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讲义4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幻灯片PPT
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021/5/23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和汇票一样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 人与受款人。
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
是出票人签发的, 由本人或委托他人见票时 或在约定的日期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或 收款人的有价证券。
广义: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 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
狭义: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法
是规定票据的种类、 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因票据而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出票人A基于和收款人B之间的买卖关系,向B签发汇票, B又基 于和C之间的借贷关系,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 则C在请求付款时, 无须证明A,B间的买卖关系及B,C间的借贷关系的存在
2021/5/23
Accepted payable at HSBC Bank, Smith, London
Bill of Exchange
出票地,未记载的为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2021/5/23
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 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在汇票背面签名的人为背书人, 接受经过背书的汇票的人 为被背书人
背书的方式 :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和空白 背书 (blank endorsement)
2021/5/23
追索
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 权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这项权利在 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
《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四本阶段我们将学习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一、如何理解海上保险的标的和范围。
(一)海上保险的范围的变化海上保险本来只是承保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有的风险和损失,后来根据海上保险当事人的约定和商业、保险惯例的发展,各国立法也允许海上保险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与陆上的风险和损失。
(二)海上保险的标的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的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等等。
具体包括: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包括哪些?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通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必须是首先取得了保险人的资格,并且还应当具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资格。
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他人的利益或两者兼有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但他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
若投保人为自身的利益投保海上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当事人,但若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就是另一个当事人。
我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两种主体不能分离。
4.其他关系人其他关系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按照英美的保险业务惯例,多数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经由保险经纪人之手。
项目七 票据法 课件-《国际商法》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一)法国法系(又称拉丁法系)
• (二)德国法系(又称日耳曼法系)
• (三)英国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 二、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 (一)“日内瓦公约” Lorem Ipsum is simply dummy text of the printing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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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票据关系
• 3.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 4.票据的基础关系
• (1)原因性票据基础关系
• (2)资金性票据基础关系,简称资金关系
• (3)票据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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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体。
三、票据法律关系
• (二)非票据关系
• 1.非票据关系
• 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 关系,这种关系与票据有联系,但非票据行为本 身所产生的,而是因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人们通常称为非票据关系。
•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 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 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standard.
一、票据概述
• (三)票据的作用 • 1.汇兑作用 • 2.支付和结算作用 • 3.充当信用工具的作用 • 4.流通作用 • 5.融资作用
二、票据法概述
• (一)票据法的概念 •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一切关于票据适用的法规的总称,包括票据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支票
定义
支票是一种由存款人签发 的书面支付命令,要求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特定 收款人支付特定金额。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受票人、 收款人、支付金额、支付 期限等要素。
特点
支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 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发票
定义
发票是一种书面证明,用于证明 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作为
交易双方的凭证。
额。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支付金额、支付期限等要素。
特点
汇票是一种可流通票据,可以通过 背书方式转让。
本票
01
02
03
定义
本票是一种承诺在特定日 期支付特定金额的书面承 诺。
主要内容
通常包括出票人、收款人、 支付金额、支付期限等要 素。
特点
本票是一种不可流通票据, 只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 特定收款人。
主要内容
涵盖了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 面的规定,还涉及了一些与合同有关的第三方权 益保护问题。
影响
为各国立法者和法官提供了一套灵活的、有约束 力的法律规则,有助于减少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 用的不确定性。
《国际统一票据法》
目的
统一全球票据法的规则,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使用。
主要内容
规定了票据的种类、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 保证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国际商法(国际票据法)
contents
目录
• 国际票据法概述 • 国际票据的种类与形式 • 国际票据法的原则与规定 • 国际票据法的实践与应用 • 国际票据法的相关法律与规定
01 国际票据法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票据法是调整国际票据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涉及票 据的发行、转让、流通、承兑和 支付等环节。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
票据法是司法考试商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票据法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企业破产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外商投资企业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个人独资企业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合伙企业法一、票据的特征1.要式证券2.无因证券3.文义证券4.设权证券5.流通证券6.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者关系是:(1)对象不同。
(2)条件不同。
(3)金额不同。
(4)消灭时效期间不同。
2.票据权利的取得(1)取得原则:必须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合法(2)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
第二,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第三,受让人必须是善意。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背书,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取得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继承、企业合并)。
3.票据权利消灭(1)付款。
(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三、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种类。
通常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1.对物抗辩发生的具体情形包括:(1)票据法定记载事项欠缺的抗辩。
(2)背书不连续的抗辩。
(3)票据尚未到期的抗辩。
(4)票据被除权判决的抗辩。
(5)时效已届满的抗辩。
(6)票据瑕疵。
第一,在票据变造的情况下,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极为重要的方式之一,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部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介绍有关票据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律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
参考书:徐学鹿主编:《票据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目录第一章票据法概述第二章票据法律关系第三章票据行为第四章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第五章票据抗辩第六章汇票第七章本票与支票第八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九章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一章票据法概述案例:李天平票据、合同诈骗案;支票声明作废纠纷案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本课程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特征狭义上理解的票据,具有以下七个法律特征:(1)票据是完全证券:①票据是设权证券。
就证券权利与证券作成的关系的不同,证券有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之分。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成仅在于证明一定的权利存在,其证券为证权证券,如提单、栈单等。
权利义务发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其证券为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因票据的作成而产生,作成票据就创设了票据权利。
因此,票据不是证权证券,它不是用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是一种设权证券。
商法学教学讲义--票据法
OLC公司诉称:被告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经 被告承兑,到期应无条件支付。被告作为票 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向我公 司支付拒付的汇票,并承担利息。 国华公司辩称,原告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 我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退回我公司 开出的汇票。我公司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 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 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我公司拒绝履 行票据义务是合理的。
一、票据总论
(一)票据 1、概念: 2、特征:
(2) (3) (4)
(二)证券的分类
(二)证券市场参与者 1、
(三)
二、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概述 1、证券发行的概念
三、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概述 1、证券交易的概念
四、上市公司收购
一、证券交易概述 1、证券交易的概念
商法学教学讲义
银行票据
案例分析: 1、国华公司是OLC公司化妆品在江苏地区的代理 销售商。1996年国华公司以购买OLC化妆品为由, 先后对OLC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 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 条件付款。OLC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 国华公司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双方数次传 真往来,未能协商一致。国华公司将OLC公司生产 的化妆品送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 验结果为不合格。OLC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 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 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OLC公司遂以票据纠纷 为由诉至法院。
问题:针对本案的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理清票据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 律关系? (2).OLC公司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国华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 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4).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国 华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 (5).什么是票据抗辩? (6).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区别是什 么?
国际商法之票据法模板
提示:
1、这张票据的效力如何? 2、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应该向谁追索?
3、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要不要承担责任?
4、农则旺付有什么样的责任?
提示: 1、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 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 和其他记载事项 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汇票的保证:
我国只承认全部保证,不承认部分保证,承认共同保证。
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了 支票帐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剌激,导致精神失常。 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购买 有关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钟女士 保证。 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某租赁公 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租金。 4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 4月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 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 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 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案例分析:付款人承兑汇票
某年3月12日,华洋贸易公司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华 洋贸易公司卖给欣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手提电脑,交货期为4月1日,合同总价 款为250万元,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开 出汇票,2个月后付款。 实际上,华洋贸易公司根本无货可以提供,只是为了解决缺乏资金的问题。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并且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工商银 行申请承兑。该银行承兑,承兑日期为6月1日。 汇票承兑以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交给华洋贸易公司。华洋贸易公司 拿到汇票以后,为了马上得到资金,立即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农业银行申请贴现。 农业银行向工商银行查询,回答是“承兑真实,有效”。于是,某农业银行办理 了贴现,将200万元贴现款转到华洋贸易公司的帐户上。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见不到货物。经过调查发现,华洋贸易公司根本贸易货物, 也没有准备履行合同的意思。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通知某商业银行,合同有欺 诈嫌疑,要求拒绝承兑。工商银行又通知农业银行,以该承兑汇票所依据的合同 是欺诈合同,合同无效。承兑也无效,拒绝对该汇票付款。 贴现银行,即农业银行声称经查询,工商银行确认“承兑真实,有效”,所 以,承兑银行,即工商银行必须承担到期付款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
票据法PPT课件
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所谓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依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享有票据权利。包括: 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即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也称为发行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票据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 它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对价持票人是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持票人。 (2)正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正式持票人也称善意持票人,是指一个持票人,他取得一张票据,票面是完整而合格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 2)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3)他善意地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 4)接受转让时,他未曾获悉票据转让者对该票据的权利有任何缺陷。 正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诸当事人中任何“其它权益”或权利缺陷的影响。也就是说,正式持票人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A(出票人) B(收款人) C(第一受让人) D(持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 (第二受让人) (第二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
图2-3票据转让关系
图中甲,乙是丙的前手,乙、丙是甲的后手
6.票据的金钱性 票据权利,是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
7.票据的提示性 提示性是指持票人要求付款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 8.票据的可追索性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2.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 指因票据债务所赖以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欠缺,无相应效力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包括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无行为能力人的抗辩、无代理权抗辩等。
商法-票据法-PPT资料94页
转让) • 指示证券:证券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
(背书转让)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2)狭义:是指由出票人发行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 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 票、本票和支票。
• 票据法上的票据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于证券作成后才发生,作成前权利不存在,
三、票据在经济上的作用 1、支付手段作用; 2、结算手段作用; 3、信用手段作用; 4、融资手段作用。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四、票据的种类
1、票据法上的分类 (1)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指的本票时银行本票。
则不发生票据效力; • 款式:各种票据行为均须符合法定款式。 2、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
即可生效,其原因关系如何在所不问,从而使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在法律上发生分离。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以文义为准,即 使文义与实质关系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根据 票据外的证明方法对其加以变更或补充。
即属此类。 (4)交付--一项票据行为只要在完成上述行
为并将票据交付于相对人才属于完整的票据行 为。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 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 人身性质,民法中的代理适用票据行为, 但有其特殊规定:
• 代理形式的严格性:1)代理关系必须在 票据上载明;2)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 称;3)必须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国际商法之票据法
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 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 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4.票据权利的消灭
1)付款 2)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3)因票据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4)保全手续欠缺 5)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三、票据的抗辩和补救
(一)抗辩 指票据的债务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
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物的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
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 而为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或 债务人提出,称为绝对的抗辩和客观的抗辩。
2)对人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 人的抗辩。主要是因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 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因而只能向特定 的债权人行使,故又称为相对抗辩或主观抗 辩。
特征: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上有多个行为时, 只要各个票据行为具备法定要式,就各自独 立的发生法律效力,互不影响,一种行为的 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2.票据行为的要件
1)实质要件:包括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行为 意思表示
票据行为能力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当具有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பைடு நூலகம்
二、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
(一)票据行为 1. 定义、分类和特征 指当事人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而依法设立、
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
分离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 证等。 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款、改写、涂销、保付、 划线、参加付款、见票等 票据法采用狭义,将其他行为称为”准票据行为“
《票据法国际商法》PPT课件
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
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
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
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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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 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 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 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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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转让、票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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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是指一般债权的让与,该让与要通知债务 人,并且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可以 对抗新的债权人。
转让指物权、物权凭证的转让,受让人的 权利不能优于出让人。
票据的流通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要式是指票据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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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因为票据 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 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证券。英、 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 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 转让;记名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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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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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
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
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
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
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
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
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 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毋须通知票据上 的债务人。
票据法概述课件
3、付款人: 出票人记载的将来对票据付款之人。
4、背书人: 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之人。
5、被背书人: 由背书人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之人
6、承兑人: 在票据上表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
票据金额之人。 7、保证人:
在票据上表示担保某一票据债务人履行 票据义务之人。
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票据主体。
(二)票据当事人的分类
1、票据权利人、票据义务人和票据关系人
(1)票据权利人: 享有票据权利的人,通常是持票人。
(2)票据义务人: 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从而应承担
相应票据义务的人。
(3)票据关系人: 在票据上记载其姓名或名称,但既不享
有票据权利、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的人。 常见的票据关系人:委托收款人、银行
票据办法14: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 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 者盖章。
票据办法15: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 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 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 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 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5)1988《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中票96: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 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 条款除外
票据法体系
票据的立法体系
法国 法系
英国 法系
德国 法系
票据国 际公约
第三节 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当事人
(一) 概念 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或与票据
3、票据行为应合法。
富人赵某被钱某绑架,勒索钱财。赵某无奈,签发价 值5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交给钱某,支票符合形式要 求。钱某正在装修房子,将支票背书转让给孙某 (17岁,独自带领某装修队承揽业务,并以此收入 独立生活),作为付款。孙某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 李某。李某在向银行出示票据时,银行以钱某已被 公安机关抓获、此支票系被胁迫签发为理由,拒绝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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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票据法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达到下列要求:⑴了解票据法的基本概念与基础理论⑵掌握票据法律关系及抗辩⑶学会三种票据的条件、分类、当事人⑷具备票据行为的基本知识本章教学内容票据法概述票据法律关系与法律体系汇票本票支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本章教学的重点为了实现本章教学目的,在教学过程中以下列内容为教学重点:⑴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理论⑵三大票据的概念与特征⑶票据行为及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⑷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本章教学难点⑴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理论⑵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⑶票据行为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法与票据实例:中方付款$800万,365天D/A新加坡公司美国银行票据(BILL)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
证券:(1)金额证券(2)证明证券(3)资格证券(4)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票据票据包括三大票:汇票(bill of exchange)、本票(promissory)、支票(check)二、票据的法律特点1、四大特点(1)转让简便迅速(2)票据受让人可以自身名义起诉(3)后手权利优于前手(4)票据形式为“要式”法律文书目的:(1)便于流通(2)保障安全2、比较研究“债权让与”上票据法突破民法传统(1)民法债权让与(assignment)原则A、通知债务人B、受让人权利不优于出让人(2)票据权利转让(negotiable)原则A、票据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B、后手权利优于前手(3)物权凭证转让(transferable)原则A、无须通知前手B、后手不优于前手第二节票据法律关系与法律体系一、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1、概念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主要票据行为:出票、承兑、背书、保证等2、票据上的权利义务(1)票据债务人凡是在票据上亲笔签名的人都是票据务人(2)票据债权人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二)非票据关系亦称票据基础关系1、原因关系2、资金关系100万元汇票出票人受款人受让人(第三人)受票人(付款人)3、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1)票据一旦产生,就独立于其基础关系类似“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目的:保证票据的流通(2)票据牵连关系票据在直接当事人之间,要受基础关系制约例:甲出10万元本票付货款给已乙,甲与乙为直接当事人,本票到期乙未交货—若本票在乙手中,乙可否凭票要求甲付款?若本票转让给丙,丙可否凭票要求甲付款?三、票据的抗辩1、物的抗辩(绝对的抗辩)(1)票据上无出票人签名(2)票据金额被涂改(3)票据上签名系伪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中国《票据法》12条(4)已经付款(5)时效已过(6)票据当事人无行为能力(7)行使追索权时未出具拒绝证书2、对人的抗辩(1)对特定当事人(2)对直接当事人四、票据法的法律体系1、西方有三个大的票据法的法系(1)法国法系(2)德国法系(3)英国法系2、当前两法系(1)日内瓦统一法系(2)英美法系第三节汇票一、汇票的概念与种类(一)概念与条件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付款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命令。
条件1、无条件的支付命令2、明确的付款时间(1)见票即付(2)见票后若干时间付款(3)定(板)期付款(4)出票后若干时间付款其他时间付款(有争议):A、以未来某事件发生为期B、以未来可能发生事件为期3、确定的付款金额4、载明付款人名称(二)汇票的种类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二、汇票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1)出票人drawer(2)受票人(付款人)drawee(3)受款人payee2、其他当事人——后来参加的当事人(1)背书人(出让人)(2)受背书人(受让人)(3)持票人holder(受背书人、拾票人等等)(4)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5)保证人3、关于正当持票人的条件(6项)(1)在流通中取得票据(2)善意取得票据(3)支付过对价(4)票据表面完整、正规(5)未过有效期(6)对前手权利瑕疵不知情三、出票(issue)1、出票行为(1)制作汇票并签名(2)交付汇票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汇票金额10000英镑伦敦2005.3.5凭票于2005年4月20日付给约翰.琼斯壹万英镑,对价收讫。
此致汤姆士.罗宾逊先生威廉.史密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形式要求(记载事项)(1)汇票字样(2)金额(3)付款人姓名(4)受款人姓名——“抬头” (5)出票日期和地点(6)到期日(7)付款地点(8)出票人签名出票产生的票据关系分析汇票金额100万美元北京2005年5月20日见票30日内支付中国银行100万美元,对价收讫。
此致英国伦敦XX进出口公司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签章)其中:出票人是中粮公司,付款人是伦敦公司,受款人是中国银行问题:谁是债务人?为什么?出票人的责任有两项:一是担保汇票将获得承兑;二是担保汇票将获得付款.四、承兑(acceptance)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38条1、普通承兑2、附条件承兑(1)有条件承兑(2)部分承兑英美法公约中国法五、提示(presentment)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的票据行为。
“照票”1、提示义务(1)对即期汇票—只需要付款提示(2)对远期汇票—A、承兑提示;B、付款提示2、在法定时间内或依票据上记载办理法定时间:公约英美法中国3、提示的后果(1)正常情况下:付款人作出承兑或支付票款(2)出现问题:拒绝承兑或拒付票款六、背书(endorsement)1、概念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法律行为。
粘单2、背书方式(1)全称背书(2)空白背书(3)限制性背书A、限制转让B、委托取款C、质押3、背书人义务向一切后手保证:(1)票据能得到承兑和付款(2)前手签名真实且连续4、伪造背书不法持票人冒充票主作背书,或业务人员未经授权冒用公司名义签字相同的案件按英国法,最后受损的是?按日内瓦公约,最后受损的是?按中国法,与公约同果七、票据的保证(一)汇票保证的概念及特点汇票保证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因主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目的所作的从票据行为。
特点:1、要式行为。
必须记载:五项2、具有独立性3、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二)保证人的义务与权利1、义务(1)保证付款(2)各保证人负连带责任(3)所担保的汇票债务无效时,仍应承担责任(4)可就汇票全部或部分金额担保2、权利保证人代为支付后,有权取得汇票以持票人身份追索。
八、拒付(dishonour of bill)1、概念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
“退票”2、拒绝证书内容应含:拒付的(1)票据种类(2)事实依据(3)时间(4)拒付人签章如何取得该证书?3、不制作拒绝证书的后果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九、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1、概念追索权指持票人在没有得到承兑或付款,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他的所有前手要求偿还票面金额的权利。
2、条件(1)法定期限内提示票据(2)票据被拒付(3)法定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4)法定期限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前手3、追索对象(1)所有具有出票、背书和保证行为的人(2)各对象负有连带责任第四节本票(promissory)一、概念“期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中国《票据法》73条)二、须记载事项1、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价格;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中国《票据法》76条)本票式样本票1000英镑伦敦5/20/2005兹经本人允诺,于见票时即付给约翰逊或其指定的人壹仟英镑。
对价收讫。
出票人:威廉.史密斯(签章)本票与汇票在付款时间、各种主体责任与汇票基本相同。
三、特点1、汇票、支票是三个当事人,本票是二个当事人。
2、出票人就是付款人。
3、不用承兑。
第五节支票(check美\cheque英)一、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中国《票据法》82条)英国: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二、支票必须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三、特点1、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银行),收款人2、见票即付中国现在支票有效期为出票后10日内。
3、只有支付工具作用不能用作流通或信贷手段。
四、支票使用仅为支付工具所谓“远期支票”银行为什么对支票付款?(1)出票人是银行的存款人(2)银行允许存款人透支“空头支票”第六节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一)适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如果票据法和国际公约都没有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的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的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三)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的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的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的法律。
(四)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的法律。
(五)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的法律。
(六)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的法律。
(七)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的法律。
思考题⑴“债权让与”上票据法如何突破民法传统?⑵票据基础关系有哪些,各指什么?⑶三大票据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⑷票据行为及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包括哪些?⑸涉外票据关系如何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