献低的商品。
除必须保留的商品外,对不畅销的非油商品,进一步优化。
对这类非油商品,运用综合贡献度分析,以非油单品的创效能力作为评价依据,对非油单品进行取舍和分类。
4.大单销售单独考核。
针对毛利低于6%的非油商品大单销售,销售收入应在考核中进行减半,引导地市分公司、加油站加大店内销售,减少店外大单销售,增加非油利润。
5.科学促销。
借力“互联网+”、电商、微商模式,利用节假日黄金时期,开展非油商品促销,运用以油促非,以非带油,油非互动方式,实现油非效益双提升。
6.合理资源配置。
把有利于带动加油站非油品利润增长的经营项目挖掘出来,开展起来,如以加油站闲置土地、房屋、资产、广告位进行出资、出租等、减少资源浪费,践行效益的最大化原则。
参考文献:[1]赵旭周仲兵《国外加油站非油品业务渐趋成熟》,中国石化,2010(8).[2]郭笑宇.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及现状综述,当代石油石化2009.11.[3]菲利普·科特勒,凯文·莱恩·凯勒,卢泰宏.营销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4.[4]杨郁峰,卢乃洪!美国加油站发展的成功经验.国际石油经济,(2003.11).作者简介:刘军(1979—),男,河南开封人,学士,会计师,中国石油河南新乡销售分公司财务部负责人,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建设。
(上接第33页)(二)加强业务学习、研讨,强化公证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由于强制执行公证在民商事活动中不可复制的积极作用,成为越来越多的民商事主体在交易中的首选,而且目前债权文书越来越多样,标的额越来越大,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应当加强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学习,通过各种信息渠道,时刻更新自己的办证思路,密切关注有关经济交往方面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汲取法律前沿理论问题的知识经典,加强公证实务探讨,不断梳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知识难点,补强办证要点和技巧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