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中不同交货条件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控制手册
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控制手册1. 概述进出口业务是企业与国际市场之间的桥梁,它不仅带来了机遇,也存在着各种风险。
为了保证进出口业务的稳定运行,企业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防范控制机制。
本手册旨在帮助企业全面了解进出口业务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2. 进出口业务的风险2.1 信用风险进出口业务往往伴随着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用问题。
买方可能无法按时支付货款,或者卖方无法按时交付货物。
这就造成了信用风险,可能导致企业的资金链断裂。
为了预防信用风险,企业应该对买方和卖方进行信用调查,建立合理的信用额度和支付方式,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2.2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是进出口业务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如果企业在收款或支付货款时,汇率发生剧烈变动,可能导致企业的盈利降低或亏损增加。
为了规避汇率风险,企业可以使用远期汇率合约进行套期保值,或者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价格和付款方式。
2.3 法律风险进出口业务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海关报关、合同签订等多个环节,如果企业对当地法律法规不熟悉,就容易发生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企业应该与专业的律师团队合作,确保所有业务操作符合当地法律要求,并及时了解相关法规的变化。
2.4 操作风险进出口业务需要进行复杂的操作和管理,如果操作不当,就会出现漏洞和错误,导致业务中断或资金损失。
为了防范操作风险,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熟悉操作规程并遵守规定。
3. 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3.1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责任和流程。
制度应涵盖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等环节,以保证全面、科学地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
3.2 加强信用管理企业应该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买方和卖方进行信用调查和评估。
合理设定信用额度和支付方式,并与买方签订合同和付款保障协议。
定期审查和更新信用信息,并及时调整信用额度和支付方式。
3.3 风险分散和保险投保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应尽量规避单一客户或市场的风险,通过开拓多元化的客户和市场,降低集中风险。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汇报人:2024-01-10•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目录•案例分析•结论与建议01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在DP项下,出口商发货后可能会面临买方破产或无力支付货款的信用风险。
买方拒收货物风险由于市场变化、质量异议等原因,买方可能会拒绝收货,导致出口商面临损失。
出口商在交单时可能因疏忽或错误导致单据不符,被银行退单或买方拒收。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损坏、丢失或延误,影响交货时间和质量。
运输风险单据不符风险付款时汇率波动风险在DP项下,出口商可能需要在远期收汇,期间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实际收款金额减少。
收款时间不确定性风险由于DP项下托收时间较长,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出口商无法预期收款时间。
进口国政治稳定性风险进口国政治动荡可能导致贸易中断,影响出口商收款。
贸易政策变动风险进口国贸易政策变动可能影响货物进口和支付。
02防范措施1 2 3在交易前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和经营历史,以降低潜在的信用风险。
信用调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交货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以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合同条款设定合理的信用额度和期限,根据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调整,以控制潜在的信用风险。
风险控制03及时沟通协调加强与进口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确保货物流转顺畅,减少操作风险。
01规范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每一步操作都有明确的指导和标准,以减少操作失误和风险。
02严格审核单据对出口单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货相符,避免因单据问题导致的风险。
选择合适的计价货币在合同中尽量选择稳定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以减少汇率波动的风险。
远期外汇交易通过远期外汇交易锁定汇率,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合理安排收付款时间根据汇率走势合理安排收付款时间,以降低汇率风险的影响。
了解政治风险01在交易前了解进口国的政治状况和风险程度,评估政治风险对交易的影响。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 、CIF 和CFR 这三种。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 排在第一位。
由于采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
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 或CFR 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
因为,在CIF 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
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相对于汇付与托收而言,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对于出口商大多会选择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结汇,但是信用证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对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面临的风险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交易双方能够合理地选择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给双方都带来相应的制约与权利。
关键词:信用证;风险;防范措施中图分类号:F70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许多出口商认为只要买家顺利收到货物,出口商就可凭借装船单据很快取得货款,既安全又方便。
实际上,信用证只是一种付款方式,而非保险工具,对于出口商而言,信用证也具一定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信用证中附有陷阱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收款。
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卖方,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这种信用证改变了其本质,对出口商具有很大的风险。
“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外贸实践中常见的“软条款”有:1.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2.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3.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和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4.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
采用买方国家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家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CIF,FOB,CFR交货条件下的风险及措施防范
CIF,FOB,CFR交货条件下的风险及措施防范由于近几年来运价的无度上涨,很多业务员为了省心——规避运价上涨的风险,往往出口对外只报F佃价,或者乐于接受FOB,因此使FOB价货量急剧上升,某些外贸企业已达80%以上。
运价的频频上涨,使本来微利的单子,变成了不盈利甚至做亏了,这是所有业务人员不愿接受的。
但从现在FOB价日益增长的情况来看,对外贸业务员而言并不省心、省事。
综合FOB价中存在的问题大致是:1、FOB价指定船公司,在船公司舱位紧张的情况下,不一定保证能订到舱。
对FOB 价货、船公司通过电脑查出运价低、又不是大客户的,往往不安排箱位。
据有的外贸公司反映,当出口商争取快出货,某船公司声称没有箱子,需调箱要增加调箱费用$500;货已备好,运不出信用证过期,只有硬着头皮支付高昂的调箱费用。
指定船公司的另外一个弊端就是,往往卖方备货到付运时间比较急促,而船公司在港口通常每周只有一个航班,若我货备不齐,就得等下周才能出运,而延误装期需买方修改装期,遇上市场起了变化,对方不修证,而我货又备好,则损失是肯定的了。
2、FOB价下更多的是客户指定货代,而不是指定船公司,这对卖方来讲风险就更不用说了。
①指装的这些货代,大多数为境外货代,仅在我国设有办事处,对其资质情况难以考证,因此客户和货代勾结,无单放货的事例屡屡发生。
这是因为货代出的提单只能去银行议付之用,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当发生无单放货事实后,往往传递中丢失,发货人只好自己奔波,另想它法补办,无法奈何它。
3、FOB价膨胀,对国轮、保险业的发展都不利,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的三大船公司(中远、中海、外运)都有长足的发展,如果外贸为规避运费上涨风险而去做FOB价,就会使国轮的发展失去货源基础。
国轮壮大不起来,最后受害者是国家和国内的发货人,因为外轮占据了航运市场的主要份额,我国失去了对外运输的主动权,将使进出口易受制于人。
现在从北美、欧洲向我国出口的运费是低的,增强了他们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反之我国出口运价水平高高,削弱了我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我国进出口业务中选择FOB与CIF术语的风险及防范
我国进出口业务中选择FOB与CIF术语的风险及防范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外贸经济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由于进出口企业对贸易术语选择不当、风险认识不足以及自身素质不高等因素造成了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巨大损失。
因此,在对外贸易中我国进出口企业应该正确选择贸易术语、充分认识存在的风险以及灵活地选择规避方法来保证进出口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进出口业务;FOB术语;CIF术语一、FOB与CIF术语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的使用概况根据国际商会20世纪90年代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按使用频繁程度,FOB 术语超过40%,排在各术语的第一位,其次是CIF术语。
目前,在我国出口贸易中,FOB术语的使用也是最多的,在进口中使用频率最多的是CIF术语。
(一)FOB术语在我国出口业务中的使用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以及国际航运条件和技术的改善,在我国对外达成的出口合同中,FOB术语的使用率越来越高,排在各贸易术语的首位。
以FOB 术语成交的业务占80%以上,而且有逐步增长的趋势。
一方面,随着我国航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和逐步开放,外国班轮公司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开展货运代理业务。
由于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服务质量好、价格优惠,进口方都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因此会要求签署FOB合同条款;另一方面,由于国际运输市场运力紧张,油价不断上涨导致运价频频上调,加上各种各样的附加费,对运输行业价格的波动,各出口公司难以准确控制。
为了便于外贸成本核算,不得不选择FOB条款,考虑到有效规避对外贸易中的不确定性,因此,导致我国出口企业使用FOB术语成交的外贸合同比例迅速增长。
(二)CIF术语在我国进口业务中的使用由于当今国际贸易中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进口商在贸易术语的选择中更趋向选择风险小、责任少的术语,进而大大发展了CIF术语在国际贸易进口业务中的使用比例。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经济更多地融入到世界经济,我国的对外贸易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出口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借 的是 经 验 判 断 而 不是 科 学 理 念 ,存 在 人 才 知 识 结 构 老 化 、 难 以接 纳 现 代 化 管 理 理 念 与手 段 的 问 题 。 因此 ,要 加 强 物 资 人 员 队伍 建 设 。 36 在思 想上 筑 牢 防腐 拒 变的 防 线 . 严格 遵守路 局廉政 建设 1 2条 规 定 、段 “ 不 准 ” 规 十
生产单位合理使用 预算和安排工作计划 ,同时 ,还可 以制
定 经 济 合 理 的采 购 计 划 ,在 采 购 实 施 过 程 中 随 时 进 行 预 算 调 整 和 控 制 ,确 保 预 算 使 用 在 一 定 的合 理 范 围 内 浮 动 。 有
管理人 员缺 乏系统、专业 、相 关的培训 ,在管理 中往往凭
日常监 督检 查 力度 ,传授 经验 ,督促 工作 ,及 时 纠正 工
作 中错 误 ,预 防 违 纪 违 法 问题 发 生 , 在 管 理 上 完 善 物 资
采购保障体 系。
35 提 高 物 资人 员 素 质 .
由 于 物 资 人 员作 为 生 产 辅 助 人 员 ,在 企 业 的 地 位 居 于 次 要 , 无 法 吸 引 人 才 ,增 强 活 力 ,使 得 既 懂信 息 技 术 又 懂 物 资 管理 ,既 懂 经 济 金 融 又 懂 法 律 的人 才严 重 缺 乏 。 物 资
如何合理选择FOB和CIF规避风险
如何合理选择FOB和CIF规避风险1在实际业务中的一般选择:出口使用CIF,进口使用FOB在我国实际业务中,一般出口使用CIF,进口使用FOB。
因为这种选择,无论出口或进口,可以通过自行租船和办理保险,主动掌握运费和保险费的支出,还能为国家出口时增收外汇或进口时减少外汇的支付,还有利我方船货衔接,按时完成进出口任务,尽量控制FOB成交的数量,提高CIF的使用量,也有利于促进我国远洋运输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发展。
采用FOB条款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减少了在运输和保险上的矛盾和纠纷,同时也不必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这只是对买方有利的一面。
但是,在CIF术语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至少有两个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卖方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从而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并且,将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运输环节,及代表货权凭证的运输单据的出具把握在自己手中,这样可以规避一些由此产生的风险。
同时,也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所以,在我国实际出口业务中,一般宜首选CIF。
当然,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做出适当选择。
2运用CIF术语的风险防范在出口中采用CIF贸易术语具有许多优势,所以我国的出口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优先选择CIF术语订立出口合同,从而更好地维护我方利益。
但是采用任何贸易术语都会有相应的风险,只是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
在具体应用CIF术语时,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2.1时刻注意风险防范,优先考虑CIF成交商场如战场,贸易的风险无时不在,且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的特点。
在客户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为了减少贸易风险,应首先考虑按CIF 术语报价成交,L/C(信用证付款)付款,尤其是对新客户更应如此。
出口业务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出口业务风险以及防范措施王钦朋摘要:在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战争、危机、和平与发展之后,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一个以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和国际经贸活动日益深化为重要特征的新的时期。
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我国加入WTO的新环境下,市场竞争已经突破了国界,将整个世界融为了一个统一的市场。
在这种大的形势下,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国际贸易就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由此衍生的出口业务风险问题就相应而出,本文将从出口谈判订立合同、结算方式和货物运输三个方面来阐述我国出口业务面临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国际交流;出口风险;防范措施Export business risk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QinPeng Wang(13 IT 1,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ShengDa College of Economic & Trade Management)Abstract:After experiencing more than a century of war, crisis, peace and development,Human society has entered a new era,A growing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ctivities as an important feature of the deepening of the new era.Under globalization, driven by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in the new environment,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has broken through the national boundaries, will melt the entire world for a unified market.Under this situation, to explore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However, the export business risks derived therefrom out accordingly, this article will export contract negotiation, settlement and cargo three aspects to elaborate the issue of China's export business is facing an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Key words:International exchange; export risks; precautions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领导人实施“走出去,引进来”的开放政策,极大地将世界国门打开。
外贸中的常见风险及其案例
外贸中的常见风险及其案例1目录一、进口业务常见风险浅析 3二、出口业务常见风险浅析 6三、出口时不同交货条件下的风险及其防范10四、出口企业会面临怎样的外汇汇率风险16五、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方式的风险19六、案例:外贸合同中的风险条款21七、凭样品成交合同的潜在风险27一、进口业务常见风险浅析在进口业务方面,常见的风险有:一、外方违约造成的风险。
卖方提供的产品规格、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这是最常见的。
针对这种违约所造成的风险,买方抵御的唯一办法,就是依据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提出的报告,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二、外贸代理的不规范运作造成的风险。
在进口业务中正规的外贸代理做法应该是外贸公司向用户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为此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
而现在的实际做法是外贸公司为了揽货单尤其是自筹外汇,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一般只要求用户提供开证保证金,保证金外的余款由代理公司代垫等,拨交时再付。
一旦因市场变化或企业效益不景气,会以种种借口推迟付款,或少付款甚至拒付,形成拖欠甚至血本无归。
有时,即使用户是足额付款,信用证由外贸公司开出,一旦卖方违约,用户(委托人)往往要求外贸公司(被委托人)承担责任,形成利小风险大的局面。
三、卖方延迟交货或无货可供造成的风险。
延迟交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卖方延误了交货日期。
二是航次安排的不当。
这种延迟和无货可供会给国内用户造成损失,用户会提出赔偿要求,这时代理方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避险方法。
四、卖方与用户串通欺骗代理。
国门开放后,出国做生意的人多了,内外勾结骗取国有外贸企业的丑闻时有发生。
这种情况的发生原因是外贸企业轻信对方。
二是对方无德无信。
某些华人往往前一两笔生意很顺利,让你相信他守信用,一旦相信了他,再趁机欺骗你一把,然后就逃之夭夭了。
以上所谈浅尝辄止,至于对策,相信每个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与管理的人员都很清楚。
二、出口业务常见风险浅析一般情况下,出口收汇风险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一、出货规格、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造成收汇风险。
出口风险控制及其应对措施
出口风险控制及其应对措施一、出口退税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1.对外出口经营资格入门的“门槛”降低,一些地方的出口企业数量激增且良莠不齐,出口规模和退税规模增长异常。
2.出口骗税犯罪呈现专业化、网络化、团伙化和智能化趋势,作案手段隐蔽,骗税单证“合法”化。
以常规的方法审核、核查难以发现骗税线索,对涉嫌骗税企业检查存在取证难、定性难和处罚难等问题。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进项抵扣凭证的违法行为如得不到有效打击、遏制,势必危及出口退税管理的安全。
二、对出口退税管理风险的应对措施1.营销处加强对新开发出口企业的管理,开展首笔出口退税业务实地核查,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出口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2.把出口退税管理绩效考核作为一项重要的部门内控措施,强化内部日常监控,规范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程序,以考核促规范,以规范降低执法风险。
3.深化出口退税预警分析,提高出口退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防范能力。
落实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税收函调制度,重点核实出口业务的货物流、资金流和供货企业生产能力及纳税等情况。
4.加强内外部门协作,加强及稽查部门的联动,及海关、外管等部门的配合,密切注视骗税新动向、新线索,严防和严厉打击骗税活动。
出口退税风险管控探索及实践当前,随着外向型经济的不断托展,乳山市出口企业户数和出口行业越来越多,出口金额也是越来越大。
2012年共办理出口退税额1.9亿元,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38.85%,占增值税收入的69.6%。
出口退税额的快速增长,必然加大了出口退税的管理风险。
为更好地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乳山国税局以狠抓出口退税风险管理为核心,采取风险排查、风险提醒、风险排序、风险防范等多项举措,积极应对出口退税管理风险,出口退(免)税管理质量提高显著。
一、乳山出口企业现状(一)出口企业类型。
目前,乳山市出口企业主要有纺织服装、农产品加工、渔具、汽车配件、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农药等20多个行业。
中小企业出口业务中常见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中小企业出口业务中常见的风险和防范措施中小企业的出口业务面临着多种风险,如货币风险、政治风险、合同风险等等。
因此,合理的风险管理非常重要,以下为中小企业出口业务常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一、汇率风险出口企业存在货币转化风险,当企业接受了外币支付且在出售之后一段时间内需要将外币转化为本币时,由于外汇市场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企业出现汇率损失。
防范措施:企业可通过定期开展货币市场分析和走势预判、使用外汇远期合约和期权等工具,对冲货币风险。
二、政治风险出口企业可能会遇到政治风险,如货物在进口国被扣押、出口国突然宣布对进口国进行制裁等不可预测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企业的合同无法履约,或者货物无法运达目的地。
防范措施:企业需关注各个国家的政治及经济动态,以便及时调整出口策略;在合同中注明政治风险条款,并保留撤销合同的权利;选择适当的出口保险,以控制损失范围。
三、合同风险出口企业与进口商在交易中无法完全避免出现合同风险,如违约、拒绝接收货物等问题。
防范措施:在合同中明确交货时间、货物规格、质量及数量等条款,并采用可实施的约定方式对交易进行约束;建立监控机制,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跟踪和管理;了解合作方的信用记录,选择可信赖的进口商进行交易,并缩短账期。
四、知识产权风险在出口业务中,企业可能会面临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
例如,进口商在生产商品时未经授权使用了企业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防范措施:企业要求进口商签署保密协议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在合同中注明知识产权条款;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侵权情况。
总之,中小企业在开展出口业务时,需要关注多种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以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出口商如何防范托收的风险
出口商如何防范托收的风险出口商如何防范托收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托收这种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他的手续简便,花费较少,并且进口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当地银行要求押汇和融通资金,所以对进口商来说,使用托收方式进行支付比预付货款、开立信用证等方式有利得多。
这也就给出口商的收汇造成了更大的风险。
采取适当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措施对出口商保障自身财产不受损失是十分必要的。
1. 交易前必须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出口商在交易前要谨慎调查合作伙伴的资信,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即使是多次打交道的客户也应保持警觉。
对客户的调查范围主要包括:政治背景、经营范围、经营能力、产品的市场行情、以往的资信状况等。
调查途径克通过国内外银行、国外的工商团体或征信机构、我国驻外商务机构、国外出版的厂商年鉴等渠道。
2. 了解进口国的有关贸易管制条例和法规有的国家规定进口商在进口部分商品时必须事先获得进口许可证,因此出口商在装运货物之前必须收到进口商寄来的进口许可证副本或取得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电报再发货;有的国家规定进口要取得外汇许可,因此出口商也要了解对方是否申请到外汇,否则出口商的收汇将无法保证。
3. 必须了解进口国银行对托收的规定和习惯做法了解进口国的商业惯例和海关及卫生当局的相关规定,以免违反进口地习惯或规定,影响安全迅速收汇,甚至使货物遭到没收、罚款或销毁。
对一些把远期D/P均作D/A处理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应事先有了解,以防止风险。
4. 在托收业务中一定要谨慎选择代收行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进口商同意以D/P方式支付货款,但提出由自己选择代收行,这是出口商一定不能贸然答应。
因为进口商指定的代收行很可能与其具有良好的关系,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进口商可能凭借与代收行的特殊关系提前借出货运单据提货,然后找借口拖延付款。
这可能使出口商的收汇更无保障。
5. 出口商应在合同中争取使用CIF术语成交在CIF术语下,出口商自办保险。
其中出口信用险和卖方利益险,都会使出口商的收汇风险得到降低,在出口商无法收到货款时,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一定赔偿。
FOB出口贸易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FOB出口贸易风险及防范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我国出口贸易业务中,FOB贸易术语被广泛的使用。
但是采用FOB贸易术语,由国外进口商安排货运保险并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导致了国内出口商面临巨大的潜在贸易风险,由此带来纠纷和损失越来越频繁的出现。
因此,有必要就采用FOB贸易术语的出口贸易应注意的贸易风险及防范予以分析讨论,以使国内出口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各种措施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一、风险类型及分析(一)无单放货的风险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即货交船公司风险便转移。
从目前FOB 贸易术语的实际使用情况看,国外进口商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国外进口商指定货运代理通常有以下几种考虑:有的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与货代串通骗取国内出口商货物。
由于国外进口商指定货代通常与国外进口商保持着非常好的业务关系,或者指定的国内货代与国外进口商委托的国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系业务伙伴,因此,指定货代及/或无船承运人极有可能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放给国外进口商,即无单放货,导致国内出口商虽持有提单,但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
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无单放货虽然是个别心怀不轨的人所为,但其阴影却始终笼罩着发货人。
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小试几票订单,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取货物,甚至有的国外进口商为了骗取货物专门到出口地设立货代分支机构。
当国内出口商持有提单向指定货代及/或国外承运人索赔时,却会发现面临巨大的诉讼难度,主要表现在:1、这些货代一旦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即使法院裁决胜诉,也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2、很多情况下,国内出口商所持有的提单并未在国内交通部备案,而该提单上的承运人却在境外,撇开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和送达问题,即使胜诉,执行方面仍然存在难度;3、起诉国内的指定货代时,往往面临国内货代非承运人或者与国内出口商没有委托代理关系的强力抗辩,而且国内货代的赔偿能力也有限;4、很多国内出口商采用滚动核销或者批次核销的方式在未收到货款时就已经进行了核销并退税,这导致其在国内某些法院会被认为未能有效证明其未收汇而败诉。
CIF,FOB,CFR交货条件下的风险及措施防范.
CIF,FOB,CFR交货条件下的风险及措施防范由于近几年来运价的无度上涨,很多业务员为了省心——规避运价上涨的风险,往往出口对外只报F佃价,或者乐于接受FOB,因此使FOB价货量急剧上升,某些外贸企业已达80%以上。
运价的频频上涨,使本来微利的单子,变成了不盈利甚至做亏了,这是所有业务人员不愿接受的。
但从现在FOB价日益增长的情况来看,对外贸业务员而言并不省心、省事。
综合FOB价中存在的问题大致是:1、FOB价指定船公司,在船公司舱位紧张的情况下,不一定保证能订到舱。
对FOB 价货、船公司通过电脑查出运价低、又不是大客户的,往往不安排箱位。
据有的外贸公司反映,当出口商争取快出货,某船公司声称没有箱子,需调箱要增加调箱费用$500;货已备好,运不出信用证过期,只有硬着头皮支付高昂的调箱费用。
指定船公司的另外一个弊端就是,往往卖方备货到付运时间比较急促,而船公司在港口通常每周只有一个航班,若我货备不齐,就得等下周才能出运,而延误装期需买方修改装期,遇上市场起了变化,对方不修证,而我货又备好,则损失是肯定的了。
2、FOB价下更多的是客户指定货代,而不是指定船公司,这对卖方来讲风险就更不用说了。
①指装的这些货代,大多数为境外货代,仅在我国设有办事处,对其资质情况难以考证,因此客户和货代勾结,无单放货的事例屡屡发生。
这是因为货代出的提单只能去银行议付之用,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当发生无单放货事实后,往往传递中丢失,发货人只好自己奔波,另想它法补办,无法奈何它。
3、FOB价膨胀,对国轮、保险业的发展都不利,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的三大船公司(中远、中海、外运)都有长足的发展,如果外贸为规避运费上涨风险而去做FOB价,就会使国轮的发展失去货源基础。
国轮壮大不起来,最后受害者是国家和国内的发货人,因为外轮占据了航运市场的主要份额,我国失去了对外运输的主动权,将使进出口易受制于人。
现在从北美、欧洲向我国出口的运费是低的,增强了他们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反之我国出口运价水平高高,削弱了我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doc】外贸合同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外贸合同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TECHNOLOGYTRADE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贸易机会层出不穷,外贸合同成千上万.对于现代化的外贸企业来说,只有树立"外讲信用,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企业形象,才能使企业获得稳健的发展.为了保证外贸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切实加强法律观念,强化合同管理.当前,应着力抓好以下几点:一,要进一步加强《合同法》的宣传教育;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合同的行政监督;三,合同正式签订后,企业要按契约承诺保证履约;四,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和完善合同监察网络.合同的履行方式有两种: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实际履行包括两层含(1)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1(2)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 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具体讲,它包含以下内容:(1)履行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方完成,如保证担保合同.(2)履行的标的.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是什么, 义务人就必须交付什么,不能用金钱代替(特殊情况除外).(3)履行的数量和质量.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是多少,就必须履行多少;合同规定什么质量就按什么质量交付.(4)履行的价款或酬金.即要求经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或酬金支付.(5)履行的期限,地方,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贸合同是经济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融合, 国与国之间双边及多边的经济贸易往来愈来愈多,因此了解在外贸业务过程中的主要风险,掌握必要的应对措施是尤其重要的.对于进出口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0B,CIF和CFR三种, 那么预防它的风险及防范有不同的措施.进出口合同中履约过程中的风险分析:一,…般情况F,m¨收风险t要柯以F六t,t,tti况l,出货规格,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造成收汇风险.出口方未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交货,一是生产厂误工,造成晚交货;二是用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三是成交价格低,以次充好.对这种情况应该给予出口方一定的经济制裁. 2,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虽然规定了以信用证方式结汇,并且按时保质出货,但出货之后,交议付行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使信用证丧失了应有的保护作用.这时即便买方同意付款,而卖方却还要白白支付昂贵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且收汇时间大大推迟,尤其对数额较小的合同, 七扣八折下来会出现亏损.3,信用证规定的陷井条款所造成的风险.某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 诱使企业出货.一旦放货给了买方, 买方极可能故意验货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钱,货两空.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等等.这类条款议付行及受益人都无法保证做到.因此必须认真审证.一旦出现陷井条款,应及时通知修改,千万勿贪一时省事,给日后埋下风险隐患.4,没有一套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两头在外,易出现问题.如果企业没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办法,一旦出现官司, 会造成有理打不赢的局面,尤其对那些只注重电话联系的企业.其次,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在扩大,为了企业在贸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对每一个客户建立业务档案,包括资信度,贸易量,合作历史的总结等等,即加强合作伙伴信用管理,逐年进行筛选,降低业务风险.5,与代理制相悖操作造成的风险.对出口业务来讲,代理制的真正■lJ皿TECHNOLOGYTRADE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垫付资金, 盈亏由委托方承担,代理方仅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而现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不是这样.代理公司垫付资金进行国内采购备货,一旦进出方不能按时付款,代理公司将会遇到现金流问题,此种情况积累后都有公司被应收帐款压垮的危险.6,使用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风险.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种远期商业付款方式, 非银行信誉,如出口方接受了这种方式就等于给进口商融资优惠,虽然开证人自愿支付延期的利息,表面上仅需出口商垫款,放款,实质上是客户等待货物到港后查验到货的数量.如市场变化销路不畅,进口商可申请银行拒付.有些公司放货给国外做生意的同学,朋友.以为是关系客户,不存在收不了汇的问题.一旦出现市场销售不畅,或客户问题, 不但钱收不回,货也可能收不回._I,进¨的风险分析卖方提供的产品规格,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这是最常见的.针对这种违约所造成的风险,买方抵御的最主要办法,就是依据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提出的报告,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外贸代理的不规范运作造成的风险;在进口业务中正规的外贸代理做法应该是外贸公司向用户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为此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而现在的实际做法是外贸公司为了揽货单往往要自筹外汇,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一般只要求用户提供开证保证金,保证金外的余款由代理公司代垫等,拨交时再付.一旦因市场变化或企业效益不景气,会以种种借口推迟付款,或少付款甚至拒付,形成拖欠甚至血本无归.有时,即使用户是足额付款,信用证由外贸公司开出,一旦卖O国际技术贸易市场信息方违约,用户(委托人)往往要求外贸公司(即外贸代理)承担责任,形成利小风险大的局面.卖方延迟交货或无货可供造成的风险;延迟交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卖方延误了交货日期.二是航次安排的不当.这种延迟和无货可供会给国内用户造成损失,用户会提出赔偿要求,这时代理方应以保护委托方利益为第一原则,积极调查卖方的真实情况.如延迟交货影响了委托方的生产计划,代理方要与卖方谈判,争取更加合理的索赔,以弥补委托方的损失.而一旦出现卖方无货可供的情况,则应及时采取终止合同,核算因卖方不履行合同给委托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向卖方进行索赔.卖方与用户串通欺骗代理;国门开放后,出国做生意的人多了,内外勾结骗取国有外贸企业的丑闻时有发生.这种情况的发生原因是外贸企业轻信对方.二是对方无德无信.因此时时做好合作伙伴的资信调查,加强信用管理是进口代理企业应注意的一项重要工作.外贸企业应当把依法治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合同管理, 抓好合同签订后的履约工作,是提高企业经济实力的必要条件,也是企业获得持续稳健发展的坚实基础. 面对加入WT0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经济实力与对外信誉,才能更好的享受加入世贸组织的权利,从而使我们的各种贸易都得到发展.。
钢铁产品出口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 2 ) 反倾销调查主要针对劳动密集型的低端产品, 企业 要减少反倾销诱因, 需要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 促使企业出口 向效益型转变, 变“ 以廉取胜” 为“ 以质取胜” , 运用质量 、 包 装、 公关 、 营销和服务等非价格竞争手段 , 提高产品的附加
值, 从而提高商品的综合竞争力。在对待反倾销问题上公司
各 国政府 为了维 护 自身利益 的政治压 力。企业在大 的 金融市场环境下必须从 各个方面挖掘 潜力 ,寻找适合 提高产品附加值 。依靠科技进步把提高产品质量 ,增加 新 品种 与企业 技术进步 紧密结 合起来 。近年来公 司以 “ 降低生产成本 ” 和“ 提升产品质量” 为重点 , 充分发挥专
Me t al l ur e i c al Fi na nc i al Ac c ount i n
钢 铁 产品 出 业亏 中 的 风险 汔
魏 玉 华 李瑞 萍
近几年来 , 由于美国经济增速放缓, 欧洲经济债务危机 持续发酵, 新兴经济体增速放缓 , 使得世界经济呈现出多年
上加霜。
二、 出口企业控制风险的有效措施
1 . 积极应对人民币升值的汇率风险 人民币升值来 自国家之 间外汇交易 的市场压力 和
2 . 频繁的反倾销调查影响出口企业的发展
目前 , 全球经济状 况衰退 , 钢铁产 品供应过剩 , 需求
Me t al l ur ei c al Fi na nc i a l Ac c o unt i
作 的机会 , 开展产品研发。通过拓展国际市场 , 出口高端
பைடு நூலகம்用户数量稳定增加,高附加值产品市场 占有率也实现稳
定提升。
( 1 ) 加强对汇率变化的预判。出口 企业签订合同时存在 与客户谈判的余地, 外贸合同中的外汇风险由出口企业 自己 承担。要求业务员具有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谈判技巧, 充 分考虑人民币升值带来的风险, 多接期限短的单子 , 少接大 单、 长单 , 适当提高预收账款比例, 严格测算汇率变化对出口 产品利润的影响, 无利润甚至亏损的合同只能部分签订或者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国际贸易实务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摘要: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国外进口商使用FOB条款的情况与日俱增,我国出口商面临的潜在贸易风险越来越多。
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应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各种措施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FOB 风险规避关键词: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且收货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定境外货代的越来越多,FOB条件下出口商面临的潜在的风险更大,有时可能会遭遇货款两空的情况。
本文主要探讨FOB贸易术语下出口方会面临的风险以及如何采取正确的措施以规避这些潜在的风险。
一、在使用FOB贸易术语情况下卖方面临的风险国际商会在制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时,对买卖双方的风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划分,而这些划分,一方面减轻了卖方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却又无意中为卖方履约设下了风险陷阱,这些风险可以分为以下3类:(一) 买方不履行租船订舱义务的风险在国际商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规定在使用FOB术语的情况下,租船订舱、支付运费的1国际贸易实务[1]义务和责任由买方承担。
由于租船订舱的义务由买方承担,卖方只需把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就算已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卖方必须面对买方故意违约的风险,一旦买方拒不派船接货,最终卖方就不能收回货款。
买方不派船接货,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存心诈骗,另一种是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约定成交的商品价格下降。
总之卖方面临资金无法顺利回收的风险。
(二)货物运输的风险1. 买方与运输公司串通欺诈的风险在使用FOB术语情况下,租船订舱的义务由买方来履行,在用非结算的情况下,买方很容易与船公司串通,卖方对船公司没有选择权,无法了解船方的底细,卖方只能履约交货,面临很大风险。
就算采用信用证结算,只要卖方做单过程中存在疏忽,单据里有不符点,买方也可以轻易的拒付货款,利用与船公司的关系提取货物,通过国外货代骗取实际承运人提单,导致卖方钱货两空。
FOB、CIF和CF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五、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但结汇时因单证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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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中不同交货条件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收集整理近年来在出口业务的FOB合同中,有些进口商和指定的货代串通一气,采取无单提货,使中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
外经贸部曾发出通知,要求采取严厉措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并希望出口企业过采用CIF付款方式。
据《国际商报》的消息,外经贸部提出的措施包括:1. 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2. 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
3.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4. 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该问题在出口企业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到底采用哪种交货方式比较安全?在不同的方式下应注意哪些问题?本站特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系主任石玉川教授对此问题发表意见,以嗜各位。
石玉川: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 和CFR这三种。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
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
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
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
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
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四、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与支付方式结合考虑。
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
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
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
如不得已采用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五、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
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
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
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
但结汇时因单证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
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
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
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
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根据上述解释,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
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
但如果不是这样,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信用证操作流程实务指南 收集整理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
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
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1.开证的申请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
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
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
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
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
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
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
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
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
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
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
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1.通知行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
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
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
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1.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2.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3.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4.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
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
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5.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6.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7.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8.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需保险的风险。
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
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
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 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9.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
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1. 单据的提交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