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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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开具要求

1、发票的基本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发票联、记账联、抵扣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

发票联和记账联;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由付款方;记账联留存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2、发票启用前,应行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应即时与领购税务机关

进行联系解决。

3、开具发票必须在发生营业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4、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申请开具发票,由经办人员填写《开具发票申请表》,各栏须填

写齐全,经部门主管、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由各项目发票管理员开具发票。所有需要

开发票的单位,由我公司客户专员统一提供对方单位全称、体检人数、人员名单(需跟

前台信息核对无误)、金额。

5、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按号码顺序逐一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包括日期、客户名称、客户税号、开户行及账号、地址电话、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一致等,经办人需在票据上签字确认。全部联次需一次性填开、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印制必须清晰、完整。对于不符合要求或情况不明的应拒绝开具发票并即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反应情况。

(1)填写货物名称或收入项目,应该按货物名称、金额逐项填写,不能怕麻烦而从简。填写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时,必须按实际或标准填写。如型号必须是销售货物的实际型号,计量单位是套或台或个须填写清楚。

(2)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规范:填写发票时,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能填写小写,不写大写,也不能填写大写,不写小写。填写大写遇到金额为零时,例:¥100.50元,中间有0或末尾有0,均不可用代替,正确的填如下:壹佰零拾零元伍角零分。小写金额栏阿拉伯数字末填写到最高位的,在数字的前一位填写人民币符号“¥”。

(3)不准大头小尾。所谓“大头小尾”是指发票填开人将发票分联分别填开,发票或付款报销联开大金额,而存根联、记账联则开小金额

(4)不准转借代开。所谓转借代开,是指填开始票单位或个人之间相互转借发票或超越工作职责范围,徇私情违章替别人开具发票。

(5)不准“卖甲开乙”。所谓卖甲开乙,是指发票填开人为了迎合顾客的要求,故意将甲写成乙,帮助他人弄虚作假。

(6)不准拆本使用。所谓拆本使用,是指用票部门将整本发票拆开零星使用。它极易造成发票丢失,不易管理。

(7)不准涂改套用,所谓涂改套用,是指开票部门由于填写错误,为了简化工作而自行在原发票上作涂改。

(8)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运输开具空白发票

(9)不准处自行开具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以外的发票。

6、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联次齐全,并加盖作废章,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归档。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过期不索取的发票也一并进行归档保存。

7、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1)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发票联及有关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废票处理。

(2)如果已将记帐联做了帐务处理,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抵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回的原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另外,属于销售折让的,在作上述处理后,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

(3)在购买方货款已付,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处理:

要求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我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8、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9、个检已付费未开具发票的客户,应在一周内凭收据换取发票。营销人员无收款收据向公司申请开发票的,一律视为多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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