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药处方药转otc相关法规及申报策略
中药处方药转otc相关法规及申报策略中药处方药转OTC相关法规及申报策略概述本文旨在提供关于中药处方药转OTC的相关法规及申报策略,以帮助资深创作者更好地了解并应对转OTC过程中的挑战。
目录1.背景2.相关法规–国家药监局要求–审批流程–核心要求3.申报策略–市场调研–申报材料准备–合规测试–过程管理4.总结1. 背景中药处方药转OTC是指将原本只能凭医生处方购买的中药,转变为可以在非处方药柜台自由购买的药品。
这一转变带来了广阔的市场机会,但也伴随着诸多法规和申报要求。
资深创作者可以通过深入了解这些法规和策略,更好地应对挑战和抓住机遇。
2. 相关法规国家药监局要求•对于中药处方药转OTC,国家药监局要求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
•生产企业需要进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以适应OTC市场的销售要求。
审批流程•转OTC的审批流程一般包括初审、受理、审评和许可等环节。
•申请企业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节点递交审批材料。
核心要求•转OTC的核心要求包括临床试验数据、药品质量控制、药品成分分析、毒理学研究和药理学研究等。
•合格的申请材料必须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持,以确保转OTC后的产品安全可靠。
3. 申报策略市场调研•在申报之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非常重要。
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竞争情况和潜在客户群体,有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申报策略。
申报材料准备•准备转OTC申报所需的各项材料,如转OTC申请表、药品说明书、药品质量标准等。
•材料准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合规测试•进行合规测试,包括质量控制测试、药物相互作用测试、毒理学测试等。
•确保产品在转OTC后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并具备良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过程管理•在申报过程中,需要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体系,确保各个环节的协作和沟通顺畅。
•项目管理涵盖了申报的各个方面,如项目计划、风险管理、进度控制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我局在国家药品标准药品中进行了非处方药的遴选,目前已公布了六批4326个非处方药制剂品种,初步对上市药品进行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开始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并对非处方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一)申请范围除以下规定情况外,申请单位均可对其生产或代理的品种提出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的申请:1.监测期内的药品;2.用于急救和其它患者不宜自我治疗疾病的药品。
如用于肿瘤、青光眼、消化道溃疡、精神病、糖尿病、肝病、肾病、前列腺疾病、免疫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性传播疾病等的治疗药品;3.消费者不便自我使用的药物剂型。
如注射剂、埋植剂等;4.用药期间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医学监护和指导的药品;5.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保存的药品;6.作用于全身的抗菌药、激素(避孕药除外);7.含毒性中药材,且不能证明其安全性的药品;8.原料药、药用辅料、中药材、饮片;9.国家规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其它特殊管理的药品;10.其它不符合非处方药要求的药品。
(二)工作程序1.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的药品,符合申请范围,其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商)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的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等6个技术文件的通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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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
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等6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和指导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工作,确保非处方药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等6个技术文件,现予印发,请通知辖区内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上述技术文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发布,不再印发纸质文件,请登陆 ,在“法规文件”栏目下载。
附件:(略)
1.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
2.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
3.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
4.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
5.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中成药部分)
6.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化学药品部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4日
来源: /fg/detail2010846.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5•【文号】国食药监市[2004]187号•【施行日期】2004.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快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今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了关于加大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推进力度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我局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本辖区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提高各级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和药品零售企业,对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按照药品分类管理阶段性目标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实施进度、实施措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调整制定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规划和方案。
在地市以上城市药品零售企业基本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今年起,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推进速度,到2005年底之前,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的药品零售企业要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落实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各项规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要结合今年7月1日起,全国零售药店抗菌药物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的规定,加大药品零售企业执行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彻底改变目前一些零售药店不按规定要求销售处方药的做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积极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2004年7月我局发布了《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按照《规划》确定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阶段性目标要求,为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对2005和2006年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明确目标和要求,切实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就是要通过严格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2005和2006年,要以加强对公众自我药疗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滥用处方药的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消除群众用药隐患,切实推进药品分类管理。
从2006年1月1日起,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
(二)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上述(一)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我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做到凭处方销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布地奈德鼻喷雾剂等41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布地奈德鼻喷雾剂等41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05•【文号】国食药监安[2005]356号•【施行日期】2005.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布地奈德鼻喷雾剂等41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的要求,经我局审定,布地奈德鼻喷雾剂等41种药品(其中化学药品15种,中成药26种)转换为非处方药,现将药品名单(附件1)及其说明书(附件2)予以公布。
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本通知后,要尽快将有关事宜通知本辖区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即可对上述41种药品进行非处方药品种的审核登记工作。
审核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执行。
附件:1.41种转换为非处方药药品名单2.41种非处方药说明书(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五年七月五日附件1:41种转换为非处方药药品名单一、化学药品┏━━┯━━━━━━━━━━━┯━━━━━━━━━━━━━━━━━━━━━━━━━┯━━┯━━┓┃序号│品名│规格(组成)│分类│备注┃┠──┼───────────┼─────────────────────────┼──┼──┨┃ 1│布地奈德鼻喷雾剂│32微克/喷;每瓶120喷,药液浓度为0.64毫克/毫升│甲│双跨┃┠──┼───────────┼─────────────────────────┼──┼──┨┃ 2│枸橼酸铋钾口服溶液│2.2%(以铋计)│甲│双跨┃┠──┼───────────┼─────────────────────────┼──┼──┨┃ 3│法莫替丁咀嚼片│20毫克│甲│双跨┃┠──┼───────────┼─────────────────────────┼──┼──┨┃ 4│羟苯磺酸钙胶囊│0.5克│甲│双跨┃┠──┼───────────┼─────────────────────────┼──┼──┨┃ 5│去氧孕烯炔雌醇片│去氧孕烯0.15毫克、雌炔醇30微克│甲│┃┠──┼───────────┼─────────────────────────┼──┼──┨┃ 6│米非司酮片│10毫克(单片包装)│甲│┃┠──┼───────────┼─────────────────────────┼──┼──┨┃ 7│盐酸布替萘芬搽剂│1%│甲│┃┠──┼───────────┼─────────────────────────┼──┼──┨┃ 8│盐酸布替萘芬乳膏│1%│甲│┃┠──┼───────────┼─────────────────────────┼──┼──┨┃ 9│硫酸锌尿囊素滴眼液│每毫升含尿囊素1毫克和硫酸锌1毫克│甲│┃┠──┼───────────┼─────────────────────────┼──┼──┨┃10 │阿司匹林维生素C泡腾片│阿司匹林330毫克、维生素C200毫克│乙│┃┠──┼───────────┼─────────────────────────┼──┼──┨┃11 │卡巴匹林钙颗粒│1克:0.6克(以卡巴匹林钙计)│乙│┃┠──┼───────────┼─────────────────────────┼──┼──┨┃12 │碳酸钙胶囊│0.25克(以钙计)│乙│┃┠──┼───────────┼─────────────────────────┼──┼──┨┃13 │愈美片│每片含愈创木酚甘油醚200毫克与氢溴酸右美沙芬15毫克│乙│┃┠──┼───────────┼─────────────────────────┼──┼──┨┃14 │多维元素片│复方制剂│乙│┃┠──┼───────────┼─────────────────────────┼──┼──┨┃15 │氯雷他定片│10毫克│甲│┃┗━━┷━━━━━━━━━━━┷━━━━━━━━━━━━━━━━━━━━━━━━━┷━━┷━━┛二、中成药┏━━┯━━━━━━━┯━━━━━━━━━━━━━━━━┯━┯━━┓┃ 1│镇咳宁滴丸│每瓶装0.65克│甲│双跨┃┠──┼───────┼────────────────┼─┼──┨┃ 2│痛可舒酊│每瓶装60毫升│甲│┃┠──┼───────┼────────────────┼─┼──┨┃ 3│蚁黄通络胶囊│每粒0.3克│甲│┃┠──┼───────┼────────────────┼─┼──┨┃ 4│降压袋泡茶│每袋装2.2克;每袋装4.4克│甲│┃┠──┼───────┼────────────────┼─┼──┨┃ 5│参花消渴茶│每袋装3克│甲│┃┠──┼───────┼────────────────┼─┼──┨┃ 6│凉解感冒合剂│每支装10毫升│甲│┃┠──┼───────┼────────────────┼─┼──┨┃ 7│止嗽袋泡茶│每袋装2.9克│乙│┃┠──┼───────┼────────────────┼─┼──┨┃ 8│龙牙肝泰胶囊│每粒装0.072克│甲│┃┠──┼───────┼────────────────┼─┼──┨┃ 9│木竭胶囊│每粒装0.4克│甲│┃┠──┼───────┼────────────────┼─┼──┨┃10 │复方鼻炎膏│每支装10克(含盐酸麻黄碱50毫克)│甲│┃┠──┼───────┼────────────────┼─┼──┨┃11 │痔宁片│每片0.48克│甲│┃┠──┼───────┼────────────────┼─┼──┨┃12 │虎标万金油│每盒装4克,每瓶装19.4克│乙│┃┠──┼───────┼────────────────┼─┼──┨┃13 │安神补心胶囊│每粒装0.5克│甲│┃┠──┼───────┼────────────────┼─┼──┨┃14 │牛黄上清丸│每袋装3.5克│甲│┃┠──┼───────┼────────────────┼─┼──┨┃15 │乌鸡白凤夥粒│每袋装2克│甲│┃┠──┼───────┼────────────────┼─┼──┨┃16 │脾胃健口服液│每支装10毫升│甲│┃┠──┼───────┼────────────────┼─┼──┨┃17 │蛤杞白术胶囊│每粒装0.4克│甲│┃┠──┼───────┼────────────────┼─┼──┨┃18 │双瓜糖安胶囊│每粒装0.5克│甲│┃┠──┼───────┼────────────────┼─┼──┨┃19 │止咳宝片│每片重0.25克│甲│┃┠──┼───────┼────────────────┼─┼──┨┃20 │柴连口服液│每支装10毫升│甲│┃┠──┼───────┼────────────────┼─┼──┨┃21 │猕猴桃颗粒│每袋装(或每块重)15克│乙│┃┠──┼───────┼────────────────┼─┼──┨┃22 │荆肤止痒颗粒│每袋装3克│甲│┃┠──┼───────┼────────────────┼─┼──┨┃23 │绿茸益血胶囊│每粒装0.5克│甲│┃┠──┼───────┼────────────────┼─┼──┨┃24 │正柴胡饮颗粒│每袋装5克│乙│┃┠──┼───────┼────────────────┼─┼──┨┃25 │绿子活血化瘀茶│每袋装2克│甲│┃┠──┼───────┼────────────────┼─┼──┨┃26 │东方活血膏│每张净重10克│甲│┃┗━━┷━━━━━━━┷━━━━━━━━━━━━━━━━┷━┷━━┛。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内容讲解
4. 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
9大科81大类 5. 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中成药部分)
纳入范围、排除范围、备注(适用人群、疗程、甲 乙类)
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可认为 在滥用或误用 情况下是相对 安全的
误用无严重后果, 或导致严重后果的可能性极小
误用后会导致一定后果,但滥用或误用 可能性很小,且上述后果相对于获益而
言属可接受的风险
作为非处方药广泛使用后出现滥用、误用情况 下的安全性评价
举例:
**口服液, 与OTC目录中**片名称相同(剂型不同), 但处方和功能主治均不同。 属于同名异方,不能批准其作为非处方药使 用,以避免造成混淆,影响患者选择用药。
内容概要
1 起草及修订背景 2 技术文件概述 3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
起草及修订背景
局安监司在局网站发布《关于征求非处方药适 应症范围等评价原则意见的通知》(食药监办 [2008]2号)
起草完成了《处方药转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 则》等一系列非处方药转换的技术文件并上 报局安监司。
2008年 2007年底
-2012年
2012年11月14日
起草及修订背景
历史
《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评价指 导原则》等技术规范,是结合 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我国10 余年来非处方药遴选与转换技 术工作的经验总结的基础上, 经历了多年、数十次各学科的 临床医学和药学专家讨论的基 础上形成的。
发发 展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也是 一个逐渐规范与发展的过程, 随着我国药品分类管理的深入 、国民健康意识的提升以及科 学研究的发展,非处方药转换 的相关技术原则与规范也将不 断发展和完善。
中国非处方药管理相关法规和技术评价发展-夏东胜2
药品评 价中心
药品审 评中心
非处方药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
3.中国非处方药的技术评价体系
上市后药品 新药
OTC 遴选
OTC 转换
OTC 注册
~2004年3月 是指由政府部门 组织专家按照 “ 应用安全、疗 效确切、质量稳 定、使用方便” 的遴选原则, 从已 上市药品中选择、 确定非处方药的 过程。
第二阶段
组织实施阶段 (20世纪90年代后期)
•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
——将药品分类管理作为国家药物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 1999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等相关部委联合发布《关 于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提出了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分工和 任务。
• 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 (105~109条)
OTC说明 1. 书标签
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局令第24号)
发布日期:2006-03-15 实施日期: 2006-06-01
2.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540号 )
2006-10-20发布实施
附件: 1.《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2.《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 主要内容: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定义及分类 非处方药说明书及包装标签要求 各级药监部门的相关职责 对生产与经营企业的相关要求 广告的管理等
总体 规定
•
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局令第10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食药监办注〔2012〕137号附件1.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2. 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3. 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4. 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5. 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中成药部分)6. 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化学药品部分)附件1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技术评价部门开展已上市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技术评价,同时可作为药品生产企业申报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参考。
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是指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等相关文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以“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为评价基准,将已上市适于自我药疗的处方药评价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过程。
本指导原则是在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非处方药评价转换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药品研究、生产、使用的现状制定的。
本指导原则尽可能较为全面地反映了非处方药适合消费者自我药疗的特点,也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技术评价中对申报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稳定性和使用方便性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评价总则。
评价中的具体技术标准可参见《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中成药部分)》、《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化学药品部分)》、《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等系列技术文件。
本指导原则应用过程中,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并在进一步研究基础上进行修订,使其逐步完善。
二、基本原则与要求申报药品应符合“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基本原则,同时,药品的各种属性均应体现“适于自我药疗”。
基本要求有:1. 制剂或其成份应己在我国上市,并经过长期临床使用,同时应用比较广泛、有足够的使用人数。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政报》
【年(卷),期】2006(000)015
【摘要】<正>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各地药品零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的精神,在切实推进药品分类管理、进一步消除群众用药隐患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用药贵的问题,结合我省群众就医用药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国家局《通知》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总页数】2页(P3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J],
2.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J],
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 [J],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J],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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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非司酮
关于布地奈德鼻喷雾剂等41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的要求,经我局审定,布地奈德鼻喷雾剂等41种药品(其中化学药品15种,中成药26种)转换为非处方药,现将药品名单(附件1)及其说明书(附件2)予以公布。
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本通知后,要尽快将有关事宜通知本辖区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即可对上述41种药品进行非处方药品种的审核登记工作。
审核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执行。
附件:1.41种转换为非处方药药品名单
2.41种非处方药说明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五日
附件1:
41种转换为非处方药药品名单一、化学药品
二、中成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12.11•【文号】国药监安[2001]547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相关工作已完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报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我局已进行了两次非处方药的遴选工作,为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在原有的遴选工作基础上,拟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的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部署如下:一、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是指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处方药品,按照非处方药品的遴选原则,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评价,确定为非处方药品的,公布后核发《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
二、本次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的申报范围:(一)已列入第一批、第二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品种,其新增(或改变)剂型、规格并在2001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批准文号的药品(药品质量标准应为正式标准)。
(二)2000年1月1日以后,地方标准药品经整顿升为国家标准的,并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批准文号的药品(药品质量标准应为正式标准)。
(三)1997年1月1日以后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复方制剂,其活性成份已在公布的《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中且与《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同类品种适应症相同的药品。
1997年1月1日以后批准上市的中成药制剂,其功能主治与《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同类品种相同的药品。
关于征求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等评价原则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等评价原则意见的通知食药监办[2008]2号2008年01月1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工作,国家局组织局药品评价中心起草了化学药品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中成药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双跨”品种确定原则、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非处方药处理原则,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
请于2008年3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otc@.附件:1.化学药品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征求意见稿)2.中成药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征求意见稿)3.乙类非处方药确定原则(征求意见稿)4.“双跨”品种确定原则(征求意见稿)5.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非处方药处理原则(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十一日附件1:化学药品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征求意见稿)一、神经科:[适用范围]1.烦躁失眠:情绪波动引起的烦躁失眠。
备注:不适合儿童、限甲类、疗程限7天2.晕动病:晕车、晕船、晕机及所致的眩晕、恶心、呕吐。
3.疼痛:头痛、偏头痛(血管性头痛和神经性头痛)、神经痛备注:不适合儿童、限甲类、疗程限5天4.神经官能症(神经衰弱):头疼、头昏、眩晕、偏头痛、食欲缺乏、腰膝酸痛、失眠多梦、乏力、心悸备注:不适合儿童、限甲类5.戒烟:6.眩晕:备注:不适用于儿童、限甲类、服药后症状未缓解应立即就医[排除范围]癫痫、抑郁症、焦虑症、重症肌无力、脑血管病、震颤麻痹、突发肢体麻木二、骨科、风湿科、外科:[适用范围]1.疼痛:轻至中度疼痛。
如关节痛、肌肉痛、挫伤、扭伤、拉伤、压伤等外伤引起的疼痛;慢性软组织劳损引起的疼痛;肩周炎、网球肘引起的疼痛备注:内服药限疗程5天,外用药限疗程7天2.骨性关节炎:包括其引起的疼痛、肿胀等症状备注:排除口服非甾体抗炎药、外用非甾体抗炎药限疗程7天3.浅表小创伤(溃疡):创面的止疼、止痒、消毒防腐、创口的保护、止痛、止血备注:有化脓症状患者应就医4.浅Ⅱ度及浅Ⅱ度以下小面积烧、烫伤:包括预防其引起的感染5.消毒防腐:6.静脉曲张性静脉炎,静脉曲张外科和硬化术后的辅助治疗,挫伤、肿胀和水肿,抑制疤痕的形成和软化疤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16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非处方药目录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经国家药品监管局审定,现公布部分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
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是按照《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报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547号)的要求,在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药品生产企业申报和初审基础上,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医学、药学专家,依据“安全有效、慎重从严、结合国情、中西药并重”的指导思想和“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原则,进行评价转换确定的。
此次公布的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包括207个药品制剂(见附件)。
其中:化学药品制剂50个(甲类非处方药36个,乙类非处方药14个),中成药制剂157个,甲类非处方药116个,乙类非处方药41个。
该批目录公布后,有关审核登记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执行。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完成审核登记后,按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管局和有关单位报送审核登记软盘和相关资料。
附件:第三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二年九月十日——结束——。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药监办[2002]195号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2.05.24
【实施日期】2002.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办[2002]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推动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2002年我局将继续加快非处方药品的遴选工作。
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将在2002年基本上完成地方标准品种(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中药保健药品)医学、药学再评价工作,对确定转为国家标准的药品进行遴选非处方药品的工作。
分批公布《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下称《目录》)。
对地标转国标并遴选为非处方药品的,我局将修订并印发其说明书。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
得《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下称《登记证书》)后,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非处方药品说明书执行。
在此期间,其原有说明书可继续使用。
二、我局2001年12月曾布置第三批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的工作(国药监安[2001]547号)。
鉴于部分药品因时限原因无法纳入此次转换评价,我局决定放宽时限。
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国药监安[2001]547号文件的相应要求组织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商)申报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的工作,申报资料于20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夏天无片等5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1]9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夏天无片等5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夏天无片等5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规定,按照《关于做好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0〕64号)的要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夏天无片等54种药品(化学药品9种、中成药44种、生物制品1种)转换为非处方药。
现将转换的54种药品名单(附件1)及其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附件2)予以公布,请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按照《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540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以上品种说明书和标签的变更工作。
附件:1.转换为非处方药的54种药品名单2.夏天无片等54种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1:转换为非处方药的54种药品名单序号药品名称规格类别1夏天无片(1)每片重0.3克;(2)每片重0.62克(薄膜衣片)甲类2百合更年安颗粒每袋装12克甲类3便秘通软膏每支装20克甲类4薄荷护表油每瓶装18.6毫升乙类5补血生乳颗粒每袋装4克甲类6柴黄胶囊每粒装 0.42克乙类7除障则海甫胶囊每粒装0.5克甲类8穿龙骨刺胶囊每粒装0.5克甲类9丹皮酚软膏每支装10克甲类10复方风湿宁片每片重0.21克(薄膜衣片)甲类11复方金黄连糖浆每瓶装120毫升甲类12复方苦参肠炎康片片芯重0.4克甲类13复方片仔癀含片每片重0.5克甲类14复方无花果含片每片重1.2克甲类15感冒疏风胶囊每粒装 0.3克甲类16根痛平丸每袋装4克甲类17固本明目颗粒每袋装5克甲类18红药片每片重0.25克甲类19化瘀祛斑片每片重0.43克甲类20金砂消食口服液每支装10毫升甲类21金银花胶囊每粒装0.45克乙类22灵芝浸膏片每片含醇浸出物不低于0.075克甲类23七味天麻药酒每瓶装500毫升甲类24清肺抑火片每片重0.3克甲类25清胃黄连片每片重0.33克甲类26祛斑调经胶囊每粒装0.3克甲类27伤风停片每片重0.36克甲类28舒筋定痛胶囊每粒装0.27克甲类29双虾标风湿油28毫升/瓶甲类30双虾标青草油7毫升/瓶、14毫升/瓶、28毫升/瓶甲类31天和追风膏7厘米×10厘米甲类32葶贝胶囊每粒装0.35克甲类33透骨灵橡胶膏6.5厘米×10厘米甲类34香果健消胶囊每粒装0.19克甲类35香菊感冒颗粒每袋装3克乙类36小儿热速清颗粒每袋装6克甲类37小儿热速清糖浆每支装10毫升;每瓶装120毫升甲类38心脑舒口服液每支装10毫升乙类39咽炎胶囊每粒装0.42克甲类40薏辛除湿止痛胶囊0.3克/粒甲类41珍灵胶囊每粒装0.45克甲类42镇咳糖浆每瓶装(1)100毫升;(2)200毫升甲类43丁细牙痛胶囊每粒装0.3克甲类44肛泰栓每粒重1克甲类45肛泰软膏每支装10克甲类46复方氨酚愈敏口服溶液每1毫升含对乙酰氨基酚12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0.12毫克,盐酸甲基麻黄碱0.48毫克,愈创木酚磺酸钾3毫克,咖啡因1.5毫克甲类47尼古丁贴剂7毫克/贴、14毫克/贴、21毫克/贴甲类48尼古丁透皮贴剂(1)10平方厘米:17.5毫克;(2)20平方厘米:35.0毫克;(3)30平方厘米:52.5毫克甲类49盐酸左卡巴斯汀鼻喷雾剂10毫升:5毫克(按左卡巴斯汀计)甲类50多维元素分散片(21)复方乙类51富马酸酮替芬滴眼液5毫升:2.5毫克(以酮替芬计)甲类52精氨洛芬颗粒0.2克;0.4克(以布洛芬计)甲类53羟丙甲纤维素滴眼液8毫升:24毫克甲类54枯草杆菌活菌胶囊0.25克甲类附件2:夏天无片等54种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夏天无片说明书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药品名称】通用名称:夏天无片汉语拼音:【成份】【性状】【功能主治】活血通络,行气止痛。
国家药监局关于萘替芬酮康唑乳膏和甲硝唑阴道凝胶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萘替芬酮康唑乳膏和甲硝唑阴道凝胶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7.03
•【文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87号
•【施行日期】2024.07.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药监局公告
2024年第87号
关于萘替芬酮康唑乳膏和甲硝唑阴道凝胶处方药转换为非处
方药的公告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的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论证和审核,萘替芬酮康唑乳膏和甲硝唑阴道凝胶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
品种名单(附件1)及其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附件2)一并发布。
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2025年4月2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修订说明书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1.品种名单
2.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国家药监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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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注[2010]64号
2010年06月30日发
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工作,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和工作安排,现就处方药与非处方转换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国家局组织遴选并公布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也可根据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和建议,组织进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评价。
二、药品生产企业可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和《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资料要求》(见附件)提出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申请或建议,相关资料直接报送国家局药品评价中心。
三、国家局药品评价中心依据相关技术原则和要求组织开展技术评价,通过技术评价并拟予转换的品种,将在药品评价中心网站()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
四、国家局根据药品评价中心技术评价意见,审核公布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药品名单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五、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局公布的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范非处方药
说明书和标签,并及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经核准后使用。
六、国家局将进一步研究“双跨”品种的管理模式,待明确后,再开展“双跨”品种转换的相关工作。
附件: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资料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资料要求
为指导申请人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准备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资料,提出以下意见:
一、综合要求
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属药品上市后评价范畴,以回顾性研究为主,故在开展本项工作中应对品种相关研究资料进行全面回顾和分析。
文献检索范围应包括国内外主要医药学文献及期刊,并保证相关文献均纳入综述中,主要文献资料应附文献全文,所报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中文译文。
如相关文献较多可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供(光盘)。
2.申报资料项目1、3、4须提供电子文档。
3.引用的公开文献应说明文献来源;非公开文献应注明研究机构、研究时间,并应有研究机构的证明(如公章等,复印有效)。
4.中药一类、化药一类品种必须提供的资料中,如无相关研究资料,应予以说明,并说明可不开展此项研究的理由;如未检索到相关文献,应予以说明,并说明文献检索范围。
5.资料要求中所要求提供的综述资料是指申请人针对此次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相关资料的综述,不应只提供综述性文献。
6.申报资料使用A4纸打(复)印并装订。
二、各项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1.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表
申请类别应严格按《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所规定的类别填报。
有毒中药材名称可参照《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非处方药处理原则》中所列毒性药材名单。
2.申报资料目录
应包括所有项目中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名称和文件页数。
如“证明性文件”项中的各证明文件名称、“药品制剂及药材、辅料的法定质量标准”项中的各成份标准名称、“毒理研究资料”项中的综述及试验资料名称、文献名称等。
3.申报说明
(1)研发情况中应包括如本品研制时间、机构,所开展的主要研究项目,本品上市时间,原研品上市时间、原研机构,以及药品名称、批准文号的变更情况等;
(2)生产、销售情况中应包括:大约有多少企业生产、每年销售数量、使用人次估算等;
(3)安全性、有效性综述应为“毒理研究资料、不良反应(事件)研究资料、药效学研究资料、临床研究资料”项目中综述内容的结论性内容综述;
(4)文献检索范围中应说明全部申报资料检索了多大范围内的文献,如检索的数据库名称、检索策略、检索时间范围等,并承诺未隐匿安全性信息;
(5)化学药品应说明其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是否为非处方药。
4.拟使用的非处方药说明书样稿
“原说明书”是指正在市场上销售使用的正式说明书,应与样品中的说明书一致,不能只附说明书打印件或复印件;如现使用说明书内容与最早上市时间使用说明书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说明变化原因及相关证明性文件;“非处方药说明书样稿”为拟今后使用的非处方药说明书样稿,只需提供打印文本;“样稿”与原说明书主要内容存在不同的,需要逐条说明理由。
5.现销售的最小销售单位样品一份
应使用目前正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最小销售单位样品。
如未正式上市销售,应对此进行说明。
6.证明性文件
应包括药品生产批件或进口注册证,代理商还应提供生产企业授权书原件。
(二)药学资料
7.药品制剂及药材、辅料的法定质量标准
首先应列出制剂、药材(成份)、辅料的名称,列表说明标准来源(如xx版药典、部标xx册、xx省标、xx年新药等)、标准号,其后按顺序附上质量标准复印件。
8.药品质量资料
质量情况报告应说明近三年来药品质量情况,如是否出现过质量问题,是否因质量问题被通报;稳定性研究报告应提供与有效期时间一致的长期稳定性研究报告。
(三)药品安全性研究
9.毒理研究资料
中药应包括制剂毒理和有毒药材毒理研究资料,化药应包括制剂和活性成分毒理研究资料。
应说明资料的来源和检索范
围、检索策略;含有毒药材中成药应提供该药材的相关研究资料;
己公布非处方药活性成分是指以活性成分方式公布的非处方药成份名单,己列入非处方药目录但未作为非处方药活性成分公布的不包括在内。
10.不良反应(事件)研究资料
应包括制剂及各成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研究综述和相关临床试验及文献资料、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检索报告(检索时间应截止到申报前3个月内)。
(1)综述资料中应说明资料的来源和检索范围,对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说明所有相关研究资料中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情况,分析每种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率、原因;
(2)相关临床试验及文献资料中应包括所有涉及本品的临床试验资料,以本品为对照品进行的临床试验也应纳入(中药一类、化药一类、化药二类可适当从简);
(3)如文献内容较多,应提供所有文献目录和来源,并附主要文献全文,也可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供(光盘);
(4)不良反应检索报告应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供,并应说明检索范围和检索策略。
11.依赖性研究资料
综述资料中应说明资料的来源和检索范围,并对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12.耐受性研究资料
综述资料中应说明资料的来源和检索范围,并对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13.与其它药物和食物相互作用情况
综述资料中应说明资料的来源和检索范围,并对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14.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安全性研究资料
重点说明患者是否可自我诊断所申报的适应症,是否需要专业人员帮助,用法用量是否可以正确掌握。
15.广泛使用情况下的安全性研究资料
重点说明在广泛使用情况下是否会出现较多的不合理用药情况及其产生的危害程度。
(四)药品有效性研究
16.药效学研究资料
综述资料中应说明资料的来源和检索范围,并对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17.药品有效性临床研究资料
临床研究所针对疾病应与拟申请非处方药适应症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