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电公司客户侧安全用电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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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电网和客户用电安全,规范用电检查行为,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提高安全用电水平,保证公司政治、经营、生产、形象安全,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若干规定(试行)》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包括:为客户安全用电提供业务指导、咨询和技术服务,履行用电检查职责。
第三条通过加强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防止发生因电网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客户无法正常用电的事故;防止发生因客户内部电气装置故障、人员责任造成电网越级跳闸和影响其它客户安全用电的事故。
第四条对客户开展用电检查时,在用电检查单上明确对供电企业产权外的电气装置安全检查工作,仅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用电而进行,不对客户内部电气装置安全运行负责等免责性条款。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建立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按部门、分层次”的原则,落实责任制,营销、乡管、调度、生技、安全监督及发展策划和供电所应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
第七条营销部负责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各相关部门工作进行管理、协调、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乡镇电管部对农电工作归口管理,负责对供电所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与检查。
第九条安监部负责对全县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特别是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供用电管理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监督。
第十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对涉及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的生产和技术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协调、检查与考核,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技术规程和制度。
第十一条发展企划部负责对《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等合同文本涉及客户安全用电的法律问题给予指导。
第十二条调度所负责涉及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的调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协调,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组织进行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按照“谁供电、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按照谁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实施供电的客户,由谁负责进行管理。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对客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范围应以产权分界点为界,资产属于供电单位的,其相应安全用电管理由供电单位负责;资产属于客户的,其相应安全用电管理应由客户负责。为保证电网运行安全和对客户的可靠供电,应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对客户接入电网的线路和高压侧一、二次设备进行检查,并要求其进行整改,但与其供用电安全责任划分必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界予以明确。对签订输电线路和变配电设施代维协议的,按产权归属原则,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营销部和供电所应准确掌握属地内客户特别是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的供用电情况,负责建立健全客户安全用电管理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十六条各级供用电职能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优质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停送电程序。超前策划,精心组织,确保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安全可靠供电。
第十七条营销部和供电所在受理客户业扩报装申请时,负有审查核准职责,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审核客户报装资料,查验是否具备政府批准文件,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供电方案必须满足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规程制度要求,要求具备双回路电源的,必须一次上齐双回路电源;要求具备自备发电机的,必须安装自备发电机;供用电设施必须满足业扩工程验收标准,凡不能满足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不予送电。
第十八条营销部和供电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不予供电。供用电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履行供电企业内部管理程序,必须经发展策划部审核,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应明确客户接入系统方案、供用电双方产权、供用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安全管理责任、客户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配置、供电中断情况下的非电保安措施及免责性条款等内容。合同中约定的供电方式、产权分界等发生变更或合同到期,要及时修订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供用电职能管理部门对超计划限电序位表和事故限电序位表的编制、审查、制定负责,不得将煤矿、非
煤矿山、化工等高危企业供电专线列入拉闸限电序位表,超计划限电序位表和事故限电序位表必须严格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确保“两表”合法有效。不得使用未经地方政府批准或过期的限电序位表。计划限电严格执行通知客户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供用电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对客户特别是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安全供用电的政策和法规。对政府明确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违法煤矿要按照“政府主导、配合执法”的方式,履行相关手续,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供用电政策和法规要求的新上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一律不予供电。对合法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存在局部暂不能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供用电政策和法规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提交客户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敦促客户整改。对电网不具备安全供电条件的合法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要建立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范事故风险,并做好向地方政府汇报备案工作,协调解决供电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和当地政府、客户的沟通协调,宣传安全用电知识,帮助和督促客户
建立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社会和客户应对突发停电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营销部和供电所负责积极向客户宣传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用电方面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积极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为提高客户受电装置安全运行及健康水平提供技术咨询、指导。
第二十三条调度所负责依法与直接并入我公司电网的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的自备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必须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并网条件、并网方式、负荷管理、设备运行责任、应急处理程序、有效通讯方式、客户值班人员资质要求和安全责任等内容。并网调度协议须履行供电企业内部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调度所要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应按照电网安全要求和并网条件要求,负责对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的自备电厂涉网设备提出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以确保电网安全。
第二十五条调度所要进一步加强调度专业化管理,提高调度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责任心。严格遵守调度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停电、无故拖延送电。严格执行停、送电联系制度,停电、恢复送电以及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如双回路电源供电的客户,其中一条线路停电检修等)之前必须按规定时间提